GB 50523-2010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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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fli-zlLovfillip-fit-rlE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GB 50523 - 2010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ygiene in electronics industry 实施2010 -12 -01 发布2010 - 05 - 31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川可规范占1国计划出版#P S/N: 1580177475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统一书号:1580177 475 定价:29.00元9111 5 8 0 1 7 1

2、174 7 5 0 8 飞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ygiene in electronics industry GB 50523 - 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0 年1 2 月1 日2010 中国计划出版社原北V-1-气飞lJ?eif-吃lli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23-2010 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3、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 X 1168毫米1/32 4.75印张119千字2010年11月第1版2010年11月第1次印刷印数1-6000册1的通知(建标(2005J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信息产业电子第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瑞电子系统工程设计院等单位共同制定。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吸收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借鉴国外符合我国国情

4、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生产、研究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职业安全,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卫生配套设施。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资料寄交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北京307信箱,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5、、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参编单位: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瑞电子系统工程设计院. 1 一一一一一主要起草人:穆京祥余祖铺温玉黄汉新吴忠智蒋玉梅主要审查人:王素英朱贻讳林素芬叶鸣冯章汉胡吩张建志吴维白白 2 目次1总则(1 ) 2术语(2 ) 3 一般规定(4 ) 3. 1 一般原则( 4 ) 3. 2 项目选址( 4 ) 3. 3 总平面布置.( 7 ) 3.4 建(构)筑物设计门0)3. 5 工作场所的布置及工作环境的卫生要求(1 2 ) 3. 6 工艺及设备(14) 4 职业安全(17)4. 1 防机械性伤害门7)

6、4. 2 防烧、烫、灼、冻伤害(20) 4. 3 防火、防爆(22 ) 4. 4 防雷(26 ) 4. 5 防触电及用电安全(27 ) 4. 6 防静电( 29) 4. 7 安全信息、信号及安全标志(3 1 ) 5 职业卫生(3 3 ) 5.1 防尘、防毒门川5. 2 防暑、防寒、防湿(3 9 ) 5. 3 噪声控制 5.4 振动防治 5. 5 电磁波辐射防护5. 6 激光辐射防护们5. 7 紫外线辐射防护川5.8 电离辐射防护(49) 5. 9 工频电磁场防护(5 1) 5.四采光及照明(52 ) 5.11 辅助用室.(54) 6 职业安全卫生配套设施(5 6 ) 6. 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7、机构( 56) 6. 2 救援、医疗机构( 56 ) 6. 3 消防机构刊门本规范用词说明(58) 引用标准名录(5 9 ) 附:条文说明(63) 2 Contents 1 Ge口eralprovisions ( 1 ) Z Terms ( 2 ) 3 General requirement . ( 4 ) 3. 1 General principle ( 4 ) 3. 2 Project site ( 4 ) 3. 3 Master layout .i. ( 7 ) 3.4 Design of buildi且gs(structures) (1 0) 3. 5 Arrangement of w

8、ork occupancies and sanitary requirement of working environment (1 2 ) 3. 6 Process and equipment (1 4 ) 4 Occupational safety (17) 4. 1 Mechanical injury protection (17) 4.2 Burn/ scalding/ heat injury/ frostbite protection ( 20) 4. 3 Fire and explosion protection . (22) 4. 4 Lightning protection (

9、 26 ) 4. 5 Electric shot protection a口dsafety of electricity use ( 27) 4. 6 Static electricity protection ( 29 ) 4.7 Safety information, signals and signs ( 31) 5 Occupational healthcare ( 33 ) 5. 1 Dust and hazard prevention ( 33) 5. 2 Sunstroke/ cold/ humidity prevention ( 39 ) 5.3 Noise control (

10、 4 1 ) 5. 4 Vibration control ( 44) 5.5 Conelrad ( 45) 3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5. 6 Laser radiation protection ( 48) 5. 7 UV radiation protection ( 4 9 ) 5. 8 Ionizing radiation protection . (49) 5. 9 Electromagnetic field protectio口(5 1 ) 5. 10 Daylighting and illumination ( 52) 5. 11 Auxiliary ro

11、oms ( 54) 6 Auxiliary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care facilities ( 5 6 ) 6. 1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 56) 6.2 Resecue and medical bodies ( 56) 6. 3 Fire organizations . (57) Explanatio口ofwording in this code ( 5 8 )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59 ) Addition:巳xplan

12、ationof provisions ( 63 ) 1 总JHHJ mm川1. 0.1 为规范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确保建设项目满足预防安全事故、预防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等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1. 0.3 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必须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设计,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 O. 4 设计单位应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应将职业安全卫生要求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

13、健康、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其设计文件、建设成果应接受有关部门的评价、审查、鉴定、验收。1. O. 5 建设项目在进行立项论证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同时做出论证、评价;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并依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施工图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1. O. 6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如需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行政部门的同意。1. O. 7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14、 1 2术语2.0.1 洁净室(区)clean room (clean area) 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房间(限定空间)。它的建造和使用应减少室内诱入、产生、滞留粒子。室内其他有关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按要求进行控制。2.0.2 职业安全卫生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2.0.3 危险因素hazardou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2.0.4 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

15、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2.0.5 有害物质harmful substances 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2.0.6 有毒物质toxic substances 作用于生物体,能使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导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2.0.7 工作条件working cond山ons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2.0.8 工作场所workplace 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和空间。2.0.9 工作环境working environment 工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和条件。2.0.10 事故accidents 职

16、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2.0.11 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devices 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2.0.12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13 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应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电子设

17、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3 3一般规定3.1一般原则3. 1. 1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3. 1. 2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原则对职业活动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治理或防护、防范措施:1 消除一一通过合理的设计,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和有害因素。2 预防一一当消除危害源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3 减弱一一在无法消除危害源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害的措施。4 隔离一一-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和有害因素隔开。5联锁

18、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通过联锁装置终止危险运行。6 警告一一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识别标志。必要时,采用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3. 1. 3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必须充分、可靠,所采取的治理与防沮措施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3.2项目选址3.2.1 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城乡建设与国土资源用地规划、区域环境功能和自然环境状况、技术经济要求、建设配套条件、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场址。建设项目所选场址应确保自身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并应防、乡止或避免建设项目的危险或有害因素对周边人群居住或活动的环境造成污

19、染及危害。3.2.2 建设项目的场址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且交通便利、外部配套条件良好、环境较为清沽,与区域规划相容的地区。3.2.3 建设项目的场址不得选择在下列任一地区:1 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或决堤溃坝后可能淹没的地区。2 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3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洛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4 爆破危险范围内。5 放射性物质影响区、自然疫源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6 经常发生腿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的地区。7 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8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9 对飞机起落、电

20、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3.2.4 建设项目的场址不宜选择在H级自重温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欠固结土和田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3.2.5 有较强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所选场址与其周边人群居住、工作、生活地区之间的距离,应确保其受到的辐射强度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规定。当建设项目作为被保护对象时,其场址与外界辐射源之间的距离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规定。3.2.6 建设项目的场址应避开高压走廊。项目场址与高压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应确保

21、项目场址内的工频超高压电场强度不超过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有较强工频超高压电场辐射的建设项目,所选场址与人群居住、工作、生活地区之间的距离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3.2.7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舰队当建设项目作为被保护对象时,其场址则应位于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外界污染源下风侧。3.2.8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烟、雾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及其边缘建设。其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jT13201

22、,或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置。3.2.9 建设项目所选场址与外部噪声源之间的距离,应确保其受到的外界噪声辐射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中3类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宜位于外部主要噪声源的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2.10 产生高噪声的建设项目,宜位于噪声敏感区域的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确保厂界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3.2.11 建设项目与外界强振源之间的距离,应确保其所受到的振动强度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有关规定。3.2.12 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建设项目宜在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23、的二类区建设。3.2.13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3.2.14 建设项目所选场址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水源保护地的规定。3.3 总平面布置3.3.1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设计在满足技术经济合理性的同时,应确保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3.3.2 建设项目各建(构)筑物在场区内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洁净厂房应位于环境清洁、污染物少、人流和物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2 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或腐蚀性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及臭气的生产厂房、原材料或废料堆场,应布置在场区夏季最小频

24、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同时,应与厂前区、职工餐厅、要求环境较清洁的厂房以及人流密集的区域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其配套的室外净化装置宜靠近相关建(构)筑物布置。3 建设项目的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布置在场区内远离非噪声作业区、行政及生活区等要求安静的区域,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体形较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噪声源以外的其他非噪声工作地点以及场区边界的噪声强度,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4 产生电磁辐射、电离辐射、工频超高压电场辐射的生产设施,其位置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达

25、到其他建筑内的人员所受到的辐射分别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公众照射的有关规定。5 仓库区的布置宜靠近生产区及货运出人口,并避开主要人流通道。同时,应留有足够的货物装卸和车辆回转场地。6 汽(叉)车库宜布置在场区的边缘地带并避开人流密集处。有条件时,可设专用出入口或利用货运出人口。其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有关规定。7 汽(叉)车加油站宜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远离火源、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集中的场区边缘地段。其总

26、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8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储罐、堆场宜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火源、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集中的地带。储存液态介质的储罐四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止事故泄漏的防火堤、防护墙或围堪。储存区宜设置围墙和专用出人口。使用槽车输送储存介质的储罐区,还应设置卸车泊位及储罐防撞安全设施。9 氢气站、氧气站、燃气储配站、油库、锅炉房等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动力站房,宜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

27、集中的地段。各类气罐、气柜、气瓶库,应布置于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锅炉烟囱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10 配(变)电所宜布置在场区用电负荷中心,且高低压线路进出方便及远离人流密集的地方,不应设于存在火灾和爆炸危险、剧烈振动及高温的场所,亦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对于大容量的总降压站、开闭所,尚应在其周围加设围墙。11 废水处理建(构)筑物,其位置宜靠近相关污染源,且应远离水源构筑物及空调新风入口。12 职工餐厅或食堂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8 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2)应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立的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

28、源的影响范围之外。3.3.3 场区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的作业场、物料堆场、设备、贮罐等设施,彼此之间以及与场区内外的铁路、道路之间应设置必要的间距。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建(构)筑物对通风和采光的要求。2 应确保露天作业场所、设备具有安全作业、检修所需的必要空间。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对防火间距所作的有关规定。3.3.4 一般建筑的方位应利于室内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采光。主要建筑宜呈南北向布置。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宜避免西晒。3.3.5 放散大量余热

29、的车间和厂房,其纵轴应与当地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角度不宜小于450。3.3.6 室外管线的布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等的管道布置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3.3.7 场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场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El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且主要人流出人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3.3.8 道路和铁路专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厂矿道路设计

30、规范沁园22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道路和铁路专线在场区内的线路布局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对消防车道、交通安全所作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满足危险源发生事故时紧急救援和紧急疏散的需要。3.3.9 跨越铁路、道路上空的管架(或管线)及建(构)筑物,距铁路轨面或道路路面的净空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3.3.10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绿化物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不得影响行车视距。3.3.1

31、1 铁路专用线不宜与人行主干道交叉。凡与道路平交的道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9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信号和标志。3.3.12 场地竖向设计除应满足各项技术经济要求外,尚应满足场地排水及防洪排涝要求。3.3.13 在严格控制场区绿化率的条件下,绿地的布置及植物种类的选择宜符合下列原则:1 加强生产管理区、主要出入口等人员较集中、活动较频繁地段的观赏性及美化效果;维持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所在区域的清洁卫生。2 利于减弱事故爆炸的气浪及阻挡火灾的蔓延;利于热加工车间和西晒建筑的遮阳;利于对有害气体、粉尘及噪声的屏蔽。3 不影响室外管线、装置、设

32、备的生产和检修安全;不影响行车的视距;不影响易燃易爆重气体在空间的扩散。3.4 建(构)筑物设计3.4.1 改建、扩建项目拟利用的旧有建(构)筑物,应根据其现状及新的使用要求和新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合理使用。必要时应进行安全性复核,并采取相应的改造、加固措施。3.4.2 建设项目的建(构)筑物设计所依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切实、可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的有关规定。 10 3.4.3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安全等级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标准)GB50068的有关规定。3.4.4 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

33、件)确定。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3.4.5 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高压、深冷、腐蚀、油浸等因素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防范、防治措施。3.4.6 使用、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应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不应透水,并应坡向排水系统。3.4.7 厂房(建筑)技术夹层的设计,应确保安装、检修的方便和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通风、采光和防火措施。3.4.8 建设项目的办公建筑、科研建筑宜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

34、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3.4.9 一般厂房、工作间或作业场所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3.4.10 热加工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四周不宜建披屋。确有必要时,披屋应避免建于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3.4.11 工作场所的地面、墙面、顶棚应避免眩光。装修色彩宜淡雅柔和,并应利于对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识别。3.4.12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选用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2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35、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所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11 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4 有静电防护要求的工作场所应选用不产生静电的装修材料。对于在洁净厂房内使用的防静电材料,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3.5 工作场所的布置及工作环境的卫生要求3.5.1 工作场所的布置设计应保证生产工艺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实施性,同时还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3.5.2 工作场所布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存在危险或有害因素的工序或

36、工作间(区),宜按危害性质相同的原则相对集中,并与其他工序或工作间(区)隔离或隔开布置。2 产生腐蚀性物质及尘、毒危害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宜在厂房内靠近夏季最大频率风向下风侧的外墙布置。3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宜布置在单层厂房内靠外墙侧或多层厂房内最上一层的靠外墙侧,其具体位置的确定应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且其防爆泄压面应避开下列场所:1)人员集中的场所。2)厂房(建筑)的出入口或其他工作间的出入口。3)主要通道或人流集中的主要道路。4)危险源。4 元爆炸危险房间的可开启门、窗应避开爆炸危险区域。5 产生噪声或振动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宜布置在厂房内的偏僻处,且其近邻宜

37、为非敏感的工作间(区)。必要时应将噪声源或振动源布置在单独工作间或单独建筑(或厂房)中。6 有电磁辐射危害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应与其他生产工序或工作间(区)隔开布置,并应避开人流密集的通道、出人口。7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布置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8.4条、 12 第5.8.5条及第5.8.7条第9款的规定。8 产生高温和散发大量热量的工序或工作间,在不影响工艺流程或流水生产作业时,宜与其他工作间隔离或隔开布置。允许竖向自然通风工序或工作间的热源宜布置在天窗下方。可利用穿堂风进行自然通风工序或工作间的热源宜布置在厂房内当地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对于多层厂房,放散热量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场所宜布置在

38、建筑物的上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防止对上层造成不良影响的措施。9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甲、Z类的生产场所,以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5.3 具有危险或有害因素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因受条件限制难以采取防治措施或虽经治理但仍会对其邻近区域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安全性威胁时,宜分离布置在单独的一幢建筑中。3.5.4 工作场所的布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对防火分区的有关规定。3.5.5 厂房(或建筑)出入口、楼梯、电梯和通道的布置,除应满足正常活动时人流、物流需要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39、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对安全疏散所作的有关规定。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出人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且在应急时应能便捷打开。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3.5.6 辅助用室位置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5.11. 3条的规定。3.5.7 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3.5.8 设备的布置应在其周边留有确保职工正常活动时不受固定物、运动物和可能的飞出物伤害的安全间距和空间。3.5.9 为职工设定的工作空间、工作场所、工作过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类工效学工作岗位尺寸设计原则及其数值GB/T14776、工作系统设计的人

40、类工效学原则)GB/T16251的有关规定。3.5.10 工作场所除应按工艺要求布置设备外,还应根据生产活动和物流的要求,在合理的位置布置原材料、废料及成品的存放场地。3.5.11 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 工作场所的空气中所含化学物质、粉尘、生物因素的浓度不应超过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容许值;所存在的物理有害因素不应超过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所规定的容许值。2 工作场所的温度、温度、新鲜空气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洁净室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

41、有关规定。3.6 工艺及设备3.6.1 建设项目应通过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将危险和有害因素减少至最低程度。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必须采取防范、防治措施。3.6.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宜采用无毒元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宜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3.6.3 建设项目中的电镀、喷漆、热处理、铸造、锻造,以及氢气、氧气、煤气、乙快气、液化石油气生产等存在较严重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而又难以治理的生产工艺或生产部门,宜委托外部专业化生产企业协作解决;必须自建时,宜适当集

42、中。3.6.4 对于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生产过程或生产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或采取密闭、隔离措施。3.6.5 对劳动强度较大的装卸运输作业,宜采取机械化、半机械化等措施。当需人工搬运时,其体力搬运的负荷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体力搬运重量限值)GB/T12330的有关规定。3.6.6 建设项目应采用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应为础,每周工作应为40h。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时,可采用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h,每周应至少休息1d;符合条件的也可按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

43、过度紧张工作的劳动者,可在每周工作40h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3.6.7 建设项目所选用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备上的运动零部件、过冷或过热部位、可能飞甩或喷射出物体(固、液、气态)的部位应具有可靠的防护装置或相应的防护措施。2 生产、使用、贮存或运输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汽、粉尘的生产设备,应采取密闭(或严防跑、冒、滴、漏)、监测报警、防爆世压、避免摩擦撞击、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等相应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装置。3 使用或产生具有毒性、腐蚀性的液体、气体、蒸汽、粉尘的设备,应采取密闭(或严防跑、冒、滴、漏)、负压工况、自动加料、自动卸料等相应措施,并配备吸入、净化和排放装置及应

44、急处理装置。4 设备运行所产生的噪声或振动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高噪声设备宜配备隔声设施。5 产生辐射的设备应具有有效的屏蔽、吸收措施,必要时应有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宜远距离操控和自动化作业。6 操作、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应具有防止误启动的装置或措施;需人员进入其内部检修的设备,应具有安全进出、防止误启动等安全技术措施。7 所选用的各种设备,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3.6.8 所选用的设备,其自身成套的安全卫生装置应配备齐全。3.6.9 所选用的设

45、备,应配有关于其在运输、贮存、安装、使用和维修等过程中有关安全、卫生要求的技术说明文件。3.6.10所选用设备的生产厂家应具有合格的生产资质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16 一一二一4职业安全4.1 防机械性伤害4. 1. 1 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综合采取防止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坠落和拥塌等机械性伤害事故发生的措施。4. 1. 2 布置可能飞出、甩出或喷射出物体而本身又难以具备可靠防护装置的设备时,应使其飞出、甩出或喷射方向避开邻近工作岗位、通道和出人口。当不可避免时,应在飞出、甩出或喷射方向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4.1.3 对人员可能触及范围内有明露的传动性机件或尖锐的棱、角、突起的设备时,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和安全标识。4. 1. 4 工作场所的布置设计,应从确保生产过程合理、安全的角度对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或毛坯)、半成品、成品、废料、工具等物品进行统筹规划和布置。4. 1. 5 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建(构)筑物及其他固定设施之间,应留有供人员正常活动、操作或检修的安全间距。机械加工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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