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 41 C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 /T 3 7 5 2 -1 9 9 5 机械压力式燃烧器1995-12-19发布1996-08-01实施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机械压力式燃烧器CB/T 3 7 5 2-1 9 9 5 分类号:u41 l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最大燃油量为25530L/h的机械压力式燃烧器(以下简称燃烧器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保证期、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船用自动和手动控制操作的燃烧器,陆用燃烧器亦可参照使用。2 引用标准GB 1236 通风机空气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 1739 绝缘漆漆膜耐油性测定
2、法GB 1740 漆膜耐湿热测定法GB 2423.16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J:长霉试验方法GB/T 2423. 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 10837 船用辅锅炉燃烧器性能试验方法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CB 1146. 8船舶设备环境试验方法试验Ee:倾斜和摇摆CB/T 3161 船用辅锅炉控制箱技术条件JB 5273 Y-H系列(IP44)船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80280)JB/TQ 334 通风机振动精度3 术语3.1
3、机械压力式燃烧器通过油压作用使燃油雾化燃烧的燃烧器。3. 2 总装(整体)型燃烧器至少由燃料和空气供给装置、燃料雾化装置、点火装置、火焰监测装置和运行调节装置等主要部件安装在同一机壳上构成的燃烧器。3. 3 散装型燃烧器燃料和空气供给装置、燃料雾化装置、点火装置、火焰监测装置和运行调节装置等主要部件不全在同一机壳上的燃烧器。3.4 负荷调节比最小燃油量与最大燃油量之比。3.5 控制器根据调节器、火焰监测器或限制器发出的信号,按设定程序对燃烧器的运行进行启动、调整和关闭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5“12-19批准1996-08-01实施CB /T 3 7 5 2 - 1 9 9 5 的装置。3.
4、6 调节器使被控参数(温度、压力、时间等)在设定范围内变化的装置,它可以给出启、闭燃烧器和增、减燃油量的信号。3. 7 火焰监测器给控制器发送火焰存在或火焰熄灭信号的装置。3.8 限制(限位)器对被控参数进行检测和限制的装置。当被控参数达到极限值或设定值时,限制器便产生关闭燃烧器的动作。限制器包括自动复位、人工复位和带闭锁装置的限制器三种。3. 9.燃烧头燃烧器上油雾、空气混合着火燃烧的部位,包括扩散盘和火焰罩等部件。4 产品分类4. 1 分类4. 1. 1 燃烧器按燃油量调节方式分为位式调节和连续调节两类。4. 1. 2 燃烧器按部件组合型式分为总装型和散装型两类。4. 1. 3 燃烧器按适
5、用燃料类别分为轻柴油燃烧器和重油燃烧器两类。4.2燃烧器系列参数燃烧器的系列参数如表1。表l规格号最大燃油量,L/h输出功率,kW电动机功率,kW25 25 240 o. 25 0.37 45 45 440 o. 55 0.75 70 70 680 0.75 1. 1 100 100 980 1. 1 1. 5 140 140 1 380 1. 5 2. 2 180 180 1 770 2. 2 3.0 230 230 2 260 3.0 4.0 270 270 2 660 4. 0 s. 5 320 320 3 150 s. 5 7. 5 360 360 3 550 7, 5 11 440
6、440 4 330 11 15 530 530 5 220 15 18. 5 4.3 型号4. 3. 1 型号规定如下:负荷调节比1 I 1 1 I 1. 5 1 : 1. 5 1 : 3 1 I 31: 4 CB/T 3752-1995 口口口口4, 3. 2 标记示例L规格号D一轻柴油适用燃料类别斗LR一重油W一位式调节燃油量调节方式斗LL一连续调节Z一总装型部件组合型式-1LS一散装型机械压力式燃烧器规格号为25、燃料为轻柴油、位式调节、总装型燃烧器:燃烧器JZWD25 CB/T 3752-1995 5 技术要求5. 1 结构总装型燃烧器中所包括的主要部件有燃油泵、通风机、电动机、喷油枪
7、、点火装置、火焰监测器和运行调节器。上述部件应安装在同一机壳上,构成一个整体。燃烧器中还必须设置风压、油压检测器和重油燃烧器的油温检测器;限制器、燃油加热器和控制器的设置以及上述部件的安装型式,可由供需双方在技术协议中确定。散装型燃烧器的组成部件及组合型式,由供需双方在技术梯议中确定。5.2 材料燃烧器金属制件应选用耐蚀性较好的材料,必要时镀、涂可靠的防护层;非金属材料应使用耐久、耐油、滞燃、耐湿、耐热和耐霉材料。5.3 外形燃烧器的外形应符合结构紧凑、布局合理、可维性好等原则F壳体装饰面漆应均匀光洁,不得有划伤和脱落,主要外形尺寸和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5.4 主要部件5. 4. 1 风机
8、风机应符合GB/T13275的要求。5.4.2 电动机电动机应符合JB5273的要求。5.4.3 喷油枪5. 4. 3. 1 在标识压力下,喷嘴实测雾化角与标识雾化角的允许偏差为士5。5. 4, 3. 2 带有开关活塞的喷油枪,其活塞的启闭应稳定可靠,启闭压力的允许偏差为士0.10MPa,启闭过程中必须能保证燃油的雾化质量。5,4,4 点火装置点火变压器的输出电压不低于8000 V,点火电弧长度应在3.0 5.0 mm之间。CB /T 3 7 5 2 . 1 9 9 5 5. 4. 5燃油泵燃油泵的额定压力应能满足燃烧器雾化压力的要求,其压力波动应不超过土0.1MPa,其额定流量应不小于燃烧器
9、最大燃油量的1.5倍。、5. 4. 6 火焰监测器火焰监测器应能正确可靠地监测燃烧火焰。5.4. 7 电气切换部件的可靠性工作条件下需进行切换的部件,在额定负荷换向电流)下,应能承受250000次的切换过程;仅在故障切断时工作的部件,应能承受5000次的切换过程。在工作寿命内,电气切换触点每次切换均应在设定的范围之内。5. 4. 8 主要部件的耐霉、耐油和耐盐雾性能5. 4. 8. 1 燃烧器与空气接触的涂层、电气绝缘层及非金属材料件,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其长毒程度不得超过GB2423.16中规定的2级长霉衍礁,其耐油性能应符合GB1739的规定。5. 4, 8. 2 燃烧器与空气接触的镀、涂
10、件,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金属镀层表面不得有镀层金属和基体金属的腐蚀物产生,涂层的耐盐雾性能应符合GB1740中规定的I级标准。5.5 整机性能要求5. 5. 1 环境条件燃烧器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a. 环境空气温度为050;b. 空气相对湿度为95%土3%,且温度为40;空气相对湿度为70%士3%,且温度高于40;c. 电源电压和频率变化符合CB/T3161中4.1. 6条的规定;d. 安装载体在各个方向上倾斜和摇摆22.5。以及在垂直方向上线加速度为土9.8 m/s2。5. 5. 2 控制操作功能自动燃烧器应能在自动和手动控制操作下,实现正常可靠的运行。在自动控制操作下,燃烧器应按
11、下列基本程序运行;风机启动前扫气电极发弧油枪喷油建立火焰燃烧调整维持正常燃烧燃烧停止后扫气停机。5. 5. 3 安全保护性能5. 5. 3. 1 控制系统的电气绝缘性能应符合CB/T3161中4.2条的要求。5. 5. 3. 2 自动燃烧器在点火之前应能自动定时地进行前扫气,正常熄火后应能自动定时地进行后扫气,扫气时间应符合表2的规定;前扫气时,风门应处于与最大燃油量相适应的位置上。运行中发生强制通风失效、点火失败、故障熄火、燃油失压和重油温度低等故障时,燃烧器应在表3规定的安全时间内自动关闭进油阔,并发出报警信号。表2扫气时间,s最大燃油量,L/h前扫气后扫气主三45二1045 100 15
12、二三20IOO 二22.54 一 CB/T 3752-1995 表3安全时间,s最大燃油量,L/h点火le 行100 100 主三855. 5. 6 雾化性能在燃烧器燃油量范围之内,轻柴油在1.30 MPa的雾化压力下,重油及重柴油在2.50 MPa的雾化压力和使进入喷嘴的燃油运动粘度不大于8.。10-6m.2/s的条件下,燃油的平均雾化粒径(索特尔平均直径)均应不大于100p.m。油雾应均匀,不允许出现线状油流和油滴溅落现象。5. 5. 7 燃油量稳定性在额定雾化压力下,最小燃油量的实测值对于额定值的偏差应在土5%之内;最大燃油量的实测值对于额定值的偏差应在05%之内。5. 5. 8 燃烧性
13、能s. 5. a. 1. 轻柴油燃烧器适用于燃烧20时运动粘度不大于8.010-6m2/s0.67。E)的轻柴油,重油燃烧器适用燃烧轻柴油、重柴油和100时运动粘度不大于32.0106 m2 /s(4. 46。E)的重油。5. 5. a. 2 燃烧器在稳定燃烧界限内某一特定工况下连续运行时,烟气中的C02含量变化不得超过士0.5%(体积比)。5. 5. 8. 3 燃烧器在完全燃烧界限内某一特定工况下连续运行时,对处于80%额定负荷之稳态下工作的锅炉,其排烟中的C02含量不小于12.0% ,co含量不大于0.100% (体积比);烟气黑度应符合GB 13271中4.3条的要求,黑度检验滤纸上不得
14、出现黄色油斑。5. 5. a. 4 在负荷调节比限度内,对燃油量进行调节时,燃烧头的积炭或结焦不得影响燃烧器的燃烧性能。E庐.,E巳啤. _.-=- -,. 一一. 最大燃油量的0.10%。6试验方法6. 1 结构检验CB /T 3 7 5 2 - 1 9 9 5 对燃烧器结构中主要部件的型号、安装位置、组合型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5.1条的要求。6.2 材料检验根据材料的选用要求,核验材料的检验合格证书。核验结果应符合5.2条的要求。6.3 外形检验通过目测和相应的量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5.3条的要求。6.4 主要部件检验6.4. 1 风机试验按GB/T1327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
15、验结果应符合5.4. 1条的要求。6.4. 2 电动机对每台电动机的检验合格证书与铭牌进行核验,必要时按JB5273规定的方法抽验其中的主要性能参数。试验结果应符合5.4.2条的要求。6.4.3 喷油枪6. 4. 3. 1 试验前,将喷油枪安装在测试台上,燃油泵出口侧装一只压力表,调整其出口压力至试验压力,并检查整个系统,确认无燃油泄漏发生。试验用油为,俨或10苏轻柴油,环境温度为常温,对同一项目的重复试验,应保证试验条件的一致性。6. 4. 3. 2 将油泵出口压力调节至与喷嘴标识压力相差0.05 MPa的范围之内,使喷油枪向大气喷雾。雾化稳定后,用量角器测出油雾锥体表面两切线间的夹角。试验
16、在相同条件下至少进行3次,取其最大值作为雾化角的实测值。试验结果应符合、5.4. 3. 1条的要求。6. 4. 3. 3 将测试台上的调压阔旋松,启动油泵后,缓缓旋紧调压阀,使油压逐渐升高,当喷嘴中有油雾喷出时,压力表示值即为开关活塞的开启压力。雾化稳定后,再缓缓旋松调压阔,使压力逐渐降低,当喷嘴中无油雾喷出时,压力表示值即为开关活塞的关闭压力。在相同条件下,每个开关活塞的测定次数不少于5次。试验结果应符合5.4. 3. 2条的要求。6.4.4 点火装置用电压五感器与低压电表配合测量点火变压器的输出电压,用直尺或卡尺测量两电极放电尖端的距离即为电弧长度。试验结果应符合5.4. 4条的要求。6.
17、 4. 5 燃油泵试验条件与6.4. 3. 1条相同。启动燃油泵,当其转速达到额定值、流量稳定在燃烧器最大燃油量的、1.5倍以上某一值上时,观察其出口侧压力表示值变化情况;在额定转速下,调节燃油泵出口压力稳定在与额定压力偏差为土O.lMPa以内时,收集一定时间的排油量,测算出额定流量的每次试验值。在相同条件下,每个项目至少测定3次,每次至少3min,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泵压力波动和额定流量的实测值。试验结果应符合5.4. 5条的要求。6.4.6 火焰监视器在冷态模拟条件下,对不同类型的火焰监视器,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不少于5次的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4. 6条的要求。6. 4. 7 电气切换
18、部件的可靠性在试验室模拟工作条件下进行电气切换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4.7条的要求。如部件制造厂家提供出各部件的检验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不进行该项试验。6.4. 8 主要部件的耐霉、耐油和耐盐雾性能CB /T 3 7 5 2 -1 9 9 5 6. 4. 8.1 耐霉性能试验按GB2423.16规定的方法进行,耐油性能试验按GB178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4. 8. 1条的要求。6. 4. a. 2 耐盐雾性能试验按GB/T2423. 1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持续时间为48h。试验结果应符合5.4.S.2条的要求。如部件制造厂家有上述三项性能的检验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可免作相
19、应的试验。6.5 整机性能试验6. 5. 1 环境条件试验环境条件试验在冷态模拟配套条件下进行。6. 5. 1. 1 在环境温度为0士3和50士3的条件下,分别开启燃烧器,进行不少于2h的运行试验,观察其运行情况。6. 5. 1. 2 在燃烧器所处空间的相对湿度和温度符合5.3. 1. 2条的要求下,开启燃烧器进行不少于8h的运行试验,观察其运行情况,如湿度达不到要求时,可用蒸汽加湿。6. 5. 1. 3 电源参数变化试验按CB/T3161中5.3.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6. 5. 1. 4 倾斜、摇摆试验按CB1146. 8规定的方法进行。倾斜试验在前、后、左、右四个方向上倾斜持续时间不少于1
20、5min;摇摆试验沿前后、左右两个水平轴进行,周期为10s,持续时间不少于15min;垂荡试验的周期为5s,持续时间不少于30mino在上述条件下开启燃烧器,观察其运行情况。环境条件试验结果应符合5.5. 1条的要求。6. 5. 2 控制操作功能试验将燃烧器控制选择开关分别旋至“自动”和“手动”位上,开启燃烧器,观察燃烧器在“自动”和“手动”操作下的运行可控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5.,5.2条的要求。6. 5. 3 安全保护性能6. 5. 3. 1 控制系统电气绝缘性能试验按CB/T3161中5.4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 5. 3. 1条的要求。6. 5. 3. 2 在冷态条件下,
21、使燃烧器在自动控制状态下运行,人为模拟5.5. 3. 2条规定的故障,试验燃烧器对故障产生安全保护动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用秒表测出安全时间和扫气时间,在同样条件下,每一项目的试验至少进行3次。试验结果应符合5.5. 3. 2条的要求。6. 5. 3. 3 将燃烧器安装于试验台上,在模拟火焰存在下,使燃烧器只喷袖不燃烧,35min后,将燃烧器从安装位置上旋开,观察燃烧器运行停止情况。试验结果应符合5.5. 3. 3条的要求。6. 5. 3. 4 在热态条件下,将重油燃烧器的油种选择开关旋至“重油”档上,将重油切入供油系统。把燃油加热温度设定在能保证重油雾化粘度所要求的某一数值上,当加热器出口燃
22、油温度达到与设定值相差土5时,点火燃烧30min左右,观察出口温度表示值变化情况,同时用温度计测出加热元件与燃油接触界面的温度。试验结果应符合5.5. 3. 4条的要求。6. 5. 3. 5 将喷油嘴卸下,密封住喷油枪出口。泵入。就轻柴油,调整油压至试验要求值,保压24h后,检查泵、阅、管及各接口的漏油情况;卸压后,检查各部件的变形情况。试验结果应符合5.5. 3. 5条的要求。6. 5. 4 空气动力性能试验试验按GB123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燃烧器的喷泊枪、燃烧头均保留在原位置上。试验结果应符合5.5. 4条的要求。散装式燃烧器可免做该项试验。6. 5. 5 噪声和振动试验噪声试验按
23、GB10837中4.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速度有效值试验按JB/TQ33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5. 5条的要求。6. 5. 6 雾化性能试验试验按GB10837中4.4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5. 6条的要求。CB/T 37 52-1995 6. 5. 7燃油量稳定性试验试验按GB10837中4.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5. 7条的要求。6. 5. 8燃烧性能试验G. 5. a. 1 试验在锅炉或试验炉(热态试验台)上进行,试验炉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10837中4.5. 3. 2 条的规定;试验时的环境温度、湿度及电源参数变化应在5.5. 1条规定的范
24、围之内;试验用油采用燃烧器规定油种中的粘度最大者;需要预热的燃油,则应预热至相应温度;风量和风压应调节至能保证燃油正常燃烧的范围之内。6.5.8.2 燃烧器在额定雾化压力下燃烧规定的油种时,在最小燃油量下进行点火,须在点火安全时间内建立起持续、稳定的燃烧火焰;在最大燃油量条件下运行时,燃油的燃烧效果应符合5.5. 8. 3条的要求。G. 5. a. 3 使燃烧器在最小燃油量条件下运行,按GB10837中4.5. 2. 3条规定的方法调节其工况处于稳定燃烧界限之内,待烟气温度变化不超过士5时,每隔15min测定一次烟气中的C02含量,测定次数不少于3次,计算出烟气中C02含量的变化值。试验结果应
25、符合5.5. 8. 2条的要求。G. s. a. 4 使燃烧器在最大燃油量条件下运行,按GB10837中4.5. 2. 4条规定的方法调节其工况处于完全燃烧界限之内,当烟气温度变化不超过士5时,每隔15min测试一次烟气中C02、co含量和烟气黑度,测试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各项目的实测值。试验结果应符合5.5. 8. 3条的要求。G. 5. a. s 在燃烧器燃油量适用范围之内,按照由小到大、再由大到小的循环顺序,每隔10min变换一次燃烧负荷,进行不少于4h的变换燃烧后,停机检查。试验结果应符合5.5. 8. 4条的要求。G. 5. a. G 在冷态条件下,使燃烧器按最大燃油量
26、喷油12min,关机后立即在喷嘴下接取滴出的余油。试验结果应符合5.5. 8. 5条的要求。7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7. 1 出厂检验1. 1. 1 产品转入成品库或出厂前,应对每台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具合格证书。在检验中,如发现某一项目不合格,允许修理后再进行复检,直至合格为止。7. 1. 2 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1.2 型式检验1. 2.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进行试制鉴定时;b. 定型产品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且可能影响整机性能时;c. 产品长期停止生产后,再恢复生产时;d. 出
27、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每种型号的产品抽验一台。在规定项目的检验中,如出现任一故障,应停止检验,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进行检验;如该故障不能排除,则加倍抽验;如仍有同类故障出现,则该产品为不合格。1. 2. 2 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8 CB /T 3 7 5 2 - 1 9 9 5 a. 填写完整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如系船用燃烧器,还须有船检合格证书;b. 产品使用说明书;c. 备件清单;d. 装箱清单包括总装箱清单和分装箱清单)。9. 2. 3 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3384中8.1条的要求。9.3运输产品可使用铁路、公
28、路、水路和航空运输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对产品箱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防止强烈振动和撞击发生,并覆盖遮篷,防止淋雨和溅水。9.4 贮存9. 4. 1 产品贮存于专用库房或其它室内,不得露天存放。9. 4. 2 贮存场所应保证通风、干燥,不得使产品受到雨淋日晒及腐蚀物的侵蚀。9. 4. 3 未经包装的产品,应当单放,不应堆放,防止压伤或划伤。9. 4. 4 贮存期超过半年的产品,应对未经镀、涂处理的金属件进行防锈处理,对电气件进行防霉处理。在贮存期间至少每隔半年对产品的锈蚀、生霉情况检查一次,并作出记录;对已生锈和生霉的部件须进行除锈、除霉处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提出。本标准由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辅锅炉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江西航海仪器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解钦远、张永贵、卢江平、刘一、郝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