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64-1993 摩托车化油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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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摩托车化油器技术条件QC/T 64-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化油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化油器(以下简称化油器。2 引用标准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 5361 摩托车汽油机清洁度测量方法GB/T 5377 摩托车燃油消耗试验方法GB 5466. 1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怠速法GB 5360 摩托车汽油机通用技术条件GB 14621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QC/T 65 摩托车化油器试验方法QC/T 29116 摩托车产品

2、质量检查评定办法3技术要求3. 1 一般要求3. 1. 1 化油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祥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3. 1. 2 同一型号化油器的苓部件除不可拆卸者外,均应能够互换。3. 1. 3 化油器的苓部件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孔眼、疏松、锐边毛刺及伤痕等。3. 1. 4 凡用钢、铸合金或铝合金材料制成的零件均应具有防护层或经化学处理。3. , 5 非金属夺件应具有耐汽油的性能,并应能在一40。C90的温度下正常工作。3. , 6 需要测定流量的量孔,其流量精度为二级,按表1规定;不需要测定流量的量孔及化油器本体上的喷口孔径尺寸级别及其极限偏差分为二级,按表2规定。3, 1

3、. 7 化油器的浮子及摇臂总成质量(重量)应符合图梓规定,浮子外形应完整并保证不被汽油渗漏或漫润,浮子应能绕浮子辅灵活转动。3. , 8 在规定的进油压力下化油器浮子室油平面应稳定在规定的高度其极限偏差为土1mm。3. 1. 9 节气门应运动灵活。转阀式节气门,全开时应与气流方向平行,与进气腔轴线的夹角不应超过3气滑阀式节气门应能在规定拉力或力短的作用下完全开启,并能在复位机构的作用下自行关闭关闭时空气的泄漏量不得大于规定值。3, , 10 阻风门应运动灵活,转阀式阻风门全开时应与气流方向平行,其误差按有关技术文件规定。3. 1. 11 化油器的接口尺寸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3. , 12

4、 针阀机构动作应灵活可靠,不应有卡滞现象。关闭时应保证在规定燃油的进油压力下,静置24h无漏油现象。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1993-10-20批准1994-01-01实施1 QC/T 64-93 表1ml/min 量孔流量极 偏差1级2级5 20 士0.30士0.5020 40 士0.50+o. ao 40 60 土0.80士1.00 6080 土1.00 士J.50 BO 120 士1.50 士2.00120 160 士2.00 士2.50160 200 土2.50士3.50200 240 士3.00士4.00 240 280 土3.50土5.00 280 340 士4.00 土6.00表2m口

5、1量孔流量极限偏差1缀2级O. 20 o. 50 卡o.008 士o.010 O. 50 0.80 士o.010 斗0.0120.80 l. 00 斗o.012 o. 015 J. 00 1. 50 士o.015 十o.020 L 50 2. 50 士o.020 士o.025 3.2 化油器总成的单体性能化油器总成的单体性能是指化油器总成在专门试验设备上单独试验时表现出来的特性和指标。3. 2. 1 综合流量特性化油器综合流量特性曲线上各点相对于标准样品基准值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表3I 况极限偏丁慧备i宝怠速士15%过蓝士15%节气门开度不大于35%最大开度士5%其它区士10%起动装n:士

6、15%在有单拍起动油路的化油器上进行3.2.2 密封性能化油器各密封连接部位及油道塞处应保持密封不得渗漏。3. 2. 3 耐久性能包括振动试验、冷热冲击试验及寿命试验)、倾斜性能。按QC/T65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后,化油器总成的性能仍应符合要求。3,3 清洁度化油器总成的:m吉度以每只杂质J1(H丑)表示,限值按下式计功:l-fH=l 7十( I 式中:JIH一一清洁度限值,mg;2 QC/T 64-93 K一一容积修正系数V50,K=O卢50,K=O.05; V一一化油器容积,容积法测定,cm3。3. 4 化油器总成的发动机性能化油器总成的发动机性能是指化油器在发动机台架试验时表现出来的发动

7、机特性和指标。3. 4. 1 起动性能化油器应保证发动机的起动性能符合GB5360中3.1的规定,起动时允许使用阻风门或起动装置。3. 4. 2 最低空载稳定转速(怠速性能发动机怠速运转时,化油器应保证发动机的转速、燃油消耗量符合规定值,其稳定工作时间不少于15 min,其转速波动率不大于土10%,怠速污染物的捐助支应符合GB14621的规定。3. 4. 3变工况(过渡)性能3. 4. 3. 1 当发动机无负荷,从怠速工况起缓慢开启节气门时,发动机的转速应随节气门的开启逐渐上升,不得有回火或熄火现象。3. 4. 3. 2 不论发动机有无负荷,当突然从某一工况变到另一工况时,发动机应能平滑变速,

8、并不得有回火或熄火现象。3. 4. 4 速度特性当友动机在规定的节气门开度情况下工作时,化油器应保证在规定转速下的功率和扭矩不小于规定值,燃油消耗率不大于规定值。其中全负荷速度特性工作日才,化油器应分别保证发动机在规定转速下的最大功率、最大扭矩、最低燃油消耗率符合规定值,最低燃油消耗率的规定值应符合GB5360中3.4 的规定。3. 4. 5 负荷特性发动机以部分负荷工作时,化油器应保证发动机在指定的转速和负荷工况下的燃油消耗率符合规定值。3. 5 化油器总成的道路性能化油器总成的道路性能是指化油器装在整车上,进行道路试验或在整车模拟试验台上进行道路模拟试验时表现出来的整车性能。3. 5. 1

9、 整车的起动性能、最高车速、最低稳定车速、加速性能、爬坡性能应符合QC/T29116的规定。3. 5. 2 整车的燃油消耗应符合GB/T5377的规定。3. 5. 3 化油器应满足整车在城市复杂道路的行驶要求。4试验方法4. 1 流量测定测定量孔流量时,应预先用脱脂液加以清洗,并吹干。4. 1. 1 量孔流量可采用绝对流量计或相对流量计测定,相对流量计可选用小孔测试仪或气动测量仪,测定时应用标准量孔进行标定。鉴定试验、定型试验、监督检查应采用绝对流量计测定流量。4.1. 2 采用绝对流量计测定绝对流量时,应使用干净的蒸馆水,水的压力位差为1000士2mm,温度为20士2C,试验管道内径不得小于

10、9mm,或控制量孔前压力为9.8 kPa(lOOO mml酬,测量前,量孔应在恒温室内至少存放2h,如无恒温装置,可用标准量孔相对衡量作为过渡。4. 1. 3 相对流量计和标准量孔应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校准。4. 1. 4 标准量孔应采用绝对流量计标定,测得的绝对流量应分别符合图样所规定量孔流量的极限偏差值,以便标定相对流量计的测试范围。4.2 节气门泄漏量的测量方法将化油器总成安装在试验台上,使节气门完全关闭,并将怠速出油孔密封,调节试验台吸气负压到一60kPa,此时测得的空气流量即为该化油器的节气门泄漏量。3 QC/T 64-93 4.3 3.2、3.4、3.5各项性能的试验方法按QC

11、/T65中有关规定进行。4. 4怠时做的测定按GB5466. 1中有关规定进行。4. 5 清洁度的测定按GB5361中有关规定进行。4, 6 化油器标准样品化油器标准样品是检查对照用的具有标准值的化油器,标准样品与被检查的化油器应属同一型号。4, s. 1 标准样品应由供需双方按商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产品化油器中选定,标准样品共选两只,供需双方各保存一只。标准样品一经选定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予以更换或对其现状作任何改变。4. s. 2 供需双方都可以根据标准样品复制的副样品进行产品化油器的各项检查,当任何一方对副样品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应以标准样品对副样品或产品进行校验。5检验规则5.

12、 1 出厂检验s. 1. 1 化油器应由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才能出厂。s. 1. 2 出厂检验按GB2828中规定的一次抽样检查。s. 1. 3 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的不合格数表示。s. ,. 4 检查项目和项目分类按表4规定。s. ,. 5 合格质量水平(AQL)、检查水平(IL)和检查批的批量范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表4项目分类检查项目技术要求A 综合流量特性见3.2. 1 化油器浮子室油平面高度见3.1. 8 B 节气门运动的灵活性及世漏量见3.1. 9 阻风门运动的灵活性见3.1. 10 c 外现见3.1. 3 s. 2 型式检验s. 2.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13、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验;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d. 正常生产每达到二年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s. 2. 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内容及3.1. 12、3.2. 2、3.2. 3、3.3、3.4、3.5中的全部内且,甘。s. 2. 3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样本数量不少于3件。s.2. 4 型式检验中,若有某项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及贮

14、存s. 1 标志s. 1. 1 产品标志每只化油器上应标明:a. 制造厂厂名及商标;4 QC/T 64-93 b. 产品名称:c. 产品型,号或标记;d. 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s.1. 2包装标志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a. 制造厂名、厂标和地址:b. 产品型号、名称Pc. 产品数量;d. 总质量;e. 装箱年月及生产批号;f. “小心轻放”、“怕湿”等图形标志。s.2 包装s. 2. 1 化油器在包装前应将浮子室存油放掉。s. 2. 2 每台化油器应用防水材料进行内包装后放入牢固的硬纸盒内,并附有产品合格证。s.2. 3 装有化油器的硬纸盒应装入包装箱内,包装箱内壁应衬有防水油纸硬纸盒在包装箱内不得晃动,每箱总质量不得超过50kg,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单。s. 2. 4 经订货方同意,亦可采用其它方式包装。6-3 运输化油器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允许摔打并应防7C6.4 贮存化油器应存放在无有害气体且通风良好的库房内。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国营嘉陵机器厂、国营金城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守礼、孙凤祥、曾大凤、沈谷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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