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T 0108-1992 进口正面革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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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进 口正面革 检验规 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grain upper leather for import SN T 0108 92 1主要 内 容和 适 用范 围 本 规 程 规 定 进 口正面革抽 验 方法、 检验 程序、 质 量要求和物理化 学 性能 测试 方法。 本 规 程 适 用于 进 口牛、羊正面革的 检验 。 2检验 依据 合同有 规 定的按合同 规 定 检验( 样 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 无 规 定或 规 定不具体的按本 规 程 检验 。 3引用 标 准 GB 4689.1 4689.19 皮革成品物理化 学 性能 试验 方法 4抽 样 4.

2、1 数 量 抽 样 数 量,按到 货 明 细单 或 发 票 为 批, 每 批件( 包、箱、 盘) 数 不低于3 件。 100 件以下抽取10 件,超 过100 件的超 过 部分,按 每 增加20 件增抽1 件,不足20 件的按20 件 计 算。 等 级 、 规 格、 数 量 发现 异 常 现 象 应 酌情增加抽 样 数 量。 物理化 学 检验 抽 验 数 量, 参 照GB 4689.3 有 关规 定在感官 检验 抽 样 数 量中抽取。 抽取 样 品的包 装 必 须 完整。 4.2 方法 4.2.1 不同等 级 、 规 格 应 分 别 抽取。 4.2.2 物理化 学 检验 , 参 照GB 468

3、9.1 4689.19 有 关规 定 进 行。 4.3 要求 凡 对 外索 赔 出 证 ,除保留抽 验 的 样 品( 照片) 外, 还应 保留到 货 各等 级10 原包 装 货 物,直至索 赔终 止。 5检验 5.1 准 备 5.1.1 物理化 学 检验项 目 仪 器和工具,按GB 4689.1 4689.19 有 关规 定 进 行。 5.1.2 感官 检验仪 器和工具 量革机、量革板( 尺) 、皮革 测 厚 仪 、 检验 台、熨皮机。 5.2 条 件 5.2.2 物理化 学 检验 室,按GB 4689.2 有 关规 定 进 行。 5.3 感官 检验 5.3.1 步 骤 先看革面,后看革里,

4、测 量厚度,丈量面 积 , 结 合 伤 残 , 综 合 评 定等 级 。 5.3.2 方法 5.3.2.1 将 抽取的 样 品革面朝上,整 张 皮 颈 部朝前, 开张 皮 颈 部左右均可,臀部或臀背部朝后,平 铺 在 检验 台上。 5.3.2.2 两 手持革的臀部或臀背部, 适 当 提起。目 视 ,先集中主要部位,由臀部或背革部向 颈 部、腹部移 动 , 检 查 粒面粗 细 、 颜 色、厚薄是否均 匀 , 主要 伤 残 有松面、裂面、虻眼( 虻底) 、虱叮、 癣癞 、擦 伤 等, 对 疑 问 部位可 甩 手拉伸革面判 断 伤 残 程度,同 时 用手摸捏革身, 鉴别 柔 软 、 丰 满 、 弹

5、性 程度,最后 将 革翻 转观 察革里的平整、刀 伤 程度、有否 带 皮下 组织( 肉里) 等。 5.3.3 质 量要求 5.3.3.1 革身 丰 满 、 细 致光 泽 ,富有 弹 性,薄厚、 颜 色均 匀 ,革里平整, 无 松面。色 泽 光 润 , 涂 饰层 粘 着 牢固, 无 色花、 脱 色,底色深透粒面 层1 2 以上, 涂 饰层 的 颜 色 与 革面的 颜 色基本一致。 5.3.3.2 等 级规 定( 按表) 注: 严 重管 皱 、裂面、裂 浆 、 脱 浆 、血 线 不允 许 存在。 5.3.3.3 允 许 降 级 率5 ,若超 过5 应 再 扩 大抽 样 数 量, 两 次 结 果加

6、权 平均仍超 过5 视为 不合格。 5.3.3.4 等 级 升、降 应 互相抵 补 。 5.3.4 厚度 测 定 适 用于 测 定皮革成品分 类 分 级时 的厚度,其皮革成品厚度的 测试 方法, 参 照GB 4691 皮革成品厚度的 测 定有 关规 定 进 行。 5.3.5 面 积测 量和 计 算 5.3.5.1 测 量面 积 a. 用校准量革机,逐 张( 片) 丈量面 积 。 b. 用校准量革板( 尺) 手工 测 量,采取 长 乘 宽 抵 补 法 计 算面 积 。 5.3.5.2 要求 a. 允 许 面 积 短少3 ,超 过 者 视为 不合格。但需 扩 大 测 量,二次 结 果加 权 平均,

7、未超 过3 视为 合格。 b. 由于包 装 、 运输 所致造成革 皱 折,通 过测 量面 积 短少 时 ,必 须 用校准熨革机熨平,再 测 量面 积 ,仍超 过3 者 视为 不合格。 5.4 物理化 学 性能 检验 5.4.1 抗 张 强 度和伸 长 的 测 定 适 用于各 类 型革皮的抗 张 强 度和伸 长 率的 检验 ,其 测试 参 照GB 4689.5 有 关规 定 进 行。 5.4.2 撕裂力的 测 定 适 用于各 种 类 型的革皮,其撕裂力的 测试 参 照GB 4689.6 有 关规 定 进 行。 5.4.3 粒面 强 度和伸展高度的 测 定 主要 适 用于面革( 鞋面革) 的 检验

8、 , 测 量粒面 强 度和伸展高度 参 照GB 4689.7 的有 关规 定 进 行。 5.4.4 耐折牢度的 测 定 适 用于粒面和 涂 层 革的 检验 , 测 量耐折牢度, 参 照GB 4689.9 有 关规 定 进 行。 5.4.5 收 缩 温 度的 测 定 测试 收 缩 温 度, 参 照GB 4689.8 有 关规 定 进 行。 5.4.6 氧 化 铬(Cr 2 O 3 ) 的 测 定适 用于各 种 含有 铬盐 的皮革 检验 , 测 量 氧 化 铬 含量的定 义 即皮革中所 测 得 铬 化合物的量, 计 算成三 氧 化二 铬 的量, 参 照GB 4689.15 有 关规 定 进 行。

9、5.4.7 pH 值 的 测 定 项 目 一 级 皮 二 级 皮 三 级 皮 四 级 皮 主要部位缺陷(不超 过 ) 5% 10% 15% 20% 全皮利用率(不低于) 90% 80% 65% 50%测 量方法 参 照GB 4689.19 有 关规 定 进 行。 5.5 主要 伤 残 鉴 定及 测试 方法 5.5.1 松面;革的粒面 层 松弛 现 象, 将 革面向 内弯 折90 时 ,粒面呈 现皱纹 , 将 革放平后 皱纹虽 消失,但仍留有明 显 的 皱纹 痕 迹 者叫松面。 感官 测试 方法: 将 革面向 内 搓 纹 ,在1cm 距 离 内 有六 个 或六 个 以下的 皱纹时 即作 为 松面

10、; 皱纹 在六 个 以上者,不作 为 松面。 5.5.2 裂面:革面 经 弯 折或折 叠 强 压 ,粒面 层 出 现 裂 纹 的 现 象 称 为 裂面。 感官 测试 方法: 将 革面向外四重折 叠 ,即 两 手持皮 两侧 ,拇指朝上折 叠 ,食指 随 皮折 叠压 在拇指上,再用食指 顶 住革面折 叠 ,最后拇指 与 食指 强 压 折 叠处 ,革面 产 生裂痕者 称 为 裂面。 注:拇指 与 食指 强 压 点 至革面重折 叠 后的尖端距 离 低于1.4 mm 厚度的革 为1 cm ;1.4 1.8 mm 厚度的革 为1.5cm ;1.8mm 以上厚度的革 为2cm 。 5.5.3 裂 浆 :是指

11、革的 涂 饰层产 生裂痕,但未 损伤 粒面 层 ,用手持皮 将 革面向外四折 叠 ,用手指 强 压 折 叠处 或用手 强 拉革面, 涂 饰层产 生裂 缝 者 称 为 裂 浆 。 感官 测试 方法同裂面,裂 浆类 似裂面只不 过 程度不同 区 别 于裂痕未 伤 粒面 层 。 5.5.4 脱 色:用干的 细 白布在革面上任何部位, 顺 方向 压 擦五次,布上 严 重染上革面 颜 色者 为 脱 色。 5.5.5 毛根:面革局部 颜 色不同, 带 有 绒 毛根的用手摸 试 或用放大 镜 察看,革面粗 糙 者 称 为 毛根。 5.5.6 僵硬:鞣制不良,用手揉 搓 革身, 无 弹 性者 称 为 僵硬。

12、5.5.7 色花:目 测 距革面50cm ,革身主要部位 与 次要部位有明 显颜 色差 异 者 称 为 色花。 5.5.8 涂 层 分 离 :用手 弯 曲革面 涂 层 凸起或起 皱纹 ,即 涂 层 与 革面分 离 者 称 为 涂 层 分 离 。 5.5.9 虱叮:虱系寄生虫,原皮所致,被虱叮咬而造成的 伤 痕,制革后仍留有痕 迹 者 称 为 虱叮。 轻 者, 两肷 腹部呈小亮 点 ;重者,布 满 全身,呈 现 小 破面,影 响 使用。 5.5.10 虻眼:牛 蝇 系寄生虫,原皮所致,制革后仍留有 伤 残 痕 迹 在革的脊背部呈 现 成片小洞 称 为 虻眼,在革面脊背部呈 现 成片凹 瘪 痕 迹

13、 或革里呈小坑 者 为 虻底, 严 重影 响 制革 质 量。 5.5.11 刀 伤 :因 剥 皮或片、削皮等工 艺 不 慎 造成的 伤 残 而形成的刀 伤 痕 迹 ,深入革厚1 3 者 称 为 描刀,深入革厚2 3 者 称 为 刀洞。 5.5.12 烙印:原料皮所致,牲畜用 烧红 的金 属 标记 ,在皮板上烙有 伤 痕,制革后革面仍留有痕 迹 者 称 为 烙印。 5.6 缺陷 测 量和面 积计 算 5.6.1 线 型缺陷:可按 线 型的 长 短 来 测 量缺陷,如擦 伤 、描刀等。 5.6.2 面型缺陷:可按面型面 积 大小 来 测 量缺陷,如 龟纹 、 伤 疤 、菌 伤 、破洞、烙印和聚集的

14、虻眼( 虻底) 、虱叮、 癣癞 等 伤 残 。 5.6.3 聚集型缺陷:多 种 缺陷彼此相距不超 过7cm 所形成的 较 大面 积 缺陷。如分散的虻眼或虱叮和 两 种 以上的缺陷 邻 聚在一起的。 5.6.4 凡 计 量 伤 残 面 积( 包括重 复 的缺陷) ,只 计 算一 项较 大的 伤 残 。 5.6.5 线 型缺陷面 积 :按缺陷 长 度乘2cm 计 算,如 线 型曲折不便按此 计 算 时 , 则 按包括此 线 型的最小矩形面 积计 算。 5.6.6 面型缺陷面 积 :缺陷的 宽 度在2cm 以上者,按 实际 面 积计 算,如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的缺陷相距不超 过5cm 者 划 为 一 项 面型缺陷,如相距大于5cm 者, 应 分 别计 算。 5.6.7 两处 缺陷相距羊革3cm 、牛革5cm 按一 处计 算缺陷。 5.6.8 聚集型缺陷面 积 :按包括此缺陷范 围 最小矩形面 积 的1 2 计 算。 当 计 算 线 型 与 线 型或面型 与 线 型交叉而成的聚集型缺陷面 积时 ,其交叉部位彼 此相距7cm 以 内 者,按聚集型缺陷面 积计 算。 附加 说 明: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国 家 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提出。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天津 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 负责 起草。 本 标 准主要起草人 杨 金城、熊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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