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上传人:王申宇 文档编号:184536 上传时间:2019-07-14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328.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ICS 1304020 Z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making industry 2012-06-27发布2012-10-01实施革不喜主f呆主户音E发布国委主厉主主圭亚EEF旨在道主主杠主据三总声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43号GB 28664-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为国家污染

2、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CGB28661-2012) 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CGB28662-2012) 三、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CGB28663-2012) 四、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CGB28664-2012) 五、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CGB28665-2012) 六、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CGB28666-2012) 七、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GB13456-2012) 八、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CGB16171-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

3、效力。以上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C)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一、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GB 13456-92) 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CGB 16171一1996)特此公告。(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2012年6月27日GB 28664-2012 目;欠前言.,.:.1V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6 实施与监督.5111 GB 28664-2012 .1.1.圄_._目。EF

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炼钢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

5、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一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一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己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IV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本标准自

6、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GB/T 15432一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一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盯T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7.2-2008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嗯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7_:_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8、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3.1 炼钢steelmaking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3.2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含废钢加工、石灰暗烧、白云石蜡烧。3.3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钢工业建设项目,含废钢加工、石灰暗烧、白云石培烧。GB 28664-2012 3.4 标准状态sta

9、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5 铁水预处理hotmetal pretreatment 为了提高炼钢熔炼效率,铁水在进入炼钢炉前,先行去除某些有害成分的处理过程,主要包括脱硫、脱硅、脱磷等预处理。3.6 转炉炼钢convertersteelmaking 利用吹入炉内的氧与铁水中的元素碳、硅、锤、磷反应放出热量进行的冶炼过程。3.7 电炉炼钢electricfurnace steelmaking 利用电能作热源进行的冶炼过程,主要为电弧炉。3.8 t户外精炼externalref

10、ining 为了提高钢的质量或提高生产效率,将在转炉或电炉中的精炼任务转移到钢包或专门的容器中进行的二次冶金过程。其主要目的是脱氧、脱气、脱硫、深脱碳、去除夹杂物和成分微调等。3.9 7完铸casting将炼钢过程(包括二次冶金)生产出的合格液态钢通过一定的凝固成型工艺制成具有特定要求的固态材料的加工过程,主要有铸钢、钢链浇铸和连铸。炼钢厂浇注工艺主要是连铸。3.10 1一次烟气prima叩fluegas 转炉炼钢煤气回收过程因煤气不合格不能回收而放散的烟气。3.11 二次烟气secondaryflue gas 转炉炼钢除一次烟气之外,兑铁水、加料、出渣、出钢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所有含尘烟气。3.

11、12 颗粒物particulates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3.13 二日恶英类dioxins多氯代二苯井-对-二日恶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映喃(PCDFs)的统称。3.14 毒性当量因子toxicityequivalency factor CTEF) 各二曙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井-对国二略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3.15 毒性当量toxicequivalent quantity CTEQ) 各二口恶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圄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曙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2 GB

12、28664-2012 3.16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单位为m。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C二日恶英类除外)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转炉(一次烟气)100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50 (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颗粒物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熔烧50 钢渣处理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生产设施50 二略英类电炉1

13、.0 CngTEQ/m3) 氟化物(以F计)电渣冶金6.0 4.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3 白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时(二睡英类除外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转炉(一次烟气)50 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20 烟气)、电炉、精炼炉颗粒物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陪烧30 铜渣处理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生产设施20 二曙英类电炉0.5 CngTEQ/m3) 氟化物(以F计)电渣冶金5.0 4.4 根

14、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己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3 GB 28664-2012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 C二日恶英类除外)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转炉(一次烟气)50 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15 烟气)、电炉、精炼炉颗粒物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

15、云石窑;暗烧30 钢渣处理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生产设施15 二日恶英类电炉0.5 CngTEQ/m3) 氟化物电渣冶金5.0 (以F-V十)4.5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钢生产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 何一li无组织排放源有厂房生产车间无完整厂房车间排放限值8.0 5.0 4.6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

16、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4.7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4.8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4.9 对于石灰窑、白云石窑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国家未规定其他生产

17、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21-8 基=21-O实.p实式中: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3; 实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 0.3;-一实测的石灰窑、白云石窑干烟气中含氧量,%。(1)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4 GB 28664-2012 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3

18、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三日恶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5 .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1996、HJ/T397-2007规定执行。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无组织排放源是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颗粒物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lh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l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5.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

19、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7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颗粒物固定市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来样方法GB/T 16157一19961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厅15432一19952 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IT 67-2001 3 二略英类环境空气和废气二略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局分辨气相色谱HJIT 77.2-2008 高分辨质谱法6 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炼钢生产企业均应遵守

20、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5 20N-3运N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网址:ht:/ / 电话:010-67112738 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100062 1116 伫士880X 1230 2012年9月第1版开本2012年9月第1次印刷印张1字数30千字统一书号:135111.234 定价:15.00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国家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