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660-2011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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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GB 50660 - 2011 P E i仨h.-c;. _ ; ,. -. .,.f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 fossil fired power plant 实施2012 - 03 -01 发布2011 - 02 -18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e1阁计划生版社S/N:1580177.689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统一书号:1580177 689 定价:64.00元911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jill-jt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ode fo

2、r design of fossil fired power plant GB 50660 - 2011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3 月1 日rl,IiL15fl-AM 中国计划出版社尽北2011 l:ILrjll il-ii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2011 女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2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 850 X 1168毫米1/32 11.

3、 5印张293千字2011年12月第1版201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1-20100册才注统一书号:1580177 689 定价:64.00元i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4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60二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4、15.4.2(9)、15.6.1(4)、16.3.9(1)、16.3.17、16.4.1、17.4.5、19.1.3、21.4. 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4、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5 5000 208 厂矿一级,23 19 自X7.52X7 4 6 四车道25 2000 83208 厂矿二级,12 8.5 9 7 5 7 5000 两车道GB50192和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的有关规定。2 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沙运动较弱、水流平)1庆、地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高程相协调。3 码头前沿应有足够开阔的水域。码头与采用直流供水系统的冷却水进、排水口之间的距离应避免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应通过模型试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4.3.9 当火力发电厂自建大件运输码头时,码头设计在满足大件运输

5、需要的同时,还应满足电厂运行期间其他原材料或副产品的运输需要。4.3.10 燃煤采用公路运输的火力发电厂,汽车出人口位置应方便与厂外运煤专用道路的连接,重车人口至检斤装置之间宜设置适当的检斤待车场地。卸煤设施区道路的规划应满足空重车流互不干扰的要求,取样装置和检斤装置宜按先检斤后取样布置。4.3.11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厂区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运行维护、生活、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道和人行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厂房、贮煤场、制(供)氢站、被氨贮存区和燃油设施区周围,以及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火力发电厂的主厂

6、房区、燃油设施区、液氨贮存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X18m。2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战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o3 厂区主厂房周围环行道路以及运输燃煤、石灰石和灰渣及石膏、助燃油、液氮的主干道行车部分的宽度宜采用7m,困难情况下可采用6m;次要道路的宽度宜为4m,困难情况下可采用3.5m。4 建有大件运输码头的火力发电厂,码头引桥至主厂房区环形道路之间的道路标准,应根据大件运输需要合理确定,其宽度宜为6m7m,转弯半径不

7、宜小于12m。4.3.12 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力求规整,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2m。有关功能区域的围墙或围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外高压配电装置区域的厂内部分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变压器场地周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 19 2 制(供)氢站区、液氨贮存区和燃油设施区均应单独布置。制(供)氢站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液氨贮存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燃油设施区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制(供)氢站区、液氨贮存区和燃油设施区的围墙利用厂区围墙时,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4.3.13

8、厂区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土地使用的规定,.,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厂区绿地率不应大于20%。4.3.14 火力发电厂厂区场地标高应符合表4.3.14规定的防洪标准的要求。表4.3.14火力发电厂厂区防洪标准火力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MW)厂区防洪标准(重现期)2400 二注100年、2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E 400-2400 二,100年一适的高水(潮)位E 30%的褐煤,宜采用风扇磨直吹式制粉系统、多角切向燃烧方式,热一次风温度能够满足磨煤机干燥出力的要求时,也可采用常规切向燃烧方式。2 燃用煤粉气流着火温度指标IT为7000C800oC的煤种,宜采用墙式或切向燃烧方式。对于i

9、煤粉气流着火温度指标IT7500C且结渣性较严重的煤种,可采用双拱燃烧方式。3 燃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8000C的煤种,宜采用双拱燃烧方式或循环流化床燃烧方式。5.2.4 发电机的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和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755的有关规定。5.2.5 发电机冷却方式应采用制造厂推荐的、成熟可靠的形式。5.3 主机容量匹自己5.3.1 锅炉的台数及容量与汽轮机的台数及容量的匹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纯凝式汽轮机应一机配一炉。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量宜与汽轮机调节阀全开时的进汽量相匹配。2 对于供热式汽轮机宜一机配一炉。当l台容量最大的蒸汽锅炉

10、停用时,其余锅炉的对外供汽能力若不能满足热力用户连续生产所需的100%生产用汽量和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的冬季采暖、通风及生活用热量要求时,可由其他热源供给。5.3.2 发电机和汽轮机的容量选择条件应相互协调。在额定功 25 率因数和额定氢压(对氢冷发电机)下,发电机的额定容量应与汽轮机的额定出力相匹配,发电机的最大连续容量应与汽轮机的最大连续出力相匹配,其冷却器进水温度直与汽轮机相应工况下的冷却水温度相一致。5.4 机组设计性能指标计算5.4.1 计算机组设计标准煤耗率所用的汽轮机热耗率,宜取用汽轮机供货合同中供方向需方保证的热耗率。5.4.2 计算机组设计标准煤耗率所用的锅炉效率,

11、宜取用锅炉供货合同中供方向需方保证的效率。5.4.3 计算机组设计标准煤耗率所用的管道效率宜取用99%。5.4.4 机组设计发电标准煤耗率和机组设计供电标准煤耗率的计算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计算方法。5.4.5 机组性能考核工况设计厂用电率计算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jT5153的有关规定。对主要高压电动机可采用轴功率法进行计算,电动机的轴功率应为对应性能考核工况下的电动机轴功率。其他负荷计算可采用换算系数法。 26 6 主厂房区域布置6.1基本规定6. 1. 1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适应电力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满足安装、运行、检修的需要,宜做到设备布局和空间利用紧凑

12、、合理;管线及电缆连接应短捷、整齐;巡回检查通道应畅通。6. 1. 2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根据设备和系统的功能要求,集中、合并布置,并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系统连接简捷。在工艺要求和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辅助设备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6. 1. 3 主厂房的布置可采用汽机房、煤仓间或除氧煤仓间、锅炉房主列式布置,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四列式布置,侧煤仓布置等多种布置形式。6. 1. 4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为运行检修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劳动保护标准的规定;设备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尘、防腐、防冻等有关要求。6. 1. 5 主厂房区域及其内部的设施、表盘、管道和平

13、台扶梯等的色调应协调。平台扶梯及栏杆的规格宜统一。6. 1. 6 主厂房柱距宜采用等柱距;在满足主要设备布置r要求的前提下,也可采用不等柱距。6. 1. 7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根据厂区地形、设备特点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安排。6. 1. 8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留有扩建条件。6. 1. 9 直接空冷系统的布置应与主厂房区域布置相协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7.8.4条的规定。 27 6.2 汽机房及除氧闰布置6.2.1 对200MW级及以上机组,汽轮发电机组宜采用纵向顺列布置。如条件合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横向布置。6.2.2 300MW级及以上机组的汽机房运转层宜采用大平台布置形式

14、,300MW级以下机组宜采用岛式布置。采用大平台布置时,应满足汽机房的通风、排热、排湿及起吊重物的要求。6.2.3 给水泵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驱动汽动给水泵的小汽轮机排汽进入主凝汽器时,汽动给水泵组宜就近布置在汽轮发电机组侧面的运转层或底层。2 当驱动汽动给水泵的小汽轮机排汽进入独立的凝汽器时,汽动给水泵组宜布置在汽机房及除氧间的运转层或中间层。3 当汽轮发电机组采用电动给水泵时,给水泵可布置在汽机房或除氧间的底层。6.2.4 除氧器给水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氧器给水箱的安装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况下,给水泵或其前置泵的进口不发生汽化。2 在气候、布置条件合适时,除氧器

15、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3 除氧器和给水箱不宜布置在集中控制室上方。如布置在集中控制室上方时,集中控制室顶板应采用氓凝土整体浇灌,除氧器层的楼面应采取防水措施。6.2.5 汽轮机油系统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冷油器及油净化装置等设备宜布置在汽机房机头靠A列柱侧,并应远离高温管道;汽轮机贮油箱宜布置在主厂房外侧。2 汽轮机主油箱、贮油箱、油净化装置及油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密封的润滑油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主油箱、贮油箱、油净化装置等事故排油畅通的需要。润滑油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3 设

16、备事故排油门均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排油设备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两条人行通道可以到达。6.2.6 湿冷机组纵向布置时,循环水泵不宜布置在汽机房内;工程具体条件合适时,循环水泵可靠近汽机房布置。6.2.7 当采用带泪合式凝汽器的间接空冷系统时,循环水泵和水轮机宜毗邻汽机房布置。6.2.8 凝结水精处理装置宜布置在汽机房内,再生装置宜布置在主厂房内。6.2.9 供热机组热网首站宜布置在汽机房A列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或汽机房内。6.3 煤仓间布置6.3.1 煤仓间给煤机层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煤粉锅炉,给煤机层的标高应由磨煤机

17、(风扇磨煤机除外)、送粉管道及其检修起吊装置等所需的空间确定。在有条件时,该层标高宜与锅炉运转层标高一致。风扇磨煤机的给煤机层标高应满足干燥段的布置要求。2 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层的标高应根据锅炉给煤口标高(包括播煤装置)、所需给煤机级数、给煤距离和给煤机出口阀门布置等因素确定。6.3.2 煤仓间皮带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施。1 皮带层的标高应按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要求确定。2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有必要的运行通道。3 皮带层内应设置必要的通风除尘装置、清洁地面及排水设4 带式输送机头部应设置检修起吊设施。6.3.3 侧煤仓形式的煤仓间布置宜与锅炉房的布置统筹设计。6.3.4 锅炉原煤仓及

18、煤粉仓的储煤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中速磨直吹式制粉系统,除备用磨煤机所对应的原煤仓外,其余原煤仓的总有效储煤量宜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8h以上的耗煤量设计;对于双进双出钢球磨直吹式制粉系统,原煤仓的总有效储煤量宜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8h以上的耗煤量设计。、2 对于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煤粉仓的有效贮煤粉量宜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2h以上的耗粉量设计。原煤仓和煤粉仓总的有效贮煤量宜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8h以上的耗煤量设计。3 对于燃用低热值煤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原煤仓的总有效储煤量宜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6h以上的耗煤量设计。4 对

19、于燃用褐煤的煤粉锅炉,除备用磨煤机所对应的原煤仓外,其余原煤仓的总有效储煤量宜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6h以上的耗煤量设计。5 对于输煤系统采用两班制运行的电厂,直吹式制粉系统原煤仓的总有效储煤量或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原煤仓和煤粉仓总的有效贮煤量,可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1最大连续蒸发量时10h以上的耗煤量设计。6.3.5 原煤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原煤仓宜采用钢结构的圆筒仓型;双曲线型原煤仓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出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锥型原煤仓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对于煤粉锅炉不应小于600,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不应小于700。2 煤粉锅炉采用矩形原煤仓时,相邻两

20、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0,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0;对于教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邻两璧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650,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700。3 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矩形原煤仓时,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700。4 矩形原煤仓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5 原煤仓内壁应光滑耐磨。对易堵的煤在原煤仓的出口段宜采用不锈钢复合钢板、内衬不锈钢板或其他光滑阻燃型耐磨材料;原煤仓外壁宜设防堵装置;6 在严寒地区,对于钢结构的原煤仓、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混凝土原煤仓,其仓壁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6.3.6 .煤粉仓的防

21、火、防爆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5203的有关规定。6.4锅炉布置6.4.1 锅炉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对严寒或风沙大的地区宜采用紧身罩封闭。6.4.2 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锅炉,其运转层宜采用岛式布置方式或钢格栅大平台布置方式。对于采用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的给煤机在炉膛周围布置时,给煤机层宜设钢筋混凝土大平台。当锅炉本体下部或布置于锅炉房底层的附属设备不适宜露天布置时,运转层及以下可采用封闭的形式。紧身罩封闭的锅炉,其运转层宜采用钢筋棍凝土大平台布置方式。6.4.3 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锅炉,

22、当需要在运转层上设置炉前操作区时,可采用炉前低封闭方式。6.4.4 在满足设备及管道布置、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的条件下,炉前空间宜压缩;在有条件时,可采用炉前柱与煤仓间柱合并的布置方式。6.4.5 锅炉主要辅助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尘器采用露天布置,除尘器灰斗应采取防结露措施;对严寒地区,除尘器设备下部应采用封闭布置。2 对严寒地区,锅炉的引风机、送风机和一次风机应采用室内布置。3 露天布置的辅机应采取防噪音措施,其电动机宜采用全封闭形式。6.5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6.5.1 集中控制室宜多台机组联合设置1个,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内的设备、表盘及活动空间布置宜紧凑合理,并应方便

23、运行和检修。6;5.2 集中拴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其净空高度分别不宜低于3.5m和3.2m。集中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应有良好的空调、照明、隔热、防尘、防火、防水、防振和防噪音的措施。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下面可设电缆夹层,电缆夹层与主厂房相邻部分应封闭。6.5.3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及其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信号设施,严禁汽水、油及有害气体管道穿越。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应设整体刚性防水屋顶。6.5.4 集中控制室与电子设备间集中布置时,可设置集中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宜2台机组合用1个,宜布置在两炉之间。如条件合适,集中控制楼可伸入除氧煤仓间内。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也可集

24、中布置在除氧间或煤仓间的运转层。6.5.5 集中控制室与电子设备间分开布置时,宜2台及以上机组合用1个,宜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或其他合适的位置;电子设备间可分散布置在离控制对象相对近的区域。6.6.1 1 32 6.6 烟气脱硫设施布置烟气脱硫主要工艺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温法烟气脱硫工艺吸收塔、活性焦于法烟气脱硫工艺股附塔宜布置在靠近烟囱附近,半干法烟气脱硫工艺脱硫塔宜布置在预除尘器后;在严寒地区,吸收塔应采取防冻措施。2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的浆液循环泵、氧化风机宜紧邻吸收塔布置。3 对严寒或风沙大的地区,增压风机、循环泵和氧化风机等设备应采用室内布置。其他地区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及

25、设备状况等因素研究露天布置的可行性。当露天布置时应加装隔音罩或预留加装隔音罩的位置。4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事故浆液箱的布置位置宜满足多套装置共用的需要。5 海水法烟气脱硫工艺的海水升压泵宜靠近吸收塔布置。曝气池宜靠近循环水排水侧布置,曝气池的排水布置宜与循环水排水统筹设计。6.6.2 烟气脱硫工艺吸收剂制备系统和脱硫副产品处置系统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吸收剂制备系统和脱硫副产品处置系统设备宜集中多层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也可结合工艺流程和场地条件因地制宜布置。2 半干法烟气脱硫工艺吸收剂制备设施、生石灰粉仓、消石灰仓宜集中布置在脱硫塔附近。6.7 烟气脱硝设

26、施布置6.7.1 烟气脱硝装置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装置宜布置在锅炉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之间。2 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装置的支撑结构宜与锅炉构架形成统一构架体系。3 当预留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装置位置时,应结合锅炉构架及炉后布置统筹预留脱硝装置及进出口烟道布置位置,并应将各种荷载纳入相关的设计中。4 非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装置应与锅炉的布置统筹设计。6.7.2 氨气稀释装置和尿素分解装置宜靠近反应器布置。6.8维护检修6.8.1 汽轮机安装检修场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汽机房检修场地面积宜满足汽机发电机组在汽机房内检修的要求。2 当汽机房运转层采用大平台布置时,每

27、2台机组宜设置1个零米安装检修场,其大小可按满足大件吊装及汽轮机翻缸的需要确定。3 当汽轮机采用岛式布置时,每2台至4台机组宜设置1个零米检修场;安装场地的设置宜与设备进人汽机房的位置和零米检修场统筹设计、合并设置。6.8.2 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125MW级、200MW级机组装机在4台及以上,300MW级及以上机组装机在2台及以上时,可装设2台起重量相同的桥式起重机。2 桥式起重机的起重量应根据检修时起吊的最重件(不包括发电机静子)选择。3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采取加固桥式起重机的方法满足发电机静子起吊的要求。4 桥式起重机的安装标高应按所需起吊设备

28、的最大起吊高度确定。6.8.3 主厂房区域检修起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起重量为lt及以上的设备、需要检修的管件和阀门应设置检修起吊设施。2 起重量为3t及以上并经常使用的设备宜设置电动起吊 34 设施。3 起重量为10t及以上的设备应设置电动起吊设施。4 主厂房内,在不便设置固定维护检修l平台的地方可设置移动升降检修设施。5 露天布置的设备可根据周围的条件设置移动或固定式起吊设施。6.8.4 在主厂房区域设置起吊孔及相应的起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锅炉房内,应有将物件从零米提升至炉顶平台的电动起吊装置和起吊孔,其起重量宜为lt3t。2 在煤仓间两端应有自底层至煤仓皮带层的起吊孔,

29、并应设置起吊设施。3 其他需要检修更换设备且无法利用汽机房桥式起重机或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起吊设施的区域,应设置起吊孔和相应的起吊设施。6.8.5 主厂房内各主、辅机应有必要的检修空间、安放场地、运输通道、运行和检修通道。主厂房底层的纵向运输通道宜贯穿直通,羔应在其两端设置大门,应在汽机房零米检修场靠A列柱侧设置大门,并应与广区道路相连通。6.8.6 电梯台数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125MW级机组,每2台锅炉宜装设1台电梯。2 200MW级及以上机组,每台锅炉宜装设l台电梯。3 电梯的形式宜为客货两用,装载量宜为lt,-.,.-2t,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

30、算确定,且不宜小于lm/s。4 电梯宜布置在集中控制室和锅炉之间靠近炉前一侧,宜在锅炉本体各主要平台层设置停靠站。5 运行维护需要时,也可在其他生产建筑物内增设电梯。6.8.7 主要阅门、挡板及其执行机构应能正常操作和维修方便,必要时应设置操作、维修平台。6.9 综合设施要求6.9.1 主厂房内地下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厂房内不宜设地下管沟和地下电缆通道;对于必须设置沟道的地段宜避免交叉,并应防止积水。2 底层的排水应采用排水管网至集水井的方式,辅机冷却水排水管可采用压力管道架空或直埋的方式。3 汽机房不宜设置全地下室。当汽机房零米层设备较多、地下水位不高,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

31、也可设置局部地下室。地下室布置应满足交通、排水、防潮、通风、照明等要求。6.9.2 主厂房区域电缆敷设及通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缆宜敷设在专用的架空托架、电缆隧道或排管内。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分开排列。采用架空托架和电缆隧道敷设时i还应采取防止电缆积聚煤粉和火灾蔓延的措施。2 架空托架走廊应与主厂房内主要设备和管道的布置统筹设计,并宜避开易遭受火灾的地段。架空托架的路径和布置应使电缆的用量最少,且便于施工和正常维护,并应整齐美观。3 电缆隧道严禁作为其他管沟的排水通路。当电缆隧道与其他管沟交叉时,应采取防水措施。6.9.3 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设施和电气设备的贮油或挡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32、规定:1 火力发电厂应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1台变压器的油量确定。总事故贮油池应设置油水分离设施。2 电气设备的贮油或挡油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6.9.4 热力系统化学加药和水汽取样装置宜相对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内。加药装置所需药品的仓库可设置在加药装置附近。 36 7运煤系统7.1基本规定7. 1. 1 新建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的设计应按本期建设规模并兼顾规划容量、燃煤品种、耗煤量、厂外来煤方式、机组形式,以及当地的气象和环境条件等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7. 1. 2 扩建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

33、施和设备,并与原有系统相协调。i 7.2卸煤设施7.2.1 当火力发电厂采用两种以上的来煤方式时,每种来煤方式的接卸设施规模应根据其来煤比例确定,宜留有适当的裕度。7.2.2 铁路卸煤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由铁路来煤时,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日最大来煤量和来车条件确定。正常情况下,从车辆进厂就位到卸煤完毕的时间不宜超过毡,严寒地区的卸车时间可适当延长。2 一次进厂的车辆数应与进厂铁路专用线的牵引定数相匹配,大型火力发电厂宜按整列进厂设计。当不能整列进厂时,在获得铁路部门同意的条件下,可解列进厂。3 铁路卸煤装置应满足接卸60吨级和70吨级车型的要求;当火力发电厂燃煤运输所经

34、路径的铁路存在80吨级车型时,其铁路卸煤装置还应满足接卸80吨级车型的要求。4 铁路卸煤装置的卸煤能力应按60吨级车型计算;其输出能力应按70吨级车型配置;当火力发电厂燃煤运输所经路径的铁路存在80吨级车型时,对于1昆编车型的列车,其输出能力应按70吨级车型配置;对于由80吨级车型整编的列车,其输出能力可按80吨级车型配置。5 采用自卸式底开车运输时,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日最大来煤量、一次进厂的车辆数、场地条件等确定缝式煤槽卸煤装置的形式及规模。6 采用普通敞车运输时,宜采用翻车机卸煤装置。当铁路日最大来煤量不大于6000t时,可采用螺旋卸车机与缝式煤槽组合的卸煤装置。7 缝式煤槽的有效长度宜

35、与一次进厂车辆数分组后的数字相匹配。缝式煤槽卸煤装置的调车作业宜采用自备机车;当不具备自备机车调车条件时,应设置调车机械。8 翻车机卸煤装置的形式、布置方式和台数应根据本期建设规模、规划机组容量、铁路进厂条件、场地条件等确定。当初期只设1台翻车机时,翻车机及其调车系统的关键部件应设置1套备件。9 严寒地区的火力发电厂,燃煤在冬季装车时,应避免将未冻结的高表面水分的燃煤装人车厢。厂内不宜设置解冻设施。7.2.3、水路卸煤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由水路来煤时,火力发电厂专用卸煤码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和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的有关规定。2 应根据

36、对应机组年耗煤量、航道条件、船型条件、气象条件、燃料特性、船运部门要求的在港时间等因素,确定码头泊位等级,泊位数量,卸船机械的形式y出力、台数及其辅助设备。3 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台数不宜少于2台。4 大型码头的卸船机械宜采用桥式抓斗绳索牵引式卸船机。5 当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自卸船工艺系统。7.2.4 公路卸煤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燃煤部分或全部采用汽车运输时,运煤车型及吨位范围应根据当地社会运力与公路运输条件等确定,宜采用自卸汽车 38 运输。2 应根据汽车运输年来煤量设置适宜规模的厂内受煤站。3 当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60X104t以下时,受煤站可采用受煤斗或缝式煤槽卸煤装置。4 当汽

37、车运输年来煤量在60X104t及以上时二受煤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5 当燃煤以非自卸汽车运输时,受煤站应设置汽车卸车机。7.3贮煤设施7.3.1 贮煤设施设计容量应综合厂外运输方式,运距,供煤矿点的数量、煤种及品质,燃煤供需关系,火力发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机组形式等因素确定。贮煤设施设计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运距不大于50km的火力发电厂,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5d的耗煤量。2 运距大于50km、不大于100km的火力发电厂,当采用汽车运输时,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7d的耗煤量;当采用铁路运输时,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10d的耗煤量。3 运距大于100km的火力发电厂,贮煤容量

38、不应小于对应机组15d的耗煤量。4 铁路和水路联运的火力发电厂,贮煤在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20d的耗煤量。5 供热机组的贮煤容量应分别在本条第1款第4款的基础上,增加5d的耗煤量。6 对于燃烧褐煤的火力发电厂,在无有效措施防止自燃的情况下,贮煤容量不宜大于对应机组10d的耗煤量,最大不应超过对应机组15d的耗煤量。7 当存在2种以上的来煤方式或供煤矿点较多时,贮煤容量宜按本条第1款第6款中较小值取用。7.3.2 贮煤设施的形式应根据气象条件、厂区地形条件、周边环境的要求、并兼顾造价等因素,可采用封闭式贮煤设施、半封闭式贮煤设施、露天煤场配置挡风抑尘网或露天煤场等形式。7.3.3 对于多雨地区,应

39、根据煤的物理特性、制粉系统和煤场设备形式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干煤贮存设施,当需设置时,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3d的耗煤量。7.3.4 贮煤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贮煤设备的堆煤能力应满足卸煤装置输出能力的要求,取煤能力应与进入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一致。2 当采用l台堆取料机作为大型煤场设备时,应有出力不小于进人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的备用上煤设施。3 当火力发电厂采用无缓冲能力的翻车机、卸船机等卸煤装置时,对于悬臂式斗轮堆取料机和门式滚轮堆取料机不宜少于2L . ,: 口。4 采用卸煤、堆煤、取煤和混煤等多种用途的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其总额定出力不应小于对应机组最大连续蒸发量时

40、总耗煤量的250%,可不设备用;当只装有1台抓煤机时,应有、备用的上煤设施;当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和履带式抓煤机合用时,其总平均出力也不应小于对应机组最大连续蒸发量总耗煤量的250%。7.3.5 推煤机、装载机等辅助设备应根据辅助堆取作业、煤堆平整、压实,以及处理自燃煤的作业量等因素配置。7.4 带式输送机7.4.1 厂外带式输送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供煤矿点集中、运距较短时,厂外的燃煤运输可采用带式输送机。当运距较远、情况复杂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带式输送机。2 厂外带式输送机的建设规模宜根据火力发电厂规划容量的耗煤量和机组分期建设的原则确定。3 当火力发电厂内设有

41、贮煤设施,且贮煤设施的容量不小于对应机组的5d耗煤量时,厂外带式输送机宜单路配置。4 当火力发电厂内不设贮煤设施时,厂外贮煤设施至火力发电厂的带式输送机应视作进入锅炉房的厂内输送系统的一部分,其出力应与厂内输送系统出力一致,应按一路运行、一路备用设置,并应具备双路同时运行的条件。7.4.2 厂内运煤系统带式输送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卸煤装置至贮煤设施的卸煤系统带式输送机的出力应与卸煤装置输出能力相匹配,可根据卸煤装置的形式及数量单路或双路设置。2 由贮煤设施至锅炉房的上煤系统带式输送机的出力不应小于对应机组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用设计煤种与校核煤种两个耗煤量较大值的135%。3 当进入锅炉

42、房的上煤单元独立设置时,上煤系统带式输送机应双路设置、一路运行、一路备用,并应具备双路同时运行的条件。对于两个上煤单元,条件合适时,可共用一路备用系统。7.4.3 对于向上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其斜升倾角宜小于160,不应大于18007.4.4 带式输送机可采用封闭式、露天式、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确定。采用露天式枝桥时,带式输送机应设防护罩。7.4.5 当运输距离较远、厂区布置复杂时,可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平面转弯的曲线带式输送机。7.4.6 由于布置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时,可采用垂直提升带式输送机。7.5 筛、碎设备7.5.1 运煤系统中应设置筛、碎设备。对

43、于来煤粒度能长期保证磨煤机人料粒度要求的火力发电厂,可不设置筛、碎设备。 41 7.5.2 筛、碎煤设备宜采用单级。经筛、碎后的燃煤粒度应符合磨煤机人料粒度的要求。7.6混煤设施7.6.1 当设计煤种为多种煤种,且有严格的比例要求时,可设置混煤筒仓。当有1昆煤需求,但无严格的比例要求时,宜利用卸煤贮煤设施和原煤仓所兼有的混煤功能。7.6.2 r昆煤筒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筒仓数量不宜超过3座。2 当混煤筒仓兼作卸煤装置的缓冲设施时,筒仓总容量可按对应机组1d的耗煤量设计。7.7 循环流化床锅炉运煤系统7.7.1 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煤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煤泥与其他燃料酒合后燃

44、烧的方式时,煤泥宜经干燥处理后进入火力发电厂。2 当煤泥采用以浆状形态喷烧的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汽车运输时,应直接卸至炉前煤泥仓或煤泥池。2)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宜采用单独的输送系统送至炉前煤泥仓,单路设置,并宜减少转运环节,厂内、外带式输送机的出力应一致。7.7.2 循环流化床锅炉干煤贮存设施的设置条件及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火力发电厂所在地区年平均降雨量小于500mm时,可不设干煤贮存设施。2 火力发电厂所在地区年平均降雨量大于或等于500mm,且小于1000mm时,可按对应机组3d刊的耗煤量设置干煤贮存设施。3 火力发电厂所在地区年平均降雨量不小于1000mm时,可按对应

45、机组5d10d的耗煤量设置干煤贮存设施。4 对有可能发生人厂煤水分较大的火力发电厂,宜设有适当的晾干场地。7.7.3 循环流化床锅炉筛、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入筛、碎设备的燃煤,其外在水分应控制在12%以内。2 经筛、碎后的燃煤粒度应符合循环流化床锅炉人料粒度的要求,并宜满足粒度级配的要求。3 筛、碎设备的级数应根据来煤粒度和系统出力确定。4 一、二级破碎设备前均宜设置筛分机。7.8 循环流化床锅炉石灰石及其制粉系统7.8.1 对于装有多台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火力发电厂,石灰石制粉系统宜作为公用设施布置在主厂房外。7.8.2 石灰石卸车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石灰石采用铁路运输时,其

46、卸车设施可与石灰石堆场合并设置。2 当石灰石采用汽车运输时,应根据汽车年运输量在厂内设置相应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自卸汽车运输石灰石。2)当石灰石年汽车运输量在30X104t及以下时,应设置受卸站。受卸站可与堆场合并布置,可将堆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卸站,可采用抓斗式起重机、装载机和推煤机等作为清理受卸站货位的设备。3)当石灰石年汽车运输量在30X 104 t以上时,受卸站可采用多个受料斗串联布置。7.8.3 厂内石灰石贮存设施可采用石灰石堆场或石灰石贮料筒仓,其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7d的耗石量。石灰石堆场宜全部做成干石棚,送入石灰石制粉系统的石灰石水分应在1%以下。当采用石灰

47、石贮料筒仓时,其入仓粒度不应大于25mm,水分应在 43 1%以下。7.8.4 石灰石输送系统的设计出力不应小于对应机组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用设计煤种与校核煤种两个条件下石灰石耗量较大值的200%,宜单路设置。7.8.5 石灰石破碎(磨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石灰石来料粒度大于30mm时,应设置两级破碎设备。第一级设备应采用破碎设备,第二级设备可采用破碎或磨制设备。2 当石灰石来料粒度不大于30mm时,可设置、级破碎或磨制设备。7.9 运煤辅助设施7.9.1 在每路运煤系统中,应在系统前端、煤场带式输送机出口处和碎煤机前与后,各装设一级除铁器。7.9.2 当需要且有条件时,宜在系统前

48、端设置除大块设施。7.9.3 火力发电厂应装设入厂煤和人炉煤的计量装置,且应具有校验手段。7.9.4 火力发电应装设入厂煤和入炉煤的机械取样装置。7.9.5 火力发电厂应设有必要的运煤设备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7.9.6 运煤系统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清扫设施。7.9.7 在地下缝式煤槽、翻车机室、转运站、碎煤机室和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的设计中,应采取防止煤尘飞扬的措施。 44 8 锅炉设备及系统8.1锅炉设备8. 1. 1 锅炉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的有关规定。8. 1. 2 过热蒸汽及再热蒸汽系统压降及温降应符合下

49、列规定:1 锅炉过热器出口至汽轮机进口的压降,不宜大于汽轮机额定进汽压力的5%。2 过热器出口额定蒸汽温度,对于亚临界及以下参数机组,宜高于汽轮机额定进汽温度30C;对于超(超)临界参数机组,宜高于汽轮机额定进汽温度50C。3 再热蒸汽系统总压降,对于亚临界及以下参数机组,宜按汽轮机额定功率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10%取值,其中冷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热再热蒸汽管道的压力降宜分别为汽轮机额定功率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1.5%-2.0%、5%、3.0% 3.5% ;对于超(超)11面界参数机组,再热蒸汽系统总压降宜在汽轮机额定功率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7%9%范围内确定,其中冷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热再热蒸汽管道的压力降宜分别为汽轮机额定功率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1.3%1.7%、3.5% 4.5%、2.2%2. 8%。4 再热器出口额定蒸汽温度宜高于汽轮机中压缸额定进汽温度20C。8. 1. 3 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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