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 ICS 73. 100. 40 D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113-2005 代替GB;T15113-1994 调车全贞吗度Dispatching winch 2006-04-01实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瘟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5-09-19发布前本标准代替GB/T1513-1994(调度绞车儿! F司本标准与GB/T15113-1994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s一一在型式与基本参数中增加了绞车的工作机构为卷筒缠绕式的分类型式;基本参数中增加了JD-2,JD-3两种规格g删去了原标准对制造保证的规定g一一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分两章编写;增加丁对绞车运
2、输的要求a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8)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徐州矿山设备制造奇限公司、徐州汇通矿山设备制造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绪琴、陈洪斌、列运德、郭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一-GB/T15113一19940GB/T 15113-2005 GB/T 15113-2005 调度撞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丁调度绞车(以下简称绞车)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机驱动的绞车回该绞车主要用于矿山调度矿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
3、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4879 防锈包装GB/T 13306 标牌GB/T 13384 扰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B/T 1604 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jB/T 5995 机电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定煤矿安全规程(2001年版)3 型式与基本参敢3.1 绞萃的工作机梅为卷简缠绕式,传动型式为行星齿轮传动。3.2 绞车型号的表示方法应符合jB/T1604的规定。1 0-1门1 |川川外
4、层钢丝绳叩力刊川kL干-一一一二一一调度绞车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卷扬机类标记示例外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为25kN的调度绞车标记为2j 0-2.5 调度绞车3.3 绞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基本参踉型号J).O白5J).I JD. 1. 6 I JD.2 D .Z.5 I JD.3 I JD.4 外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IkN5 10 I 30 I 外层钢丝绳绳速I(m/时注。70:;,01. 00 注1.20 1. 25 容绳量1m注150二40C|注650钢丝绳直径Imm9 12 16 20 4 技术要求4.1 绞军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棒和技术文件制造。GB/T
5、 15113-2005 4.2 用于煤矿井下的绞享及电气设备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4.3 绞车卷简边缘距钢丝绳最外缠绕层的高度不应小于2.5倍钢丝绳直径。4.4 绞车外露旋转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4.5 绞车操纵机构应灵活可靠、操作方便、安全。4.6 绞车各密封扯不应有漏油现象。4.7 绞车运转应平稳,不应有异常声响和振动。绞幸空运转时的噪声值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表2噪声值4.8 绞车减速器的清洁度(80网国筛过滤)应符合表3的规定。亵3清洁度4.9 绞车工作时的最高油温不应大于80C。4.10 绞车制动器的制动带(块)接触面积不应小于80%。4.11 外露弹簧和可调螺栓等连接件应具
6、奇防锈层。4.12 涂澄应均匀,无脱落、流痕、裂纹等缺陷.4.13 绞车的成套供应范围za) 配有电动机的绞车(不包括钢丝绳);b) 电气设备。5 试验方法5.1 出厂试验在制造厂内进行,型式试验应在专用试验场或具备试验条件的使用单位进行.5.2 绞车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试验,其允差为士5%。5.3 试验所用的测量仪器、仪表等均应附有合格证和周期鉴定证书,5.4 绞车正、反向空负荷运转15min后,检查操纵机构是否灵活,各宿封处是否漏泊。5.5 将声级计距绞车外缘1m与声源等高的前、后、左、右四点处,用A声级慢档测量噪声,并取其平均值。5.6 用垂直提升重物的方法进行负荷试验,提升高度不应低于8
7、m. a) 用额定负荷的50%做正、反向试验的次数各不应少于5次。b) 用额定负荷做正、反向试验的次数各不应少于20次,。用超过额定负荷的20%做上出绳方向的超负荷试验,次数不应少于3次。5.7 用测速计测量钢丝绳的速度。5.8 用温度计测量减速器内部油温。5.9 拆检,检查制动器的制动带(块)的接触面积。5.10 用清洗、烘干、称重法检查减速器的清洁度。6 检验规则6.1 幢验分类绞车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f检验6.2.1 每台绞牢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GB/T 15113-2005 6.2.2 出广检验时,应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及空负荷
8、试验,并应符合4.4、4.5、4.6、4.7、4.11、4.12和4. 13的规定。6.3 型式幢幢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注行型式检验e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广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g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E常批量生产时,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gd) 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6.3.3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一台进行。如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检。7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每台绞牢应在适当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a)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b) 产品型号和名称,c) 主要技术参数;d) 出厂编号、制造日期。7.2 绞车应有使用说明书,其编写应符合JB/T5995的有关规定.7.3 绞车外露加工表面应按GB/T4879中D级的要求选行防锈包装。7.4 绞草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有关规定a7.5 随机应附带下列技术文件ga) 产品使用说明书gb) 产品合格证zc) 装箱单。7.6 绞牢的包装应能满足陆路和水路运输的要求。7.7 绞车应存放在通风、防雨(雪)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