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53. 020. 20 J 80 白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924-2005/1S0 4305: 1991 流动式起重机稳定性的确定Mobile cranes-Determination of stabiJity OSO 4305: 199 1, IDT) 2005-09-19发布2006-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班总局也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4叩前唱垂FF司GB/T 19924-2005月SO4305: 1991 本标准等问采用ISO4305: 1991(流动式起重机稳定性的确定)(英文版)。本标准等同翻译ISO4305: 19910 为便于使
2、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z删除ISO4305: 1991前言;原标准引用的IS04310,1981改为相应的国家标准GB/T5905-1986, 一原标准引用的ISO4302在国家标准中元对应的等效采用的标准;lSO4306-1 , IS0 4306-2与其相对应的国家标准GB!T6974. 1、GB/T6974. 6是非等效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因此在本标准中予以保留。为避免出现悬暨段,在3.3中增加了3.3.1验算条件使原国际标准中的3.3.1和3.3.2依次改为3.3.2和3.3.3。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
3、C/TC22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g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2曹仲梅,李样兰。G/T 19924-2005/ISO 4305.1991 流动式起重机稳定性的确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通过计算验证流动式起重机稳定性要考虑的各种条件,假定起重机运行在坚实、水平的地面上(坡度不大于1%)。本标准适用于由ISO4306-2中所定义的流动式起重机,即s安装在车轮(轮胎)或履带上,带或不带外伸支腿的起草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4、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理序(GB!T5906-1986 , idt ISO 4310 :1 98 1) ISO 4302起重机风载荷的估算ISO 4306-1起重机术语第1部分z通用术语1504306-2起重机术语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3 稳定性的计算3.1 总则计算应验证起重机在下列条件下是稳定的za) 表1中规定的准则;b) 表2中规定的准则pc) 后翻稳定性(见3.3); d) 非工作风载荷时的稳寇性(见3.的。3.2 稳定性准则3.2.1 见表l与表203.2
5、.2 以表l与在2所规定的准则为基础,应考虑在最小风速为8.3m/s时,起重机稳定性允许的额定起重量。在特殊情况下,制造商应明确标明,稳定性计算中采用的最大风速。3.3 后翻稳定性3.3.1 验算条件起重机处于以下支承条件,平衡童的质量应在以下给寇的质量分布位置时,起重机有一个适当的稳定安全系数2一一放置在坚实、水平的支撑表面(坡度不大于1%)上;一一装有规定的最短主臂,并处于该臂长的最大仰角;一一将吊钩、吊钩滑轮组或其他货物的吊具放置在地面上;一一支腿离开支撑地面,按起重机支承在车轮(轮胎)上计算;一一装有规定的最长主臂或主臂加副臂,处于该组合臂允许的最大仰角,并假定承受最不利方向的工作风载
6、荷。起重机质量分配原则是,在每种配重条件下,均应满足制造商允许的起重机回转的最不稳定位置。GB/T 19924-2005/ISO 4305: 1991 3.3.2 安装在履带上的起重机在支承最小载荷的底盘侧面或端部倾翻线上的总载荷应不小于起重机总重的15%。对于装有可伸缩履带装置的履带式起重机,履带装置缩回,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制造商应在起重机上为操作者提供醒目的警示信息。襄1基本载荷机器结构型式/条件载荷应考虑的载荷值在外伸主腿/履带上b施加载荷1. 25P+O.1F 在车轮(轮胎)上h施拥戴荷1. 33P+O.IF 在履带/车轮(轮胎上.当行驶速度不大于0.4m/s时施加载荷1. 33P+
7、O. IF 在理带/车轮轮胎上,当行驶速度大于0.4m/s时施加载荷L5P卡O.lF8 在计算式中2P:由起重机制造商规定的,对不同结构形式起重机规定的额定起重量(总起重量)。按ISO4306-1定义(见3.5.1),它应是起重机的总起重量。F,换算到主臂头部或副臂头部的主臂或副臂质量的载荷(见GB/T5905关于F的确定).该值是为了蝶拟正常操作条件下产生的动态力ab 对于这些结构型式,起重机处于非行驶状态或行驶状态,但不涉及起升、变帽、伸缩租回转。襄2基本戴荷加附加载荷机器结构型式/条件载荷应考虑载荷的值a在外伸直腿/履带上b施加载荷J. 1P 风载荷w 惯性力D 在车轮(轮胎)主b施加载
8、荷1. 17P 风载荷w 惯性力D 在履带/车轮(轮胎)土,行驶速度平大于O白4tn/s时施加载荷1. 17P 凤载荷W 惯性力D 在履带/车轮轮胎上,行驶速度大于0.4m/s时施加载荷1. 33P 风载荷w 惯性力D a 在此栏中ED,是由于起升、伸缩、回转、变幅或行驶时的惯性力对分级控制的起重机,应采用惯性力的实际值囚对无级变速控制的起重机,D的值为O.p,按表l定立。W,工作风载荷,应接ISO4302进行计算,b 对于这些结构型式,起重机处于非行驶状态或行驶状态,但不涉及起奸、变幅、伸缩和回转。3.3.3 安装在牢轮上的起重机当起重机回转的上部结构纵向轴线与底盘纵向轴线成900时,起重机
9、臂架下的车轮(轮胎)上或支腿上的总载荷应不小于起重机总童的15%。 GB/T 19924-25/ISO 4305: 1991 当起重机回转的上部结掏纵向轴线与底盘纵向轴线重合时,在制造商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底盘轻载端车轮(轮胎)或支腿上的总承载应不小于起重机总重的15%。在非工作区域内,则应不小于起重机总童的10%。除非在起重机上为操作者设有醒目的警示信息,否则均应满足起重机在车轮(轮胎)上的奋关限制。为了保证足够的后翻稳定性,警示信息应标明,要求活动支腿伸出的状态,3.4 非工作凤载荷时的稳定性(见ISQ4302) 制造商应规定起重机非工作状态时应采取的特殊预防措施,以及承受风载荷的工作极限。3
10、.5 稳定性的确定3.5.1 在表I与表2所规定的载荷条件r,P值应满足,在任何情况下起重机的倾翻力矩应不大于稳定力矩。3.5.2 稳定性应按起重机最不利的位置进行计算。此外,影响起重机稳定性的所有载荷z固定载荷、平衡重、附件等,均应取其最不利的数值和位置来考虑。3.5.3 不同型式起重机的倾翻线和计算稳定力矩相对的倾翻线见附录A.这些倾翻线只是示意,实际上它们取决于不同设计的特殊处理. GB/T 19924-2005/ISO 4305 ,199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流动式起重机的倾翻线注图A.l至图A.5只是示章图,实际上倾翻线取决于各自的设计。A.1 起重机支来在(轮胎)上A. 1. 1
11、 辛轮(轮胎)不带悬摆或悬架装置被锁定(见图A.l与图A.2)倾翻线是车轮着地点的连线。对于装有双后轴的底盘,应考虑以下两种情况zd 轮轴被固定或锁定时,用外轮胎的着地点3b) 轮轴安装在一个平衡梁上时,用平衡梁的输线。前轴后轴圄A.l叭/ 平葡票可摆喃的倾翻越平衡囊槌镇定的倾翻越固A.2 A. 1. 2 牢轮最架装置未锁定(见图A.3)倾翻线是悬架装置作用点的连线。A.2 起量机支来在外f申支腿上(见图A.4)GB/T 19924-2005/1504305,1991 固A.3倾翻线是支撑中心的连线,如除外伸支腿外,还存在秉性支撑面(如充气轮胎),则应考虑这些柔性支撑面。固A.4A.3 起重机支承在履带上(见图A.5)倾翻线是驱动轮轴心的连线和引导轮轴心的连线。JA干丰瑞i /儿/才/俨以-.,-.,-.,-.,-吁叭且固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