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57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0-2006 代替GBZ120-2002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2006-11甲03发布2007-0401实施咛1圭严、民主主来口巨三13主主三音庐发布GBz120一2006目次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 1 范围. .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总则-4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防
2、护要求5 放射性药物操作的一般放射防护要求6 临床核医学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附录A(资料性附录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核素的上限值. . . . . . . . 5 I GZ 120-2006 前言本标准第36章是强制性。本标准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50000 E 5050 000 皿50 注:日本表和表2、表3均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CIC即)第57号出版物;2)力H权活度=(计划的日操作最大活度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j操作性质修正因子场所分类I H 皿素毒性权重因子和不同操作4.3 供计算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性质的修正因
3、子分别见表2和表蚓-A-B-c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100 1 0.01 10 表40透渗一易一不-且一洗一洗清一清易一易特殊要求3)一般要求一般要求清洗及去污设备需要需要只需清洗设备注:I】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CICRP)第57号出版物。21仅指实验室。3)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检测4.5 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的通风橱,工作中应有足够风速(一般风速不小于1m/时,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屋脊,并酌情设有活性炭过滤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被度不应超过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限值。4.6 凡I类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单位应设有放射性污水池,以存放放射性污水直至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
4、排放。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2 GBZ 120-2006 4. 7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放射性废物应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固体废物如污染的针头、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应贮于不、泄漏、较牢固、井有合适屏蔽的容器内。放射性废物应及时按GBZ133进行处理。4.8 临床核医学诠断及治疗用工作场所(包括通道)应注意合理安排与布局。其布局应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物质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并且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4. 9 11白床核医学诊断用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
5、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放射防护设备。4. 10 临床核医学诊断用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雯检者专用厕所。_.,耐脱骂嘟嘟1乞观也加h5 放射性药物操作的一般放射防护- 0 , ,_ 5. 1 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使用前应有恰当屏蔽。5.2 装有放射性药物的5.3 操作放射性药物6 I临床核医学治疗的飞飞等伊噎与如&.lll嘀嘀摇摆-; 当防护措施。放射性药物进行气体或气溶胶放沉积的防护。的表面污染控制可在一般化学实、易于取放,每次染容器。容器在运种类、理化性质、活6. 1 使用治疗量发射射线放期姑药制陆踵嗷册费l嘴喔制区。,j贵资J患者床边1.5m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控制l区人
6、口处且辄-18871规定的电插嘴警告标志;除医务人员外,其他元关人员不得人内,患者也不应随便离开该区。6.2 配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己给药治疗的患者通过非放射性区域。6.3 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形态、特性和活度,确定临床核医学治疗病房的位置及其放射防护要求。病房应有防护栅栏,以控制已给药患者同其他人保持足够距离;必要时可采用附加屏敲防护措施。6.4 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应使用专用便器或者设有专用卫生间和浴室。6.5 住院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患者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作去污处理,并经表面污染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一般处理。6.6 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注射器、绷带和敷料,应作污染
7、物件处理或作放射性废物处理。6. 7 接受1311治疗的患者,应在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400MBq方可出院,以控制该患者家庭3 GBZ 120-2006 与公众成员可能受到的照射。6.8 对近期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外科手术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a.应尽可能推迟到患者体内放射性活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不需要放射防护时再作手术处理;b.进行手术的外科医师及护理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C.对手术后的手术间应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去污,对敷料、覆盖物等其他物件也应进行放射防护监测,无法去污时应作放射性废物处理。6.9 对近期接受过治疗量放射性药物的患者,其死后尸体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4 a.没有超
8、过附录A列出的放射性搜索上限值时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b.尸检应符合6.8关于外科手术处理的原则;C.尸检样品的病理检查,如所取组织样品含明显放射性,应待其衰变至无显著放射性时进行口GBZ 120一2006附录A(资料性附录)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户体含放射性核素的上限值A.l 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核素的上限值见表A.l。表A.1 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模素的上限值,MBq放射性核素解剖/防腐掩埋火化10 400 400 198 Au颗粒10 400 100 40 4000 4000 90y 200 2000 70 198 Au肢体400 400 10
9、0 32p 100 2000 30 B9Sr 50 2000 20 住:本表在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OCRP)第57号出版物5 COON-ONFN阁。华人民共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l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6 国出出版发行:人民卫生出版社(中继钱。10-67616688)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3区3号楼邮编:100078 网址:http:矿E-mail: 购书热线:010-67605754 010-65264830 印刷:北京新丰印刷厂经销:新华书店开本:880X 1230 字数.17千字版次:2007年5月第1版书号:14117. 101 定价:9.0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打击盗版举报电话:010-87613394 (凡属印装质量问题请与本社销售部联系退换)* 印张:1 2007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