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T 2286-2009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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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2286-2009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规程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cosmetics for import and export 2009-02-20发布2009-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Ij1=1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纯、席静、李小丽、陆健。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标准分享网免费下载SN/T 2286-2009 I SN/T 228

2、6-2009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化妆品(含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报检、抽样、检验检疫、合格评定、不合格品处置以及复验。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化妆品(含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检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

3、样通则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GB/T 7917 (所有部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T 7918 (所有部分)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 7919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生部)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化妆品cosmetics 是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3.2 成晶finished product 已完成所有生产加工过程,包括已完成销售包装过程的产品。3.3

4、 原料raw material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投入物。3.4 半成晶bulk product 已完成生产加工过程,未完成销售包装过程的产品。3.5 检验批inspection lot 以同一报检单的产品为一检验批。不同报检单中生产厂家相同、配方相同、加工工艺相同、生产批1 SN/T 2286-2009 次(或日期)相同的产品也可作为一个检验批。3.6 化妆品标签labeling of cosmetics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或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3. 7 格式版面format 化妆品标签上所有标示内容。3.8 符合性检验inspection of conformabili

5、ty 对化妆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检验。4 报检4.1 资料提供4.1.1 进口企业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有关要求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贸易合同/信用证、贸易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单证及以下文件: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书、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或授权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销售包装化妆品的中文标签样张及外文标签的翻译件。列入免税范围的,可免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的翻译件;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化妆品原料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非销售用的展品,需提供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测试用样

6、品,属于企业自行测试使用的,须提供企业出具的检测用的书面声明;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使用的,须提供由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用证明;非销售用个人携带、邮育化妆品,应提供不作为商业用途的书面保证;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单证。4.1.2 出口企业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有关要求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贸易合同/信用证、贸易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及以下文件: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可免予生产许可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除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原料清单及配比;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国家认可的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机构和功效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功效评价报告;销售包装

7、化妆品的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单证。4.2 资料审核4.2.1 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所附单证是否齐全;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和真实性。4.2.2 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理如下:2 报检单填写内容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的,应由报检人重新填写或者补充、更正后受理;单证不全、可能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单证齐全后受理;单证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报检的同时要求其补齐,在补齐所缺资料后,方可出证放行。标准分享网免费下载SN/T 2286-2009 5 抽样5.1 抽样要求5.1.1 抽样环境应清洁、干燥。样品、抽样用具、样品容器等都不得受到环境污染。5.1.2 抽样器

8、具和样品容器应清洁、干燥、元异味,样品容器应密封性良好。5.1.3 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在元菌环境下采用元菌技术采样。5.1.4 微生物、理化和感官检验的样品同时抽取时,应先抽取微生物检验样品,再抽取其他样品。5.1.5 在抽样过程中,应防止样品原有品质的改变,避免再次污染。5.1.6 所抽取的样品按规定进行标记。5.1.7 抽样过程做好相关记录。5.2 抽样方案5.2.1 抽样原则按随机抽取原则,从检验批中抽取规定件数的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满足检验、复检和备查用。5.2.2 化妆品分类将化妆品分成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口腔用化妆品、特殊功能化妆品和香水6类。5.2.3 成晶5.2.

9、3.1 一般情况的抽样对每一检验批的产品进行分类,依据以下规则抽取样品:a) 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口腔用化妆品、特殊功能化妆品:各类别化妆品按品种抽样,每个品种至少抽取最小包装产品数为3N,其中N按表1抽样方案一确定。表1抽样方案一报检件数/件N/件10001 7 b) 香水类的化妆品:每个品种至少抽取最小包装产品数为2N,其中N按表2抽样方案二确定。表2抽样方案二报检件数/件N/件10001 4 5.2.3.2 特殊情况的抽样对进出口品种多、价植高、数量少、单个包装净含量少的特殊情况,按类别抽样,每类至少抽取1个品种,品种的确定按照以下顺序。所确定的抽样品种按5.2.3.1规

10、定抽样,在满足检验和留样需要的前提下,可酌情减少或增加取样份数。第一次进出口的品种;过去曾经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进出口数量较大的品种;有过进出口记录但未抽样检验过的品种。3 SN/T 2286-2009 5.2.4 半成晶、原料按参照GB/T6678、GB/T6679和GB/T6680进行。5.3 抽样凭证检验检疫人员抽样时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抽/采样凭证,凭证应有检验检疫人员和货主双方签名,并加盖检验检疫印章。5.4 样晶保存5.4.1 样品储存的温度、温度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要求,防止样品受潮、霉变、虫蛙、腐败、变质。样品保留应不改变其形态、特征。5.4.2 对保存的样品应造册登

11、记,标明报检号、报检单位、样品名称、样品数量、留样时间等。5.4.3 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和备查的需要。5.4.4 一般情况下,合格化妆品样品保存至证书发出后3个月;不合格化妆品样品保存至证书发出后6个月。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还应保存至案件结束,原则上样品留存时间不低于索赔有效期。样品留存期限不超过产品的保质截止日期。6 检验检疫6.1 检验检疫依据6.1.1 进口6.1.1.1 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包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6.1.1.2 中国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6.1.1.3 参考国际或相关国家的标准

12、。6.1.1.4 严于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外贸信用证或合同列明的要求(企业申请按外贸信用证或合同列明的要求进行评判时适用)。6.1.2 出口6.1.2.1 进口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6.1.2.2 中国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6.1.2.3 严于进口国或地区规定的外贸信用证或出口合同列明的要求。6.1.2.4 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6.2 现场监督检验6.2.1 检查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标记及号码、批次、数/重量等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6.2.2 检查化妆品外包装是否完整、清洁、元破损、元污染、元发霉、元水湿现象。吱头、标记是否正确、清晰。内包

13、装材料是否元毒和清洁。属于危险品的出口化妆品运输包装,应检查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6.2.3 核查贮存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元同时存放有毒有害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产品是否按品种、批次整齐堆放。6.2.4 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做好现场监督检验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确认。6.3 感冒检验各类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色泽、气味等感官性状。检验样品的色泽、气味是否正常,有元异物,有元霉变现象。液体样品有元沉淀成分及浑浊变质现象,粉状样品有元水湿、结块现象。6.4 理化检验各类产品的pH植、耐热、耐寒等理化指标按照相应产品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6.5 卫生化学检验铅、隶

14、、呻、甲醇检验按GB/T7917执行。其他禁、限用物质检验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4 标准分享网免费下载SN/T 2286-2009 的方法,或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指定的方法测定。6.6 微生物检验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及绿服杆菌检验按GB/T7918执行。霉菌与酵母菌总数检验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执行。其他微生物检验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或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指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 7 安全性检验按GB7919执行。6.8 检疫按照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6.9 标签检验6.9.1 标签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验。6.9.2 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按

15、照GB5296.3和GB7916及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执行。6.9.3 出口化妆品标签检验按照进口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执行。7 合格i平定7.1 检验检疫结果判定7.1.1 现场监督检验判定现场监督检验发现产品货证不符,包装严重破损、渗漏及污染,元生产日期或保质期(或保存期)、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化妆品,可以直接判定不合格,不再实施实验室检验。7.1.2 感冒检验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化妆品可做出不合格的判定:色泽、气味异常;有异物;有霉变现象;液体样品出现异常分层、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有水湿、结块现象等。7.1.3 理化检验判定pH 植、耐热、耐寒等理化指标不符合相应产

16、品标准要求者可做出不合格的判定。7.1.4 卫生化学检验判定各项卫生化学指标检验结果均符合检验依据的,判定为合格。各项卫生化学指标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检验依据的,判定为不合格。7.1.5 微生物检验判定各项微生物指标检验结果均符合检验依据的,判定为合格。各项微生物指标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检验依据的,判定为不合格。7.1.6 安全性检验判定安全性检验结果均符合检验依据的,判定为合格。安全性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检验依据的,判定为不合格。7.1.7 检疫结果判定检疫结果均符合检疫依据的,判定为合格。检疫结果不符合检疫依据的,判定为不合格。7. 1.8 标签检验判定7. 1.8. 1 进口化妆品

17、成品标签格式版面及符合性检验符合我国法规标准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7. 1.8.2 出口化妆品成品标签格式版面及符合性检验符合进口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7.2 综合评定7.2.1 根据单证资料审核、现场监督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检疫、标签检验等结果,对进出口化5 SN/T 2286-2009 妆品合格与否做出综合评定。7.2.2 经检验检疫,7.2.1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均符合6.1检验检疫依据规定要求,判定为合格,准予出口或进口;否则判定为不合格。8 不合格晶处置8. 1 不合格进口化妆品处置8. 1. 1 不合格检验项目涉及安全、卫

18、生、健康、环境保护的,应责令当事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销毁或退货。8. 1.2 不合格检验项目不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允许销售、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或退货处理。8. 1.3 检疫不合格的,按检疫有关规定处理。8. 1.4 销毁或退货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可延期30天:其他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可延期30天。8.1.5 执行处理后企业应及时将有关证明资料(如:退货证明

19、、销毁或改作他用证明等)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归档。8.2 不合格出口化妆品处置8.2. 1 不合格检验项目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不予出口。8.2.2 不合格检验项目不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技术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口;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或超过处理期限的,不准出口。8.2.3 检疫不合格的,按检疫有关规定处理。9 复验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执行。6 标准分享网免费下载白CON-NNH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规程SN/T 2286-2009 沃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沃印张o.75 字数13千字2009年5月第一次印刷开本880X 1230 1/16 2009年5月第一版印数1-2000定价16.00元沃书号:155066. 2-19669 SN/T 228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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