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9.260.20 K 35 道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304-201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Safety guide for explosion protection in explosive hazardous areas 2012-12-31发布2013-06-01实施r?!飞何宫附:2沪J时平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29304-2012 目次前言.1 引言.11 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对危险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要求6 危险场所划分及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规定7 设备
2、、防护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8 确定设备类别及其保护级别的准则9 设备、防护系统设计和结构的防爆安全基本要求.8 10 检验和评定.16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主要符合性基础标准.17 附录B(规范性附录)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原则 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11类、皿类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原则.21 附录D(资料性附录)矿井危险环境条件分级概念及其设备和防护系统的选择.22 附录E(规范性附录)改进潜在爆炸性环境危及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特殊要求.24 附录F(规范性附录)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的警示标志.26 GB/T 29304一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
3、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参考了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技术内容上参考了欧洲防爆指令的相关内容。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z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方永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4、、深圳市锦铭科技有限公司、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王军、张刚、徐建平、刘恒云、付淑玲、李斌、王云生、李书朝。本标准参加起草人z张汝鸿、信长瑜、黄双虎、郑振晓、吴旭东。GB/T 29304-2012 sl 肯闰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实现在人、爆炸危险场所和防爆设备、防护系统之间的安全总水平得到最佳平衡,使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的风险,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特别是要格外保护场所中的人员免遭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和系统所产生的危害。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要求,以及爆炸危险场所
5、用设备和防护系统共性安全要求,具体产品和危险场所防爆安全要求由防爆设备的专业标准规定,两者配合使用。本标准由以必备安全要素为技术主体的正文和列有主要符合性标准的规范性附录A构成,其正文与规范性附录A的关系是要求与符合、被认可的关系。随着技术的日益进步,附录A的内容将相应补充和完善。本标准仅提出防爆安全必备要素中的数据、限值或允许值、技术要求及防范措施等共性的原则要求,而具体详尽的要求和措施在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的主要符合性标准中补充、完善。共性必备安全要素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措施等由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的主要符合性基础标准规定。根据实际需求,符合性标准在不降低防爆安全的总体水平条件下,只要科学
6、、适当、合理,规范性附录A中列入的符合性标准可以增减。E GB/T 29304-201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1 范围1. 1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包括各类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要求。1. 2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工人)安全保护,以及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统。可作为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以及各类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防爆安全内容的结构基础,和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和使用的技
7、术基础。1. 3 拟在爆炸危险场所之外使用,但是对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有关联或者对安全功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亦包含在本标准范围之内。1.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爆炸危险场所的业主应遵循本标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1.5 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本标准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
8、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特殊要求应在相应专业标准中具体化,并通过相应的论证、验证,补充技术数据加以规定。1. 6 本标准暂不适用于下列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该环境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爆炸危险完全是由于爆炸性材料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那些设备和防护系统;医学环境的医用设备;由物质与大气中除氧气外的其他氧化剂反应产生的爆炸或者由其他危险反应或非大气条件产生爆炸的场所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 2900.35 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用设备(GB/T2900. 35-2008, IEC 60050-426: 2008 , IDT) GB 3836. 1 爆炸性环境第l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IEC 60079-0:2007 , 如10m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1月25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3月1日起施行)3 术语和定义GB/T 2900. 35和GB3836. 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GB/T 29304-2012 3. 1 爆炸性环境explosive atm
10、ospheres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播至整个未燃混合物的环境。3.2 危险场所hazardous areas 爆炸性环境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3.3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equipment for use抽出iveatmospheres 单独或组合使用在爆炸性环境、能防止由于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而引起爆炸的电气防爆设备和非电气防爆设备的总称。例如够在能量的产生、传输、储存、测量、控制、转换和/或材料处理环节,由于自身的潜在点燃源可能引起爆炸的机械、器械、固定式或移动式装置、控制单元
11、、仪器及探测或防护系统等。3.4 爆炸性环境用防护系统protective systems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防护系统系指一些设计单元,能够立即停止刚发壁的爆炸,和/或限制爆炸火焰和爆炸压力的有效范围。防护系统可以装配到设备上.或作为自主系统单油投放市场。3.5 爆炸性环境用元件components fr use n explosive atmospheres 指对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至关重要阳,无自主功能的任一器件。3.6 设备类别和保护级别叫uipmentgroups and protection level 3.6. 1 设备类别equ
12、ipment groups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根据适用的爆炸性环境分为I类、H类和III类。I类设备:)ij于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的设备;E类设备:用于除煤矿瓦斯气体之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的设备;皿类设备z用于除煤矿以外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的设备。注1:II类和皿类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环境的种类或特性可进一步再细分类/注2:设备和防护系统可设计用于某一特定爆炸环挠。在此情况下,应相应地做出标记。3.6.2 设备保护级别equipment p刚出titmlevel; EPL 根据设备成为点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及煤矿甲皖爆炸性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
13、级别。注z确定所需设备的保护级别(EPU见第8章。3.7 规定用途intended use 根据设备的类别和级别,并考虑制造商提供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安全运行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使用设备、防护系统和1.3规定的装置。3.8 工作设备working equipment 工作中使用的任何器械、设备、工具或装置。2 G/T 29304-2012 3.9 使用工作设备use of working equipment 与工作设备有关的任何活动,例如对设备的启动、停止,使用、搬运、修理、改造、维护、养护,尤其包括清洁。4 总则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最低要求,以及各类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
14、统,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评定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注z在实际应用中,可将本标准中的必备安全要素,结合各类危险场所或产品的特点,补充相应数据、规定和专用要求。列入附录A中的标准是爆炸危险场所设备、防护系统,爆炸龟险评定等防爆安全方面的主要符合性基础标准,本标准与其共同构成爆炸危险场所必备防爆安全要素。/ 5 对危险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要求5. 1 概述/ / 本章是对业主责任的最低要求。注:本章的要求对烧矿危险场所除外.煤矿危险场所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法?非法规要求进行,如:国家煤矿安全规程。5.2 爆炸预防和爆炸防护为了预防爆炸和提供爆炸防护,业主应按优先顺序和F列基本原则.采取与业务活动
15、相适用的技术和/或组织措施:一一预防形成爆炸性环境,或者业务活动性质不允许形成爆样性环境:-避免点燃爆炸性环境;减少(潜在)爆炸对T作人员皑康和安全的影响。如果需要,这些措施应加入和/或补充其他防止爆炸传播的措施,并且应定期及在发生显著变化时对这些措施进行核查和评定。5.3 爆炸危险评定5.3.1 至少应从下列方面考虑,对爆炸性环境造成的特定危险进行评定:一一爆炸性环境出现的可能性皮持续的时间;所有点燃源出现、激活和成为有效点燃耀的可能件:一一设备、使用的物质、操作方法及其相互作用;一一预计的影响范围规模。应全面评定爆炸危险。5.3.2 进行爆炸危险评定时,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或通过通孔与
16、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连接的地方,应予以考虑。5.4 通用责任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危险评定的基本原则及5.2提出的原则,业主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一一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量可能危及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地方,工作环境应能保证3 GB/T 29304-2012 工作安全进行;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量可能危及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要按照危险评定的要求,通过采用适当的技术措施,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现场时有适当的安全监控。5.5 合作责任同一工作场所有不同企业的工作人员时,每个业主应对其负责范围内的所有事务负责。在每个业主的独立责任不产生冲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
17、律和/或实际情况,负责工作场所的业主应协调执行与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所有措施,并应在5.7规定的防爆安全文件中列出协调的目标,以及执行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5.6 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5.6.1 应按附录B的要求,把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进行分区。5.6.2 应保证5.6.1涉及的场所达到附录E和附录C规定的最低要求。5.6.3 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量可能危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场所,需要时应按附录F的要求,在人口处做出标志。适用时,还可设置针对危险场所分区范围的标识,以及包含危险场所相关防爆安全检验信息(如检验频次间隔、检验机构等)的现场检验标志。5. 7 防爆安全文件为了执行5.
18、4规定的责任,业主应保证制定文件(以下称为防爆安全文件)并及时更新。防爆安全文件应详细阐明:一一己确定和评定过的爆炸危险;一一为满足本标准的要求采取的完善的措施;按照附录B分区的场所;一一一附录E和附录C提出的最低要求适用的场所;一一一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包括报警装置,充分考虑安全进行设计、操作和维护:一一对安全使用工作设备进行的安排。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制定防爆安全文件,并在工作场所、工作设备、或工作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扩建或改造时,对文件进行修订。制、修订防爆安全文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获得授权。业主可将已有的爆炸危险评定文件或其他法律法规下的等效报告合并加入新制定的防爆安全文件中。5.8
19、对工作设备和工作场所的特殊要求5.8. 1 已经使用,或在本标准实施前首次投入企业或工程使用的、用于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场所的工作设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如果没有其他标准适用或者仅有部分适用,应符合附录E规定的最低要求。5.8.2 在本标准实施之后首次在企业或工程上使用的、用于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场所的工作设备,应符合附录E和附录C规定的最低要求。5.8.3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首次启用的、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车间),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5.8.4 在本标准实施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车间),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五年之内,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
20、。5.8.5 本标准实施之后,对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进行的任何改造、扩建或重建,业主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这些工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GB/T 29304-2012 6 危险场所划分及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规定6. 1 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原则见附录BoH类、皿类设备和防护系统适用于这类爆炸危险场所,其选型原则见附录C。6.2 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的危险场所对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的危险场所要求,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应按国家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矿井危险环境条件分级
21、概念及I类设备和防护系统的选择方法参见附录D。7 设备、防护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7. 1 一般要求7. 1. 1 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应按本标准制造,以保证设备、防护系统和1.3规定适用于本标准的装置,并在规定用途上能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在此条件下,只有不危及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在一定情况下不危及家畜和财产的安全时,方可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7. 1. 2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设计以及危险场所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和修理(包括改造) 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涉及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适当的、经常性的防爆专业培训。7. 1. 3 适用于本标准的设备、防护系统和1.3规定
22、的装置,在考虑到它们的规定用途时,应满足第9章规定的适用于它们的基本安全要求,并应标示防爆合格证书编号。7. 1. 4 设备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遇到特殊环境或运行条件,则在特殊条件下也应符合本标准。7.1.5 设备应承受预计会出现的诸如静态或动态负载、液体或气体作用、热或特殊气候等引起危险的物理和化学作用,而不造成危险。7. 1. 6 制造设备时,只允许使用能够承受在按设计规定用途使用时所出现的如老化、腐蚀、辐射等物理和化学影响的材料。7. 1. 7 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人类工效学的结构,以减轻劳动强度和便于使用,并能预防危险。7.2 电气危险防护7.2.1 可以采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
23、接触保护技术、间接接触保护技术等,对电气设备按设计用途使用时由于电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为保证正常运行和防止由于电流的直接作用造成的危险,电气设备应有足够的绝缘电阻、介电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电气绝缘性能。7.2.2 在基本绝缘损坏,有可能产生故障接触电压的危险时,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7.2.3 电气设备应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电气设备应有接地保护(必要时应进行等电位联结).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加强绝缘等防护措施。有特殊安全要求的除外。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世漏电流或类似作用可能会发生危害的部位,
24、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并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5 GB/T 29304-2012 7.2.4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或相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振动等电的和非电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由于过载、冲击、压力、潮湿、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7.3 非电气危险防护和机械危险防护7.3. 1 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7.3.2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飞甩造成的危害,以及避免液体、气体溢出造成的危害。7.4 电气联接和机
25、械联接7.4. 1 电气设备应设置电源联接装置。电拥线中的结f黄鲤合绝缘线芯只能与专用的接地端子联接。电源线应采用螺钉、螺母或军效件进行联接,并由专门固定装置定位7.4.2 凡因失效而可能有损于安全设计用途使用的紧固件,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机械应力。用金属材料制造的螺纹联接件不允许采用易蠕变的金属材料,传递接触压力的电气联接螺钉应旋入金属中。7.4.3 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n7.4.4 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和/噶凯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导体等应可靠锁定。使用中发热、松动、位移或其他变动应保持在允坤的范围内,并能单受电、热、机械的山力。7.5 运行危险防协7
26、.5. 1 设备运行时,可采用如胁护罩、防护街豆豆排屑装置等专门防止物件或部件以及作业M的碎屑、粉尘等飞甩出去的技术手段,但向踵免宫们可能带来的撞击、摩擦、静电等方刽危险。7.5.2 应采用平衡、减振、隔庐、消声、导声等技术,降低设备振动手u噪声,使其控制值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情况下尽吁能低。7.5.3 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设备灼热或低温造成的危害,防止危险热辐射J7.5.4 为了应用设备而装入其内的有苦粉、蒸气或气体,或者在r作过程产生的这类勘质,应将其可靠地密封起来或排出,不能造成危险。7.6 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非7.6. 1 适用时,电气设备的电源应能通、断或控制,使其有最大限度的安全性
27、a7.6.2 控制装置和联锁机构应具有危险防护功能。7.6.3 下列情况,在设备或现场应装谩电源线路应急切断装置z一一在危险情况下,操作开关不能快速和元危险地切断p有数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存在,且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快速和无危险的操作开关来切断;一一通过切断某个单元会出现附带的危险;一一一从控制台上不能全面监视的电气设备。8 确定设备类别及其保护级别的准则8. 1 1类设备8. 1. 1 Ma级所包含的设备其设计以及必要时配置特殊附加保护措施,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运行,并能保证具有很高的保护级别。6 、e GB/T 29304-2012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煤矿井下和有煤矿瓦斯气体和/
28、或可燃性煤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上。该级别的设备要求在爆炸性环境出现时,即使在设备出现罕见的故障情况下仍能保持其功能,其保护措施应达到z一一一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需的保护级别;或者一一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l. 1的附加要求。8.1.2 Mb级所包含的设备其设计应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具有高的保护级别。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煤矿井下和可能有煤矿瓦斯气体和/或可燃性煤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上。该级别的设备计划在爆炸性环境出现时停机。在正常运行和更加严酷的运行条件下,元其是粗暴搬运相环境条件改变时,
29、该级别设备的保护措施仍能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毛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L 2提到的附加要求。8.2 n类设备8.2.1 Ga级所包含的设备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敖发挥功能,并能保证具有很高的保护提别。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爆炸气体、蒸气、薄雾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连续出现、长期存在战频贺出现的爆炸性环境。该级别的设备!在保证规定水乎的保护级别,即使是在位品出现罕见故障的情况下,仍能保证所要求的保护级别,其保护措施应达到二一一一种保护措施失效时,圭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的施提供必雯的保护级别;或一占一一当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应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本级别设备成符合9.3.2.1 1)捉到
30、的附加要求。8.2.2 Gb级所包含的设备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保证具有高的保护级别。该级别的设备用于可能出现气体、蒸气、薄雾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爆炸性环境。该级别的设备,即使在通常必需考虑的频繁出现的干扰或设备故障情况下,也应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2.2中提到的酣如要求。8.2.3 Gc级所包含的设备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保证具有一般的保护级别。该级别的设备用于不可能出现,即使出现也是偶尔出现或短时间存在的蒸气、薄雾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爆炸性环境。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在正常运行时必要的保护级别。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
31、.2.3中提到的附加要求。8.3 m类设备8.3.1 Da级所包含的设备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保证具有很高的保护级别。7 GB/T 29304-2012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连续出现、长期存在或频繁出现的爆炸性环境。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规定水平的保护级别,即使是在设备出现罕见故障的情况下仍能保证所要求的保护级别,其保护措施应达到:一一一个防爆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防爆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保护级别;或者一一当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所要求的保护级别。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3.1中提到的附加要求。8.3.2 Db级所包含的
32、设备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高的保护级别。该级别的设备用于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爆炸性环境。该级别的设备,即使在通常必需考虑的频繁出现的干扰或设备故障情况下,也应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3.2中提到的附加要求。8.3.3 Dc级所包含的设备其设计应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一般的保护级别。该级别的设备用于不可能出现,即使出现也是偶尔出现或短时间存在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爆炸性环境。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在正常运行时必要的保护级别。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3.3中提到的附加要求。9 设备、防护系统设
33、计和结构的防爆安全基本要求9. 1 概述本章旨在说明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设备和防护系统保持正常功能和防爆安全的设计和结构的基本要求。由于技术知识更新迅速,应予以重视并尽快加以采用。对于1.3所指的装置,仅在它们毕爆炸危险有关的安全可靠功能和运行需要时,应考虑这些基本要求。9.2 对于设备和防妒系统的共同要求9.2. 1 总体要求9.2. 1. 1 整体防爆安全原则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应从整体防爆安全的观点考虑并设计。因此,制造商应采取措施,做到z一一首先,如果可能,防止设备和防护系统自身产生或释放可燃性物质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一一考-虑每一电气和非电气点燃源的性质,防止点燃爆炸
34、性环境;一一如果仍然发生爆炸,能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人员、财产安全时,立即阻止爆炸和/或将爆炸火焰和爆炸压力限制在足够安全的水平之内。9.2. 1. 2 可能存在的故障危险排除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在对可能存在的运行故障进行适当分析之后进行,以期尽可能地排除危险状况。应考虑任何能合理地预先采取措施以防止错误使用的情况。8 唱, GB/T 29304-2012 9.2. 1.3 特殊检查和维护条件有特殊检查和维护条件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和制造时应考虑这些条件。9.2.1.4 周围区域条件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结构,应能与实际的或可预见的周围区域条件相适应。9.2. 1.5 标志所有设备和防
35、护系统应设置清晰、准确、持久的标志,标志内容应使用中文,至少应包含下列各项:一一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一-防爆合格证号;一设备型号规格:序列号,如果有;二一一制造年月;防爆标志,以及设备类别和组别、级别符号;一一一对I类设备,用字母M表示设备的保护级别;对E类设备,用字母G表示设备的保护级别(由气体、蒸气或薄雾形成的爆炸性环境);对皿类设备,用字母D表示设备的保护级别(由可燃性粉尘引起的爆炸性环境)。注g设备防爆型式的标志及要求详见GB3836. 1-2010第29章。此外,需要时,在设备和防护系统上应标出对其安全使用至关重要的一切信息。9.2. 1. 6 说明书9. 2. 1. 6. 1 所有
36、设备和防护系统应附有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详细内容:设备和防护系统上所标志信息的简要说明,以及便于设备维护的其他信息(如进口商、修理商的地址等h二-安全说明书,包括下列内容:.投入运行;.使用;.组装和拆卸;.维护(运行和紧急修理); .安装;.调试;必要时,说明泄压装置前面的危险区域;一-一必要时,培训要求;一二对某一特定级别的设备或防护系统能否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在预定场所安全使用有疑问时,能够做出决定的详细说明;一电气参数、压力参数、最高表面温度和其他限值;一-必要时,特殊使用条件,包括经验证明可能误用的详细情况;一二必要时,设备或防护系统可能配置的工具的基本特性参数。9.2. 1.6.2
37、 说明书应由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国内的授权代表以中文起草。对进口设备,在投入使用时,所有设备和防护系统应附有中文的说明书/译本,同时附有说明书原语种的文本。译本应由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国内的授权代表,或是将设备或防护系统引人中国的人员翻译。9 GBjT 29304-2012 可偏离该要求的一种方式是,对于由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国内的授权代表雇用的专业人员使用的维护说明书,可用该人员懂得的文字起草。9.2. 1.6.3 说明书中应包括:设备或防护系统投入使用、维护、检查、正确操作的核查,及适用时维修所需的图纸和示意图,以及所有有用的说明,特别是与安全有关的说明。9.2. 1. 6. 4 设备或防护系统的宣传
38、资料不得与安全方面的说明矛盾。9.2.2 材料选择9.2.2. 1 考虑到可预见的运行应力,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制造材料应不能引起爆炸。9.2.2.2 在制造商规定的运行条件范围内,所使用的材料和潜在爆炸环境的组成成分之间一定不能发生反应,损害防爆性能。9.2.2.3 各种材料的选择应保证z材料特性以及它们与其他材料组合的兼容性的可预见变化,不会降低所提供的保护级别;尤其是应认真考虑材料的耐腐蚀性、酣磨性、导电率、冲击强度、抗老化和温度变化的影响。9.2.3 设计和结拘9.2.3. 1 概述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相结构,应认真考虑防爆方面的技术知识句以使它们在可预见的寿命周期内安全地运行。9.2.3
39、.2 装配到设备和防护系统上或用作其替换件的元件装配刊设各和防护系绕上或用作其替模件的元件,其设计和结构理使它们在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安装后,能发挥防爆方面的去全功能。9.2.3.3 密封结构和防泄漏对于可能择放可燃性气体战粉/l的设备.只要有可能山仅使用街封结悔。如果设备h有开口或非密封接合面,其设计应尽可能使出现的气体或粉尘不会庄设备外部形成爆炸性环境。对于物料进入或引出点的设计和结构,在加注或排空时要尽可能限制可燃性物质的逸出。9.2.3.4 粉尘沉积对于拟用在粉尘场所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其设计应使沉积在其表面的粉尘不被引燃。总之,可能产生粉尘沉积的地方应限制粉尘玩积。设备和防护系统应易于清
40、扫。设备部件的表面温度应保持显著低于沉积粉尘的引燃温度。应考虑沉积粉尘的厚度,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度以防热量积聚。9.2.3.5 附加保护措施必要时,可能承受某种外部应力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应配备附加保护措施。设备应能承受相应应力,而不会对防爆性能产生不利影响。9.2.3.6 -安全开启如果设备和防护系统位于外壳或密闭的容器内,而外壳和容器又是防爆措施的一部分,则应仅用专用工具或适当的保护措施才能开启外壳或容器。10 4 GB/T 29304-2012 9.2.3.7 对其他危害的防护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使之能够:a) 避免直接或间接接触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其他伤害;b) 确保可接触
41、部件不会产生能造成危险的表面温度或造成危险的辐射;c) 消除经验证实的各种非电气危险;d) 确保可预见的过载条件不会造成危险情况。注z对于设备和防护系统而言,本款提及的各种危险口I能全部或部分被包含在其他相关标准中。9.2.3.8 设备的过载应在设计阶段,通过采取综合的测量调节和控制装置等措施,如过流切断开关、限温装置、差压开关、流量计、延时继电器、超速监视保护器和/或类似的监控装置.防止设备出现有危险的过载。9.2.3.9 隔爆外壳系统如果把能够引燃爆炸性环境的部件放置在一外壳内,则应采取措施确保外壳能够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爆炸产生的压力,并阻止爆炸传播到外壳周围的爆炸性环境中。9.2.4
42、潜在引燃源9.2.4.1 不同引燃源引起的危险不应产生诸如火花、火如、l也弧.在面高温、J革能、光和1肘电磁波平洁白:rJl燃源,以及其他引燃源。9.2.4.2 静电引起的危险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能够引起危险放电的静电电衔。9.2.4.3 杂散电流和漏电电流引起的草险应防止设备导电性部件上产生的杂散电流和漏电电流引起的危险,它们可导致诸如能诱发引燃的危险性腐蚀、表面过热或火花的产生。9.2.4.4 过热引起的危险旋转过程中物料和部件之间相互接触,或费外物理人引起摩擦或冲击产生过热,这一点在设计阶段应尽可能预防。9.2.4.5 压力补偿运行引起的危险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或配备一体的测量、控制和调
43、节装置,应使它们产生的压力补偿不会引起可能导致引燃的冲击波或加压作用。9.2.4.6 雷电引起的危险需要时,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雷电对设备和防护系统造成危险。9.2.5 外部影晌引起的危险9.2.5.1 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结构,应使之能够充分安全地发挥预期功效,即使在环境条件改变以及出现额外电压、湿度、振动、污染和其他外部影响时,考虑到制造商确定的运行条件限值也能达到要求。11 GB/T 29304一20129.2.5.2 采用的设备部件应适合于预定的机械应力和热应力,并且能够承受已有的或可预见的腐蚀性物质的腐蚀。9.2.6 有关安全装置的要求9.2.6.1 通则安全装置应不依赖于任何运行所
44、需的测量或控制装置独立起作用。当安全装置出现故障时,应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尽可能迅速地检查出故障,确保危险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极小。电路一般要采用自动防止故障(失效保护)原理。与安全有关的开关一般不能经过中间软件指令,应直接起动相关控制装置。9.2.6.2 安全装置失效在安全装置万一失效的情况下,设备和/或防护系统仍应尽可能保证安全可靠。9.2.6.3 紧急停机控制器安全装置的紧急停机控制器应尽可能配有再起动锁定器。只有在人为重新设置再起动锁定器后,新的起动命令才可能对正常运行起作用。9.2.6.4 控制和显示元件当使用控制和显示元件时,其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在涉及爆炸危险方面能够获得最高可能的
45、运行安全级别。9.2.6.5 对有防爆测量功能的装置的要求与爆炸危险环境用设备有关、有测量功能的装置,其设计和结构应能够适应于可预见的运行要求和特殊的使用条件。9.2.6.6 对测量功能装置的检查当需要时,应能够栓查有测量功能装置的读数精确度和适用性。9.2.6.7 测量功能装置的设计有测量功能的装置设计时应设定一个安全系数,在特别考虑到安装后的运行条件和测量系统可能的偏差后,这一安全系数应确保报警阔值远远离开在该环境已记录的爆炸和/或引燃极限值。9.2.6.8 软件引起的危险设计软件控制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安全装置时,应特别考虑程序故障引起的危险。9.2.7 与系统有关的整体安全要求9.2.7
46、. 1 安装在自动工序(自动线)上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对于安装在自动工序(自动线)上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当偏离预定运行条件时,应还能够用于动方式实现停机,前提是这种方式不会损害安全性能。9.2.7.2 启动紧急停机系统当紧急停机系统启动时,应尽可能快而且安全地分散积聚的能量或是将能量隔离,使之不再构成12 GBjT 29304-2012 危险。这项要求不适用于电化学形式贮存的能量。9.2.7.3 动力故障引起的危险在出现动力故障情况下,设备和防护系统能引起额外危险扩散时,应不依靠其他装置能使它们保持安全运行状态。9.2.7.4 连接引起的危害设备和防护系统应装配合适的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当设备和防护
47、系统拟与其他设备和防护系统组合使用时,接口应安全可靠。9.2.7.5 作为设备部件的报警装置的安装当设备或防护系统装配探测或报警装置,用以监控是否出现爆炸性环境时,应提供必要的说明,以使它们能够安装在合适的位置。9.3 对设备的补充要求9.3. 1 对I类设备的要求9.3. 1. 1 对I类Ma级设备的要求9.3.1.1.1 即使在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情况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使引燃源不会成为有效引燃源。设备应提供保护措施,以使:一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需的保护级别F或者-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所要求的保护级别。需要时,设备应配备附加的特殊保护措施。爆炸
48、性环境出现时设备应仍然保持其功能。9.3.1.1.2 必要时,设备的结构应防止粉尘进入。9. 3. 1. 1. 3 设备部件的表面温度应保持明显低于可预见的空气/粉尘氓合物的引燃温度,防止剖燃悬浮的粉尘。9.3.1.1.4 设备的设计应使可能成为寻|燃源的设备部件,只有在不起作用时或者仅在本质安全条件下才能开启。当不可能使设备部件处于不起作用的状态时,制造商应在设备的开启部件上加贴警告标志。必要时,设备应配备适当的附加联锁系统。9.3.1.2 对I类Mb级设备的要求9.3. 1.2. 1 设备配备的保护措施应保证,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和更加严酷的运行条件下,尤其是粗暴操作和环境条件改变时,引燃摞不会成为有效引燃源。在爆炸性环境出现时设备需要停机。9.3.1.2.2 设备的设计应使可能成为引燃源的设备部件,只有在不起作用时或者通过适当的联锁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