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208-2000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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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DB34/T 208-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或产品原料)生产过程产地环境标准,肥料使用准则、农药使用准则、饲料使用准则、兽药使用准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或原料)产地和生产。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1992

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 GB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9173-19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6274-1986 肥料术语及其定义 GB13078-1991 饲料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无公害农产品 系指在良好的生产环境条件下,农产品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在安全允许限量内,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生产、加工的、无污染、安全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的总称。包括粮食、食用油料、蔬菜、果品、茶叶、食用菌、蜂蜜、

3、畜禽产品、养殖的水生动植物和野生天然食品等。 4 产地环境标准 4.1 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见表 1) DB34/T208-2000 表 1 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氯化物 mg/L 250 2 氰化物 mg/L 0.5 3 氟化物 mg/L 3.0 4 总汞 mg/L 0.001 5 总砷 mg/L 水作 0.05 旱作 0.1 蔬菜 0.05 6 总铅 mg/L 0.10 7 总镉 mg/L 0.005 8 铬(六价) mg/L 0.1 9 石油类 mg/L 水作 5.0 旱作 10 蔬菜 1.0 10 PH 5.5-8.5 4.2 渔业水质标准(见表 2) 表 2

4、渔业水质标准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色、臭、味 不得使鱼虾带有异色、异臭、异味 2 总大肠杆菌(个/L ) 5000 3 凯氏氮 mg/L 0.054 石油类 mg/L 0.05 5 汞 mg/L 0.001 6 砷 mg/L 0.057 铅 mg/L 0.058 镉 mg/L 0.005 9 铬(六价) mg/L 0.1 10 马拉硫磷 mg/L 0.005 11 乐果 mg/L 0.1 12 甲基对硫磷 mg/L 0.005 13 五氯酚钠 mg/L 0.01 14 PH 值 6.5-8.5 4.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见表 3) 表 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mg/kg) PH 值 项

5、目 6.5 6.5-7.5 7.5 镉 mg/kg 0.30 0.30 0.60 汞 mg/kg 0.30 0.50 1.0 30 25 20 砷 水田 mg/kg 旱地 mg/kg 40 30 25 50 100 100 铜 农田等 mg/kg 果园 mg/kg 150 200 200 DB34/T208-2000 PH 值 项 目 6.5 6.5-7.5 7.5 铅 mg/kg 250 300 350 250 300 350 铬 水田 mg/kg 旱地 mg/kg 150 200 250 锌 mg/kg 200 250 300 镍 mg/kg 40 50 60 六六六 mg/kg 0.50

6、 滴滴滴(DDT ) mg/kg 0.504.4 空气质量标准(见表 4) 表 4 空气质量标准( mg/m3) 指 标 项 目 日 平 均 1小时平均 单 位 总悬浮颗粒物 TSP 0.30二氧化硫SO2 0.15 0.05 氮氧化物NOX 0.10 0.15mg/m3 (标准状态) 氟化物F- 10 g/(dm2d) 铅 季平均 1.50 mg/m3(标准状态) 4.5 畜禽饮用水质量标准(见表 5) 表 5 畜禽饮用水质量标准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氯化物 mg/L 250 2 总氰化物 mg/L 0.2 3 氟化物 mg/L 1.0 4 总汞 mg/L 0.0001 5 总砷 mg

7、/L 0.056 总铅 mg/L 0.057 总镉 mg/L 0.005 8 铬(六价) mg/L 0.05 9 总大肠杆菌(个/L ) 10000 10 PH 值 6.5-8.5 4.6 加工用水质量标准(见表 6) 表 6 加工用水质量标准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总大肠杆菌(个/L ) 3 2 氯化物 mg/L 250 3 氟化物 mg/L 1.0 4 氰化物 mg/L 0.05 DB34/T208-2000 序号 项 目 指 标 5 砷 mg/L 0.05 6 铅 mg/L 0.05 7 汞 mg/L 0.001 8 镉 mg/L 0.019 铬(六价) mg/L 0.05 10 P

8、H 值 6.5-8.5 4.7 无公害农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选择 产地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较好,无或不直接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院污水及废弃物污染的农业生产区域。 4.7.1 产地区域内及上风向、灌溉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包括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镇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源。 4.7.2 产地必须避开公路主干线。 4.7.3 土壤有害物质背景值高的地区,与土壤、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 4.7.4 产地水、土壤、空气必须符合表 1、3 、 4。 4.7.5 畜禽饮用水源必须符合表 5。 4.7.6 水产

9、养殖业水质必须符合表 2。 5 肥料使用准则 肥料使用必须按照优化配方施肥技术,以有机肥为主,使足够数量的有机物返回土壤,以保持或增加土壤肥力及土壤生物活性,所有有机或无机(矿质)肥料,尤其是富含氮的肥料应以对环境和作物(营养、味道、品质和植物抗性)不产生不良后果的方法使用。 5.1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或省级农业部门登记的化学或生物肥料。 5.2 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5.2.1 有机肥:堆肥、沤肥、厩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泥肥、饼肥。 5.2.2 无机肥:矿物氮肥、矿物钾肥、矿物磷肥(磷矿粉)和石灰石:按农业技术部门指导的平衡(优化)配方施肥技术方案配制的氮肥、磷肥、钾肥及其它符合要求的

10、无机复混(合)肥。 5.2.3 微生物肥料:根瘤菌肥料、固氮菌肥料、磷细菌肥料、硅酸盐细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光合细菌肥料。 5.2.4 叶面肥料:以大量元素、微量元素、氨基酸、腐殖酸、精制有机肥中一种为主配制的叶面喷施的肥料。 5.2.4.1 微量元素肥料:铜、铁、锰、锌、硼、钼等微量元素及有益元素为主配制的肥料。 5.2.4.2 植物生长辅助肥料:用天然有机提取液或接种有益菌类的发酵液,添加一些腐殖酸、氨基酸、维生素、糖等配制的肥料。 5.2.5 中量元素肥料:以钙、镁、硫、硅等中量元素肥料配制的肥料。 5.3 尽量选用本标准规定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允许生产基地有限度地使用部分化学合成肥

11、料,但禁止使用硝态氮肥。 5.4 化肥必须与有机肥配合施用,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 1:1 为宜,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 30 天进行。 5.5 化肥可与有机肥、微生物肥配合使用。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 30 天进行。 5.6 用作肥料或经过处理用作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控制标准。 DB34/T208-2000 5.7 秸秆还田:有堆沤还田(堆肥、沤肥、沼气肥)、过腹还田(牛、马、猪等牲畜粪尿) 、直接翻压还田、覆盖还田等多种形式,各地可因地制宜采用。秸秆直接翻压还田时,注意盖土要严,不要产生根系架空现象,并加入含氮丰富的人畜粪尿调节碳氮比,以利秸秆分解。 5.

12、8 绿肥:利用形式有覆盖、翻入土中、混合堆沤。栽培绿肥最好在盛花期翻压,翻埋深度为 15cm左右,盖土要严,翻后耙匀。压青后 15-20 天才能进行播种或移苗。 5.9 腐熟的达到无害化要求的沼气液,及腐熟的人尿、饼肥可用作追肥。严禁在蔬菜等作物上浇施未腐熟的人粪尿。 5.10 饼肥对蔬菜、水果等品质有较好的作用,腐熟的饼肥可适当多用。 5.11 叶面肥料,喷施于作物叶片。可施一次或多次,但最后一次必须在收获前 20 天喷施。 5.12 微生物肥可用于拌种,也可作基肥和追肥使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微生物肥料对减少蔬菜硝酸盐含量,改善蔬菜品质有明显效果。可在蔬菜上有计划扩大使

13、用。 5.13 其他规定 5.13.1 秸秆烧灰还田方法只有在病虫害发生严重的地块采用较为适宜。应当尽量避免盲目烧灰的做法。 5.13.2 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农家肥料无论采用何种原种(包括人畜禽粪尿、秸秆、杂草、泥炭等)制作堆肥,必须高温发酵,以杀灭各种寄生虫卵和病原菌、杂草种子,去除有害有机酸和有害气体,使之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 农家肥料,原则上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外来农家肥料应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商品肥料及新型肥料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认证及生产许可。 5.13.3 因施肥,造成土壤、水源污染,或影响农作物生长、农产品达不到卫生标准时,要停止施用这些肥料,并向无公害农产品产

14、地所在行政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开发部门以及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部门报告,用其生产的农产品也不能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6 农药使用准则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应从作物病虫害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种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种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害的作用。 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使用化学农

15、药遵守以下准则: 6.1 无公害农产品(或原料)生产过程中对病虫草害等有害物防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提倡生物防治和使用生物生化农药防治。严格控制使用化学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6.2 严格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者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参见表 7)。 6.3 应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6.4 使用的农药应“三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执行标准号)齐全。 6.5 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避免重复作用。 6.6 提倡采取释放寄生性捕食天敌动物,如赤眼蜂、瓢虫、捕食螨、各类天敌蜘蛛及昆虫病原线虫等。 6.7 限制使用各种遗传工程制剂(

16、Genetical Engineered Microorganisms,GEM )。 6.8 农药合理使用参照 GB8321.1-1987, GB8321.2-1987, GB8321.3-1989, GB8321.4-1993 和GB/T8321.5-1997 执行。 DB34/T208-2000 表 7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种类 种 类 农药名称 禁用作物 禁用原因 无机砷杀虫剂 砷酸钙、砷酸铅 所有作物 高毒 有机砷杀菌剂 甲基胂酸锌、甲基胂酸铁铵(田安)、福美甲胂、福美胂 所有作物 高残毒 有机锡杀菌剂 薯瘟锡(三苯基醋酸锡) 、三苯基氯化锡和毒菌锡 所有作物 高残留

17、有机汞杀菌剂 氯化乙基汞(西力生)、醋酸苯汞(赛力散) 所有作物 剧毒、高残毒 氟制剂 氟化钙、氟化钠、氟乙酸钠、氟乙酰胺、氟铝酸钠、氟硅酸钠 所有作物 剧毒、高毒、易药害 有机氯杀虫剂 滴滴涕、六六六、林丹、艾氏剂、狄氏剂 所有作物 高残毒 有机氯杀螨剂 三氯杀螨醇 蔬菜、果树、茶树我国生产的工业品种含有一定数量的滴滴涕 卤代烷类熏蒸杀虫剂 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 所有作物 致癌、致畸 有机磷杀虫剂 甲拌磷、乙拌磷、久效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胺磷、甲基易柳磷、治螟磷、氧化乐果、磷胺、马拉硫磷 所有作物 高毒 有机磷杀菌剂 稻瘟净、易稻瘟净 所有作物 异嗅米 氨基甲酸酯杀虫剂 克百威、滴灭威

18、、灭多威 所有作物 高毒 二甲基甲脒类杀虫剂 杀虫脒 所有作物 慢性毒性、致癌 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 所有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 水稻、茶树 对动物毒性大 取代苯类杀虫杀菌剂 五氯硝基苯、稻瘟醇(五氯苯甲醇) 所有作物 国外有致癌报导或二次药害 植物生长调节剂 有机合成植物生长调节剂 所有作物 二苯醚类除草剂 除草醚、草枯醚 所有作物 慢性毒性 除草剂 各类除草剂 蔬菜 7 饲料使用准则 畜禽、水产养殖使用的饲料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见表 8)。 表 8 饲料卫生标准 项 目 适 用 范 围 允 许 量 鱼粉 10 石粉 2 磷酸盐 10 砷 ( mg/kg,以 As 计) 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

19、料 10 DB34/T208-2000 续表 8 饲料卫生标准 项 目 适 用 范 围 允 许 量 鱼粉 30 石粉 5 磷酸盐 0.5 铅 ( mg/kg,以 Pb 计) 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 0.1 鱼粉 0.1 石粉 1 汞 ( mg/kg,以 Hg 计) 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 2 米糠 0.75 鱼粉 0.5 石粉 500 镉 ( mg/kg,以 Cd 计) 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 2000 鱼粉 2000 石粉 250 磷酸盐 350 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100 产蛋鸡配合饲料 100 氟 ( mg/kg,以 F 计) 猪配、混合饲料 350 木薯干 50 胡麻

20、饼、粕 60 氰化物 ( mg/kg,以 HCN 计) 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 15 鱼粉 0.05 亚硝酸盐 ( mg/kg,以 NaNO2计) 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 0.05 玉米 0.01 花生饼、粕 0.02 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0.02 产蛋鸡配合饲料 1200 黄曲霉毒素B1( mg/kg) 生长肥猪配、混饲料 100 棉籽饼、粕 20 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60 产蛋鸡配合饲料 4000 游离棉酚 ( mg/kg) 生长肥猪配、混饲料 500 菜籽饼、粕 500 鸡配合饲料 1000 异硫氰酸酯 ( mg/kg,以丙烯基异硫氰酸酯计) 生长肥育猪配、混饲料 5

21、00 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1000 烷硫酮 ( mg/kg) 产蛋鸡配合饲料 500 米糠 0.05 小麦麸 0.05 大喜饼、粕 0.05 鱼粉 0.05 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0.3 产蛋鸡配合饲料 0.3 六六六 ( mg/kg) 生长肥育猪配、混饲料 0.4 DB34/T208-2000 续表 8 饲料卫生标准 项 目 适 用 范 围 允 许 量 米糠 0.02 小麦麸 0.02 大豆饼、粕 0.02 鱼粉 0.02 滴滴涕 ( mg/kg) 鸡配合饲料,猪配、混合饲料 0.2 沙门氏杆菌 饲料 不得检出 玉米 40 限量饲料: 40-50 禁用: 100米糠 40 限量饲料

22、:40-80 禁用:80小麦麸 40 限量饲料:40-80 禁用:80霉菌总数 (1000 个 /g) 棉籽饼、粕 50 限量饲料: 50-100 禁用: 100细菌总数(百万个/g) 鱼粉 2 限量饲料:2-5 禁用:5 注:所列允许量均以干物质含量为 88%的饲料为基础计算。 8 兽药使用准则 8.1 不得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 8.2 提倡使用酶制剂、中草药剂和微生物制剂。 8.3 不得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用于饲料添加剂的兽药,不得使用高铜添加剂,饮料中铜含量应不大于 50mg/kg。 8.4 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见表 9。 表 9 允许作饲料药物

23、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 适用动物 最低用量 最高用量 停药期品 种 种类 年龄 上限 配合饲料 (天)注意事项 1、抗球虫类盐酸氨丙啉 鸡 62.5 125 0 维生素 B1 大于 10 明显拮抗盐酸按丙啉+ 乙氧酰胺苯甲脂(125:8 ) 鸡 62.5+4 125+8 7 产蛋期禁用,维生素 B1 大于 10 明显拮抗 盐酸氨丙啉+ 乙氧酰胺苯甲脂+ 磺胺硅恶啉(100:5:60 )鸡 100+5+60 7 产蛋期禁用,维生素 B1 大于 10 明显拮抗 硝酸二甲硫胺 鸡 62 3 产蛋期禁用,维生素 B1 大于 10 明显拮抗 氯羟吡啶 鸡 16 周 125 5 产蛋期禁用 尼卡巴嗪

24、鸡 100 125+8 4 产蛋期禁用,高温季节慎用尼卡巴嗪 +乙氧酰胺苯甲酯(125:8 ) 鸡 3 5 产蛋期禁用,高温季节慎用种鸡禁用 氢溴酸常山酮 鸡 3 5 产蛋期禁用,水禽禁用 鸡 30 36 7 产蛋期禁用 盐酸氯苯胍 兔 50 66 7 二硝基托胺(球痢灵) 鸡 125 产蛋期禁用 拉沙洛西钠 鸡 16 周 75 ( 7500 万单位)125 ( 12500 万单位)5 产蛋期禁用。马属动物忌用,用后会致死 马杜拉霉素铵 鸡 5 (500 万单位)5 (500 万单位)5-7 产蛋期禁用。用量高于时,明显抑制生长,与其它药物混用应慎重 DB34/T208-2000 表 9 允许

25、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 适用动物 最低用量 最高用量 停药期 品 种 种类 年龄 上限 配合饲料 (天)注意事项 莫能菌素钠 鸡 16 周 90 ( 9000 万单位)110 ( 11000 万单位)3 产蛋期禁用。马属动物忌用,用后会致死,禁止与泰妙菌或竹桃霉素同时使用 盐霉素钠 鸡 50 ( 5000 万单位)60 ( 6000 万单位)5 产蛋期禁用。马属动物忌用,用后会致死,禁止与泰妙菌或竹桃霉素同时使用 甲基盐霉素钠 鸡 60 ( 6000 万单位)70 ( 7000 万单位)5 产蛋期禁用。马属动物忌用,用后会致死,禁止与泰妙菌或竹桃霉素同时使用 甲基盐霉素钠 +尼卡

26、巴嗪(1:1 ) 鸡 40+40 50+50 7 产蛋期禁用。马属动物忌用,用后会致死,禁止与泰妙菌或竹桃霉素同时使用,高温季节慎用 海南霉素钠 鸡 5 ( 500 万单位)7.5 ( 750 万单位)7 产蛋期禁用。马属动物忌用,用后会致死,禁止与泰妙菌或竹桃霉素同时使用 猪 4个月 5( 500 万单位)10 ( 1000 万单位)2、驱虫类越霉素-A 鸡 5 ( 500 万单位)10 ( 1000 万单位)产蛋期禁用 鸡 4个月 10 ( 1000 万单位)10 ( 1000 万单位)潮霉素-B 10 ( 1000 万单位)10 ( 1000 万单位)产蛋期禁用 4 个月 15 50 3

27、5 喹乙醇不能超过 24 个月,不能与抗生素同时使用 3、抑菌类喹乙醇 猪 2 个月 50 100 35 喹乙醇不能超过 24 个月,不能与抗生素同时使用 猪 4个月 4( 16 万单位) 40( 160 万单位) 0 鸡 16 周 4( 16 万单位) 20( 80 万单位) 0 3 个月 10( 40 万单位) 100( 400万单位) 0 杆菌肽锌 牛 6 个月 4( 16 万单位) 40( 160 万单位) 0 4 个月 2( 6000 万单位) 20( 60000 万单位) 7 猪 2 个月 2( 6000 万单位) 40( 120000 万单位) 鸡 10 周 2( 6000 万单

28、位) 20( 60000 万单位) 7 产蛋期禁用 硫酸粘杆菌素 牛 3个月 20( 60000 万单位) 7 鸡 10 周 2 20 7 产蛋期禁用 4 个月 2 20 7 杆菌肽锌+ 硫酸粘杆菌素(5:1) 猪 2 个月 2 40 7 DB34/T208-2000 表 9 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 适用动物 最低用量 最高用量 停药期品 种 种类 年龄 上限 配合饲料 (天)注意事项 鸡 肉鸡 1( 100 万单位) 5( 500 万单位) 0 猪 2个月 10( 1000 万单位) 25( 2500 万单位) 4个月 5( 500 万单位) 0 黄霉素 牛 肉牛 30 头

29、天 500 头天 0 猪 2个月 5( 500 万单位) 35( 3500 万单位) 3 北黄霉素 鸡 10 周 5( 500 万单位) 10( 1000 万单位) 2 产蛋期禁用 猪 4个月 2.5( 250万单位) 20( 2000 万单位) 恩拉霉素 鸡 10 周 1( 100 万单位) 10( 1000 万单位) 7 产蛋期禁用 猪 4个月 25( 2500 万单位) 75( 7500 万单位) 7 金霉素 肉鸡 10 周 20( 2000 万单位) 50( 5000 万单位) 7 高用量时,低钙(0.4-0.55%)饲料中连用不得超 5 天 2 个月 15( 1500 万单位) 50

30、( 5000 万单位) 0 猪 4 个月 10( 1000 万单位) 20( 2000 万单位) 0 土霉素 鸡 5( 500 万单位) 50( 5000 万单位) 0 产蛋期禁用,高用量时,低钙(0.18-0.55% )饲料中连用不得超 5 天 2 个月 20( 2000 万单位) 100( 10000万单位) 5 猪 4 个月 10( 1000 万单位) 50( 5000 万单位) 5 磷酸泰乐菌素 鸡 4( 400 万单位) 50( 5000 万单位) 5 产蛋期禁用 猪 10( 1020 万单位) 20( 2040 万单位) 1 维吉尼霉素 鸡 16 周 2( 204 万单位) 5(

31、510 万单位) 1 产蛋期禁用 8.4 兽药配伍禁忌见表 10。表中同一栏内两种或两种以上品种不得同时使用。 表 10 配伍禁忌:下表中同一栏内两种或两种以上品种不得同时使用 第一类 盐酸氨病啉,盐酸氨丙啉+ 乙氧酰胺苯甲酯,盐酸氨丙啉+ 乙氧酰胺苯甲酯+ 磺胺喹恶啉,硝酸二甲硫胺,氯羟吡啶,尼卡巴嗪,尼卡巴嗪 +乙氧酰胺苯甲酯,氢溴酸常山酮,盐酸氯苯胍,盐霉素钠,莫能菌素钠,拉沙洛西钠,甲基盐霉素钠,甲基盐霉素钠+ 尼卡巴嗪,马杜拉霉素铵,二硝托胺,海南霉素钠 第二类 越霉素 A,潮霉素 B 第三类 杆菌肽锌,恩拉霉素,北里霉素,维吉尼霉素,黄霉素,磷酸泰乐菌素,金霉素,土霉素,杆菌肽锌+

32、 硫酸粘杆菌素,喹乙醇 第四类 硫酸粘杆菌素,金霉素,土霉素,杆菌肽锌+ 硫酸粘杆菌素,喹乙醇 8.5 不得使用以下物质作为动物促生长剂: a)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 b)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 c)催眠镇静药(如安定、安眠酮等); d)肾上腺素样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及肾上腺素动剂); e)农业部禁止用作动物生长剂的其它物质。 9 加工过程质量控制 9.1 无公害农产品的加工、运输、储藏场地、设备应安全卫生,无污染。 DB34/T208-2000 9.2 无公害农产品的加工水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9.3 无公害农产品的加工过程中应使用

33、的化学合成的防腐剂、食品添加剂和人工色素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0 包装要求 10.1 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安全标准参照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93-1988 )执行。 10.2 包装用原纸安全标准参照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1680-1989)执行。 10.3 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安全标准参照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 GB9687-1988)执行。 11 检测方法 11.1 水质量检测 11.1.1 氯化物的测定 按照 GB/T11896 执行。 11.1.2 氰化物的测定 按照 GB/T7486、GB/T7487 执行。 11.1.3 氟化物的测定 按照

34、GB/T7482、GB/T7484 执行。 11.1.4 总汞的测定 按照 GB/T7468 执行。 11.1.5 总砷的测定 按照 GB/T7485 执行。 11.1.6 铅、镉的测定 按照 GB/T7475 执行。 11.1.7 六价铬的测定 按照 GB/T7467 执行。 11.1.8 石油类的测定 按照 GB5084 执行。 11.1.9 凯氏氮的测定 按照 GB/T11891 执行。 11.1.10 总大肠杆菌的测定 按照 GB5750 执行。 11.1.11 马拉硫磷、乐果、甲基对硫磷的测定 按照 GB/T13192 执行。 11.1.12 五氯酚钠的测定 按照 GB/T8972

35、执行。 11.1.13 PH 值的测定 按照 GB/T6920 执行。 11.2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检测 按照 GB15618 执行。 11.2.1 土壤中汞的测定 按照 GB/T17136 执行。 11.2.2 土壤中砷的测定 按照 GB/T17134、GB/T17135 执行。 11.2.3 土壤中铅、镉的测定 按照 GB/T17141 执行。 11.2.4 土壤中铬的测定 按照 GB/T17137 执行。 11.2.5 六和滴滴涕的测定 按照 GB/T 执行。 11.3 空气质量的测定。 11.3.1 总悬殊浮颗粒的测定 按照 GB/T15432 执行。 11.3.2 二氧化硫的测定 按照 GB/T15262 执行。 11.3.3 氮氧化物的测定 按照 GB/T15436 执行。 11.3.4 铅的测定 按照 GB/T15264 执行。 11.3.5 氟化物的测定 按照 GB/T15433、GB/T15434 执行。 12 检验规则 12.1 产品原料产地环境质量必须符合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的环境质量标准。 12.2 检验结果的数据修约按照 GB8170 执行。 12.3 取样方法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 附加标准: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颍南、汤天明、丁凌志、程晓冬、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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