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6042006生猪调运技术规程 2006-05-22 发布 2006-05-22 实施DB3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6042006 前 言 本标准由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芜湖市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芜湖市畜牧兽医中心、芜湖县畜牧兽医站、芜湖县三利养猪场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昌水、陶绍起、吴建昌、李菲、查伟。 本标准于 2006 年 5 月 22 日首次发布。 DB34/T6042006 生猪调运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种猪调运、仔猪调运、商品猪调运过程中车辆、防疫、管理及笼具的要求。
2、本规程适用于生猪的汽车调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疫区 在发生动物传
3、染病时,由县以上农牧部门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区域。 3.2 控食 根据需要对动物的日采食量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控制。 4 种猪调运 4.1 种猪调出 4.1.1 种猪检疫 对符合品种标准的种猪,提前报检,在调运前按 GB16549 第 5 条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猪准予起运,场畜牧兽医人员填写免疫记录、种猪合格证、健康合格证和系谱。 种猪运输时检疫按 GB16567 第 4 章执行。 4.1.2 运具及消毒 调运种猪车辆应有专门笼具,笼高不得低于 90cm,长宽:1 m2 m,笼具不得超过 2 层。车DB34/T6042006 辆、笼具踏板应清扫、洗
4、刷,保持清洁,装车前 2 小时对车辆和笼具进行第一次消毒,隔 1 小时换一种药品进行第二次消毒,消毒应全面彻底。 4.1.3 种猪运输 4.1.3.1 运输前准备 种猪在装车前应控食,如果调运距离较远,超过 6 小时路程,应给猪准备饲料及喂水、喂食用具。 4.1.3.2 种猪装卸 种猪装卸应有专门通道、踏板,赶猪上、下车时,不宜过急,禁止击打、硬拖等粗暴行为,防止造成猪只受伤,先公猪后母猪。种公猪应一笼一头,种母猪每笼可装 2-3 只,猪进笼后应插好插销,防止猪只打架、互咬或从车上摔下。在没有猪专用下车过道时,应小心卸车,防止造成种猪损伤。 4.1.3.3 运输途中的措施 行车途中要保持车辆平
5、稳,避免剧烈颠簸、紧急刹车造成生猪惊慌乱撞,每隔 1 小时应停车检查车况和猪 况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热天途中可适当给猪洒水降温,2-3 小时喂水和饲料,水质应符合 NY5027,饲料应符合 NY5032。不得在疫区车站、港口、码头停留、喂水喂料。冬天应注意保暖,车厢前面应有挡风板。夏天应做好防晒和防暴雨措施,车顶用雨布盖住,冬天尽量安排在上午 10 时后开车,夏天尽量安排在上午 7 时前、下午 4 时后开车,避开高温。 4.1.3.4 天气、气候 种猪调运应注意天气变化,不宜在雨、雪、雾天调运。 4.2 种猪调入 在调运前应做好调出地区的疫情调查,不得从疫区调入种猪。装运前应由当
6、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 GB 16567 第 3、4 章执行检疫,取得准予运输的有关证明和供方提供的疾病化验单后装车。其他规定同种猪调出。种猪到场后,在隔离场观察 15-30 天,并按 GB 16567 第 3 章规定进行检疫,经检查确定为健康猪,方可供繁殖、生产使用。 5 仔猪调运 5.1 检疫 装车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检疫,检疫合格取得有关证件后,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装车起运。调运前一餐应控食。 仔猪调运前应进行健康和免疫标识检查,健康的猪由兽医填写好免疫记录。 5.2 车辆准备 运输仔猪的车辆、笼具及上下的踏板应清扫、洗刷,保持清洁,笼具的高度不得低
7、于 60cm,笼具不得超过 3 层,装车前 2 小时对车辆和笼具进行第一次消毒,隔 1 小时换一种药品进行第二次消毒,消毒应全面彻底。 5.3 装车 DB34/T6042006 仔猪的称重、装卸应注意安全,禁止击打、硬拖,尽量将同群猪装一只笼,以防撕咬,每笼装猪密度适中,防止拥挤。猪进笼后应插好插销,并将笼具固定好,防止猪只外逃、摔伤造成损失。 5.4 运输途中的措施和天气、气候 按本标准 4.1.3.3、4.1.3.4 条执行。 6 商品猪调运 6.1 检疫 商品猪应做到有计划调运,装车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检疫合格,取得有关证件后,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
8、装车起运。调运前一餐应控食。 6.2 运具及消毒 运输的车辆及笼具应清扫、洗刷,保持清洁,笼具的高度不得低于 90cm,笼具不得超过 2 层,装车前对车辆和笼具进行严格消毒。 6.3 装卸 装卸应有专门过道,装卸应注意安全,禁止击打、硬拖,以免造成猪只惊慌、乱撞和挤压的事情发生,防止造成人畜损伤。装运密度适中,防止拥挤。 6.4 运输途中的措施和天气、气候 按本标准 4.1.3.3、4.1.3.4 条执行。 7 运输中废弃物及病死猪 调运途中的废弃物及病死猪按 GB16548 中 3.1 规定的方法处理,不得沿途丢弃。 8 押运 运输中要配备具有一定的畜牧兽医知识的押运人员。 9 笼具要求 9.1 笼具四周用金属材料,结构应牢固,表面光滑,电焊部位应打光磨平。 9.2 笼具用材应有足够的强度,圆管和圆钢直径不得少于 2cm,底部垫以厚度不低于 2cm 的木板。 9.3种猪、 商品猪的笼具高度不得低于90cm, 四周隔栏间距不得超过15cm,仔猪的笼具不得低于60cm,四周隔栏间距不得超过 10cm。车辆应设有废弃物收集装置。 9.4 装车后笼具的总长、宽不得超出车厢长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