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BICS 47.020.50 U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T 25015-2010 车绞船移Ship-shifting winch 2010-12-01实施2010-09-02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夜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数饲防伪/ G/T 25015一2010目lJ1=1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AC/TC13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远、常仲明、陈建锋、王亚钧、潘良高。I GB/T 25015-2010 移船绞车1 范围本标准规定
2、了船用移船绞车(以下简称绞车勺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打桩船、挖泥船等工程船舶用绞车的设计、制造和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3893造船及海上结构物甲板机械术语和符号(GB/T3893-2008, ISO/FDIS 3828: 2007 ,IDT) GB/T 8918-2006 重要用途钢
3、丝绳(ISO3154: 1988 , Stranded wire ropes for mine hoisting Technical delivery requirements, MOD) 3 术语GB/T 389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右式统车right-hand wioch 当位于绞车操纵侧,面对出绳方向,卷筒驱动装置在卷筒右侧的绞车。3.2 左式绞车left-haod wioch 当位于绞车操纵侧,面对出绳方向,卷筒驱动装置在卷筒左侧的绞车。4 分类4. 1 型式根据原动机布置方式的不同,绞车分为左式绞车和右式绞车,参见图10口时口口a)左式绞车b)右式绞车图1绞
4、车示意图4.2 标记4.2. 1 绞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如下:1 GB/T 25015-2010 口口口-口-口I 二中创毗叫米拟灿(伽m公称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卷筒负载,单位为千牛(kN)iL一一左式绞车型式代号-lLR一一右式绞车rD一一电动驱动型式代号Ly一一液压4.2.2 标记示例:液压驱动,卷筒负载为80kN,公称速度为0.25m/s,容绳量为200m的右式绞车标记为z移船绞车GB/T 25015一2010YR80-0.25-200。5 要求5. 1 基本要求5. 1. 1 绞车的轻载速度应至少为公称速度的2倍。5. 1.2 绞车的公称速度应为0.1m/ s、0.15m/s、0.
5、2m/s、0.25m/s四者之一。5. 1.3 绞车的支持负载应不小于卷筒负载的2.7倍。5. 1.4 绞车所用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负载应不小于1.25倍的支持负载。5.2 设计与结构5.2.1 绞车应具有在单卷筒上操作、保持和储存钢丝绳的功能。5.2.2 绞车应具有独立的原动机驱动,且能倒转。5.2.3 绞车应具有最少以卷筒负载连续工作60min的能力。5.2.4 卷筒所用钢丝绳应为符合GB/T8918-2006的抗拉强度为不小于1670 N/m旷的圆股钢丝绳。5.2.5 卷筒直径应不小于绳索直径的16倍。5.2.6 卷筒长度应能储存全部钢丝绳而不超过5层。5.2.7 当全部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时
6、,卷筒凸缘超出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如果绞车有排绳装置,则可不受本条限制。5.2.8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相互正叠,不应有半个绳索直径偏置于两个邻层之间。5.2.9 电动绞车应配备自动控制制动装置,液压绞车应配备自动控制停车装置,当操作手柄或手轮移到停止或制动位置或绞车元动力时,控制制动(停车)装置应自动起制动作用。5.2. 10 绞车应设置卷筒制动装置,且应为常闭式,脱开方式手动与自动均可,其最大保持力为支持负载。5.2. 11 操纵装置的运动方向应设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当手轮顺时针转动或手柄拉向操作者为收绞钢丝绳,反之为放绳。5.2.12 除非用户与制造厂另有协议,不论
7、采用何种动力,当人工控制时,操纵手柄应能自动回到制动或停止位置。5.2.13 可在绞车上安装自动排绳装置。5.2.14 当用原动机额定力矩计算传动装置及其他受影响零件的应力时,受力零件的应力不应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40%。5.2. 15 在恶劣工况条件下原动机以最大扭矩作用时,计算受影响零件的应力不应超过材料屈服强度GB/T 25015-2010 的90%。5.2.16 绞车在支持负载作用下,计算受影响零件的应力不应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90%。5.3 性能5.3. 1 卷筒制动装置应能承受绞车的支持负载,且制动后卷筒不应转动。5.3.2 电动绞车所配备的自动控制制动装置应能承受1.25倍的卷筒负载
8、,并能在最大转速下停止卷筒转动而不发生故障。5.3.3 液压绞车的自动控制停车装置应能承受1.25倍的卷筒负载,且每分钟的滑移量不应超过1m。5.3.4 对于有自动张力的绞车,回收负载应不小于卷筒负载的50%。5.3.5 对于有自动张力的绞车,放出负载应不大于卷筒负载的2倍。6 试验方法6. 1 轻载6. 1. 1 试验时,绞车正反向各运转15min。6.1.2 在试验期间应检查下列项曰:a) 轻载速度。b) 电动绞车测量电动机的电流、电压;液压绞车测量马达进出口压差,轻载速度可通过换算来求得。c) 有元异常噪声和振动。6.1.3 结果应符合5.1.1的要求。6.2 卷筒负荷6.2.1 型式检
9、验时,以绞车额定负荷的50%、75%分别连续运转15min,以额定负荷连续运转30min。6.2.2 出厂检脸时,以绞车额定负荷的50%、75%分别连续运转10min,以额定负荷连续运转15mino 6.2.3 在试验期间应检查下列项目:a) 公称速度Eb) 电动机的电流、电压或马达进出口压差zc) 减速器、漉压系统的油温及有无漏油现象;d) 卷筒离合器(若有及制动器操纵于柄(于轮)是否灵活轻便pe) 有元异常噪声和振动;f) 排绳装置(若有的工作情况(没有带载运转的条件,可用空运转代替)。6.2.4 对于试验期间所测公称速度的数值,结果应符合5.1.2的要求。6.3 支持负载刹紧卷筒刹车,以
10、适当的方式加载2min,检查卷筒制动装置和卷筒转动情况。结果应符合5.3.1的要求。6.4 控制制动(停车)装置绞车在公称速度下运行时停止操作,检查控制停车装置(液压绞车)/自动控制制动装置(电动绞车)的工作情况。结果应符合5.3.2或5.3.3的要求。6.5 回收负载对于有自动张力的绞车,将原动机调定在自动控制最大转矩,在卷筒上仅缠绕单层钢丝绳,启动绞车,以适当的方式加载,当卷筒开始向收绳方向转动时,检测卷筒出绳处绳索的拉力。结果应符合5.3.4的要求。6.6 放出负载对于有自动张力的绞车,将原动机调定在自动控制最大转矩,在卷筒上仅缠绕单层钢丝绳,启动绞车,以适当的方式加载,当卷筒以相反于施
11、加驱动力矩方向开始放出钢丝绳时,检测卷筒出绳处绳索的3 G/T 25015-2010 拉力。结果应符合5.3.5的要求。7 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绞车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7.2 型式检验7.2. 1 绞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b) 正式生产后,若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c)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7.2.2 绞车的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表1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出厂检验要求章条号1 轻载J J 5. 1. 1 2 卷筒负载、/、j5. 1. 2 3 支持负载J 、/5.3.1 4
12、 控制制动(停车)装置J 、/5.3.2、5.3.35 回收负载、/、/5.3.4 6 放出负载J 、/5.3.5 注2、/必检项目。7.2.3 绞车的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为一台。试验方法章条号6.1 6.2 6.3 6.4 6.5 6.6 7.2.4 绞车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加倍取样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仍判定绞车型式检验合格;若复验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绞车的型式检验不合格。7.3 出厂检验7.3. 1 每台绞车均应进行出厂检验。7.3.2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07.3.3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的绞车,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允
13、许修复后进行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仍判定该台绞车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该台绞车出厂检验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 绞车应在明显位置设置铭牌,铭牌应标明下列内容za) 产品名称;b) 产品型号;c) 出厂编号Fd) 主要技术参数ze) 质量;f) 检验印记;4 g) 制造日期;h) 制造厂名称。8.2 绞车各零部件的包装应可靠,装箱应牢固。8.3 绞车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并具有防腐蚀、防潮等措施。8.4 绞车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处。GB/T 25015-2010 5 EON-mFOmNH阁。国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移船绞车GB/T 25015-2010 由t*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电话:68523946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68517548 ,晤印张O.75 字数10千字2010年12月第一次印刷开本880X12301/16 2010年12月第一版秘书号:155066. 1-40763 16.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33533定价打印日期:2011年1月12日F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