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Quality of electric energy supply Permissible deviation of frequency for power system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值及其测量仪表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正常运行下标称频率为50Hz的电力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气设备的频率允许偏差。2 术语2. 1 频率偏差frequency deviation 系统频率的实际值和标称值之差。2. 2 频率变动frequency variation 频率变化过程中相邻极值频率之差。2.3 冲击负荷imp
2、act load GB/T 15945-1995 生产(或运行)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3 频率偏差允许值3.1 电力系统正常频率偏差允许值为士。.2Hz。当系统容量较小时,偏差值可以放宽到士0.5Hzo 3. 2 用户冲击负荷引起的系统频率变动一般不得超过士0.2Hz.根据冲击负荷性质和大小以及系统的条件也可适当变动限值,但应保证近区电力网、发电机组和用户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正常供电。4 测量仪表用于频率偏差指标评定的测量,须用具有统汁功能的数字式自动记录仪表,其绝对误差不大于0.0 Hzo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国标工作组负责起草。本标准由电力科学研究院、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国家电力调度中心、电力部信息所、纺织机械研究所、牵引电气设备研究所等单位参加起草。中;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海雪、俞莘民、雷晓袋、向海平、曹军梅、罗新潮、蔡货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21批准1996-08-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