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598.5-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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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140.30 P 02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598.5 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 5 部分 :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control targets Part 5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2015 - 09 - 18 发布 2015 - 11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发布 DB12/T 598.5 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1 4 基本规定 . 2 5 用地控制指标 . 2 5.1 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2 5.2 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3 5.3 燃气供应项 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4 5.4 供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5 5.5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6 5.6 公共交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7 5.7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8 5.8 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9 5.9 公共绿地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10 5.10 消防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10 DB12/T 598.5 2015 II 前 言 DB12/T 59

3、8 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 18个部分: 第 1部分:工业项目 第 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 第 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 第 4部分:仓储项目 第 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 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第 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 第 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第 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第 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第 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第 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第 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 14部分:公路项目 第 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第 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第 17部分:墓葬项目 第 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本部分

4、为 DB12/T 598 2015 的第 5 部分。 本 部分 按照 GB/T 1.1 2009 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 部分 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 部分 主要起草人员: 张志升、张晓洁 、 张振东、徐健、 王鑫、 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陈鹏、吕利昭、陈婧。 本 部分是 首次发布。 DB12/T 598.5 2015 1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 5 部分 :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 范围 DB12/T 598 2015 的本部分 规定了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 本 部分 适 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2 规范性引

5、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控制指标 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控制指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控制指标。 GB 50265-2010 泵站设计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2 132号)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9年第 16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控制指标。 3.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

6、、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3.2 工程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3.3 单位用地指标 Land area of unit 是指一个项目中单个个体的占地面积。 例如,输送单位水量用地面积、输送单位燃气用地面积、单位容量锅炉房用地面积、单位交通线路用地面积、人均用地面积、车均用地面积等。 3.4 建设规模 Scale of construction DB12/T 598.

7、5 2015 2 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全部设计生产能力、效益或投资总规模,亦称生产规模。详细来说,主要是包含工程概况的相关数据,比如: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结构类型、使用用途、占地面积等。 3.5 用地规模 Land use scale 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的总用地面积。 3.6 建筑面积 Area of structure 是 指建筑物长度、宽 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数。它由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组成。 4 基本规定 4.1 本 部分 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供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气供应、供热工程、通信工程、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消防设施。 4.2

8、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尽可能地利用荒地、劣地。 5 用地控制指标 5.1 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1.1 供水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水厂和给水泵站。 5.1.2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中心城区以内不得增加新的自备水源,中心城区以 外应 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但再生水除外。 5.1.3 供水工程设施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设置 ; 给水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本市相应的设防等级。 5.1.4 水厂用地应 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水厂厂

9、区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防护带。水厂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 5.1.5 水厂按规模( 60 100 万 m3/d、 30 50 万 m3/d、 10 30 万 m3/d、 5 10 万 m3/d)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 内插法确定。规模小于 5 万 m3/d 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 5 万 m3/d 规模的用地面积进行控制。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5.1.6 水厂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 不超过 表 1 规定。 表 1 水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项目类型 单位用地指标 ( m2/

10、( m3/d) 建设规模( m3/d) 60100 万 3050 万 1030 万 50 万 水厂 地表水水厂 0.20-0.25 0.25-0.35 0.35-0.45 0.45-0.54 地下水水厂 0.08 0.1 0.2 0.3 给水泵站 - 0.016-0.018 0.018-0.035 0.035-0.050 DB12/T 598.5 2015 3 表 1 水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续 ) 项目类型 单位用地指标 ( m2/( m3/d) 建设规模( m3/d) 60100 万 3050 万 1030 万 50 万 注 1: 本指标为包含深度处理构筑物的情况,如地表水水厂内不设置预

11、处理或者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缩减其用地。 注 2: 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注 3: 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外绿化防护带用地。 5.2 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2.1 新区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 ; 旧区排水工程应当结合旧区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5.2.2 污水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污水受纳水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系统划分和布局。 5.2.3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5.2.4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 (单

12、位 : 万 m3/d)分为下列五类: a) 类: 50100 b) 类: 2050 c) 类: 1020 d) 类: 510 e) 类: 15 5.2.5 污水处理厂不得在不良地质条件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内设置。 5.2.6 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 不超过 表 2 规定。 表 2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单位用地指标 ( m2/( m3/d) 一级污水厂 二级污水厂 深度处理 污水处理厂 I 类 50-100 万 m3/d - 0.45-0.50 - II 类 20-50 万 m3/d 0.20-0.30 0.50-0.60 0.15-0.20 III 类

13、 10-20 万 m3/d 0.30-0.40 0.60-0.70 0.20-0.25 IV 类 5-10 万 m3/d 0.40-0.45 0.70-0.85 0.25-0.35 V 类 1-5 万 m3/d 0.45-0.55 0.85-1.20 0.35-0.55 注 4: 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设施的用地面积。 注 5: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注 6: 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 注 7: 一级、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均按照有初次沉淀池的工艺流程考虑。 注 8: 小于

14、1 万 m/d 规模的污水厂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其他的有关规定。 注 9: 建设规模大于等于 10 万 m/d 的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系统时,可在用地控制面积的基础上增加 5%-12%的用地面积。 注 10: 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面积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 5.2.7 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远期规模确定,并 应不超过 表 3 规定 。 DB12/T 598.5 2015 4 表 3 排水泵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m3/s) 用地规模( m2) 污水泵站 I 类 0.3 726 II 类 0.3 1.0 726-1362 III 类 1.0 2

15、.0 1362-1865 IV 类 2.0 1865-3500 雨水泵站 I 类 10 2500 II 类 10 20 2500-3500 III 类 20 30 3500-4000 注 11: 用地指标是指按照生产规模以及必须的配套管理设施(如:辅助间、管理用房、变电室)和环境要求的用地面积。 注 12: 排水泵站规模按照最大设计秒流量计。 注 13: 中心城区排水泵站用地可以按照下限控制;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排水泵站用地应按上限控制,若有特殊要求,用地可以适当加大。 注 14: 合流泵站可以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注 15: 雨、污合建泵站用地指标应当在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总用地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16、注 16: 当 I 类、 II 类污水泵站按照 GB50265-2010 设计建设以及新建排水泵站对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时,可参照 国土资发 2012 132 号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2.8 地道泵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可参 照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9 年第 16 号令 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燃气供应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3.1 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城市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 LNG 事故备用 调 峰站、 LNG 卫星 调 峰站、天然气加压站、区域(专用)高中调压站、高压阀室等。 5.3.2 选用本指标时,市内六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区间值,

17、不宜突破上限。 5.3.3 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 不超过 表 4 规定。 表 4 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项目名称 城市天然气门站 ( m2/(万m3/h) ) 天然气 储配站( m2/万 m3) LNG 事故备用调峰站( m2/万 m3) LNG 卫星调峰站( m2/万m3) 天然气加压站 ( m2/(万m3/h) ) 区域(专用)高中调压站 ( m2/(万m3/h) ) 高压阀室( m2) 单位用地 指标 75-1200 1500-10000 14900-44400 155000-416000 200-230 180-3600 70-300 表 5 CNG 加气站、 LNG 加

18、注站建设用地指标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万 m3) 用地规模( m2) CNG 加气母站 10-15 10000 CNG 加气 子站 1.5-2 3500 LNG 加注子站 2-10 4000-7000 DB12/T 598.5 2015 5 表 6 管网维护站和服务站建设用地指标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用地规模( m2) 高压维护站 - 5000 中低压维护站 - 4000 民用燃气服务站 管辖范围 1.5-2.0 万户 700 5.4 供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4.1 供热设施主要包括燃煤锅炉房、燃气锅炉房、中继泵站。 5.4.2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环城四区内,除高效燃煤炉项目外,不

19、再新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房,但高效燃煤炉必须满足环保排放标准。 5.4.3 允许建设锅炉房的区域,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 b) 便于引出管道,室外管道布置技术合理。 c) 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d) 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 e) 全年运行的,应当选择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应当选择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f) 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5.4.4 燃气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 不超过 表 7 规定。 表 7 燃气锅炉房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项目名称 锅炉房

20、总容量( MW) 用地规模( m2) 单位用地指标( m2/MW) 燃气锅炉房 414 2800 50 429 4400 40 458 8000 35 470 8500 32 注 17: 表中用地面积为热源厂占地面积,含锅炉房外的厂区面积。 注 18: 用地面积的内容锅炉容量与表中所列不同时,可参照单位用地指标。 5.4.5 中继泵站不得在环状运行的管段上设置,中继泵站用地指标应 不超过 表 8 规定。 表 8 中继泵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项目名称 供热建筑面积(万) 用地规模( m2) 中继泵站 50 500 50 100 700 100 300 1000 DB12/T 598.5 2015

21、6 表 8 中继泵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续 ) 项目名 称 供热建筑面积(万) 用地规模( m2) 中继泵站 300 500 1500 500 800 2500 800 1300 4000 注 19: 上述面积中不包括储水罐面积。如中继泵站需要设置储水罐,可以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5.5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5.1 通信工程建设应根据通信发展需要,适应通信技术政策和通信网的发展规划,满足社会需求,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基础上确定建设规模,在适应终局(期)容量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近期和远期用地需要的关系。 5.5.2 各类通信管道以及设备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通信管道敷

22、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 b) 支线管道管孔,除满足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需要外,应当预留 1 至 2 孔作为备用,管孔不得少于 6 孔。 c) 万门以上设备用房的通信管道,应当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方向引出。 5.5.3 不同类型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同杆架设。杆间距离应当根据用户下线需要、地形情况、线路负荷、气象条件和发展改建要求等因素确定。 5.5.4 通信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可以采用水下敷设。通信电缆在水下敷设的,应当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水深大于 8 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可以不加掩埋;水深小于 8 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埋

23、深不应小于 0.5 至 1 米。 5.5.5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 不超过 表 9 规定。 表 9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项目名称 类别名称 分类 建设规模或类型 用地规模 长途电信局 电信枢纽局 一类局 6(万路端) 27700( m2) 二类局 46(万路端) 23200( m2) 三类局 24(万路端) 16500( m2) 四类局 12(万路端) 12300( m2) 一类国际局 1(万路端) 18000( m2) 二类国际局 1 (万路端) 12000( m2) 综合 电信局 一类局 数字 5000 以下长途(路端) 11000( m2) 数字 6 以下市话(万户) 11000

24、( m2) 二类局 数字 2000 以下长途 (路端) 8000( m2) 数字 4 以下市话(万户) 8000( m2) 郊外电信专用局 大型局(站) 240 7400( m2) 中型局(站) 120240 5000( m2) 小型局(站) 120 2500( m2) 长途电信线务局 2(段) 3500( m2) DB12/T 598.5 2015 7 表 9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续) 项目名称 类别名称 分类 建设规模或类型 用地规模 市内电话局 数字电话局 - 10(万户) 10700( m2) - 810(万户) 8700( m2) - 68(万户) 7300( m2) - 2

25、6(万户) 6000( m2) - 12(万户) 5000( m2) - 1 (万户) 3000( m2) 微波通信站 无人中间站 - 8 (波道) 2000( m2) 有人中间站 - 8 (波道) 4600( m2) 分路站 - 8 (波道) 5000( m2) 终端站 - 8 (波道) 5600( m2) 枢纽站 - 8 (波道) 5900( m2) 有源射频直放站 - 8 (波道) 1100( m2) 无源中间站 - 8 (波道) 1100( m2) 卫星通信站 天线直径 13m 及以上站 - 500 以上(路) 10000( m2) 天线直径 1012m站 - 60120(路) 700

26、0( m2) 天线直径 69m 站 - 60 (路) 3500( m2) 移动通信局 基站 - 96 信号(座) 1900( m2) - 96 信号(座) 1700( m2) 移动业务交换局(中心) - 4.5 万门(座) 3000( m2) - 0.54.5 万门(座) 2500( m2) - 0.5 万门(座) 2000( m2) 通信工程安全保护用地 通信管道 11001145mm 管道基础 大型管群 3200( m2/km) 615880mm 管道基础 中型管群 3000( m2/km) 350460mm 管道基础 小型管群 2600( m2/km) 市话架空线路 架空电(光)缆 1

27、条以上 2100( m2/km) 市话埋式电(光)缆线路 埋式电(光)缆 1 条沟(市内) 2100( m2/km) 1 条沟(郊区) 4100( m2/km) 长途架空线路 架空电 /光缆 1 条以上 6000( m2/km) 长途埋式线路 光缆 1 条以上 6100( m2/km) 5.6 公共交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6.1 本 部分 中公共交通项目包括公交首末站、长途客运场站、机动车停车场(库)、加油站、加气站等。 5.6.2 交通流集中的地区应当将不同交通方式的线路和站场集中设置,形成公共交通枢纽。 5.6.3 公交起始站建设应靠近主要客流集散点和大型居住区。火车站、码头、大型商

28、场、公园、体育场 馆、剧院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设置; 新建居住区人口 1 万人以上的,应当设置。 DB12/T 598.5 2015 8 5.6.4 公交车拥有量按照每万人 15 辆计算。公交起始站有自行车存车换乘或加油设施的,应当另外增加面积。 5.6.5 长途客运场站应与铁路、港口、机场、轨道系统的客流相协调,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相衔接,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 5.6.6 长途客运站包括场地设施和建筑设施。场地设施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建筑设施包括站房和辅助用房。 5.6.7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加油、加气站及加油

29、加气合建站平均服务半径为 0.9 至 1.2千米;其他镇区范围内平均服 务半径为 1.0 至 1.4 千米;公路间隔为 7 至 8 千米;高速公路设置在服务区内。 5.6.8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范围内,除居民密集区和部分特定区域外,可以设置一级加油站、加气站站点。 5.6.9 公共交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 不超过 表 10 规定。 表 10 公共交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项目名称 类型或规模 单位用地 指标 公交首末站、枢纽站 - 1000-1400 m2/线路 100-200 m2/车 长途客运场站 一级车站 360 m2/百人次 二级车站 400 m2/百人次 三、四、五级车站 50

30、0 m2/百人次 机动车停车场 (库) 地面停车场 30 m2/车位 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 35 m2/车位 多层停车库 15.5 m2/车位 加油(气)站 每天最大加油、加气车次 1000 3000 m2 800 2500 m2 500 1800 m2 300 1200 m2 注 20: 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用地面积可以增加 200 平方米。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可以增加 160 至 200 平方米。 注 21: 规模较小的四级车站和五级车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2000 平方米。 5.7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7.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

31、 10 年以上的垃圾容量,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 8-10m3垃圾。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区绿地率宜为25%-35%;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以取下限。 5.7.2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8%-10%( 小型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取上限)。 5.7.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用地面积应 不超过 表 11 的规定。 DB12/T 598.5 2015 9 表 11 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 建设规模 单位建设 用地 指标 ( m2/万 m)

32、 类( 1200 万 m) 1000-1250 类( 500-1200 万 m) 1000-1250 类( 200-500 万 m) 1000-1250 类( 200 万 m) 1000-1250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 hm2) 类( 1200-2000t/d) 4-6 类( 600-1200t/d) 3-4 类( 150-600t/d) 2-3 类( 50-150t/d) 1-2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 hm2) 类( 300-600t/d) 3.5-5 类( 150-300t/d) 2.5-3.5 类( 50-150t/d) 1.5-2.5

33、 类( 50t/d ) 1.5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 hm2) 类( 1000-3000t/d) - 类( 450-1000t/d) 0.45 类( 150-450t/d) 0.15-0.45 类( 50-150t/d) 0.1-0.15 类( 50t/d ) 0.1 5.8 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8.1 城 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5.8.2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流向,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 5.8.3 城市道路用地控制指标应不超过 表 12

34、规定。 表 12 城市道路建设用地指标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红线宽度 ( m) 60-100 30-60 20-40 12-25 注 22: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用地宽度不包括根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所需要增加的用地宽度。 注 23: 跨海越江通道、地下道路、超大桥梁等需根据运营安全、养护管理需要专题研究用 地指标。 注 24: 城市道路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 2004 29 号)中相关规定。 5.8.4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信息管理设施用地指标 应不超过 表 13 规定。 DB12/T 598.5 2015 10 表 1

35、3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信息管理设施用地指标 项目名称 用地规模 ( m2) 建筑面积 ( m2) 养护管理所(含单独设置的机械场、材料场) 7000-10000 2200-2600 养护管理站 600-1000 300-500 信息监控中心 1000 1000 桥梁监测点 200 100 5.9 公共绿地项目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 5.9.1 本控制指标主要针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开发区绿地。 5.9.2 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大于 50 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5.9.3 公共 绿地用地面积应 不超过 表 14 规定 。 表 14 公共 绿地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项目

36、类型 用地规模 综合性公园 市级综合性公园( hm2) 20-80 区级综合性公园( hm2) 10-40 社区公园 居住区公园( hm2) 1-8 小区游园( hm2) 0.4-1.6 开发区绿地 绿化隔离带宽度( m) 2.5-5.0 行道树履带宽度( m) 1.5-3.0 新建居 住区绿地( m2/人) 1.5-3.0 5.10 消防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10.1 本 部分 中消防设施主要是指消防站、人防设施、防震应急避难场所,本控制指标主要对消防站用地进行控制。 5.10.2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消防站,消防站的分类如 表 15 所示,本控制指标只针对普通消防

37、站和特勤消防站建设用地进行控制。 表 15 消防站分类情况表 消防站类别 消防车辆数(辆) 人员配备数量(人) 普通消防站 一级普通消防站 5-7 30-45 二级普通消防站 2-4 15-25 特勤消防站 8-11 45-60 战勤保障消防站 8-11 40-55 5.10.3 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报警 5 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中心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大于 4.2 平方千米,其他地区为 7.0 至 8.0 平方千米。 5.10.4 消防站应当设置在责任区内交通方便,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适中位置。 5.10.5 消防站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 DB12/T 598.5 201

38、5 11 5.10.6 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小于 50 米。 5.10.7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当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距离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不小于 200 米。 5.10.8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配建人防设施,人防设施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方便处。 5.10.9 防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 5.10.10 消防站用地面积应 不超过 表 16 规定。 表 16 消防站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消防站类别 用地规模 ( m2) 普通消防站 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 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 特勤消防站 4900-6300 注 25: 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的面积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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