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150 B 51 备案号: 19039-2006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597.32006无公害双齿围沙蚕 第 3 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erinereis aibihitensis (Grube) Part 3: 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2006-01-05 发布 2006-02-08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597.32006 I 前 言 本部分 3.2 为强制性条款。 DB33/ 597-2006无公害双齿围沙蚕分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人工育苗
2、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养殖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 DB33/ 597-2006 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的制定中,参照了世界粮农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标准 CODEX STAN 193-1995,Rev.1-1997 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 、欧共体委员会规则( EC) NO( 466/2001) 规定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委员会规则 。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 、宁波大学、玉环县技术推广站。 本部分起草人:郑斌、蒋霞敏、王春琳、王德波。 DB
3、33/ 597.32006 1 无公害双齿围沙蚕 第 3 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双齿围沙蚕的质量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双齿围沙蚕活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
4、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C/T 3022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DB33/T 563 水产品中磺胺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3 质量安全要求 3.1 感官 肉质厚、富有弹性、活力强、爬行迅速、体表有光泽、体色为青色,含杂质(泥)率应小于1%。 3.2 安全指标 土霉素、氯霉素、呋喃唑酮、磺
5、胺类的限量应符合NY 5070-2002的规定。 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 项 目 指 标 无机砷,mg/kg 0.5 甲基汞,mg/kg 0.5 铅,mg/kg 0.5 镉,mg/kg 1.0 多氯联苯a,mg/kg PCB 138,mg/kg PCB 153,mg/kg 2.0 0.5 0.5 a仅适用于海水产品,并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 4 试验方法 DB33/ 597.32006 2 4.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倒在白 色搪瓷盘
6、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本标准3.1条的规定进行双齿围沙蚕的感官检验。 含杂质(泥)率的测定: 100WWW(%)G121= 式中: G含杂质(泥)率,单位为%; W1 商品双齿围沙蚕的取样量,单位为克(g); W2 洗净沥干后双齿围沙蚕的质量,单位为克(g)。 4.2 无机砷 按 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 4.3 铅 按 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4.4 镉 按 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 4.5 甲基汞 按 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 4.6 多氯联苯 按 GB/T 5009.190中的规定执行。 4.7 土霉素 按 SC/T 3015中的规
7、定执行。 4.8 氯霉素 按 SC/T 3018中的规定执行。 4.9 呋喃唑酮 按 SC/T 3022中的规定执行。 4.10 磺胺类 按 DB33/T 563中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以同一养殖场中、同时收获的养殖条件相同的双齿围沙蚕为一批次。 5.2 抽样方法 5.2.1 双齿围沙蚕抽样数量见表 2。 5.2.2 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400g。 表2 双齿围沙蚕抽样数量 批量(kg) 取样量(kg) 500 1 5011000 2 10015000 5 500110000 10 10001 15 5.3 检验分类 DB33/ 597.32006 3
8、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 5.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部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的养殖双齿围沙蚕; b)双齿围沙蚕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4 判定规则 5.4.1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符合 3.1 的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4.2
9、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应标明双齿围沙蚕的品名、规格及产地。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所用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6.2.2 包装要求 收购的双齿围沙蚕冲洗干净后,放到包装内,规格为603010的暂养箱放沙蚕2kg3kg,排列放置,不能挤压,保持箱内温度为1012。 6.3 运输 6.3.1 用保温车运输,车内温度不应超过 15,如需用冰降温,降温幅度每小时不应超过 2。 6.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