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150 B 52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695.32008无公害匙吻鲟 第 3 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olyodon spathula Part 3: 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 2008-04-24 发布 2008-05-24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DB33/ 695.32008 I 前 言 本部分的 3.2 为强制性条款。 DB33/ 6952008无公害匙吻鲟按部分发布,分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苗种生产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成鱼养殖技术规范; 第 3 部
2、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 DB33/ 6952008 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杭州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淳安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杭州萧山海润养殖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章秋虎、方向荣、相建勇、蔡茂胜、陈凌云、董岩。 DB33/ 695.32008 1 无公害匙吻鲟 第 3 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匙吻鲟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包装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匙吻鲟活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3、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019 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
4、色谱法 SC/T 3022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动物源食品中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36 号,2003 年 1 月 22 日 3 质量安全要求 3.1 感官要求 匙吻鲟产品感官要求见表 1。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形态 具匙吻鲟生物学特征,体型正常 体表 鱼体呈固有体色和光泽,无病灶 鳃 鳃丝清晰,无粘液或有少量透明粘液 眼球 眼球透明饱满 气味 有鲜鱼固有腥气味,无异味 肌肉 紧密有弹性 内脏 解剖后,内脏清晰无腐烂 3.2 安全指标 匙吻鲟产品安全指标见表
5、 2。 DB33/ 695.32008 2 表 2 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mg/kg) 砷(以 As 计) 0.5 铅(以 Pb 计) 0.5 镉(以 Cd 计) 0.1 汞(以 Hg 计) 0.3 铬(以 Cr6+计) 2.0 磺胺类(以总量计) 0.1 土霉素 0.1 恩诺沙星 0.2 呋喃唑酮 不得检出 喹乙醇 不得检出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或其他干扰的环境中,将试样放在清洁白瓷盘内,按本部分 3.1 条规定进行逐项感官检验。 4.2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4.3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4.4 镉的
6、测定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4.5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4.6 铬的测定 按GB/T 5009.123的规定执行。 4.7 土霉素的测定 按SC/T 3015的规定执行。 4.8 磺胺类的测定 按SN/T 0208的规定执行。 4.9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SC/T 3022的规定执行。 4.10 喹乙醇的测定 按SC/T 3019的规定执行。 4.11 恩诺沙星的测定 按农业部动物源食品中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的规定执行。细菌总数的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同一养殖场中、同时收获的
7、养殖条件相同的匙吻鲟为一个检验批次。 DB33/ 695.32008 3 5.1.2 抽样方法 按SC/T 3016的规定执行。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5 尾 10 尾,用于感官检测。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至少 3 尾,用于安全指标检验。 5.1.3 试样制备 至少取 3 尾鱼清洗后,去头、骨、内脏,取肌肉等可食部分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至少为400g,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作为留样。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者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 5.2.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部分规定的全部项目。 有下
8、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建鱼场养殖的匙吻鲟; b) 匙吻鲟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周期性的全项检验; e) 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3 判定规则 5.3.1 感观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3.2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各项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6 标志、包装、运输、暂养 6.1 标志 产品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者、出场日期。 6.2 包装 应装于清洁卫生,无毒、无异味,易于冲洗的车、筐、纸箱和袋中。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中应防止曝晒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如为活体运输,所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5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