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829-2011(2014) 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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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33.100 E09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 829 2011( 2013) 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filling station of liquefied natural gas cylinders 2011 - 06 - 27 发布 2011 - 10 - 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829 2011(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 6.3、 6.4、 6.5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 为强制性 条款 。 本 标准按照 GB/T 1.1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2、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杭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树新、李伟忠、王立民、叶睿、杜清、韦新华、杜广思、白洪球、郑建伟、梁文军、狄刚。 DB33/ 829 2011( 2013) 1 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基本要求、人员、厂房、设备、防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不适用于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3、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GB 50183 石油天 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4、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质检锅 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3 基本要求 3.1 充装站应取得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范围应覆盖相应的气体充装业 务。 3.2 充装站的建设应符合建设、安监、质监、环保和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3.3 充装站应具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充装工艺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及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设施设备。 3.4 充装站应具有不小于 50 m3液化天然气储存能力,且储罐数量不少于 2 只,并具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3.5 充

5、装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和执行: 3.6 充装站应根据液化天然气的特性,按照 GB 2894 的规定,在站内外醒目处设置操作须知牌和安全标志。 DB33/ 829 2011( 2013) 2 3.7 充装站应向气体 消费者提供气瓶,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登记工作,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3.8 充装站的安全管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充装站应向用户宣传气瓶和气体的安全使用及应急处理方法,并向用户提供液化天然气瓶安全使用说明书; b) 充装站应做好气瓶的充装前、充装过程和充装后的检查,逐只做好气

6、瓶收发记录、充装记录和检查记录; c) 充装站应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d) 充装站应确保所充装的气体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 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合格标签; e) 充装站应做好气瓶的维护和附件的修理、更换、气瓶标志标识工作; f) 充装站应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g) 充装站定期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送自有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充装负责人和充装人员的持证情况。 4 人员要求 4.1 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

7、(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4.2 充装站应配备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 4.3 充装站应配备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的 充装站负责人、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气瓶检查员和气瓶充装操作人员。气瓶检查员不少于两人,每班不少于一名,气瓶充装操作人员每班不少于两名。 5 厂房建筑要求 5.1 充装站站址及总平面布置、厂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厂区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安全防火条件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充装站设计还应符合 GB 50183 及 GB 50028 的要求。 5.2 充装站的站址及场地还应符合下

8、列规定: a) 充装站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 m 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b) 充装站应分区布置,应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充装站在生产区和辅助区之间应设高度不低于 2 m 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c) 生产区应布置在充装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d) 生产区应敷设宽敞的回车场地,并应设有宽度不小于 4 m 的环形消防车道。充装站当贮罐总容积小于 500 m3时,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 12 m 12 m 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15 m 15 m; e) 充装站内场地宜平整,在山区、丘陵地区设站也可分阶梯布置。生产区内严禁设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地下贮罐、水

9、泵结合器除外),地下管沟 应用干砂填充; f) 充装站生产区与辅助区 应分开设置,其安全间距应符合要求,且 至少各设一个对外出 入 口。 贮罐总容积超过 1000 m3时,液化天然气生产区应设两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 30 m,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4 m。 5.3 充装间应设置于 敞开式 或半敞开式 的建筑 (或罩棚)内。 5.4 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防雷、防静电设施。 DB33/ 829 2011( 2013) 3 5.5 充装站内的充装间、实瓶间等为甲类厂房;瓶库为甲类库房。其厂房建筑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甲类厂房与甲类库房应符合如下条件: a) 厂房

10、、库房的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框架、排架结 构,当采用钢柱时,应设防火保护层。结构应采用敞 开式 或半敞开式 建筑,门、 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有安全出口; b) 厂房、库房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天然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并朝向安全地带; c) 厂房、库房应有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 、轻质墙体和 易于泄压的门窗 ,不应采用玻璃, ,泄压比( m2/m3) 0.11,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 60 kg/m2; d) 建筑面积(单层)超过 100 m2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 5 人的生产厂房应

11、至少 有两个安全出口; e) 厂房或库房顶部应设避雷网并接地,其接地电阻应小于 10 。厂房、库房内应采用不发火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地面层时,应有防静电措施。 5.6 充装站的充装间与瓶库的钢瓶应实行分区管理。瓶库内实瓶数量不宜过多,库存液化天然气总容积应不超过 2m3,保存时间不宜超过 48 小时。 5.7 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站台上宜保留有宽度不小于 2 m 的通道,配备的装卸气瓶的起重机械应为防爆型。站台上存放空瓶和实瓶的区间应设立明显标记,已充装气瓶的液化天然气总量应不大于 2 m3。 5.8 充装站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消火栓、消 防水源、灭火器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处理事

12、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 。 灭火器材的配备 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 5.9 充装站的消防设施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 50028 和 GB 50257 的要求。 5.10 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设计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5.11 充装站的静电接地应符合 GB50235 的规定。充装站的管道、阀门、储存容器等应设置导除静电的可靠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0 ,管道上法兰间的接触电阻不应大于 0.03 ,大于 0.0 3 时应设导线 跨接。 6 设备与管道要求 6.1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

13、、使用和管理应符合 TSG R0004-2009 和国质检锅 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液化天然气储存容器应装设有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 6.2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应符合 TSG D0001-2009 及相关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并按 GB 7231 的规定喷涂相应的颜色标记。 6.3 充装设备、管道、阀门密封元件及其他附件应选用能在 168条件下保证安全使用的材料。 6.4 低温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该材料 应具有良好的防潮和耐候性。 6.5 充装站内应设置事故切断系统,事故切断系统应具有手动、自动或手动自动同时启动的功

14、能。手动启动器应设置在事故时方便到达的地方,手动启动器应具有明显的功能标志。 6.6 充装站应有余气及过量气体的回收装置。 7 监测、计量仪表和防护器具要求 7.1 充装站的电器、仪表配置、安装验收应符合 GB 50058 和 GB 50257 的要求。 DB33/ 829 2011( 2013) 4 7.2 压力容器及管道上 的 压力表 应根据介质特性选用,并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阀。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 1.6 级,表盘直径不小于 100 mm。安全阀与压力表应在检验检定有效期内。 7.3 充装站应配备有与 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复检与充装的计量衡器应分开。配备的计量衡器应达到下列要求:

15、a) 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应大于所充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 3 倍,且不小于 1.5倍; b) 充装计量衡器应设置过量充装报警装置; c) 所有的衡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7.4 充装站应有识别气瓶剩余气体的 检测能力 。充装 站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相适应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站内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7.5 充装站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可靠的防冻劳保用品,保证应急处理时人员的防护。 DB33/ 829 2011( 2013) 5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 344号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2 国家质检总局第 46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 质技监局锅发 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5 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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