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 T 1082-2005 核电厂防火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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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7. 120.01 F 69 备案号:15841-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EJ/T 1082-2005 代替EJ/T1082-1998 核电厂防火准则Fi re pr。tecti。ncriteria f。rnuclear power plants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fire protec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revised edition 1997, MOD) . l EE- EEE,胃喝甩a1 . l - l aa-E EE- . EE- EE- . . . EE- . EE- - l

2、l - l EE - - 06053100011 2005一04-11发布2005一07一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EJ/T 1082-2005 目次前言.III 引言.IV l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1术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2缩略语.2 4防火大纲.2 4. 1组织和管理.2 4.2行政管理.3 4. 3火灾危害性分析CFHA). 5 4.4运行灭火预案.5 4. 5质量保证.6 5核电厂总体设计.6 5. 1总则.6 5. 2厂房建筑.6 5. 3厂房的火灾荷载.7 5.4厂区和设备的分隔.7 5. 5防火屏障上孔洞的防火.8 5. 6排烟.9 5. 7应急照明.9 5.8挡油和疏排水设施.9 6

5、消防系统和设备.10 6. 1总则.10 6.2火灾探测系统与报警系统.10 6. 3灭火系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6.4消防供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6. 5阀门监督.12 6.6消防供水总管、消火栓和厂房消防水总管.12 6. 7灭火器.12 7核电厂消防队.12 7. 1组织机构.12 7.2培训和演习.13 7. 3通讯.14 7.4与厂外消防救援机构的联系.14 7. 5核电厂消防队装备.14 8对核风险的特殊考虑.14. 8. 1总则.14 8.2核反应堆安全考虑.14 EJ/T 1082-2005 zdnbb町iQU14qunJPO111112222 虑考的染污性壳射则全房区放准安厂各房集域及火堆机设器厂密区射防应轮气压制缆它辐定反汽

7、电变控电其3特l234567899999999 II 目lj言本标准代替EJ/T1082-1998核电厂防火准则。本标准修改采用核电厂防火国际导则1997年版(英文版第二次修订本标准与EJ/T 1082-1998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EJ/T 1082-2005 一一标准的结构除编辑性修改以外,其余各章编排与本次修改采用的核电厂防火国际导则1997年版一致,但内容与盯IT1082-1998有很大的差别。一一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根据实际可用情况将核电厂防火国际导则附录中的内容相应编入各条要求中。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标

8、准主要起草人:张妮娜、李士模。本标准于1998年11月首次发布。III EJ/T 1082-2005 引核电厂防火国际导则第一版是由来自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核保险公司代表组成的一个国际工作组在1974年编制的。该工作组波取了来自各方的消防专家特别是核电厂的消防专业人士的经验。该导则首次出版即在国际核电厂消防专业人士中引起了极大兴趣。事实上许多国家把此导则作为制定本国核电厂防火法规及规定的模式。1983年出版的本导则的第二版(第一次修订),在原有基础上作了若干重要的补充,例如编入了一些失败的经验教训以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从失火现场的技术检查过程中获得的知识。1983年以来,防火导则编制小组不断从失败的

9、经验中汲取教训,就火灾对核电厂安全的潜在影响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改进和增进消防经验。本标准所参照的核电广防火国际导则第三版,是在考虑了从1983年以后的十多年核电厂对新的消防技术和火灾分析知识的需求编制的。例如改变了在变压器、断路器中对多氯联苯的处理方式,增加了对使用的消防设备的监督实验以及核保险公司在电气和汽轮机火灾方面的经验。本标准与1998年版本相同的是,所有的防火建议对于轻水堆、重水堆和气冷堆类型的核电厂均适用,对铀冷快中子增殖堆没有特别地论述,但是在这些导则中可以找到可用于快中子增殖堆系统的防火措施。IV EJ/T 1082-2005 核电厂防火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从建造到

10、运行整个寿期的火灾预防、探测和灭火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重水堆和气冷堆类型的核电厂,对纳冷快中子增殖堆没有特别地论述,但是在这些导则中可以找到可用于快中子增殖堆系统的防火措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907-1986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 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HAD102/11 核电厂防火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 1 术

11、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1 火灾fire 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3. 1. 2 防火屏障fire barrier 用于限制火灾后果的屏障,包括墙体、地板、天花板或封堵像门洞、闸门、贯穿件和通风系统等通道的装置。防火屏障用额定耐火极限来表示。HAD102口,名词解释3. 1. 3 防火区firecompartment 为防止火灾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厂房之间蔓延或蔓延到其余地区所构筑的厂房或部分厂房,防火区可由一个或多个房间或空间组成,其周围全部用防火屏障包围起来。出0102/11,名词解释3. 1.4 防火小区fire cell 在防火区内安全重要物项之间设有防

12、火设施(如限制可燃物料的数量,空间分隔、固定灭火系统、防火涂层或其它设施以隔离火灾的子区,从而使被隔离的系统不会受到显著的损坏。出0102/11,名词解释3. 1.5 防火阀fire damper 在规定条件下,为防止火灾通过风管蔓延所设计的自动操作装置。HAD102/11,名词解释3. 1.6 火灾荷载fire load 空间内所有可燃物料(包括墙壁、隔墙、地板和天花板的面层)全部燃烧可能释放的热能的总和。EJ/T 1082-2005 HAD102/ll,名词解释3. 1. 7 防火隔断firestop 用于将腔室内的火灾限制在厂房的建筑单元内部或建筑单元之间的实体屏障。队D102/ll,名

13、词解释3. 1.8 实体隔离physical separation 由几何分隔(距离、方位等)、适当的屏障或两者结合形成的隔离。HAF102,名词解释3. 1.9 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 建筑结构、构件或构筑物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在标准燃烧试验条件下承受所要求荷载、保持完整性和(或)热绝缘和(或)所规定的其他预计功能的能力。HAD102/ll,名词解释3. 1. 10 全淹没totalflooding 一种将灭火剂(气体、高倍泡沫等)以一定浓度(强度)充满被保护的有限空间的灭火方式。GB 5907-1986,定义5.2.83. 1. 11 雨淋灭火系统deluge system 由

14、火灾探测系统、开式喷头、雨淋阀等组成的灭火系统。GB 5907-1986,定义5.2. 1. 4 3. 1. 12 情化系统inerting system 引入适当浓度的惰性气体防止可燃的气体、蒸汽、粉尘燃烧或爆炸的灭火系统。GB 5907-1986,定义5.2.7 3. 1. 13 火灾危险性firerisk 发生火灾的可能性。GB 5907-1986,定义1.16 3. 1. 14 火灾危害性firehazard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后果。GB 5907-1986,定义1.17 3. 1. 15 列train某一给定系统或设备组的名称,它们同其他冗余设备在实体、电气和功能上保持独立。3.2

15、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FHA-fire hazard analysis,火灾危害性分析:FPSA一fireprobabilistic safety analysis,火灾概率安全分析:FSSA一firesafe shutdown analysis,火灾安全停堆分析。4 防火大纲4. 1 组织和管理4. 1. 1 每座核电厂应制定防火大纲。该防火大纲要为保护核电厂的各厂房、构筑物的结构及人员确定消防策略。4. 1. 2 防火大纲应具有下述基本目标:一一防止发生火光2 EJ/T 1082 2005 一一迅这确定己发生火灾的位置、控制火情并扑灭火灾:一一对核电厂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提

16、供足够的保护,即使发生重大火灾时仍能保证核电厂安全停堆及防止元余安全系统、部件和设备因火灾发生共模失效:一一将火灾的各种损失减到最小。4. 1. 3 应利用组织机构图及对每个岗位的职能描述来规定各机构应担负的防火职责及防火的通讯渠道。应对下述管理岗位作出规定:a) 对核电厂防火大纲的制定、实施和有效性的评价负有全面责任的管理岗位:b) 对核电厂防火大纲的实施和l有效性的定期评价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岗位:应定期向a)中规定的管理岗位正式报告评价结果和改进建议;c) 对核电厂防火大纲的日常实施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岗位(防火大纲的管理人员):d) 对核电厂防火的质量保证负有独立的检查、监查及后续纠正

17、活动责任的岗位:的核电广消防队。4. 1.4 应指派人员负责下述工作:a) 为减少可燃物的总量进行的定期检查:b) 确定实施厂房管理的有效性:c) 保证所有的移动式和固定式灭火系统设备的可用性井使其处于备用状态:d) 确保以迅速、有效的方式对核电厂防火大纲中己判明的缺陷实施纠正行动:e) 为核电厂工作人员提供消防培训:f) 设计、选择和修改防火系统和设备:g) 检查及试验防火设备:h) 评价防火设备检验及检查结果:i) 准备防火演习评定,确定符合培训目标的程度:j) 从火灾安全的观点评价所提出的包括“动火作业”的活动:k) 负责采用适当的防火大纲程序和实践方法培训承包高的责任人:1) 消防系统

18、不可用的管理。4. 1. 5 应为防火机构中关键岗位的人员制定资格要求,其最低的人员资格要求为:a) 防火大纲管理者应是受过核电厂消防培训的防火工程师(或与此相当人员):b) 消防队员应令人满意地完成7.2描述的消防培训:c) 对防火系统和设备的维修、试验和检查负有责任的人员应有从事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经验且受过消防培训:d) 负责淌防队培训的人员应是经过消防培训合格,且应有从事该工作经验的人员。4.2 行政管理4. 2. 1 概述为使核电厂发生火灾的危险性降至最低,应制定行政管理程序。核电厂行政管理程序应对以下方面作出规定:a) 应进行定期巡查:b) 在核电厂建造期间应特别关注并尽量减少可燃物的

19、数量,应由火灾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巡查:c) 在重大维修活动期间,应每日进行巡查:d) 巡查结果应有记录,不足之处应迅速改正。4.2.2 可燃材料的贮存、使用和处理运行的核电厂的厂房内不得存放油类物品和各种易燃物,更不得随意设置物品存放点。行政管理程序应详细说明易燃材料的贮存、使用和处理要求:3 EJ/T 1082-2005 a) 应确定每个防火区所有易燃物及可燃物的最大可允许库存量:b) 应限制指定的储物间或隔室的易燃物,使其不超出由火灾危害性分析(见4.3)确定的火灾荷载,如果临时超出限值,应制定适用的防火补充措施:c) 应制定氢的贮存和使用程序:d) 应制定易燃、可燃液态物料贮存和使用要

20、求:e) 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板材、帆布或由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可的具有相同阻燃特性的材料,应限制使用卤化塑料:f) 应将木材的使用量限制到最小,仅可使用经过阻燃处理的木材或木料,维修期间使用的材料如模板、脚手架、支撑板等应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制成:g) 所有临时的内部构筑物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或可使用有限的可燃材料,但要处于火灾探测器及灭火系统的保护下,除非经火灾危害性的分析确定可不对该系统作要求:h) 液压系统中仅可使用有限的可燃但耐高温的液压油,若要使用易燃液压油,应受到灭火系统的保护。4. 2. 3 清理服务应实施以F清理服务尽量减少可燃物的积累,以减低火灾的发生几率和损害:一一

21、每个班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易燃的废弃物料、渣士及碎片:一一检修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保持:完场清:一一为了安全运行,必要时院更为频繁地进行清理。4. 2. 4 点火源的控制应在核电厂的行政管理程序中说明对点火源的控制问题:一一应实施焊接及切割等“动火作业”的管理程序。在开始火焰切割、焊接、研磨或进行其它具有潜在火源的活动之前应提出动火申请:一一防火责任部门应实施下述监督程序:a) 对动火区域进行检查:b) 动火区域lOm内没有易燃物,或易燃物己用安全物品覆盖:c) 确认空气中没有可燃气体:d) 所有裂缝或楼板开孔均己封堵成遮盖:e) 为动火期间及事后指派了经培训的动火监护人(配有适当消防设备和

22、器材)。一一应得到防火大纲管理者或其他防火负责人的书面许可(例如发放动火许可证),否则不应进行任何动火作业:一一核电厂运行期间,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可燃物料在广区内的运输:一一临时电气线路的使用应减至最少:一一一仅可使用安装及维修均安全的加热设备包括临时性设备)。便携式加热器应配有防倾倒装置,一旦不处于直立状态即可关闭加热器:一一泄漏试验不得使用明火rr.x:c可燃的)烟雾:一一仅许可在指定区域吸烟。4.2. 5 消防系统不可用的管理应制定书面程序说明火灾对核电厂消防系统及设备的损害,并且说明对火灾风险产生直接影响的其它核电厂系统(例如通风系统、核电厂应急通讯系统)的损害。该程序应包括对受损害系

23、统的确认、情况迪告(例如通知核电厂的操作人员、泊防队、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4 对受损害的消防系统和l设备应采取如F措施:一一设法尽可能缩短消防系纯不可用的时间:EJ/T 1082-2005 一一对消防系统的可用性进行适当的再鉴定试验以确定系统的功能是否完好。4.2. 6 消防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应依照适用的标准及制造商的建议对所有的防火系统包括固定式防火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应制定相应的防火系统的运行、操作、试验、消除缺陷管理制度,确保核电厂重要防火系统(主要指火灾报警、消防灭火设施、通(排风)系统)的完好。检查和试验应:a) 按照核电厂书面程序进行,其结果应予以记录:的对发现

24、的缺陷迅速实施后续行动加以改正并形成文件。4. 3 火灾危害性分析CFHA)4.3. 1 目的为了确定防火区边界所需的耐火极限并确定灭火系统的要求应进行火灾危害性分析CFHA),FHA应覆盖核电厂所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损失的区域,应对核电厂实施安全停堆的能力进行分析,并对发生火灾事故时限制放射性向周围环境释放的能力进行分析。4.3.2 适用范围应由考核合格的防火工程师和反应堆系统工程师就以下内容实施FHA:一一就实体建筑、厂房的布置以及防火区内的设备(包括电缆)包括防火区的耐火极限进行评价:一一每个防火区易燃物的存量,包括最大临时易燃物存量:一一防火设备的描述,包括每一防火区的火灾探测系统和手动

25、及自动灭火系统:一一对每一防火区进行假想火灾的分析,分析应考虑:a) 火灾发展及热释放速率:b) 火灾探测及灭火系统的时间响应:c) 防火区在火灾探测灭火系统单一故障时承受火灾的能力:d) 火灾对安全停堆功能的影响:e) 放射性污染物的潜在释放。4.3. 3 分析结果的应用4.3. 3. 1 在对每一防火区进行假想火灾分析时,如果分析结果表明防火区的整体性或安全停堆功能不能保持时,应迅速进行改造或采取下述一个或多个行动的组合:a) 降低火灾荷载:b) 加强防火屏障:c) 构筑附加的防火小区:d) 增加火灾探测设备:e) 增加灭火设备。4.3.3.2 在分析表明假想火灾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性释

26、放时,应采取消防排烟及监测等措施减少潜在的放射性释放。4.3.4 火灾危害性分析的评价、审查及更新在完成FHA并为它的维护指定了责任人后,应确保已到位的防火措施的完整实施:一一应就核电厂的改造和变更建议对FHA的影响进行评价:一一行政管理应到位,以确保可燃物料(包括临时可燃物料)不能积累到使分析无效的水平:一一应安排FHA的定期审查,审查时应考虑:a) 重点核查上述条款的执行情况,不得因疏忽而使FHA的结果打折扣:b) 在有重大技术改进和更好的分析方法时更新FHA分析。4.4 运行灭火预案5 EJ/T 1082-2005 应对核电厂尤其是对核安全相关区域以及核安全相关设备构成危险的区域所有潜在

27、火灾的正常响应制定详尽的行动预案。该预案应包括:a) 防火区布置图:b) 火灾危害性、安全相关部件以及可能提供的任何防火设备的细节。该预案还应包括下述行动策略:a) 火灾报警系统的响应:b) 通知应急响应队伍(例如核电厂消防队、厂外消防部门):c) 与运行和安全保卫人员的协调:d) 灭火技术:e) 对潜在的放射性危害的响应。此外,运行灭火预案应:a)保存在主控制室、核电厂消防队,以便查阅。b) 定期进行复审并更新。4.5 质量保证核电厂质量保证CQA)大纲应对防火大纲的下述方面作出要求:一一设计和采购文件的管理:一一使用说明、程序及图表:一一采购的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控制:一一检查:试验及试验管

28、理:一一检查、试验及运行状态:一一不符合项:一一纠正行动:一一记录:一一监查。5 核电厂总体设计5. 1 总则5. 1. 1 为防止火灾蔓延井有助于灭火,应制定建筑防火措施。建筑防火措施包括对下述方面的要求:一一厂房材料及建筑方法:一一构筑防火区及防火小区:一一设置4烟雾排放装置:一一设置疏散及进出通道。5. 1. 2 在作核电厂厂房布置时,应将厂房的防火空间分隔和灭火要求一井考虑。5. 1. 3 应为核电厂消防队提供灭火进出通道及操作区。5. 1. 4 当新建核电机组靠近现有核电机组建造时,规划者要考虑建造现场的火灾风险。其施工组织设计绝对不允许威胁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的安全。5.2 厂房建筑

29、厂房建筑应作到:一一厂房建筑物应是不燃的:一一汽轮机厂房运转层下方的区域应采用钢筋水泥结构,其耐火极限为180min(见9.2) . 6 EJ/T 1082一2005一-4莉架(例如汽轮机大厅用的)应包覆或涂敷隔热层以提高耐火性:一一厂房内各类孔洞在核电厂投入运行前要及时封堵(主要指电缆、伸缩缝、贯穿区、管道等孔洞):一一只要实际可行,所有厂房屋面结构的设计应使其在发生火灾和爆炸的情况下可降低部分或完全明塌的风险。屋面材料(隔热层、防水层、粘合剂)应是不燃或难燃材料:一一起重机轨道应与厂房结构分隔开,除非该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或是用经防火处理的钢建造。起重机轨道的立柱应直接支承在厂房基础上。5.

30、 3 厂房的火灾荷载当制定防火大纲时,应考虑易燃材料的存在情况,并应在主要的火灾荷载总量中予以反映。应采取下述措施降低厂房的火灾荷载:一一使用不燃性的建筑材料:一一尽可能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尤其是安装有贵重电气电子仪表和控制设备的区域(例如计算机房、控制室):一一地板的饰面材料应是不燃性的。在达不到这一要求时,地板饰面材料应阻燃且须直接铺设在不燃的地板表面(例如水泥地面)上:一一高架地板、吊顶以及它们的承重构件均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高架地板内及吊顶上方的火灾荷载应维持在尽可能低的程度;一一所有的厂房隔热层及饰面包括卡夹和紧固件均应是不燃的:一一隔墙、连接件、器具等应是不燃或难燃的:一一供热和通风

31、管道以及疏排管道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成:一一在安装电缆之前需有详细的防火大纲:一一应将墙壁、天花板和楼板涂层的火灾荷载减至最小:一一应将装有核燃料元件的厂房的火灾荷载减至最小。5.4 厂区和设备的分隔5. 4. 1 分隔原则为降低火灾蔓延的风险,减少腐蚀性气体、烟气及放射性污染带来的损害,厂区和设备应按下述原则分隔:一一核电厂厂房应划分成若干个独立的防火区或防火小区:一一应将核电厂执行安全停堆任务的设备列布置在独立的防火区内,以防止元余(多重)的核安全有关系统的共模失效。5.4. 2 厂房的分隔厂房彼此间隔至少应15m,或用耐火极限至少为180min的防火屏障分隔开。这些厂房包括:一一反应堆厂

32、房:一一汽轮机厂房:一一电气设备厂房:一一辅助系统厂房:一一放射性废物厂房。5.4. 3 区域的分隔区域应用耐火极限为180min的防火屏障分隔开。这些区域包括:一一多机组核电厂的每个机组:一一反应堆安全壳:7 EJ/T 1082-2005 一一汽轮机组油调质问(例如冷却器、过滤器、阀门、各种泵、氢分离器等):一一汽轮机组贮油箱及相关装置:一一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冗余装置间的耐火极限为90min); 一一燃油箱和贮存间(这些房间仅可从厂房外进入):一一应急控制区CECA)和邻近房间。5.4.4 房间的分隔房间应用耐火极限至少为60min的防火屏障分隔成独立的防火区。这些房间包括:一一主控制室CMC

33、R)及其附属(或配套)房间:一一计算机房:一一电气开关室:一一电缆分配间:一一辅助电源问:一一蓄电池(不间断电源CUPS)装置)室:一一锅炉房。5.4.5 冗余的核安全相关设备冗余的核安全相关设备包括电源、控制及仪表用电缆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区,周围用耐火极限至少为90min的防火屏障隔开。5.4.6 其它设备和广房5. 4. 6. 1 贯穿防火区的电缆、管线及通风管道以及托架的布置应可防止火灾和烟气在防火区之间蔓延。5.4. 6.2应将由电缆廊道和管沟构成的防火区划分成长度小于50m的防火小区。5.5 防火屏障上孔洞的防火5.5. 1 总则需要对防火区的防火屏障上孔洞采用特别的防火措施。防火门

34、组件、防火阀、贯穿孔封堵装置等的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屏障的耐火极限要求一致,且应接受定期的检查和试验。5. 5.2 孔洞如果其它的因素(例如辐射防护、机械强度、安全性的考虑)降低了孔洞的耐火性,应提供其它的防火特性补偿降低了的耐火性。5.5.3 防火门门洞应对防火门门洞采取以下防火措施:一一防火屏障墙的所有门均应为防火门:一一每扇防火门均应明确可辨且作有标记:一一防火门应始终处于关闭状态:当需要保持打开时,则应安装火灾时可将门自动关闭的闭锁装置。5.5.4 电缆及电缆管贯穿件应对电缆及电缆管贯穿件采取以下防火措施:一一防火屏障上电缆或电缆管用孔洞应用耐火极限与防火屏障一致的装置或堵料封墙:一一电缆

35、或电缆管的后续安装不得降低防火屏障的耐火性:一一电缆托架的设计应避免降低电缆贯穿件的耐火性:一一电缆或电缆管贯穿件应明确可辨且作有标记。5.5.5 管道贯穿件应对管道贯穿件采取以下防火措施t8 EJ/T 1082-2005 一一管路防火屏障上的孔洞应用耐火极限与该防火屏障要求一致的装置或堵料封墙。并应考虑管路因胀缩产生的移动:一一管路的后续安装不应降低防火屏障的耐火性:一一每个管路贯穿件应明确可辨且作有标记。5. 5. 6 通风管道应对通风管道采取以下防火措施:一一应为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屏障的孔洞提供防火阀:一一防火阀用易熔片启动自动关闭,可接受来自以下信号的控制:a) 火灾报警:b) 固定式灭

36、火系统。一一应避免通风及排烟管路穿过其它防火区,在达不到这一要求时,风管应设有防火阀,其耐火极限应与被其贯穿的防火屏障的耐火极限一致:一一每个防火阀应明确可辨且作有标记。5.5. 7 接缝应对接缝采取以下防火措施:一一应采用不燃性的材料建造接缝(包括抗震接缝)。接缝的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屏障的耐火极限一致:一一接缝中采用的填充材料,应使接缝在出现任何移动的情况下都可保持严密牢固。5. 6 排烟5. 6. 1 应为每一个防火区的恃烟提供设备。可通过下述方式排烟:a) 装设永久性排烟设备:b) 由消防队员操作临时排烟设备。5. 6. 2 应防止核电厂通风系统的过滤器受到烟气、热气和腐蚀性气体的损害。应

37、适当地设置防火阀,防止烟气漂移进入核电厂未受影响的区域。5. 6. 3 防止烟气和热气经由排烟系统扩散到其它防火也区和I防火区。5. 6.4 排烟系统的设计及建适应可承受预期的温度和压力,应确保气流从放射性污染少的地区流向放射性污染多的地区。5.6.5 火灾发生期间使用的通风系统及防火阀的控制系统应设在防火区外。5. 6. 6 消防排烟排向烟囱前需经监测符合标准后才允许排放。5. 7 应急照明5. 7. 1 除了正常的照明系统外,还应为以F区域和活动装设应急照明系统:一一营救及逃生通道:一一允许运行人员实施紧急停堆活动。5. 7. 2 所装设的应急照明系统应可作到:一一在正常照明中断时自动启动

38、:一一在紧急停堆规定的时间内可提供不应少于灿的适当照明:一一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和制造商的建议进行检查、试验和维修。5. 8 挡油和疏排水设施在核电厂可能出现大量可燃液体的区域,应提供以下方法限制液体的泄漏、溢出:一一在装有可燃液体的容器罐周围应设置不燃的围墙,它们应具有容纳容器罐内液体体积和灭火时预计释放的泡沫、消防水量的能力:9 EJ/T 1082-2005 一一如实际可行,承压供油管外应使用同心的连续的双层钢套管作保护,或将供油管设置在水泥地沟内,以防止在管道泄漏或破裂时油料四处蔓延:一一所有装有喷水灭火系统的楼板应有一定坡度,便于将液体收集到适当的排水装置中:一一为了迅速地排出从箱罐或管道

39、中泄漏或溢出的可燃性液体,应提供适当的排放至外部安全处的装置,该装置应可防止火灾蔓延:一一在将收集的液体排放到环境中去之前,应对其进行放射性监测:一一应为新核燃料贮存厂房提供疏排水设施,以防止水淹引发的临界事件。6 消防系统和设备6. 1 总则用来保护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消防系统和设备应按可承受SSEC安全停堆地震)引起的载荷进行设计。6. 1. 1 应为所有的防火区配备独立的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作为基本的保护措施,核电厂应配备与火灾信号系统相连接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在核电厂所有区域应为人工灭火配备完整的消火栓、消防水管系统,并用手提式灭火器作补充。6. 1. 2 核电广具体的消防系统及消防设备

40、应依照FHA确认的结果设置,或按照具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6. 1. 3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选择灭火系统所用的灭火剂。水基灭火剂是核电厂用灭火剂的首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选择灭火剂:一一根据火灾的特点:一一考虑灭火剂对所涉及设备的影响,例如可连续的运行性、浸蚀损坏、过压、热冲击、易清除性等1一一对人员健康危害性。6. 2 火灾探测系统与报警系统6. 2. 1 应按照FHA和具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核电厂的有关区域安装火灾探测系统。自动式火灾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按照下列文件的要求及相关的规定执行:一一适用的防火规范:一一通过核电厂的FHA确认的设计参数(在多数情况下,应根据火灾的燃烧

41、生成物一热、烟、光等)来确定所使用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型:一一具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的规定。6. 2.2应按照FHA和具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核电厂安装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具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的要求。6.2. 3报警系统的触发装置和信号线路应为单个断路或发生接地事故期间的火灾探测、火灾报警和水流指示器提供应急操作。6. 2.4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火灾信号设备应可在主控制室给出声响、灯光报警信号及系统故障警铃。应按照具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的规定就地或在其余地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报警:10 一一主要的火灾报警系统的显示屏应设置在主控室和其它常有人居留的区域,连接区域、主控盘和遥控报警盘的报警线路应能从显示屏上监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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