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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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B 16914-2003 目U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各成员国有关燃气器具的法律以英文版)。本标准根据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重新起草。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有关技术性差异己编入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示。在附录B中列出了本标准与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为便于使用,对于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本标准还做了下

2、列编辑性修改:a) .本指令一词改为本标准b) 删除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的前言。本标准代替GB16914-1997(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本标准与GB16914-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za) 增加了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的有关规定;b) 由详细和具体的安全技术规定改为原则性和通用性安全技术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本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浙江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市金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市美的厨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海南爱普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宁波三国

3、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萨巴夫(中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勇、茅忠群、黄日华、邱国利、朱荣明、王建华、操铠、廖金柱、鞠平、鲁齐、杨小丰、张维华。本标准于1997年7月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次修订。GB 16914-2003 冒|言各国有责任保护人民与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和危害。世界各国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确定了安全等级和强制性条款,这些等级和条款不应成为国家间贸易的障碍。由于各国燃具销售立法不同,在确保安全、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销售的

4、障碍,确保自由贸易。为加强燃具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WTO/TBT的要求,以相应的燃具和燃具配件国际标准为基础,使本强制性标准能与相关的标准密切对应,为市场准入提供坚实的基础。本标准的特点Ea) 本标准仅在依其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目标上有约束力,而对如何实现基本要求的方式和方法上则没有约束力。凡是符合燃具标准的产品,可被推定为符合本标椎的基本要求,从而可在市场内自由流通。b) 用合格评定程序保证本标准的有效实施。合格评定的模式按我国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主管部门指定机构依据有关规章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以

5、保证产品投放市场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合格评定和基本要求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1. 1 本标准适用于:a) 燃烧气体燃抖,用于烹饪、供暖、热水生产、制冷、照明或洗涤并在其正常水温不超过105C的燃具。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和装有这种燃烧器的加热设备也视为燃具。b) 除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和装有这种燃烧器的加热器外,在市场上单独销售的、用于装入一个燃具中或组装成这种燃具的安全装置、控制装置、调节装置和组件(简称配件)。1. 2 本标准不适用于那些专门设计用于工业场合实施工业过程的工业燃具。1.

6、3 本标准所指的气体燃料是指在101.3 kPa气压下,温度15C时为气态的任何燃料。1.4 本标准所指一台燃具正常使用是指处于下述状态时=a) 按生产厂说明书正确安装并定期维护pb) 在燃气质量变化正常和供气压力波动正常情况下使用;c) 按燃具的ffi定用途使用或能够合理地按预期的方式使用。2 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2.1 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本标准第1章规定范围内的燃具和配件,在其正常使用时不会危及人员、家畜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够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2.2 本标准第1章规定范围内的燃具和配件标准,应支持本标准第4章中所规定的对其适用的基本要求。2.3 不得禁止、限制和阻碍符合本标准第

7、4章基本要求的燃具和配件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2.4 燃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燃具及配件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时,可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2.5 燃具和配件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危及人员、家畜和财产安全或燃具和配件涉及安全性能受到损害时,有关机构应进行相应的检验,采取适当措施从市场上招回这些有问题的燃具和配件,并禁止和限制其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特别是造成t述情况的理由是下面原因时sa) 燃具和配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gb) 实施国家相关标准不当gc) 国家相关标准存在缺陷。3 合格评定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4 基本要求对燃具的基本要求也适用于有

8、同样要求的燃具配件。4.1 一徽条件4. 1. 1 燃具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其按本标准1.4的规定正常使用时操作安全,不应对人员、家畜和财产带来危险。GB 16914-2003 4. 1. 2 燃具投放市场时必须带有下列用规范中文表示的说明书和警示标志za) 供安装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书pb) 供用户使用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专用的警示标志,此标志也应同时出现在包装上。4. 1. 3 供安装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书必须包括安装、调试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说明,该说明应能确保燃具的正确安装、调试、维修及操作安全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有下列内容2a) 所用燃气类型gb) 所用气源压力;c) 需要新鲜空气流动。1)

9、燃烧所需空气的供给;2) 当燃具没有配备本标准4.3.2.3所述的装置时,应避免形成危险的未燃气体混合物积聚gd) 燃烧产物消散的条件;e) 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和装有这些燃烧器的加热设备,其性能和组装应符合可适用的基本要求;在适当的地方,应列出一张由生产单位推荐的组装表。4.1.4 供用户使用和维护用的说明书必须包括安全使用所需的所有说明,特别对使用限制、安装环境及通风要求的说明。4. 1. 5 燃具和它包装上的警示标志必须清楚的标出所用的燃气类型、气源压力和使用限制,特别是安装环境和通风要求。4. 1. 6 设计和制造的燃具配件,按安装说明书装入燃具后,必须能够正常履行其预定的用途。燃具配件的

10、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安装、调试、操作和维修的说明。4.2 材料4.2.1 材料必须适合其预定用途,必须能经受住预期的工艺、化学和高温等条件。4.2.2 事关安全的重要材料,其特性必须由燃具生产企业和材料供应企业予以保证。4.3 设计和制造4.3.1总!JIIJ4.3. 1. 1 燃具必须保证在正常使用时,不应有不稳定、变形、泄漏或磨损等危及安全的情况发生。4. 3. 1. 2 燃具在起动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水不得影响燃具的安全性。4.3.1.3 燃具必须确保在外部万一着火时,其爆炸危险减至最小。4.3. 1. 4 燃具必须保证燃气通路中不发生水和空气的侵入。4.3. 1. 5 当辅助能源正常波动

11、时,燃具必须保持安全工作。4.3.1.6 当辅助能源异常波动、失效或恢复供应时,燃具必须处于安全状态。4.3.1.7燃具应能防止交流电源的危害;采用交流电源的燃具和配件应符合低压电气方面的安全要求。4. 3. 1. 8 燃具的所有承压部件,必须能承受机械和热的应力,并不得产生任何影响安全的变形。4. 3. 1. 9 燃具必须保证当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不安全状态的发生。4.3. 1. 10 当燃具设有安全装置和控制装置时,其安全装置的功能必须由控制装置控制。4.3. 1. 11 燃具中在制造阶段已定位或调整好,而不适合由用户和安装人员操作的部件,必须有适当的保护措施。4.3.

12、1.12 手柄和其他的控制定位装置,必须有明确的标志并给出适当的说明,应避免操作中出现差错;这些装置的设计应能避免误操作的发生。4.3.2 燃气意外释放4.3.2.1 燃具必须保证燃气泄漏速率(泄漏量)是没有危险的。GB 16914-2003 4.3.2.2 燃具必须保证点火、再点火和火焰熄灭之后燃气释放受到限制,应避免未燃燃气在燃具内积聚造成的危险。4.3.2.3 用于室内的燃具,必须设置防止未燃燃气在室内积聚造成危险的特殊装置。没有安装这种特殊装置的燃具,其安装场所必须有足够的通风,以防止未燃燃气积聚造成的危险。安装场所空间的大小和通风条件应根据燃具的特性确定。4.3.3 点火燃具必须保证

13、点火装置在正常使用时符合下列规定2a) 点火和再点火是稳定和安全的;b) 长明火应是稳定和安全的。4.3.4 燃烧4.3.4.1 燃具必须保证在正常使用时火焰稳定和燃烧产物中有害物的限定浓度。4.3.4.2 燃具必须保证在正常使用时燃烧产物不会有意外的排放。4.3.4.3 与排放燃烧产物的烟道相连的燃具,必须保证在排烟不正常情况下,不会有危险数量的燃烧产物排放到有关房间内。4.3.4.4 独立的无烟道的家用燃气供暖器具和无烟道的其他燃具,必须保证在有关的房间或空间内的一氧化碳浓度,在预定的使用时间内不危害人员的健康。4.3.5 能源的合理利用在充分反映技术水平并考虑安全因素的前提下,燃具必须保

14、证能源的合理利用。4.3.6 温度4.3.6.1 设置在靠近地面或其他表面的燃具部件,其温度严禁达到危害周围建筑物的程度。4.3.6.2 燃具的按钮和手柄等操作部件,其表面温度不得对使用者带来危险。4.3.6.3 家用燃具外部部件的表面温度,除与热辐射有关的表面和部件的温度外,在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使用者,特别是儿童造成任何危险,必须为使用者考虑适当的反应时间。4.3.7 食晶和生活用水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用于制造燃具的材料和零部件,如有可能与食品和生活用水相接触,则不得损害其质量。GB 16914-2003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章条编号与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章条编号对

15、照表A.l给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表A.l本标准章条编号与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章条编号对照本标准章条编号对应的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章条编号l 第1章第1条1. 1 第1章第1条1-2.附录I前目1. 2 第1章第1条21. 3 第1章第1条31. 4 第I章第1条42 第1章第2条第7条2.1 第1章第2条l第1章第2条22.2 第1章第3条2.3 第1章第4矗2.4 第1章第5条第1章第6条2.5 第1章第7条I第l章第7条2-43 第2章第3章第4章4 附录I4.1 附录11 4. 1. 1 附录11. 1 4

16、. 1. 2 附录11. 2 4. 1. 3 附录11. 2.1 4. 1. 4 附录11. 2. 2 4. 1. 5 附录11. 2. 3 4. 1. 6 附录11. .1 4.2 附录12 4.3 附录13 4.3.1 附录13.1 4.3.2 附录13.2 4.3.2.1-4.3.2.2 附录13.2.1-3.2.2 4.3.2.3 附录13.2.3的第l段第3段4.3.3-4.3.7 附录13.3-3.7附录E附录皿附录JV附录飞JGB 16914-2003 附录B(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表B.1给出了本标准与欧洲共同体90/396/E

17、EC指令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表B.1本标准与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本标准的章条编号技术性差异原因2 删除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的第2条的2款各由燃气专业的其他标准通报成员国间燃气类别及相应压力应及时通报删除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的第6条各成员国我国不适用2 间标准协调程序删除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的第7条的24款2 各成员国间市场流通中燃具出现安全问题时,其从市我国已有相关规定场招固的措施和处理程序删除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的第2章合格评定我国己有相关规定3 程序、第3章CE合格标志、第4章最终条款删除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的附录I的3.2.3条4.3.2.3 第4段使用有毒燃气和大型厨房燃具必须安装上述装不符合我国国情置(防止来燃燃气在室内积聚造成危险的特殊装置4.3.4.4 修改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的附录I的3.4.4中无烟道的快速热水器为无烟道的其他燃具为适合我国国情和相关规定删除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的附录E合格评定程序、附录mCE合格标志和铭牌、附录凹设计文件、附录我国已有相关规定V评定指定机构的最低要求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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