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T 0024-2003 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航空公司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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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35.240.60 V 67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0024-2003 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航空公司部分Electronic ticket/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s-airline 2003一10-09发布2003 -12 -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06051100017。MH/T 0024-2003 目次前言1 引言.1 2 接受.1 3 定义.4 数据保存.5 技术要求6 流程.5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子客票与电子杂费凭证数据元词汇 附录B(规范性附录)信息结构表航空公司信息表.附录c(规范性附录)请求机场

2、控制、状态变更、非请求的机场控制、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43 MH/T 0024-2003 前言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lATA)决议722f:2002 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航空公司部分)(英文版)。本标准根据IATA决议722f重新起草,与IATA决议722f的技术差异为:在IATA决议722f6.3.5中增加了国内客票的国内旅客应为中文姓名,显示请求信息应包含中文姓名中的全部汉字(最长16个汉字);国际客票旅客和国内客票的国外旅客的姓氏显示请求信息最少应包含前两个字母气将IATA决议722f6. 6. 1中旅客应有正式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可以作为身份证明。其他形式的身份证明有

3、:带照片的驾驶执照;.带照片的工作证明;.购买机票的信用卡;.其他有效信用卡。改为旅客应有正式的身份证明。如护照或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明。;一一在IATA决议722f6.7.1中加入了一一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一一将IATA决议722f6.7.2中除了行程单与发票上的注意事项外,还可最小以8号字在乘客保留的登机牌存根的背面预先打印下列文字:注意事项以下运输遵守华沙公约确立的有关赔偿责任的法律和限制,非该公约所定义的运输除外。如若乘客旅行的终点站或经停站所在国非起始站所在国,华沙公约将适用并且就行李丢失或损坏而言,该公约约束并在大多数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还请

4、见前面的注意事项(对国际乘客的有关赔偿责任限度的声明和行李赔偿责任限度的注意事项)改为除了行程单与收据上的注意事项外,还可最小以8号字在旅客保留的登机牌存根的背面预先打印国家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在IATA决议722f附录A中增加了国内客票的国内旅客应为中文姓名,最长为16个汉字。上述技术性差异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国内客票要求采用中文显示;目前在我国驾驶执照、工作证明以及信用卡还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而只有护照或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明可以作为身份证明;一-根据我国公安部门的要求,电子客票的登机牌应打印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应以我国国内航空客运承运人赔偿责任为准。本标准中

5、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东、贾宇清、刘家伟、张帆。1 引言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一一航空公司部分MH/T 0024-2003 1. 1 电子票务是通过非纸质有价凭证确认客运(电子客票)与相关服务(电子杂费凭证)的销售,以及眼踪其使用的方法。1.2 出票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在电子客票出票前出票承运人应确保与所售客票旅程中每位销售承运人之间签有双边电子客票协议。当代码共享时,出票承运人与运营承运人之间也应签有双边

6、电子客票协议。.3 地面服务的安排将根据单独的双边协议变化。电子客票实施指南对地面服务与电子客票信息流进行了说明。1.4 出票承运人应储存电子客票交易的资料档案。电子客票和电子杂费凭证数据均应储存在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中。每个承运人的数据库应储存附录A中所定义的,以及在附录B中显示的数据元。1.5 应采用EDIFACT信息标准传输电子客票数据元。2 接受采用电子客票的承运人应遵循联运承运协议以及出票承运人和销售承运人之间的双边协定,承认和兑现根据本标准出票的电子客票和电子杂费凭证。3 定义3. 1 3. 2 3. 3 3.4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数据元data elements EDIFACT信

7、息的组成单元。在本标准中数据元指下列信息:状态变更信息;显示信息;历史信息;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请求机场控制信息;订座变更信息;一-系统更新信息;一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EDIF ACT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for administration/ commerce and transport 行政、商业和运输行业采用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票联electronic coupon 承运人数据库中的电子客票乘机联或其他有价凭证。MH/T 0024-2003 电子杂费凭证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根据

8、适用费率表显示逾重行李票、旅行杂费凭证出票的电子记录。同时出票的电子杂费凭证应被视为1个单独的电子记录。3. 5 3. 6 3. 7 电子害票electronic ticket 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行程单或收据、电子票联,以及适用的登机凭证。电子害票数据元术语表electronic ticketing data elements glossary 定义电子客票EDIFACT信息数据元的文件(见附录A)。电子害票EDIFACT实施指南electronic ticketing EDIF ACT implementation guide 描述电子客票EDIFACT信息推荐性标准的文件。该指南

9、遵循美国航空运输协会CATA)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lATA)的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标准CPADIS)的文件标准。3. 8 3. 9 最终状态final status 具有下列票联状态标识之一的票联:一一换票或重新出票;一一己乘机或己使用;一一打印换票;一一退票;无效;己打印。行程单或收据itinerary /receipt 可作为电子客票凭证之一的文件,含有IATA决议722f和722g所要求的信息和注意事项的电子客票凭证。3. 10 出票承运人validating carrier 其航空公司数字代码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电子客票交易中被反映的出票航空公司。出票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

10、。3. 11 销售承运人marketing carrier 其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电子客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航空公司。(见术语中航空公司代码销售承运人)。3. 12 运营承运人operating carrier 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航空公司。当有双边协议时,例如代码共享协议,运营承运人可能不是销售承运人。运营承运人仅用于区别于销售承运人(见术语中航空公司代码运营承运人)。3. 13 信息结构表message construction matrix 含有构成每一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EDIFACT信息数据元主表的表格(见附录B)。3.14 害票ticket 2 MH/T 002

11、4-2003 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填开的,称之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或电子客票,包括所含的合同条件、注意事项和票联。3. 15 A类信息type A message 需要立即应答的相互通信方式。4 数据保存4.1 有1张以上开放使用的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的数据记录应自出票之日起至少在13个月内能被实时访问。4.2 承运人还应自首次使用之日起,至少在13个月内提供对有1张以上开放使用的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的数据记录进行访问。4.3 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数据记录应能在所有票联结账后至少7d内被实时访问,例如已换票或重新出票、己乘机或己使用、已打印、己退票或无效的。5 技

12、术要求5.1 格式代码5. ,. 1 电子窑票5. ,. ,. 1 电子客票的格式代码应符合推荐性惯例1720a,并应与附录A显示的计算机生成的自动出票或登机牌(ATB)代码,或者转港或联程自动客票(TAT)的格式代码相同。5. ,. 1.2 连在一起出票的电子客票应具有相同的格式代码并且应按数字排序。5.1.2 电子杂费凭证5.1.2.1 电子杂费凭证的格式代码应符合推荐性惯例1720a,与附录A中所显示的代码相同。5.1.2.2 连在一起出票的电子杂费凭证应具有相同的格式代码并且应按数字排序。5.2 传输每次交易至少应能传输和接收4K的数据。5. 3 通信应采用EDIFACT信息标准实时(

13、TYPE A)传输电子客票数据。5.4 票联状态标识5.4.1 A 机场控制(AirportControD 表明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在定期航班离港前已获得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该控制可使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在承运人或当地机场水平上对票联状态显示进行更新,而不用依靠发送或接收一个链接授权来处理旅客。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48h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48h内将以往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5.4.2 C 己办理乘机手续CChecked -in)一一表明旅客己亲自或通过电子

14、方式(例如自助值机装置)使销售或运营承运人知道他(她)己办理值机手续。它表明旅客已经交运了行李或拿到了登机牌。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显示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48h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48h内将以往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5.4.3 E一换票或重新出票(Exchanged/Reissued)一二表明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的票联价值已被用于支付新的交易。5.4.4 F 己乘机或已使用CFlown/Used) 表明与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相关的旅行已完成,现在可以做帐或报告收入。此状态只应由掌握控

15、制的承运人设定。5.4.5 1 非正常运行CIrregularOperations) 在不正常的情况下需将机场控制、己办理乘机MH/T 0024-2003 手续或已登机票联状态的控制延长至通常规定的48h以外,但这种延长不应超过自原预定离港时间起7d。5.4.6 L 已登机CLifted/Boarded)一二表明旅客己登机。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应更新票联状态显示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48h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48h内将过去日期的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5.4.7 N 票联通知CCouponNotification) 表明未显示E

16、、F、P、R或X最终状态以及未提供票联控制的票联的数据。5.4.8 0一一开放使用COpenFor Use)表明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适合除T状态(纸质客票)外的所有票联状态更新。5.4.9 P一-已打印CPrinted)表明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已由电子记录转换为纸印凭证。5.4.10 R一一退票(Refunded)一一表明未使用的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的票款己返还或已支付给了旅客或付款人。5.4.11 S一一暂停使用CSuspended)一表明出票承运人己禁止使用该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5.4.12 T一一纸质客票(PaperTic

17、ket)一一表明售票交易是以带有计算机生成凭证号码的纸质客票或凭证出票的。这一指示可使承运人在同数据库中储存或跟踪纸质客票与电子客票的使用。5.4.13 V一作废(Void)表明在出票承运人报告期间取消全部电子客票记录。作废只能在所有票联处于。(开放使用)或T(纸质客票)状态时使用。一个作废请求只对一个原始售票交易有效。5.4.14 x 打印换票(PrintExchange) 表明承运人己用一个新的客票或凭证号码打印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这不会影响原来支付的票款或相关规则。5.4.15 0为应急锁定保留。19为航空公司内部使用保留。5. 5 信息5.5.1 附录B的信息结构表中列出了请求、输

18、出和应答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信息所要求的数据元。5. 5. 2 每个信息由两部分组成。对每个请求或输出传输应自动生成应答。请求或输出传输为行动或信息请求。应答传输表明收到请求传输,授权行动,提供所需信息,或拒绝请求。5. 5. 3 以下为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信息:5. 5. 3. 1 显示一一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提取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的完整记录显示,包括乘机联或有价票联状态标识所必需的数据元。应答应提供显示完整记录所需的数据元,显示相似的记录单或拒绝该请求。5.5.3.2 历史记录显示一一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提取显示按时间排序的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操作历史所必需的数据元。应答应提供显示按时间

19、排序的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操作历史所需的数据元,或拒绝该请求。5.5. 3. 3 订座变更一一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核对出票承运人与所有新的销售承运人之间的双边协议,并且当现有电子客票与新的或变更的行程相关时,核对票联未处于最终状态。该请求可使出票承运人自行决定进行附带核查。应答应确认收到该请求并提供上述核对结果。任何承运人均可发出订座更改信息。5.5.3.4 状态变更向承运人发出更新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状态标识的请求。应答应提供合适的数据元并确认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该请求。5.5. 3. 5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一一出票承运人向销售承运人发出的提

20、供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机场控制的信息。应答应提供有关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的应答说明。4 MH/T 0024-2003 5.5. 3. 6 变更机场控制一一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发出请求将机场控制变更指定给另一个承运人的信息。应答应表明已完成变更指定操作或己拒绝该请求。5.5.3.7 系统更新电子杂费凭证出票承运人向电子客票出票承运人发出将电子杂费凭证(例如逾重行李票)与特定乘机联相结合的信息。应答应提供关于被结合电子杂费凭证的应答说明。5.5. 3. 8 请求机场控制一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发出请求提供票联控制的信息。应答应提供合适的数据元

21、并确认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该请求。5.5.3.9应急锁定向出票承运人发出设置或清除应急锁定指示的信息。5.5.4 数据元附录B的信息结构表对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信息使用的数据元进行了编目。附录A的电子客票数据元术语对每一数据元进行了定义。6 流程6. 1 一般规定6. 1- 1 应采用1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国际标准化组织(1S0)货币代码。6.1.2 应采用1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税、特种收费和费用1SO代码和1ATA货币代码及客票代码一章中公布的税务和特种收费或费用的代码。6.1.3 应采用1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城市或机场代码。6.1.

22、4 应采用1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航空公司代码。6.1.5 除了出票承运人授权的订座更改流程指定的更改外,不允许更改电子客票乘机联上的订座数据。6.1.6 乘机联应按顺序使用。6.1.7 出票承运人应通知包括出票承运人在内的所有行程参与承运人,客票已经以电子方式出票。该通知应在电子客票出票或者换开或重新出票时发送,并应按照民航订座内部信息处理流程旅客部分(A1R1MP)规定以SSRTKNE格式告知电子客票号码。6. 1- 8 应将当前电子客票通知给订座变更后新预订航段的销售承运人。提出订座变更的承运人应发送符合A1R1MP适用状态代码的SSRTKNR信息。6.1.9 任何承运人均可在需要

23、时,以及根据双边协议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显示或获得控制。6. 2 出票此操作是对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的原始出票。6.2.1 电子害票6.2.1.1 一个电子客票应包括:一一电子乘机票联;电子或纸印的财会联或出票联(可选择); 符合6.2.1.7的行程单或收据;纸印收费单(可选择); 客票、登机牌和行李票(可选择)。6.2.1.2 1个电子客票只限1位旅客使用。6.2.1.3 对于每次承运人变更以及每个涉及航班或舱位等级变更的旅程部分,应将单拙的电子客票票联编号储存在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中。行程中至少有l个航段应指定航班;其余航段的乘机联,即使不预定航班,也应指定承运人代码而不能使用y

24、y。6.2. 1- 4 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联号应在1至4的范围内,并且应按照顺序出票。每本客票最多允许含有4张乘机联,每一组连续客票最多允许含有4本客票。6.2.1.5 附录B信息结构表中显示了电子客票记录所包含的数据元。与纸质客票一致的票联项应符合1-ATA决议722和722c的要求。5 MH/T 0024-2003 6.2.1.6 所生成的财会联或费用表至少应包含IATA决议722和722c中为适用票联指定的数据。6.2.1.7 出票承运人应提供旅客行程单或收据。行程单或收据应含有,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旅客姓名;销售承运人名称或代码;一一当运营承运人与销售承运人不同时,运营承运人的名称;航

25、班号1、一-航班日期IV一一航班离港时间1);每个航班的出发地和到达地的机场或城市代码;票价(基础金额); 客票或凭证金额;一一付款方式2);一-税、费、收费金额(如果有); 订座状况代码;出票日期;出票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名称和出票地点;客票或凭证号码;签注或限制条款(包括有效期)(如果有); 免费行李额(可选); IATA决议724,附录A中含有的声明。声明中应含有以下文字: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适用于其提供的运输及其他服务,此处摘录其中部分仅供参考,详细内容可向出票承运人索取。这种行程单或收据构成了华沙公约第3条款意义上的旅客客票,除非承运人向旅客提供另一遵循华沙公约第3条款的凭证。(可选)0

26、6.2.1.8 出票承运人3)应提供IATA决议724附录A中所包含的合同条件,以及IATA决议724附录B和C、决议724a、决议745所提供的法定注意事项。6. 2. 2 电子杂费凭证电子杂费凭证既可以是电子逾重行李票,也可以是电子旅行杂费凭证。6.2.2.1 每个电子杂费凭证最初出票时,所有有价票联都应是电子凭证(不应是纸印凭证)。6.2.2.2 附录B信息结构表中显示了电子杂费凭证记录中包含的数据元。6. 2. 2. 3 与纸质客票一致的票联项应符合IATA决议725c或决议742e的要求,方可适用。6.2.2.4 电子杂费凭证的票联号应在1至4的范围内,并应顺序填开。每本凭证最多应含

27、有4张有价票联。6. 2. 2. 5 出票程序适用于每种电子杂费凭证。6. 2. 3 电子逾重行李票6.2. 3. 1 电子逾重行李票应由下列项目组成:6 一一电子行李票联(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应超过四张); 一一电子或纸印财会联或出票人票联(可选); 1 )不适用于OPEN的旅程段。2)用信用卡支付时包括IATA决议728定义的全部信用卡号,或省略整个信用卡号或用X代替最后四个字。3)出票承运人定义参见第兰部分定义。一一符合6.2.3.7的纸印逾重行李行程单或收据;一一纸印费用表(可选); 符合任何适用法律和规章的法定声明和客户注意事项。6.2.3.2 1本电子逾重行李票只限1位旅客使用。MH

28、/T 00242003 6.2.3.3 电子逾重行李票只应与相应的电子客票一同出票。当旅客在电子客票出票前支付逾重行李票时,逾重行李票应为纸印凭证。6.2.3.4 电子逾重行李票应与相应的电子客票相关。6.2. 3. 5 电子逾重行李票的出票承运人应向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发出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表明已收取逾重行李费。6. 2. 3. 6 当电子逾重行李票与电子客票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电子逾重行李票出票承运人应向电子客票的出票承运人发出系统更新信息。6.2. 3. 7 电子逾重行李票出票承运人应提供逾重行李行程单或收据。该凭证应包括,但不限定,下列项目:一一旅客姓名(可选); 一一-航空公司代码或

29、名称;一己收取逾重行李费的全部航程;一一收费原因和说明;行李金额(基础金额); 逾重行李票或凭证金额;付款方式;税、费、收费金额(如果有); 出票日期;一一出票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名称和出票地点;一一逾重行李票或凭证号码;相应的客票或凭证号码;签注或限制条款(包括有效期)(如果有)。6.2.4 电子旅行杂费凭证6.2.4.1 电子旅行杂费凭证应由下列项目组成:电子换开票票联(最多一张票联); 电子或纸印财会票联或出票人票联(可选); 一一符合6.2.4.5的旅客行程单或收据;一一纸印费用表(可选); 一一适用的须知及条款已6.2.4.2 当电子旅行杂费凭证有价票联与电子客票乘机票联一同提取时,该电

30、子旅行杂费凭证应与相应的电子客票一致。6.2.4.3 当电子旅行杂费凭证与相应的电子客票一致时,电子旅行杂费凭证的出票承运人应向所有承运人发出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表明己收取杂费。6.2.4.4 当电子旅行杂费凭证与电子客票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电子旅行杂费凭证的出票承运人应在电子旅行杂费凭证有价票联与电子客票乘机票联一同提取时向相关电子客票的出票承运人发出系统更新信息。6.2.4.5 电子旅行杂费凭证出票承运人应提供旅行杂费凭证行程单或收据。该凭证应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项目:一一旅客姓名(可显示团体名称或多个旅客的姓名); 7 MH/T 00242003 航空公司代码或名称;出票用途;收取旅行杂

31、费凭证的承运人或营运人的名称;一订票数据(如果有); 一一旅行杂费凭证金额(基础金额); 二一票面总额;二一付款方式;一一一税、费、收费金额(如果有); 一出票日期;一出票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名称和出票地点;一旅行杂费凭证号码;一相应的客票或凭证号码(如果有); 签注或限制条款(如果有)。6. 3 显示该操作可提取有关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的显示,包括附录A术语中定义的当前票联状态标识。6. 3. 1 附录B信息结构表中列出了显示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6. 3. 2 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号码是提取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的关键要素。6. 3. 3 提取一个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的辅助要

32、素为:一一班日期、出发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到达地机场或城市代码、旅客姓名;或一航空公司代码(销售承运人)航班号、航班日期、出发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到达机场或城市代码、旅客姓名;或一常旅客卡号、航班日期;或信用卡号、航班日期、旅客姓名;或航空公司确认编号;或旅客电话号码、旅客姓名及航班日期。6. 3. 4 除非特别声明,每个检索要素应是强制性的。6. 3. 5 当旅客姓名用于显示时,国内客票的国内旅客应为中文姓名,显示请求信息应包含中文姓名中的全部汉字(最长16个汉字);国际客票旅客和国内客票的国外旅客的姓氏显示请求信息最少应包含前两个字母,而旅客的名字和称谓可选用。6. 3. 6 不要求将旅客办理

33、乘机于续识别(FOID)作为航空公司间的显示条件。应用6.3.3和6.3. 4所列的显示条件显示客票。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不应抵制由出票承运人发出的非请求机场控制或变更状态信息,无论其是否要求旅客办理乘机于续识别。6.4 控制6.4.1 控制确立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的持有权。6. 4. ,. 1 任何未参与行程的承运人均可在需要控制时,或根据电子客票双边协议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控制。6.4.1.2 只有出票承运人能将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的控制交给另一个承运人。承运人只可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6.4.2 地面服务事项不在本标准范围内而应通过电子客票双边协议来处理。

34、6.4.2.1 出票承运人应保持对整个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的控制。一个承运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控制一个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并在需要时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6.4.2.2 出票承运人可用状态变更信息请求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返还控制。该交易操作为8 MH/T 0024-2003 C,表示使用0票联状态的状态变更信息。6.4.2.2.1 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可通过状态变更应答信息返还控制或拒绝该请求。6.4.3 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在返还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控制时,应通过开放使用票联状态标识的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这一指示只应在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当前状态

35、处于机场控制、己办理乘机手续、非正常运行或己登机时才可使用。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使用0票联状态的状态变更信息。6.4.4 出票承运人在任何给定时间只应将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控制转交给一个承运人。出票承运人的乘机票联控制转交应构成1ATA决议736规定的票联签转。6.4.5 应用下列信息转交控制:一一状态变更;一一请求机场控制;一非请求的机场控制。6.4.6 状态的变更当通知一个承运人票联状态变更时,状态变更信息只应包括要变更的票联。6.4.6.1 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应通过下列票联状态标识的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换票或重新出票;一一巳乘机或已使用;一一打印换票;一一退票

36、。6.4.6.1.1 上述票联状态标识是最终的,并且关闭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该交易操作为C,用E、F、R或X票联状态表示进行票联状态更新的状态变更信息。6.4.6. ,. 2 当票联状态标识变更为E、F、R或X时,出票承运人应在状态变更应答信息中包含清算授权代码,或拒绝请求。6.4.6.2 如果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正在通知出票承运人最终票联状态并且出票承运人己对请求承运人显示了最终票联状态,出票承运人应返回一个包含相同的或新的签转授权代码的肯定应答。6.4.6.3 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应通过状态变更信息在预定离港日期(时间)后48h内将所有未使用的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

37、承运人。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使用0票联状态的状态变更信息。6.4.6.4 如果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期超过预定离港日期(时间)后48h,或者过去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期超过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48h,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应通过非正常运行票联状态标识的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6.4.6.4.1 这是一个过渡票联状态标识,它要求在预定离港日期(时间)后7d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或最终票联状态标识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7d内将过去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或最终票联状态标识返还给出票承运人。该交易操作为C飞表示使用1票联状态进行票联状态更新的状态变更信息。6.4.6.5 销

38、售或运营承运人可通过下列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办理乘机手续;己登机。6.4.6.5.1 有些过渡票联状态标识需要一个后续状态变更信息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向出票承运人通报最终票联状态。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使用C或L票联状态进行过搜票联状态更新的状态变更信息。6.4.6.5.2 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可选用舟、理乘机手续向出票承运人通报旅客已办理乘机手续。6.4.6.5.3 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可选用已登机来锁定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并通报MH/T 0024-2003 旅客巳登机。6.4.6.6 附录C票联状态结构表中有一个允许票联状态变更表。6.4.7 请求机场控制销售或运营承运人

39、应用B交易操作通过请求机场控制信息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机场控制。6.4.7.1 出票承运人应在应答信息中包含所有与未提供机场控制的客票(包括联票)相关的票联数据。对提供机场控制的票联应发送0票联状态。当票联状态为E、F、P、R或X时应发送实际票联状态,否则应发送N票联状态作为票联通知。6.4.7.2 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在发送状态变更信息通告过渡或最终票联状态前应获得机场控制。6.4.7.3 当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请求机场控制并且出票承运人显示同一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已获得机场控制时,出票承运人应回复一个请求机场控制的应答信息。6.4.7.4 附录C票联状态结构表中有一个允许票联状态变更表。

40、6.4.8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6.4.8.1 电子客票:当电子客票在航班预定离港时间前72h内出票时,销售承运人应做出下列选择之一:选择1:出票承运人应通过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发出72h内离港航班的票联控制。该交易操作为T,表示使用0票联状态的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该信息应包含所有与未提供机场控制的客票,包括联票,相关的票联数据。对提供机场控制的票联应发送0票联状态。当票联状态为E、F、P、R或X时应发送实际票联状态,否则应发送N票联状态作为票联通知。选择2: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应通过请求机场控制信息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机场控制。见请求机场控制信息程序。6.4.8.1.1 销售承运人可选择拒绝非请求的机

41、场控制。如果拒绝,销售承运人应应答一个错误信息,而出票承运人则应将票联状态标识返回到0(开放使用)。这样请求机场控制就成为销售承运人的责任。6.4.8. ,. 2 销售承运人可选择用拒绝指示和重指定的航空公司代码信息应答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如果对出票承运人的应答中有重指定的航空公司代码,出票承运人应用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将乘机票联的控制重新指定给新的指定承运人。这个新的承运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请求。6.4.8. ,. 3 附录C票联状态结构表中有一个允许票联状态变更表。6.4.8.2 电子杂费凭证当电子杂费凭证与电子客票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电子杂费凭证的出票承运人应发出一个系统更新信息向电子客

42、票的出票承运人通报。当电子杂费凭证与电子客票乘机票联一同提取时,电子杂费凭证应与相关电子客票相结合。6.4.8.2. 1 元论电子杂费凭证何时售出,电子杂费凭证的出票承运人均应向销售承运人发出一个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表明己收费。该操作将通过附录B信息结构表所示的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来完成。6.4.8.2.2 该信息也应包括所有与未提供机场控制的杂费凭证,包括联票,相关的票联数据。当票联状态为E、F、P、R或X时应发送实际票联状态,否则应发送N票联状态。6.4.8.2.3 销售承运人可选择拒绝非请求的机场控制飞如果拒绝,销售承运人应应答一个错误信息,而出票承运人则应将票联状态标识返回到0(开放使

43、用)。这样请求机场控制就成为销售承运人的责任。6.4.8.2.4 销售承运人可选择用拒绝指示和重指定的航空公司代码信息应答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当对出票承运人的应答中有重指定的航空公司代码时,出票承运人应用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将乘机票联的控制重新指定给新的指定承运人。这个新的承运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请求。6.4.8.3 只有出票承运人才能将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的控制交给另一承运人。承运10 MH/T 00242003 人只能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6.4.8.4 承运人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时应使用状态变更信息。6.4.8.5 销售承运人在获得机场控制后,应在定期航班离港日期(时

44、间)后48h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票联状态更新发送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48h内将过去日期乘机票联的票联状态更新发送给出票承运人。6.4.8.6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状态变更,此时票联的状态如附录B信息结构表中所示,F表示己乘机或已使用、0表示开放使用、R表示退票、X表示打印换票或E表示换票或重新出票。6.4.8.7 销售承运人可向出票承运人发送带有表示非正常运行的1票联状态标识的状态变更信息来延长其控制电子客票票联的时间。对于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该延长期不应超过预定离港日期(时间)后7d,或对于过去日期乘机票联该延长期为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7d。6.4.9 重新指定机

45、场控制6.4.9.1 获得电子客票乘机票联机场控制的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可请求将机场控制重新指定给另一承运人。这一操作应通过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来完成。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的售票交易操作是N。附录B信息结构表中显示了将机场控制重新指定给另一承运人的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中所包含的数据元。6.4.9.2 当出票承运人收到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后,应立即用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将乘机票联的控制重新指定给指定的承运人,或者拒绝请求。见非请求的机场控制程序。6.4.9.3 附录C票联状态结构表中有个允许票联状态变更表。6.4.10 代码共享当电子客票中有代码共享航班时,应有两个处理程序:6.4.10.1 已通过

46、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将机场控制交给销售承运人。如果机场控制己给予销售承运人(在72h内),销售承运人在接到出票承运人发出的非请求的机场控制时可用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请求出票承运人将机场控制重新指定给指定的承运人(代码共享伙伴)。见重新指定机场控制程序。6.4.10.2 还未将机场控制交给销售承运人。如果还未将机场控制交给销售承运人,运营承运人(代码共享伙伴)可通过请求机场控制信息请求出票承运人给予机场控制。见请求机场控制程序。6.5 承兑6.5.1 承运人应根据旅客或行李联运协议的内容履行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中的相关义务。6. 5. 2 承运人应从出票承运人那里获得使用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

47、费凭证有价票联的授权。6. 5. 3 承运人应按顺序使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6.6 旅害识别6.6.1 旅客应有正式的身份证明。如护照或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明。6. 7 登机牌的其他要求6. 7. 1 当根据电子客票打印登机牌时,除了一般项目外,还应打印有:-一ETKT代码; 客票及行李票字样(可选); 二一电子客票凭证号(可选); 一-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6. ? 2 除了行程单与收据上的注意事项外,还可以最小以8号字在旅客保留的登机牌存根的背面预先打印国家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6. 8 打印只允许指定为出票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打印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11 MH/T 0024-2003 6.8.1 应使用由计算机生成序号的ATB1、ATB2、OPATB2、OPTAT或TAT打印电子客票乘机票联。6.8.1.1 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打印格式应为IATA决议722或722c所确定的格式。6.8. 1. 2 所有票联打印项应与计算机中的电子客票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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