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T 0043.1-2013 电子杂费单 第1部分 航空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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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35.240.60 V 07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0043.12013 电子杂费单 第 1 部分:航空公司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Part 1: Airline 2013 08 26 发布 2013 11 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MH/T 0043.12013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缩略语 . . 3 5 数据保存 . . 3 6 技术要求 . . 4 7 流程 .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电子杂费单结

2、构矩阵表 航空公司信息 . 15 附录 B(资料 性附录) 票面. . 2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AP TCO 可选服 务产业次级代码 . 29 MH/T 0043.12013 II 前 言 MH/T 0043由三个部分组成: 航空公司; 代理人; 机场。 本部分为MH/T 0043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人教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部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江红、吕明站、马春芳、刘芳、赵桂红、李锐明、徐涛、

3、王虎、孙少婕。 MHMH/T 0043.12013 1 电子杂费单 第 1 部分:航空公司 1 范围 MH/T 0043的本部分规定了航空公司电子杂费单的数据保存、技术要求和流程。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公司电子杂费单的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312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MH/T 0024-2003 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航空公司部分 IATA 决议722f:2011 电子客票-航空公司(Ele ctronic Ticke

4、t-Airline) IATA决议725a 杂费单成员填开及确认的流程(Miscellaneous Charges Order(MCO)-Issu ance and Honouring Procedures by Members) IATA 决 议 725c:2011 电 子 杂 费 单 航 空 公 司 (Automated Miscellaneous Charges Order(MCO)-Carrier ) IATA决议725c 电子杂费单航空公司(Automated Mis cellaneous Charges Order(MCO)-Carrier ) IATA 决议726:2011 多

5、功能表格(Multiple Pu rpose Document(MPD) IATA 决议736 自愿变更客票(Volunta ry Charges to Tickets) IATA 决议742e:2011 电子逾重行李票航空公司(Automated Excess Baggage Ticket-Carrier) IATA 推荐性惯例1720a:2011 运输凭证的标准13位编码体系(Standard thirteen-digit numbering system for traffic documents) IATA 决议735d 非自愿变更承运人、航程、座位等级、票价类型的收费 (I nvol

6、untary Charge of Carrier,Routing,Class or Type of Fare)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杂费单开账承运人 billing carrier 当出票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不同时,被授权向出票承运人开帐的承运人。 3.2 MH/T 0043.12013 2 电子杂费单销售承运人 marketing carrier 在代码共享的情况下,销售航空运输及其相关服务的承运人。 3.3 电子杂费单运营承运人 operating carrier 在电子有价(服务)票联上其代号作为航空运输服务提供者而被记录的承运人

7、。 3.4 电子杂费单出票承运人 validating carrier 在票证号码前面出现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所指的航空公司。 3.5 电子客票 electronic ticket 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行程单或收据、电子票联、以及适用的登机凭证。 MH/T 0024-2003,3.5 3.6 电子杂费单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根据适用的运价规则为收取杂费而填开的电子记录。 注1:在本文件中电子杂费单分为: 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stand-alone):

8、为剩余价值或收取其他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该电子杂费单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不关联; 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associated) :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相关联的,包含杂费费用和逾重行李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 注2:电子客票乘机联与关联的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关联的目的在于确保票联的使用是同步的。 3.7 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value coupon 电子杂费单中可用于换开(指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的情况)或可用于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相关联(指关联的电子杂费

9、单的情况)的票联。 3.8 票联数据 coupon data 每个票联上的行程数据,包括航空公司代码、出票原因子代码和始发和(或)目的地城市代码。 注:本文件中票联数据分为: 值机或已登机票联数据:已办理值机或者已登机的票联数据; 已使用票联数据:旅客已使用的票联数据; 已销售票联数据:最初销售的票联数据。 3.9 MHMH/T 0043.12013 3 数据元 data elements PADIS报文的组成元素。 注1: 本文件中数据元为: 请求机场控制信息; 回复机场控制信息;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 系统更新信息; 状态变更信息。 注2: PADIS(passenger and air

10、port data interchange standards 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 标准)是遵循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决议 783 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新标准信息的文件标准,组成部分有 PADIS EDIFACT 报文标准和 PADIS XML 报文标准。 3.10 出票原因代码 reason for issuance code 指定电子杂费单用途的代码。 3.11 出票原因子代码 reason for issuance sub code 在出票原因代码的基础上,基于票联级别用于指定更详细出票原因的代码。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ET:电子客票(Electron ic Ti

11、cket) EMD:电子杂费单(Electron 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EMD-A: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Associated) EMD-S: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Stand-alone) SAC:结算授权代码(Settlement A uthorization Code) RAC:请求机场控制(Request Ai rport Control) SSR ASVC:特殊服务 附加服务代码(Special Servic e Requir

12、ement Additional Service Code) SVC:服务代码(Service Code ) 5 数据保存 5.1 有1张以上开放使用状态价值票联的EMD的数据记录应自出票之日起至少在13个月内能被实时访问。 5.2 承运人还应自首次使用之日起,至少在 13 个月内允许对含有 1 张以上开放使用状态价值票联的EMD 的数据记录进行访问。 5.3 EMD 数据记录应能在所有票联使用后至少 7 天内被实时访问。 6 技术要求 MH/T 0043.12013 4 6.1 格式代码 6.1.1 应符合 IATA 推荐性惯例 1720a:2011 的附录 A 中关于 EMD 格式代码的要

13、求。 6.1.2 连续的 EMD 应具有相同的格式代码并且应按数字顺序排列。 6.2 传输 航空公司系统每次交易至少应具备传输和接收32K数据的能力。 6.3 通信 应采用PADIS交互传输EMD数据。以下为票联状态标识: A:机场控制,表明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在定期航班离港前已获得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该控制可使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对票联状态显示进行更新,而不用依靠发送或接收一个链接授权来处理旅客。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 72 h 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 h 内将以

14、往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C:已值机,表明旅客已向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出示 EMD(只适用于 EMD-A);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 72 h 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 h 内将以往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E:换开或重新出票,表明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价值已被用于支付新的交易; F:已使用,表明 EMD 有价(服务)票联已被使用,并且可用于开账或结算报告。此状态只能由有控制权的承运人设定; G:换开或航班中断舱单,表明 EMD 有价(服务)票联已

15、经被机场地面服务部门换开成航班中断舱单。这种情况适用于 EMD-A 中的超重行李; I:非正常运行,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在不正常的情况下应将票联的状态“机场控制 ”、“已值机”或“已托运(已登机)”等控制延长至正常规定的 72 h 以外,但这种延长不应超过自原预定离港时间起 7 天(只适用于 EMD-A); L:已托运(已登机),表明旅客已登机。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 72 h 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 h 内将以往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只适用于EMD-A);

16、N:票联通知,表明票联数据未显示最终状态以及未获得票联的控制权; O:开放使用,表明 EMD 有价(服务)票联适合所有票联状态更新; R:退票,表明未使用的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款已返还或支付给了旅客或付款人; S:挂起,表明出票承运人限制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使用; U:不可用,表明出票承运人禁止使用已出票的票号; V:作废,表明出票承运人在其报告期内取消全部 EMD 销售交易记录。作废只能在所有票联处于“O”(开放使用)状态时使用,一个作废请求只对一个原始售票交易有效; Y:只退税、费或其他费用,表明出票承运人决定 EMD 有价(服务)票联不再使用; Z:关闭,表明出票承运人

17、限制(停止)EMD 的使用; 0-9:由航空公司内部使用。 注1:以上各类状态中 E、F、R、V、Z 为最终状态,当票联具有下列状态标识之一的情况为最终状态: 换开或重新出票; MHMH/T 0043.12013 5 已登机或已使用; 退票; 作废; 关闭。 注2: 除 E、F、R、V、Z 以外的票联状态为中间状态。 6.4 报文 6.4.1 附录 A 的结构矩阵表中列出了 EMD 所要求的数据元。 6.4.2 每条报文由两部分组成,包括请求和自动生成应答。请求报文为操作或信息请求。应答报文为收到请求报文,授权操作,提供所需信息,或拒绝请求。 6.4.3 EMD 报文分为: 显示:向出票承运人

18、请求提取为显示完整的 EMD 记录所必需的数据元,包括票联的状态标识。应答应提供显示完整记录所需的数据元,显示相似的记录单或拒绝该请求。EMD 票面参见附录B; 状态变更:向承运人发出更新 EMD 有价(服务)票联状态标识的请求。应答应提供合适的数据元并确认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请求; 请求机场控制: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发出请求提供 EMD 有价(服务)票联控制权的信息。应答应提供合适的数据元并确认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请求; 系统更新:EMD 出票承运人向 ET 出票承运人发出将 EMD 与 ET 关联或解除关联的

19、信息。应答应提供关于被关联 EMD 的应答说明或拒绝请求。 7 流程 7.1 通则 7.1.1 EMD 应遵循 IATA 决议 725a 的价值限制。 7.1.2 EMD 所使用的相关代码应遵循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 ISO 货币代码、税、特种费、费用代码、城市或机场代码和航空公司代码。 7.1.3 除非系统更新,数据元不应被更改。 7.1.4 根据 EMD 双边协议,所有承运人在需要时均可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显示 EMD 或取得 EMD 控制权。 7.1.5 如果需要将 EMD-A 变更成 EMD-S,或相反,则 EMD 需要重新填开。 7.1.6 每个 EMD 填开时只能有一个出票

20、原因代码。 7.1.7 出票承运人应该通知所有参与双边协议的运营承运人已经填开了 EMD。这项通知应在 EMD 被填开或换开时发送给运营承运人,发送可以采用 SSR ASVC 报文的形式或者是采用 AIRIMP 中定义的包含EMD 票号的辅助服务元素 SVC 报文的形式。 7.1.8 除特别指定外,出票承运人应是 EMD 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在 EMD 出票前出票承运人应确保与其他所有承运人之间签有 EMD 双边协议。对于 EMD-A,出票承运人应确保与 ET 出票承运人之间签有EMD 双边协议。当代码共享时,出票承运人与运营承运人之间也应签有 ET 双边协议和 EMD 双边协议。 7.1.

21、9 出票承运人应储存 EMD 交易的资料档案。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应储存 EMD 数据。承运人的数据库应储存 MH/T 0024-2003 附录 A 术语表中所定义的和本标准附录 A 结构矩阵表中显示的数据元。应采用 PADIS 传输 EMD 数据元。 7.1.10 EMD-S 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MH/T 0043.12013 6 7.1.11 EMD 的票联在填开时应按顺序使用,中间不应出现无效票联。 7.1.12 EMD-A 的技术要求如下: 个 EMD-A 记录只能与一个 ET 记录相关联,一个 ET 记录可能会和多个 EMD 记录相关联,关联的服务应与相应的票联对应起来; 在将一

22、个 ET 乘机联和一个 EMD-A 有价(服务)票联关联以前,EMD-A 的出票承运人应通过系统更新的方法解除这个 EMD 有价(服务)票联与其他 ET 的所有关联; 在将 EMD-A 记录的票联状态更新为关闭、换开、重新出票、退票、挂起或作废之前,应通过系统更新的方法解除这个 EMD 记录与其他 ET 的关联; 如果 EMD-A 有票联未被使用,则在发送改变 ET 状态为已使用的状态变更报文之前,应通过系统更新的方式解除 EMD-A 与 ET 的关联; 当相同的 ET 乘机联需要多个 EMD 票联时,应该填开一个独立的 EMD-A。 7.2 出票 7.2.1 EMD 7.2.1.1 EMD

23、应包括: EMD 有价(服务)票联; 电子或纸质审核联和代理联(可选); 符合 7.2.1.5 要求的电子或纸质旅客收费凭证; 纸质费用报表(可选)。 7.2.1.2 国内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号应在 1 至 2 的范围内,并应按照顺序使用和出票,每本凭证最多只应含有 2 张有价(服务)票联。国际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号应在 1 至 4 的范围内,并应按照顺序使用和出票,每本凭证最多只应含有 4 张有价(服务)票联。 7.2.1.3 EMD 记录包含的数据元详见本标准附录 A 中的结构矩阵表。 7.2.1.4 生成的审核联或费用报表应包含 IATA 决议 725c:2011

24、 附录 A 或 IATA 决议 742e:2011 附录 A中为适用票联指定的数据。 7.2.1.5 出票承运人应提供 EMD 信息凭证。EMD 应含有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EMD 票面格式参见本附录 B: 出票方; 类型; 关联; 签转信息; 票类型; 旅客姓名; 订单号; 旅行代码; 联票; ET 票号; 航段序号; 类型代码(见附录 C); 描述; 航空公司; 地点; 状态; MHMH/T 0043.12013 7 价值; 税; 费; 总额; 付款方式; 换开票号; 票号; 等值货币; 银行汇率; 出票日期; 代理人; 售票处; 始发和目的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如适用); 可选择项; 旅客值机

25、身份证明(可选)。 应注意: 此凭证应用于运输旅客以外的其他运输服务,一经填开,应遵守由出票承运人或代理人制定的或征得两者同意的相关指定条款; 如出票承运人选择收取额外费用,应提供收费凭证。如收取的额外费用包含在行程单上,应与税和其他费用区别显示。 7.2.1.6 出票承运人应将 IATA 决议 726:2011 附录 A 中的“条款和条件注意事项”提供给旅客或购买EMD 的旅客。 7.2.1.7 系统应提供 99 种税、费或费用总额的数据元素,应满足 PADIS 报文的标准。 7.2.1.8 如果填开的是只能由唯一的承运人提供服务的 EMD,那么 EMD 只能由出票承运人开具。 7.2.1.

26、9 出票承运人应保存生成的必要数据,以作为相关国家依法审查或者出票承运人票联审核和信用卡费用备查的依据。 7.2.2 EMD-S 7.2.2.1 一个 EMD-S 只应有一个旅客姓名或团队名称。如 EMD-S 是填开给未知姓名的旅客,则旅客姓名可用团队队长或者团队发起人的姓名代替。这种 EMD-S 可换开成指定旅客姓名的个人客票或 EMD。如以团队名开具的 EMD-S 被换开,并产生了具有剩余价值的 EMD-S,在新的 EMD-S 中,则应含有原始团队名称。 7.2.2.2 发生以下费用或服务时应填开 EMD-S: 剩余价值; 团队押金; 变更费; 退票余额; 非指定运输; 预付票款通知; 未

27、支付的税和机场服务费等。 用于非指定运输的单个EMD的价值应不超过750美元,或是 EMD填开或重新填开时适用的银行买入价等值货币,除非EMD仅用作退票。 7.2.2.3 为剩余价值填开的 EMD-S 的信息应包含原始票号和换开后的票号。 MH/T 0043.12013 8 7.2.2.4 票联条目应遵循 IATA 决议 725a 和 IATA 决议 725c。 7.2.2.5 为剩余价值填开的 EMD-S 其价值不应用扣除方法得出。 7.2.3 EMD-A 7.2.3.1 一个 EMD-A 只能填开给一名旅客。 7.2.3.2 在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里,每个 EMD-A 的有价(服务)票联需单

28、独存储以对应旅客 ET 每个航段产生的杂费或逾重行李费用。每个有价(服务)票联上应指定一个承运人代码,不能用 YY 代替。 7.2.3.3 在填开 EMD-A 之前,出票承运人应确保 EMD-A 有价(服务)票联与其关联的 ET 的航班信息、承运人信息、旅客姓名保持一致。 7.2.3.4 在填开 EMD-A 之前,出票承运人要确认与它关联的 ET 的票联状态不应为最终(Final)或挂起(Suspend)状态。 7.2.3.5 当 ET 的出票承运人与 EMD-A 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在出票之前,由 EMD-A 的出票承运人先通过显示报文证实 ET 满足 7.2.3.3 和 7.2.3.4 所

29、规定的条件。 7.2.3.6 出票承运人填开 EMD 后,当 ET 的出票承运人与 EMD-A 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 EMD-A 的出票承运人应发送系统更新报文给 ET 的出票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把 EMD-A 的有价(服务)票联与 ET 乘机联关联起来。 7.2.3.7 系统更新成功与否,不影响 EMD-A 的创建。 7.3 系统更新 7.3.1 EMD-A 有价(服务)票联与 ET 乘机联的关联或解除应通过系统更新实现。用于关联操作的系统更新报文,只应由 EMD-A 的出票承运人,或者运营承运人发起。用于解除关联操作的系统更新报文,可以由 EMD 的出票承运人、ET 的出票承运人、EMD

30、的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发起,或者由获得许可的票务代理发起。因此,EMD-A 的出票承运人,可能需要向 ET 的出票承运人、EMD 的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提交系统更新报文。 注:系统更新是指包括EMD和ET关联和解除关联、EMD票联状态更新等操作。 7.3.2 关联应是 EMD 有价(服务)票联和 ET 乘机联之间的关联。一个 EMD-A 有价(服务)票联只能关联到一个 ET 乘机联,但是一个 ET 乘机联可以关联多个 EMD-A 有价(服务)票联。 7.3.3 系统更新的交易操作代码为“U”。 7.3.4 如果没有收到系统更新的响应信息,则系统更新报文应以约定的时间间隔至少发送 5 次,直

31、到收到响应信息。 7.3.5 如果接收系统已处理请求,则应直接返回确认应答信息。 7.3.6 如果相关联的 ET 乘机联不是处于最终或挂起状态,则接收系统不应拒绝系统更新请求。当相关联的 ET 乘机联处于最终或挂起状态,接收系统可以拒绝系统更新关联请求。 7.3.7 由 EMD 的出票承运人发起关联时: a) 在发送形成关联的系统更新报文前,出票承运人应确认 EMD-A 的有价(服务)票联不是最终状态或挂起状态;EMD 有价(服务)票联与其关联的 ET 的航班信息、承运人信息、旅客姓名一致; b) ET 的出票承运人和 EMD-A 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EMD-A 出票承运人应向 ET 的出票承

32、运人和运营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请求与 ET 乘机联关联; c) 当 ET 出票承运人收到 EMD-A 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相应 ET 数据中 EMD-A票号和票联号,并根据系统更新报文更新关联指示符,表明该 EMD-A 已被关联; d) 当 ET 的运营承运人收到 EMD-A 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时, 已拥有相关 ET 乘机联的控制权,应更新 ET 数据中 EMD-A 票号和票联号。运营承运人应根据请求机场控制权流程请求MHMH/T 0043.12013 9 EMD-A 有价(服务)票联控制权。运营承运人未获得 ET 乘机联的控制权时,无权将 EMD-A 与ET

33、相关联。此时,将直接返回一条确认应答信息。 7.3.8 由 EMD 的运营承运人发起关联时: a) 当旅客航程和运营承运人不可变更时,只应由运营承运人发起对 EMD-A 的关联; b) 运营承运人应向 EMD-A 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请求与 ET 乘机联的关联; c) EMD-A 出票承运人收到运营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相应电子客票数据中 EMD-A票号和票联号,并根据系统更新报文更新关联指示符,表明该 EMD-A 已被关联; d) EMD-A 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至 ET 的出票承运人,请求 EMD 有价(服务)票联与 ET乘机联的关联; e) 当 EMD-A

34、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已经交给运营承运人 E 时,EMD-A 出票承运人应向 ET 运营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告知 ET 运营承运人新的 EMD-A 有价(服务)票联与 ET 乘机联的关联关系。EMD-A 出票承运人无需向发起关联请求的运营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 f) ET 的出票承运人和拥有 ET 乘机联控制权的 ET 运营承运人收到 EMD-A 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相应 ET 数据中 EMD-A 票号和票联号,并根据系统更新报文更新关联指示符,表明该 EMD-A 已被关联; g) 运营承运人未获得 ET 乘机联的控制权时,无权将 EMD-A 与 ET 相关联,此时

35、,应直接回复确认应答信息。 7.3.9 由 EMD 的出票承运人发起解除关联时: a) 当 ET 的出票承运人和 EMD-A 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EMD-A 的出票承运人应向 ET 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请求解除 EMD 有价(服务)票联与 ET 乘机联的关联; b) 当 EMD-A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已经交给运营承运人时,EMD-A 的出票承运人应向 ET 运营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解除 EMD-A 有价(服务)票联和 ET 乘机联的关联; c) ET 的出票承运人和拥有 ET 乘机联控制权的运营承运人收到 EMD-A 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 ET 记录并修改

36、关联指示符,表明已经解除与 EMD-A 的关联。此外,运营承运人应更新 EMD-A 记录并修改关联指示符,表明已经解除与 ET 的关联; d) 运营承运人未获得 ET 乘机联的控制权时,无权解除 EMD-A 与 ET 的关联,此时,应直接回复确认应答信息。 7.3.10 由运营承运人发起解除关联时: a) 运营承运人应向 EMD-A 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请求解除 EMD-A 有价(服务)票联和ET 乘机联的关联; b) EMD-A 的出票承运人收到运营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 EMD-A 记录并修改关联指示符,表明已解除与 ET 的关联; c) EMD-A 的出票承运人应向

37、 ET 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请求解除 EMD-A 有价(服务)票联和 ET 乘机联的关联; d) 当 EMD-A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已经交给运营承运人时,EMD-A 的出票承运人应向运营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解除 EMD-A 有价(服务)票联和 ET 乘机联的关联; e) ET 的出票承运人和拥有 ET 乘机联控制权的运营承运人收到 EMD-A 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 ET 记录并修改关联指示符,表明已经解除和 EMD-A 的关联。此外,运营承运人应修改 EMD-A 的关联指示符,表明已经解除和 ET 的关联; f) 运营承运人未获得 ET 乘机联的控制权时,

38、无权解除 EMD-A 与 ET 的关联,此时,应直接回复确认应答信息。 7.3.11 由 ET 的出票承运人发起解除关联时: MH/T 0043.12013 10 a) ET 的出票承运人应向 EMD-A 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请求解除 EMD-A 有价(服务)票联和 ET 乘机联的关联; b) EMD-A 的出票承运人收到由 ET 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 EMD-A 记录并修改关联指示符,表明已经解除与 ET 的关联; c) 当 EMD-A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已经交给运营承运人时,EMD-A 的出票承运人应向 ET 运营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告知运营承运人已经

39、解除 EMD-A 有价(服务)票联和 ET 乘机联的关联; d) 拥有 ET 乘机联控制权的运营承运人收到由 EMD-A 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 ET 记录并修改关联指示符,表明已解除与 EMD-A 的关联。此外,运营承运人应更新 EMD-A记录并修改关联指示符,表明已经解除与 ET 的关联; e) 运营承运人未获得 ET 乘机联的控制权时,无权解除 EMD-A 与 ET 的关联,此时,应直接回复确认应答信息。 7.4 显示 7.4.1 显示操作应能提取与 EMD 有价(服务)票联相关的按照 IATA 决议 722f:2011 附录 A 的术语表中所定义的所有数据元。 7.4

40、.2 附录 A 结构矩阵中列出了显示报文中所包含的数据元。 7.4.3 EMD 的票号是提取 EMD 的首要查询条件。 7.4.4 可通过下列任意一项信息查询 EMD: 常旅客号; 信用卡卡号; 旅客姓名; 电子客票票号; 旅客值机身份类别(FOID)(可选)。 7.4.5 除非特别说明,查询信息中的每个数据元应是完整提供的。 7.4.6 如果使用旅客姓名进行查询,EMD 国内客票的旅客中文姓名的汉字字库应在 GB 2312 规定的范围内,显示请求信息应包含中文姓名中的全部汉字(最长 16 个汉字);国际客票旅客和国内客票的国外旅客的姓氏显示请求信息最少应包含前两个字母,而旅客的名字和称谓可选

41、用。 7.4.7 当查询结果为多张 EMD 时,承运人应将查询结果以清单的形式显示。 7.4.8 如果承运人收到显示请求,请求方和承运人都不是出票承运人时,回复信息的响应注释中应包含出票承运人代码。 7.4.9 当采用信用卡支付时,信用卡卡号不应包含在响应信息中。 7.4.10 当承运人收到显示请求且查询结果为单张 EMD 时,承运人应保证回复信息中包括该 EMD 票联的实际状态。为达到这个目的: 当联运承运人拥有票联控制权时,承运人应向其发送显示请求; 当地面操作代理人拥有票联控制权时,承运人应向其发送显示请求; 当显示请求被拒绝或链接超时时,在响应信息中票联状态应为“A”。 7.5 控制权

42、交互 7.5.1 总则 7.5.1.1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即为有对该票联进行处理操作的权利。从出票承运人获得 EMD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时,任何付款方式均应与出票承运人的付款方式类型相符。 MHMH/T 0043.12013 11 7.5.1.2 出票承运人应拥有所有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只有出票承运人能将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转让给其他承运人。其他承运人只能将控制权归还给出票承运人。 7.5.1.3 在任何时候出票承运人只能将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转让给一个承运人。出票承运人转让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应符合 IATA 决议

43、 736 中的有关票联签转条款。 7.5.1.4 出票承运人可用状态变更报文请求承运人返还控制权。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可通过状态变更报文将控制权返还给出票承运人。当出票承运人要求返还控制权,且 EMD 在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数据库中,但因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状态为最终或中间状态,不能返还控制权时,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应在响应信息错误提示中说明 EMD 票联的真实状态。 7.5.1.5 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应通过状态变更报文将控制权返还给出票承运人,并在报文中标识票联状态为开放使用。 7.5.1.6 使用报文转交控制权时,报文主要有以下两种: 状态变更; 请求机场控制权。 7.5.2 状态变更

44、7.5.2.1 当通知承运人票联状态变更时,状态变更报文只应包含要变更的票联信息。 7.5.2.2 拥有票联控制权的承运人通知出票承运人进行状态变更时,使用的状态变更报文有三种:换开或重新出票;已使用;退票,这些票联状态均为最终状态。使用的交易操作类型为“C”,对应票联最终状态更新为 E,F 或 R。 7.5.2.3 当收到对 ET 票联状态修改为最终状态的状态变更报文,并且该 ET 存在 EMD-A 时,出票承运人不应自动变更EMD-A的票联状态。 EMD-A的最终状态应通过另一个独立的状态变更报文进行状态变更。 7.5.2.4 如果对方对状态变更报文没有响应,则应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至少重新

45、发送 5 次状态变更报文。 7.5.2.5 当 EMD 的出票承运人在发送状态变更的应答报文时,票联状态标识应变更为 E,F 或 R 或者拒绝,出票承运人应在状态变更应答报文中包含 SAC 。 7.5.2.6 当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发送最终票联状态,并且出票承运人已经回复过是最终状态的 EMD 报文,则出票承运人应返回一个包含相同的或新的 SAC 结算授权代码的响应。 7.5.2.7 出票承运人可通过状态变更报文向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申请返还控制权。使用的交易操作类型为“C”,报文中票联状态为 N。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应使用状态变更响应报文返还控制权或者拒绝请求。 7.5.2.8 当拥有控制权的承运

46、人将未使用票联的控制权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时,使用的交易操作类型为“C”,报文中票联状态为 O。 7.5.3 请求机场控制(RAC) 7.5.3.1 承运人通过请求机场控制报文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机场控制权,使用的交易操作类型为“B”。 7.5.3.2 承运人应在获得机场控制权后,通过状态变更报文发送最终票联状态。 7.5.3.3 出票承运人在应答信息中应提供已销售的 EMD 所有(请求控制权和未请求控制权)相关数据,包括连续的 EMD 数据(见附录 A 中的结构矩阵表定义)。 7.5.3.4 被请求的票联状态为 O 时,向请求机场控制方发送的票联状态为 O;票联状态为 E、F、R 或 Z时,应发送实际票联状态。除此之外,发送的票联状态为 N。 7.5.3.5 当承运人请求机场控制权时,如果出票承运人确认该承运人已获得控制权,则出票承运人应回复请求机场控制成功的响应报文。 MH/T 004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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