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m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GB 50206 - 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timber structures 木a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P 实施2012 -08 - 01 发布2012-03-30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刷刷4且乒协品由鼠社副阳一元咱EA-守主-00 1 -一。; L-eo -咽且r、d甲tEA-: 号一价i ,定151 122 1 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2、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timber strilctures GB 50206 - 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8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timber structures GB 50206 - 2012 9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
3、版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9号开本:850X1168毫米1/32 印张:3% 字数:94千字2012年7月第一版2012年7月第一次印刷定价:18.00元统一书号:15ll2. 21847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 cn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仁卫第135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6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2. 1、4.2.2、4.2.12、5.
4、2.1、5.2. 2、5.2. 7、6.2. 1、6.2.2、6.2.11、7.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200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3月30日3 前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e建标2006J77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和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2002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经过
5、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吸收了国内外木结构工程的施工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修订,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8章和10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结构的防护、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寄送到哈尔滨工业大学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73号哈尔滨工业大学(二校区)2453信箱,
6、邮编:150090,电子邮件:e. c. zhuhit. edu. 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4 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重庆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加拿大木业协会德胜洋楼(苏州)有限公司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明迪木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龙腾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市新阳光防腐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祝恩淳潘景龙樊承谋倪春李桂江王永维杨学兵何敏娟程少安倪竣聂圣哲张学利
7、周淑容张盛东陈松来许方蒋明亮方桂珍倪照鹏张家华姜铁华张华君张成龙主要审查人员:刘伟庆龙卫国张新培申世杰刘雁任海清杨军王力王公山丁延生姚华军5 目次1 总则.1 2 术语23 基本规定64 方木与原木结构94.1 一般规定.9 4. 2 主控项目.9 4.3 一般项目. 13 5 胶合木结构.;.16 5. 1 一般规定. 16 5.2 主控项目. 16 5.3一般项目. 18 6 轻型木结构.20 6. 1 一般规定. 20 6.2 主控项目. 20 6.3 一般项目. 22 7 木结构的防护.26 7. 1 一般规定. 26 7.2 主控项目. 26 7.3 一般项目. 29 8 木结构子分
8、部工程验收.31 附录A木材强度等级检验方法.32附录B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33 附录C木材含水率检验方法.37 附录D钉弯曲试验方法.39附录E木结构制作安装允许误差.426 附录F受弯木构件力学性能检验方法.附录G规格材材质等级检验方法.52 附录H木基结构板材的力学性能指标.62 附录J按构造设计的轻型木结构钉连接要求.64 附录K各类木结构构件防护处理载药量及透人度要求67本规范用词说明.72 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75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s . 6 4 Str
9、uctures Bui1t with Rough Sawn and Round Timber . . 9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4. 2 Dominant Items 9 4.3 Gen巳ralItems 13 5 Structures Bui1t with Glulam . 16 5. 1 General Requirements 16 5. 2 Dominant Items . 16 5.3 General Items . 18 6 Light Wood Frame Construction . 20 6.1 Gen巳ralRequirem巳nts206.
10、2 Dominant Items 20 6.3 Generalltems . 22 7 Protection of W ood Structures . 26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26 7. 2 Dominant Items . 26 7. 3 General Items . 29 8 Quality Acceptance of Wood Structures as a Sub-preject . 31 Appendix A Testing of Strength Class of Wood . 32 Appendix B Standards of Quality
11、 of Rough Sawn Timber and Round Timber . 33 8 Appendix C Testing of Moisture Content of Wood . 37 Appendix D Bending Test of Steel Nails . 39 Appendix E Allowable Errors for Manufacture and Installation of Wood Structures .1. 42 Appendix F Performance T esting of W ood Members under Bending . 47 App
12、endix G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f Quality and Strength of Dimension Lumber . 52 Appendix H Properties of Wood-based Structural Panel 62 Appendix J Requirements for Nail Connections in Light Wood Frame Construcon by Empirical Design . 64 Appendix K Requirements for Retention and Penetration of Preser
13、vative-treated Wood Members . 6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7z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73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75 9 1总则1. 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 O. 2本规范适用于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 O. 3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以工程设计文件为基础。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
14、本规范的规定。1. O. 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1. O. 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术语2.0.1方木、原木结构rough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 承重构件由方木(含板材)或原木制作的结构。2. O. 2 胶合木结构glued-laminated timber structure 承重构件由层板胶合木制作的结构。2.0.3 轻型木结构light wood frame construction 主要由规格材和木基结构板,并通过钉连接制作的
15、剪力墙与横隔(楼盖、屋盖)所构成的木结构,多用于1层3层房屋。2. O. 4 规格材dimension lumber 由原木锯解成截面宽度和高度在一定范围内,尺寸系列化的锯材,并经干燥、刨光、定级和标识后的一种木产品。2. O. 5 目测应力分等规格材visually stress-graded dimension lum-ber 根据肉眼可见的各种缺陷的严重程度,按规定的标准划分材质和强度等级的规格材,简称目测分等规格材。2.0.6 机械应力分等规格材machine stress-rated dimension lumber 采用机械应力测定设备对规格材进行非破坏性试验,按测得的弹性模量或其
16、他物理力学指标并按规定的标准划分材质等级和强度等级的规格材,简称机械分等规格材。2.0.7 原木log 伐倒并除去树皮、树枝和树梢的树干。2.0.8 方木rough sawn timber 直角锯切、截面为矩形或方形的木材。2.0.9 层板胶合木glued-laminated timber 以木板层叠胶合而成的木材产品,简称胶合木,也称结构用2 集成材。按层板种类,分为普通层板胶合木、目测分等和机械分等层板胶合木。2.0.10 层板lamination 用于制作层板胶合木的木板。按其层板评级分等方法不同,分为普通层板、目测分等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等层板。2.0.11 组坯combination
17、 of laminations 制作层板胶合木时,沿构件截面高度各层层板质量等级的配置方式,分为同等组坯、异等组坯、对称异等组坯和非对称异等组坯。2.0.12 木基结构板材wood-based structural panel 将原木旋切成单板或将木材切削成木片经胶合热压制成的承重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楼面和屋面的覆面板。2.0.13 结构复合木材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 (SCL) 将原木旋切成单板或切削成木片,施胶加压而成的一类木基结构用材,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平行木片胶合木、层叠木片胶合木及定向木片胶合木等。2.0.14 工
18、字形木搁栅wood I-joist 用锯材或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制作的工字形截面受弯构件。2.0.15 齿板truss plate 用镀钵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件,能传递构件间的拉力和剪力,主要用于由规格材制作的木和架节点的连接。2.0.16齿板和架truss connected with truss plates 由规格材并用齿板连接而制成的衍架,主要用作轻型木结构的楼盖、屋盖承重构件。2.0.17 钉连接nailed connection 利用圆钉抗弯、抗剪和钉孔孔壁承压传递构件间作用力的一种销连接形式。2.0.18 螺栓连接bolted connection 3
19、 利用螺栓的抗弯、抗剪能力和螺栓孔孔壁承压传递构件间作用力的一种销连接形式。2.0.19 齿连接step joint 在木构件上开凿齿槽并与另一木构件抵承,利用其承压和抗剪能力传递构件间作用力的一种连接形式。2.0.20墙骨stud 轻型木结构墙体中的竖向构件,是主要的受压构件,并保证覆面板平面外的稳定和整体性。2.0.21 覆面板structural sheathing 轻型木结构中钉合在墙体木构架单侧或双侧及楼盖搁栅或橡条顶面的木基结构板材,又分别称为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2.0.22 搁栅joist一种较小截面尺寸的受弯木构件(包括工字形木搁栅),用于楼盖或顶棚,分别称为楼盖搁栅或顶棚
20、搁栅。2.0.23 拼合梁built-up beam 将数根规格材(3根5根彼此用钉或螺栓拼合在一起的受弯构件。2.0.24攘条purlin 垂直于和架上弦支承橡条的受弯构件。2.0.25 橡条rafter 屋盖体系中支承屋面板的受弯构件。2.0.26 指接finger joint 木材接长的一种连接形式,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镜刀切削成相互瞄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成为长板。2.0.27 木结构防护protection of wood structures 为保证术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安全、可靠地满足使用功能要求,采取防腐、防虫蛙、防火和防潮通风等措施予以保护。2. O. 28 防腐剂wood
21、 preservative 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生物的化学4 药剂。2. O. 29 载药量retention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立方米的千克数计算。2.0.30 透人度penetration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人木构件按毫米计的深度或占边材的百分率。2.0.31 标识stamp 表明材料构配件等的产地、生产企业、质量等级、规格、执行标准和认证机构等内容的标记图案二2.0.32检验批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33批次prod
22、uctlot 在规定的检验批范围内,因原材料、制作、进场时间不同,或制作生产的批次不同而划分的检验范围。2.0.34 进场验收on-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按相关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以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做出认定。2.0.35 交接检验handover inspection 施工下一工序的承担方与上一工序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其已完成工序的施工质量的认定活动。2.0.36 见证检验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验。3基本规定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
23、备相应的资质、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检查记录。3. O. 2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并应在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3.0.3 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质量控制和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分别划分。3. O. 4 木结构防护工程应按表3.0.4规定的不同使用环境验收木材防腐施工质量。表3.0.4木结构的使用环境使用分类使用条件应用环境常用构件Cl 户内,且不在室内干燥环境中使用,能木梁、木柱等接触
24、土壤避免气候和水分的影响户内,且不在室内环境中使用,有时受C2 潮湿和水分的影响,但能避免木梁、木柱等接触土壤气候的影响户外,但不在室外环境中使用,暴露在C3 各种气候中,包括淋湿,但不木梁等接触土壤长期浸泡在水中户外,且接在室外环境中使用,暴露在C4A 触士壤或浸在各种气候中,且与地面接触或木柱等淡水中长期浸泡在淡水中6 3. O. 5 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验收其外观质量:1 A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观要求很高而需油漆,构件表面洞孔需用木材修补,木材表面应用砂纸打磨。2 B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表要求用机具刨光油漆,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但不允许有松软节
25、的孔洞。3 C级,结构构件不外露,构件表面无需加工刨光。3. O. 6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1 应有本工程的设计文件。2木结构工程所用的木材、木产品、钢材以及连接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半成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检验,并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督下取样、送检。3 各工序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 应有木结构工程竣工图及文字资料等竣工文件。3.0.7 当木结构施
26、工需要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尚未列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时,建设单位应征得当地建筑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组织专家组,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同时应确定施工质量验收方法和检验标准,并应依此作为相关木结构工程施工的主控项目。3. O. 8 木结构工程施工所用材料、构配件的材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材质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当通过等强(等效)换算处理进行材料、构配件替代时,应经设计单位复核,并应签发相应的技术文件认可。7 俨!filli让11UH给咀踪刊付茸li-7311idL刊叶dJ手叫司川自此可Jdih-vr
27、u7J气jh4914飞3. O. 9 进口木材、木产品、构配件,以及金属连接件等,应有产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8 4 方木与原木结构4.1一般规定4. 1. 1 本章适用于由方木、原木及板材制作和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4. 1. 2 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方木、原木结构房屋为-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4.2主控项目4.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设计图对照、丈量。4.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
28、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标识。4.2.3 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符合表4.2.3的要求。表4.2.3木材静曲强度检验标准木材种类针叶材阔叶材强度等级TCll TC13 TC15 TC17 TBll TB13 TB15 TB17 TB20 最低强度(N/mm2)44 51 58 72 58 68 78 88 98 9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的木材随机抽取3株(根)。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A。4.2.4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不得采用普通商品材的等级标
29、准替代。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B。表4.2.4方木、原木结构构件木材的材质等级项次构件名称1 受拉或拉弯构件2 受弯或压弯构件3 受压构件及次要受弯构件(如吊顶小龙骨)材质等级1. IL ill. 4.2.5 各类构件制作时及构件进场时木材的平均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2 板材及规格材不应大于20%。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4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于20%。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5根。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4.2.6 承重钢构件和连
30、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有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一300C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10 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钢种随机抽取两件。检验方法:取样方法、试样制备及拉伸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GB 2975、金属拉
31、伸试验试样GB 6397和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jT 228的有关规定。4.2.7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和低合金钢焊条GB 5118的有关规定,型号应与所用钢材匹配,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4.2.8 螺栓、螺帽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 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 5780的有关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4.2.9 圆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一般用途圆钢钉YBjT 5002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规定
32、钉子的抗弯屈服强度时,应作钉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规格圆钉随机抽取10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强度见证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4.2.10 圆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圆钢拉杆应平直,接头应采用双面绑条焊。绑条直径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75%,在接头一侧的长度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4倍。焊脚高度和焊缝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2 螺帽下垫板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本规范第4.3.3条第2款的要求。3 钢木屋架下弦圆钢拉杆、和架主要受拉腹杆、蹬式节点11 拉杆及螺栓直径大于20mm时,均应采用双螺帽自锁。受拉螺杆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
33、的80%。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4.2.11 承重钢构件中,节点焊缝焊脚高度不得小于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三级,一300C以下工作的受拉构件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二级。检查数量:检验批全部受力焊缝。检验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GJ汩的有关规定检查,并检查交接检验报告。4.2.12 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z目测、丈量。4.2.13 木和架支座节点的齿连接,端部木材不应有腐朽、开裂和斜纹等缺陷,剪切面不应位于木材髓心侧;螺栓连接的受拉接
34、头,连接区段木材及连接板均应采用L等材,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其他螺栓连接接头也应避开木材腐朽、裂缝、斜纹和松节等缺陷部位。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目测。4.2.14 在抗震设防区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凝土圈梁上。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间应有木夹板式的斜撑,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图4.2.14)。柱与屋架下弦应有暗梓,并应用U形铁连接。椅架木腹杆与上弦杆连接处的扒钉应改用螺栓压紧承压面,与下弦连接处则应采用双面扒钉。2 屋面两侧应对称斜向放
35、攘条,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12 图4.2.14屋架与木柱的连接3 攘条与屋架上弦应用螺栓造接,双脊模应互相拉结。4 柱与基础间应有预埋的角钢连接,并应用螺栓固定。5 木屋盖房屋,节点处攘条应固定在山墙及内横墙的卧梁埋件上,支承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有螺栓可靠锚固。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目测、丈量。4.3一般项目4.3.1 各种原木、方木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1。4.3.2 齿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承压面应与压杆的轴线垂直。单齿连接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中心;双齿连接,第一齿
36、顶点应位于上、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顶点应位于上弦杆轴线与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承压面应比第一齿承压面至少深20mm。2承压面应平整,局部隙缝不应超过1mm,非承压面应留13 外口约5mm的模形缝隙。3和架支座处齿连接的保险螺栓应垂直于上弦杆轴线,木腹杆与上、下弦杆间应有扒钉扣紧。4荷架端支座垫木的中心线,方木和架应通过上、下弦杆净截面中JL线的交点;原木和架则应通过上、下弦杆毛截面中心线的交点。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目测、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4.3.3 螺栓连接(含受拉接头)的螺栓数目、排列方式、间距、边距和端距,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螺栓
37、孔径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l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栓杆直径。2 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5倍,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3 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可允许有缝隙,但缝宽不应超过lmm。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目测、丈量。4.3.4 钉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圆钉的排列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2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钉紧后局部缝隙宽度不应超过lmm,钉帽应与
38、被连接件外表面齐平。3 钉孔周围不应有木材被胀裂等现象。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目测、丈量。4.3.5 木构件受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应采用承压面垂直于构件轴线的双盖板连接(平接头),两侧盖板厚度14 均不应小于对接构件宽度的50%,高度应与对接构件高度一致。承压面应锯平并彼此顶紧,局部缝隙不应超过lmm。螺栓直径、数量、排列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目测、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4.3.6 木和架、梁及柱的安装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O.Z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O.Z。4.3.7 屋面木构架的安装允许偏差不应超
39、出本规范表E.o. 3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目测、丈量。4.3.8 屋盖结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丈量实物,检查交接检验报告。15 5 胶合木结构5.1一般规定5. 1. 1 本章适用于主要承重构件由层板胶合木制作和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5. 1. 2层板胶合木可采用分别由普通胶合木层板、目测分等或机械分等层板按规定的构件截面组坯胶合而成的普通层板胶合木、目测分等与机械分等同等组合胶合木,以及异等组合的对称与非对称组合胶合木。5.1.3层板胶合木构件应由经资质认证的专业加工企业加工生产。5. 1. 4 材料、
40、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胶合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5.2主控项目5.2.1 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丈量。5.2.2 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实物与证明文件对照。5.2.3 胶合木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
41、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不应发展,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同一胶合工艺、同一层板类别、树种组合、构件截面组坯的同类型构件随机抽取3根。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F。表5.2.3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受弯木构件的挠度限值项次构件类别挠度限值(m)L:;3.3m L/200 1 模条L3.3m L/250 2 主梁L/250 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5.2.4 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及其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层板厚度不应大于R/125(R为曲率半径)。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钢尺丈量。5.2.5 层板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
42、率不应大于15%,同一构件各层板间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5根。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5.2.6钢材、焊条、螺栓、螺帽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 2. 64.2.8条的规定。5.2.7 备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楠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目测、丈量。17 5.3一般项目5.3.1 层板胶合木构造及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各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上、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板厚的,10倍。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接头,但上、下层板间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2 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O.1mm0. 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厚度不得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