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O.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维护国家经济权益,以合同为依据实施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特制定本标准。1.O.2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的成套、单项、单机进口的机器,静置设备,电气、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业控制计算机等设备和材料及其文件、资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机械保证期终止日为止的国外检验、国内口岸检验,开箱检验与质量检验。本标准亦适用于由国外承包商负责采购供应的中国制造厂制造的设备、材料的检验。1.O.3本标准为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的通用规定。各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装置和合同环境等特点,编制相应的检验方案或细则。1.O.4合同中规定的或由买方确认的卖方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检验规范应是执行检验的技术依据。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图纸上指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应为具体设备、材料的检验依据。1.O.5当卖方提供的标准、规范不全或不能满足检验的需要时,经买卖双方协商可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制造厂标准或我国现行标准。1.O.6在化工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中,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卫生、防火、防爆等规定,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1.O.7本标准应与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