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于DCS工程设计中的下列工作范围:研讨过程监控系统的实施方案;拟定DCS硬件系统的初步配置;编制DCS技术规格书;评审DCS的报价书;提交DCS安装、投运的外部设计条件;完成DCS应用软件组态等工作所需的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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