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43.186 R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608.32015 代替 DB33/T 608.3-2006 机动车维 修业开业 条件 第3 部分:汽车快 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3: For rapi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2015 -06 - 12 发布 2015 - 07 - 12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608.3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
2、 引用 文件 . 1 3 术语和 定义 . 1 4 人员条 件 . 2 5 管理条 件 . 2 6 设施条 件 . 3 7 设备条 件 . 4 8 安全和 环保 条件 . 4DB33/T 608.32015 II 前 言 本部分 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 。 本部分 代替DB33/T 608-2006 ,与DB33/T 608-2006 相比,增 加了 第5 部分 : 专用机械车 维修 企业 。 DB33/T 608-2015机动 车维修业 开业 条件 分 为5 个 部分: 第1部分: 汽车 整车 维修企业 ; 第2部分: 汽车 专项 维修业户 ; 第3部分: 汽车
3、快修 业户 ; 第4部分: 摩托 车维 修业户; 第5部分: 专用 机械 车维修企 业 。 本部分 为DB33/T 608-2015 的第3 部分 , 与 DB33/T 608-2006 的第3 部分相 比主要做 了以 下修 改: 与“ 国标 GB21338 机 动车维 修从 业人 员从 业资 格条件 ” 相适 应, 对汽 车维 修企业 的人 员要 求 进 行了修 改; 根据交 通 运输 部行业 标准 “JT/T816 机动车 维修服务 规范 ” 和浙 江省 地 方标准 “DB33/T626 汽 车维修服 务质量 规范 ”的要 求,提 高了对 维修服 务方 面如服 务接待 条件、 服务 承诺、
4、 公示投 诉等的 要求 ; 增加了 汽车 维修 连锁 业户的内容 。 本部分 由浙 江省 交通 运输 厅提出 并归 口。 本部分 起草 单位 :浙 江省 道路运 输管 理局 、浙 江省 汽车维 修行 业协 会、 浙江 交通职 业技 术学 院。 本部分 主要起草 人: 方文理、 胡群 力、 曹晓春 、 陈文华 、 陈绍 双、 张开开 、 刘自冉、 陈孟 超、 张懋、 朱华、 方劼 、王 强、 鲍婷 婷。 DB33/T 608-2006的历次 版本发布 情况 为: DB33/T 608-2006。 DB33/T 608.32015 1 机 动车维 修业开业 条件 第 3 部分 :汽车快 修业户 1
5、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汽 车快 修、 汽车维修连 锁 业户 必须具 备的人 员、 管理、 设施 、 设备、 安全环 保等 条件。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T 16739 汽车维 修业 开业条 件 GB/T 21338 机动车 维修 从业人 员从 业资 格条 件 JT/T 816 机动车 维修 服务规 范 DB33/T 626 汽 车维 修服 务质量 规范 3
6、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汽车快 修业 户 the enterprise for rapi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从事汽 车维 护以 及汽 车小 修作业 活动 的业 户。 3.2 汽车维 修连 锁业 户 the enterprise for rapid chain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若干个 汽车 维修 业户 , 在同一总 部管 理下 , 使用统 一商号 、 采取统 一服 务规 范、 统一质 量标 准、 统 一收费 标准 、 统一物 资采 购, 通过规 范化 运作 , 实行规模 经营
7、 的经 济组 织。 由该总 部设 立的 各企业维修 业户, 即为 汽车 维修 连锁 业户。 汽车 维修 连锁 业户 形式包 括直 营连 锁和 加盟 连锁。 3.3 直营连 锁 regular chain 由总部 直接 出资 ,采 用统 一经营 管理 模式 的汽车 维 修连锁 模式 。 3.4 加盟连 锁 franchise chain DB33/T 608.32015 2 加盟连 锁是 指汽 车 维 修连 锁业户 与连 锁总 部签 订加 盟经营 合同 的形 式, 获准 使用总 部标 识, 按 总 部 统一作 业标 准和 统一 收费 标准开 展经 营, 接受 连锁 总部监 督的 经营 方式 。
8、4 人员条件 4.1 汽车快 修业 户 4.1.1 应配备 企业 负责 人、 技术 负责人 、质 量检 验员 、价 格结算 员和 机修 、电 器等 岗位人 员, 并符 合 GB/T 21338 的要求 ,每 个岗位不 应少于 1 人。 4.1.2 企业负 责人 应具 备企 业经 营、管 理能 力, 熟悉 汽车 维修业 务和 相关 的行 业政 策法规 ,了 解与 汽 车维修 相关 的技 术标 准, 且经过 有关 培训 ,取 得行 业管理 部门 颁发 的道 路运 输经理 人从 业资 格证 书。 4.1.3 技术负 责人 应具 有汽 车维 修或相 关专 业的 大专 (含 )以上 文化 程度 且在 本
9、专 业工 作3 年(含 ) 以上, 或具 有汽 车维 修及 相关专 业的 中级 (含) 以 上专业 技术 职称 或技 师 ( 含) 以 上职 业资 格。 掌 握 汽 车维修 和相 关的 行业 政策 法规标 准, 熟悉汽 车维 修业务 , 且经过 有关 培训 , 取得行业 管理 部门 颁发 的从 业资格 证书 。 4.1.4 质量检 验员 应具 有高 中( 含)以 上文 化程 度, 取得 从事检 验车 辆类 别相 应的 驾驶证 ,在 汽车 维 修技术 岗位 上持 从业 资格 证工 作3 年 (含 ) 以 上。 掌 握汽车 维修 故障 诊断 和质 量检验 的相 关技 术, 熟 悉 汽车维 修检 测
10、作 业规 范 , 了解汽 车维 修服 务收 费标 准及相 关政 策法 规 , 且 经过有关 培训 , 取得 行业 管理 部门颁 发的 从业 资格 证书 。 4.1.5 价格结 算员 应掌 握汽 车维 修服务 收费 业务 ,熟 悉汽 车维修 服务 收费 标准 业务 知识, 了解 各类 汽 车维修 业务 和相 关的 行业 政策法 规, 且经 过有 关培 训,取 得行 业管 理部 门颁 发的从 业资 格证 书。 4.1.6 维修人 员应 熟悉 所从 事工 种的维 修技 术和 操作 规范 ,了解 机动 车维 修的 相关 政策法 规。 4.2 汽车维 修连 锁业 户 汽车维 修连 锁业 户的 人员 根据
11、其 经营 范围 类别 , 符 合本规 范相 应的 人员 条件 。 汽车 维修 连锁 业户可 不设技 术负 责人 岗位 。 5 管理条件 5.1 汽车快 修业 户 5.1.1 应具有 与汽 车维 修相 关的 行业政 策法 规等 文件 资料 。 5.1.2 应具有 汽车 进出 厂 登 记、 机动车 维修 记录 发放 台账 、技术 档案 管理 、标 准和 计量管 理、 设备 管 理及维 护、 人员 技术 培训 、维修 质量 管理 等制 度并 严格实 施。 5.1.3 应具有 完善 的配 件购 买、 保存、 使用 管理 制度 , 应 保存能 够证 明进 货来 源的 原始发 票、 单证 等 , 建立进
12、货台 帐。 使用 规定 的结算 票据 ,并 向托 修方 交付结 算清 单。 5.1.4 应具有 规范 的汽 车维 修业 务工作 流程 ,并 明示 业务 受理程 序, 服务 质量 承诺 ,客户 抱怨 受理 制 度, 企 业行 业管 理部 门投 诉电话 , 维 修工 时定 额、 收 费标准 及费 用计 算方 法, 质量保 证期 , 企 业负 责人 、 技术负 责人 及业 务接 待员 、 质量 检验 员、 维 修工 ( 机修、 电器) , 价 格结 算 员的照 片、 工号 以及 产业 资 格信息 等。 5.1.5 应运用 计算 机进 行维 修业 务接待 、收 费结 算、 配件 管理、 生产 调度 等
13、管 理, 采用计 算机 打印 全 省统一 格式 结算 清单 ,并 按要求 及时 将统 计信 息报 送至所 在地 道路 运输 管理 机构。 DB33/T 608.32015 3 5.1.6 使用、 存储 有毒 、易 燃、 易爆物 品, 粉尘 、腐 蚀剂 、污染 物、 压力 容器 等均 应有安 全防 护措 施 和设施 。 作业 环境 以及 按生产工 艺安 装、 配置的 处理 “五 废” ( 废机 油、 废轮胎、 废电 池、 废配 件、 废 包装物 )、 采光 、通 风、 吸尘、 净化 、消 声等 设施 ,均应 符合 有关 规定 。 5.2 汽车维 修连 锁业 户 5.2.1 总部 5.2.1.1
14、总部 应具 备从 事 汽车快 修的 物资 采购 、配 送管理 、财 务管 理、 质量 管理、 经营 指导 、促 销策 划、教 育培 训等 职能 。 5.2.1.2 总部 为一 类汽 车 整车维 修企 业或 者二 类汽 车整车 维修 企业 ,中 心店 应为A 级以 上信 誉维 修企 业。 5.2.2 管理 5.2.2.1 总部 应对 所属 各 连锁店 所需 的汽 车零 配件 、油料 和辅 助材 料等 实行 集中采 购及 配送 管理 。 5.2.2.2 汽车 快修 连锁 企 业应统 一形 象标 识, 统一 设定总 部和 连锁 门店 的名 称,应 有统 一的 标准 字、 标准色 、 专 用字 体等
15、企业 标志, 内部 装饰 风格 色彩 统一, 设备 仪器 配备 整齐 划一, 公示 的内 容 和 形 式 一 致。 5.2.2.3 总部 开设 连锁 店 可采取 直营 连锁 或加 盟连 锁经营 形式 。总 部在 设立2 个直 营连 锁汽 车快 修店 并且经 营时 间超 过1 年后 ,方可 设立 加盟 连锁 的快 修店。 5.2.2.4 总部 授权 特许 经 营的, 应与 加盟 的快 修连 锁店签 订书 面加 盟经 营合 同,并 遵照 商 业特 许经 营管理 条例 有 关规 定。 5.2.2.5 总部 应当 建立 连 锁经营 的作 业标 准和 管理 手册, 为连 锁体 系内 的快 修店持续 提供
16、 经营 指导 、 技 术支持 和业 务培 训等 服务 。 5.2.2.6 总部 应与 各快 修 连锁店 实现 计算 机联 网统 一管理 。 5.2.2.7 总部 应建 立投 诉受理机 构, 建立 并执 行投 诉受理 程序 , 对各快 修连 锁店的 经营 活动 进行 监督。 6 设施条 件 6.1 汽车快修 业 户 6.1.1 生产厂 房的 面积 、 结 构及 设施应 满足 专项 维修 作业 设备的 工位 布置 、 生 产工 艺和正 常作 业要 求 。 停车场 地界 定标 志明 显, 不得占 用道 路和 公共 场所 进行作 业和 停车 ,地 面应 平整坚 实。 6.1.2 应设有 接待 室, 面
17、积不 少于 20m 2 。 接待 室应 整洁 明 亮, 明示 各类 证、 照 、 作 业项目 及工 时定 额、 单价等 ,并 应有 客户 休息 的设施 。 6.1.3 应有合 法的 停车 场, 面积 不少 于50m 2 。应 符合 安全 生产和 消防 等各 项要 求。 6.1.4 生产厂 房面 积应 能满 足设 备的工 位布 置、 生产 工艺 和正常 作业 ,并 与其 经营 业务相 适应 ,汽 车 快修业 户生 产厂 房不 少于150m 2 。 6.1.5 生产厂 房、 停车 场地 应具 有合法 的使 用权 的证 明材 料。租 赁厂 房场 地等 设施 的,其 租赁 期限 不 应少于 一年 。
18、6.1.6 应按相 关规 定在 门面 外墙 悬挂汽 车快 修标 志。 6.2 汽车维 修连 锁业 户 DB33/T 608.32015 4 汽车维 修连 锁业 户根 据其 经营范 围类 别, 符合 本规 范相应 的设 施要 求。 7 设备条件 7.1 应配备 表1 规定 的基 本设 备,其 规格 和数 量应 与企 业生产 纲领 和工 艺相 适应 。 7.2 配备设 备的 技术 性能 、要 求应符 合相 应产 品的 国家 、行业 或企 业标 准的 规定 。 7.3 检测和 计量 器具 应经 法定 计量检 定机 构检 定合 格, 取得计 量合 格证 。 7.4 允许外 协的 设备 ,还 应具 有合
19、法 的合 同书 。 表1 汽车快 修业 户设 备基 本配 置 序号 名 称 1 外部清洗机 2 废油收集机 3 润滑油、脂加注器 4 添加剂加注器 5 打腊抛光设备 6 制冷剂回收、净化回充设备 7 喷油嘴检测清洗设备 8 举升机 9 空气压缩机 10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11 轮胎动平衡机 12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13 电脑解码仪 8 安全和 环保 条件 8.1 应具备 与其 维修 作业 内容 相适应 的安 全管 理制 度和 安全保 护措 施, 并有 相关 设备操 作规 程, 安全 保护设 施、 消防 设施 等应 符合有 关规 定。 8.2 作业环 境以 及按 生产 工艺 配置的 处理 “五 废” (废 机油、 废轮 胎、 废电 池、 废配件 、 废 包装 物)、 通风、 吸尘 、净 化、 消声 等设施 ,均 应符 合有 关规 定。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