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 90 DB33/T 768.5 2009(201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5 部分 : 公共供水 场所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5: Place of public water supply 2009-11-03 发布 2010-01-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5 2009(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2、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设原则 . 2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 3 6 工程程序 . 6 7 系统检验 . 6 8 系统验收 . 6 9 运行维护 . 6 DB33/T 768.5 2009(2017) II 前 言 DB33/T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 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 部分: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 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 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 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 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 部分:燃油供
3、储场所; 第 8 部分:城镇燃气 供储 场所; 第 9 部分:旅馆业; 第 10 部分:学校; 第 11 部分:医院; 第 12 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 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T 768 的第 5 部分。 本部分及条款均为推荐性条 款; 4.7 表 1 中 “应设”、“宜设”均为推荐性配置要求。 本 部分由 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 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 归口。 本部分 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 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本部分 参与起草单位:浙江浙大华是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浙
4、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东龙 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 本 部分 主要起草人:俞震、李小村、徐华、刘刚、马晓杭、温志伟、萧树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性地方标准精简整合的要求(国办发【 2016】 3 号),本标准由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详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2017】 5 号。 DB33/T 768.5 2009(2017)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5 部分 : 公共 供 水 场所 1 范围 本 部分 规定了 公共供水 场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 本 部分 适用于 公共 供
5、水 场所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 、 施工、 检验、 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DB33/ 768的 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348 安全防范 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
6、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33/T 334 安全防范系统 DB33/T 629(所有部分) 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DB33/ 768.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DB33/ 768.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6 部分:供变配电 场所 3 术语和 定义 本部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公共供水 场所 place of pub
7、lic water supply 供水企业 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居民提供生活、生产 和 建设用水 所 使用 的各种 场所与 设施 。 3.2 原水厂 water intake site 能完成原水供应,出厂原水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符合水压力要求,能通过厂外原水管渠、原水泵站输送到自来水厂的生产单位。 3.3 自来水厂 waterworks 能完成水质净化整个生产过程,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符合水压力要求 ,并通过厂外供水管网、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输送到用户的生产单位 。 3.4 泵站 pump station 在 水管网系统中,用于调节管网水压力功能的设施单元。根据
8、不同需要分为原水泵站、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 DB33/T 768.5 2009(2017) 2 3.5 重要物资仓库 critical material storage 易燃易爆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抢险救灾物资等集中存放场所。 3.6 二次供水设施 secondary water supply equipments 通过管线(通常指街坊管、室内管线)将饮用水经储存或加压后供给用户的所有设施,主要指泵房、水箱(水池)。 4 建设 原则 4.1 公共供水 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 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2 公共
9、供水场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 建设,应纳入 公共供水 工程建设 总体规划,并应 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 4.3 公共供水场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 经法定机构 检验、 认证合格或 生产登记批准 。 4.4 自来水厂剧毒化学品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应符合 DB33/ 768.2 的相关规定 ;配电房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应符合 DB33/ 768.6 的相关规定 。 4.5 公共供水场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 稳定可靠、成熟 先进和 优化集成的 技术和设备。 4.6 公共供水场所 宜 设置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
10、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 监控中心。 4.7 公共供水场所 技 术 防 范 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公共 供 水 场所 技防设施基本配置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摄像机 自来水厂、 原水厂 的 厂区和 生产控制室的出入口 应设 2 自来水厂、 原水厂的制高点 应设 3 原水厂的 厂区 主要通道、周界 宜设 4 自来水厂的厂区主要通道、周界 应设 5 自来水厂加氯(氨)房的出入口 应设 6 取水口, 泵站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宜设 7 监控中心 应设 8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9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原水厂、自来
11、水厂及各类泵站的周界封闭屏障处 应设 10 原水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的重要 部位 应设 11 泵房出入口 应设 12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水池)所在部位出入口 宜设 13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 原 水厂、自来水厂、 泵站(无人值守的 泵站除外)的生产控制室 应设 14 防盗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 DB33/T 768.5 2009(2017) 3 表 1(续 )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5 入侵报警系统 区域报警联网 监控中心 应设 16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原水厂、 自来水厂的 监控中心 应设 17 出入口控制系统 监控中心 ,原水 厂、 自来水厂 的生产控制室、
12、配电房 应设 18 自来水厂的加氯(氨)房 应设 19 原水 厂、 自来水厂 的 主要 出入口 宜设 20 自来水厂和 原水厂的重要 物资 仓 库 的 主要 出入口 、泵站 宜设 21 电子巡查系统 自来水厂、 原水厂的重要 物资 仓库、泵房、周界屏障、水池、水库 应设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5 的 相关要求 ,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 (含制高点) 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
13、,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a) 与外界相通出入口、监控中心与生产控制室等其他重点部位应选用固定焦 距和方向的彩色摄像机; 加氯(氨)房摄像机安装在室内时应采取防爆、防腐措施; b) 安装于主要通道(含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c) 机动车出 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 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 ,应能清楚的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 d)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
14、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 ,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 e) 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 2.5 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 3.5 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 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 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 f) 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
15、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 10 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 100 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宜高于 5 lx,但最低不低于 3 lx。如环境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5.1.2 主要功能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 符合 GB 50348、 GB 50395 的相关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根据系统的配置应能实现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功能; b)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
16、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 30 s 以内; DB33/T 768.5 2009(2017) 4 c) 系统应具有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 DB33/T 629 的相关要求; d) 系统宜能够通过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相连,实现远程监视、录像回放、备份及升级; e) 系统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等功能; f) 周界安装摄像机的部位,夜间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 5.1.3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5 的相关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时监控图
17、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 300 TVL, 主观评价应不低于 4 级要求; b)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 H.264/AVC 或者 MPEG-4 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像素不低于 4 CIF( 704 576) , 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 25 帧 /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 270 TVL, 主观评价应不低于 3 级要求,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 于 30 d。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基本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4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共供水场所 周界封闭屏障处 应 安装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周界
18、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 24 h 设防; b) 公共供水场所 重要 部位 应设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c) 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报警声压应不小于 80 dB( A),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 100 dB (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 5 min。 5.2.2 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4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
19、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定探测距离的 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应不小于 0.3 m; b)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 ,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2894 的相关规定; c) 壁挂式被动红 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 2.2 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d) 壁挂式微波 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 2.2 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
20、的方向宜成 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e)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f)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g)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 、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h)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i)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5.2.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安装要求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的安装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4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
21、符合以下要求: a) 紧急报警 (求助) 装置应安装在室内 隐蔽且 便于操作 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紧急报警 (求助) 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自锁,复位应 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DB33/T 768.5 2009(2017) 5 b) 每个 紧急 报警 (求助) 装置应设置 独立 防区 。 5.2.4 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4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 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 s
22、;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应符合 GB 50394 的相关要求 ; b) 入侵报警系统 应 具有编程、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 c) 入侵报警系统 应 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 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 数据 存储时间应不少 于 30 d; d) 入侵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 e) 无人看守场所的入侵报警系统 还 应符合以下要求 : f) 泵站的周界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g)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箱(水池)等部位宜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
23、与就近的物业监控中心联网; h) 宜安装 声光 告警器。 5.3 出入口控制系统 出入口控制 系统 的技术要求 应符合 GB 50396 的相关 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 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 备、执行机构等组成; b) 识读式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 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 相关规定 ; c) 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 10 s 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记录
24、存储时间不少 30 d; d) 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 1.5 m 0.1 m。 5.4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 系统 的技术要求 应符合 GA/T 644 的相关 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系 统主要由信 息标识、数据采集器、数据转换传输装置及管理软件等组成; b)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 ; c)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 1.5 m 0.1 m; d) 巡查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 于 15 d。 5.5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室) 的 技术要求应符合 GB2887、 GB 50348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监控中心(室)应设置
25、为禁区,布置摄像机并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通讯设施; b) 监控中心(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报警响应时间小于 20 s; c)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报警专用打印机, 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该中心 (室) 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 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室)宜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d)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终端图像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周界的视频监控应与报警系统联动; e) 监控中心(室)宜对入侵报警系统与
26、视频监控系统集中供电; f) 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录像设备正常工作 4 h 的需要,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 24 h 的需要; g) 监控中心(室)应对室外 AC 220V 进行供电的线路和室内设备分别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或报警DB33/T 768.5 2009(2017) 6 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设备接地接线盒的中心线对地良好接地。 6 工程程序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工程程序 应 执行 GA/T 75的相关要求 。 7 系统 检验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 GB 50348、 DB33/T 334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8 系统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 GB 50348、 GA 308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9 运行维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 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