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2015-2016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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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0.060.30 Z 60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 33/ 2015 2016 化学合成类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 2016 - 7 - 14 发布 2016 - 10 - 1 实施 浙江省人民 政府 发布 DB33/ 2015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

2、求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7 6 实施与监督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常见的 A 类物质和 B 类物质 . 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其他物质分类流程示意图及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标准 . 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常见 VOCs 的 MIR 值 . 1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二噁英测定对象的表示方法及其毒性当量因子 . 13 DB33/ 2015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

3、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 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8年 10月 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的要求执行;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锅炉执行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规定

4、。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 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 20152016 1 化学合成

5、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 、 与化学合成类药物 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6、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

7、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 2.1 工作 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 化学 有害因素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 污染源排气 中 非甲烷总烃的 测定 气相 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

8、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DB33/ 20152016 2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

9、空气和废气 氨 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定)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10、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8 环境 空气 硝基苯 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 色谱法 HJ 739 环境 空气 硝基 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 色谱 -质谱法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3 术语 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合成类制药 chemical synthesis p

11、roducts category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采用一个化学反应或者一系列化学反应生产药物活性成分的过程。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 kPa 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3.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 DB33/ 20152016 3 3.5

1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 VOCs 指 20 时蒸气压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 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 260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 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但是不包括甲烷。 3.6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 响应 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 (以 碳计) 。 3.7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除

13、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包括 甲苯、二甲苯( 间 、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 、 三甲苯( 1,2,3-三甲苯 、 1,2,4-三甲苯 和 1,3,5-三甲苯 ) 、 乙苯 、 苯乙烯 等的 合计。 3.8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 -对 -二噁英( 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Fs)的统称。 3.9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 企业 或 生产设施。 3.11 企业边界 e

14、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 的法定边界。 若 无法定边界 , 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大气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 2018 年 10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3/ 20152016 4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辅料 、 生产工艺过程 、 生产 的 产品、副产品 等 ,从附录 A 或根据附录 B 筛选需要控制的 废气 中 挥发性 有机物及排

15、放 浓度 限值 ,经 环境保护 行政 主管部门确认 执行 。 表 1 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所有企业 1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氯化氢 10 3 氨 10 4 苯 1.0 5 甲醛 1.0 6 二氯甲烷 40 7 三氯甲烷 20 8 甲醇 20 9 乙酸乙酯 40 10 丙酮 40 11 乙腈 20 12 苯系物 30 13 挥发性有机物 1 150 14 非甲烷总烃 80 15 臭气浓度 2 800 16 其他物质 A类 3 2.0 B类 4 20 17 二噁英类 5 燃烧处理 0.1 注 1:

16、VOCs 为所有监测 VOC 浓度的算术之和。 注 2: 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注 3: A 类是指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挥发性有机物,即具有高毒害作用的物质,包括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 IARC)确认的 1 类和 2A 类致癌物质,以及具有很强的吸入或摄入毒性的物质,部分物质详见资料性附录 A。分类方法详见附录 B 和附录 C。 注 4: B 类是指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对于 A 类物质较弱的挥发性有机物,即具有中毒害作用的物质,包括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IARC)确认的 2B 类致癌物质,以及具有较高的参与光化学反应的物质,具体物质详见资料性附录 A。分类方法详见附录 B 和附录 C。 注 5:

17、 二噁英类单位为 ng TEQ/m3。二噁英测定的对象及其当量毒性因子详见附录 D。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 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 2 规定 的 大气 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 大气 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 时间,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DB33/ 20152016 5 表 2 大气 污染物 特别 排放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

18、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所有企业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氯化氢 5 3 氨 5 4 苯 1.0 5 甲醛 1.0 6 二 氯甲烷 20 7 三氯甲烷 20 8 甲醇 10 9 乙酸乙酯 20 10 丙酮 20 11 乙腈 10 12 苯系物 20 13 挥发性有机物 1 100 14 非甲烷总烃 60 15 臭气浓度 2 500 16 其他物质 A类 3 2.0 B类 4 20 17 二噁英类 5 燃烧处理 0.1 注 1: VOCs为所有监测 VOC浓度的算术之和。 注 2: 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注 3: A类是指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挥发性有机物,即具有高毒害作用的物质 ,

19、包括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IARC)确认的 1类和 2A类致癌物质,以及具有很强的吸入或摄入毒性的物质,部分物质详见资料性附录 A。分类方法详见附录 B和附录 C。 注 4: B类是指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对于 A类物质较弱的挥发性有机物,即具有中毒害作用的物质,包括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IARC)确认的 2B类致癌物质,以及具有较高的参与光化学反应的物质,具体物质详见资料性附录 A。分类方法详见附录 B和附录 C。 注 5: 二噁英类单位为 ng TEQ/m3。二噁英测定的对象及其当量毒性因子详见附录 D。 4.1.5 当 企业有机 溶剂年消耗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大气污染治理 设施对 总 挥发性有机物处

20、理效率需执行表 3 规定的最低处理效率限值,并同时执行表 1 或 表 2 规定的 排放限值。最低处理效率的测定和计算方法见 4.1.6。 表 3 总挥发性 有机物最低处理效率 适用范围 最低处理效率 有机溶剂 年 消耗量 50t/a 90% 4.1.6 处理效率,指 污染物 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 1)。 DB33/ 20152016 6 C Q - C Q= 1 0 0 %CQ 后 后前 前 前 前. (1) 式中: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 C前 处理前

21、的污染物浓度, mg/m3; Q前 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 m3/h; C后 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 mg/m3; Q后 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 m3/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 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其中冷凝处理按其用途判定是否为废气处理设施。 4.1.7 非 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 大气 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

22、是否达标。 焚烧类 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 大气 污染物浓度 : 1) 当 废气中氧含量 浓度大于等于 基准 氧含量时 ,须 按 公式( 2) 折算为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并与排放 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 2)当废气中氧含量 小于基准 氧含量 时 ,则直接 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 基准氧含量按表 4 的规定执行。 表 4 基准 含氧量 燃烧设备 类型 基准氧含量( O2) /% 蓄热 式热力 燃烧 ( RTO) 18.0 21-O=21-O基基 实实. (2) 式中: 基 大气 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mg/m3; 实 实测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mg/m3; O基 干烟气基准

23、 含氧量, %; O实 实测 的 干烟气含氧 量, %(若 废气中含氧量超过 20,则 O实 取 20) 。 4.1.8 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 不同类型 的产品 , 可适用不同行业国家 或 地方 污染物 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气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4.1.9 对于生产 过程中所用的 含挥发性有机物 原辅材料,企业应建立 其 采购、 使用 、处置和流失去向等的 相应 台帐 并 存档,以 备 环境保护 行政 主管部门 核查。 4.2 无组织 排放控制要求 4.2.1 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在合成、提取分离、精制、干燥等工艺过程应加强废气收集,减

24、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同时对内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如反应釜、储罐、阀门、法兰和其他缝隙结合处等,应加强泄漏检测,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4.2.2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储罐、储槽以及固体物料,应 按照 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适当密闭措施防止物料直接挥发进入大气。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储罐呼吸废气、反应器排气、真空泵排气等工艺设备 废气的应进行处理后再排放。 DB33/ 20152016 7 4.2.3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 ,现有企业执行表 5 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4 自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新建 企业 执行 表 5 中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浓度限值。 表 5

25、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1 氯化氢 0.15 2 氨 1.0 3 苯 0.10 4 甲醛 0.10 5 二氯甲烷 1.0 6 三氯甲烷 1.0 7 甲醇 2.0 8 乙酸乙酯 1.0 9 丙酮 2.0 10 乙腈 2.0 11 苯系物 2.0 12 臭气浓度 1 20 13 非甲烷 总烃 4.0 14 其他物质 A类 TWA 2/50 B类 注 1: 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注 2: TWA 是指 GBZ 2.1 中规定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 8h 工作日、 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4.3 其他 污染控制要求 4.

26、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 应 设立局部或整体 废 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排气筒 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 15m。 4.3.2 企业 应根据生产工艺 、 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 应尽可能 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 、 分类处理 。 4.3.3 废气 收集 和 处理系统应 符合 HJ 2000、 HJ 2026、 HJ 2027 等 相关国家和地方技术 规范、 导则 的要求 。 4.3.4 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 重点 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 和 处理设施。 5 大气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 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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