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7.140 P59 备案号: 29882-2011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T 809 2010( 2013) 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operational management of rural hydroelectric power stations 2010 - 09 - 19 发布 2010 - 10 - 19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809 2010( 2013)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2、. 2 5 水工建筑物 . 2 5.1 大坝 . 2 5.2 泄洪建筑物 . 3 5.3 进水口 . 3 5.4 隧洞 . 4 5.5 明渠 . 4 5.6 渡槽 . 5 5.7 压力前池(调节池) . 5 5.8 调压室(井、塔) . 5 5.9 升压站土建 . 6 5.10 厂房 . 6 6 水工 金属结构 . 7 6.1 压力管道 . 7 6.2 钢闸门及闸门启闭机 . 7 7 机电设备 . 9 7.1 水轮机发电机组 . 9 7.2 阀门及主阀启闭系统 . 10 7.3 调速系统 . 10 7.4 励磁系统 . 11 7.5 保护与监控装置 . 12 7.6 直流系统 . 12 7.7
3、 油、气、水系统 . 13 7.8 电力变压器与互感器 . 13 7.9 开关设备 . 14 7.10 电力电缆 . 14 7.11 防雷装置 . 14 7.12 接地 . 14 7.13 电站巡检 . 15 7.14 安全定检 . 15 7.15 定期检修 . 15 DB33/T 809 2010(2013) II 8 其它设施 . 15 8.1 消防 . 16 8.2 起重 . 16 8.3 通信 . 16 DB33/T 809 2010( 2013) I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水
4、电 管理中心、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捍东、陈烨兴、孙从炎、王丰平、仇涛、周伟彬、裘江海、施银士、陈晓健、季健康、姚岳来、马瑞、许为平。 DB33/T 809 2010( 2013) 1 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农村水电站 运行管理 的 术语和定义 ,提出 水 工建筑物、水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和其它设施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 标准 适用于农村水电站的安全运行、安全监测、安全鉴定、技术改造及报废更新。 本标准适用于单站装机容量为 50 MW 0.5 MW、 送 出线 路 电压等级 110 kV及以下 的水电站, 装机容量小于 0.5 MW的水电
5、站亦可 参照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564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 50201 防洪标准 (附条文说明 )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 5061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DL/T 5080 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91 水力发电厂接 地设计技术导则 SL 191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水电站 为农村电气化建设提供电能,单站装机 容量为 50 MW及以下的 水电站。 3.2 水工建筑物 控制和调节水流,防治水害,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大坝、泄洪设施、进水口、隧洞、明渠、渡槽、压力前池(调节池)、调压室(井、塔)、升压站、厂房等 。 3.3 水工金属结构 DB33/T 809 2010(2013) 2 泄水、引水、发电和通航等水工建筑物上的压力钢管、各类钢闸门等及其相应的启闭设备。 3.4 机电设备 将水能转变为电能的动力设备及其附属的配电 设备、变压设备、监视、控制、测量、信号和保护性电气设备等,主要包括
7、水轮发电机组、阀门及主阀启闭系统、调速系统、励磁系统、保护与监控装置、直流系统、油气水系统、电力变压器与互感器、开关设备、电力电缆、避雷装置、接地等。 4 基本规定 4.1 水电站的安全运行应执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本规定的要求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制度。 4.2 水电站的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操作规程,配备必要安全生产技术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4.3 汛期应严格按照防汛调度方案、应急预案等执行。 4.4 根据水电站的安全生产要 求,做好机电设备安全监测工作。对影响水电站安全运行的设备,应进行更新改造,必要时对水电站进行报废。应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或安全技术认定,并按有关规范
8、对大坝安全性进行分析和分类。 5 水工建筑物 5.1 大坝 5.1.1 基本要求 大坝应安全,坝面应整洁,按规定设置观测设施,严格执行日常巡查、维护养护和定期观测制度,并对观测资料整编分析。大坝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土石坝坝坡应稳定,坝顶及坝坡坡面平整,无影响结构稳定或安全的裂缝、沉陷、隆起、蚁穴或动物洞穴,下游面及坝趾区无渗漏水坑、下陷区、管涌,无植物异常生长,渗水无浑浊; b) 混凝土坝相邻 坝段无错动,伸缩缝和止水工作正常,上下游坝面、宽缝内及廊道壁上无异常裂缝和异常漏水,混凝土无异常破损、溶蚀、水流侵蚀现象,坝体排水孔工作正常,排水孔渗漏水的漏水量和水质无显著变化,坝顶防浪墙无异常开
9、裂、损坏; c) 采用水力自控翻板门的混凝土堰坝除了应达到混凝土坝的相关要求,翻板门启闭应灵活; d) 橡胶坝塌坝装置动作应可靠,满足泄洪要求。充水(气)管道及机电设备运行正常,坝袋无损伤。 5.1.2 监测设施 大坝应有可靠的沉 降、渗流等方面的监测设施,监测设施运行正常,监测资料齐整。 5.1.3 巡检 大坝主管单位(或业主单位) 应对大坝工程进行 经常检查、例行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对于坝高 15m以上或库容 100万 m3以上水库的大坝,应采用下面的巡检周期,坝高小于 15 m且库容在 10万 m3100万 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DB33/T 809 2010( 2
10、013) 3 a) 经常检查:由日常管理、维护的专职管理人员实施巡视检查,土石坝宜每天 1 次,其它坝型宜每周 1 2 次; b) 例行检查:由管理单位组织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石坝宜每周 1 次,其它坝型宜每月1 2 次。在汛期,当水位达到工程设计正常蓄水位时,应增加次数,特别是当出现大洪水时,每天至少 1 次;病险工程达到汛期限制水位时,每天 不少于 2 次; c) 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汛前、汛后和汛期各 1 次; d) 特别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当工程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暴雨、地震、大洪水、强热带风暴、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工程
11、发生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其它危险情况时,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 大坝巡视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它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 物和设施。 5.1.4 定检 由大坝主管单位(或业主单位)申请,由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 负责组织,定期对已投入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定期检查。定检周期为 5 10年。 5.2 泄洪建筑物 5.2.1 基本要求 泄洪建筑物应结构完整,泄洪流道无破坏,泄洪道、泄洪洞的陡坡、侧墙及边壁无异常的裂缝、沉降和渗水,消能设施工作正常。 5.2.2
12、泄洪能力 泄洪建筑物应保持泄流通畅,泄洪能力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5.2.3 控制系统 泄洪闸、阀设备应完好,启闭正常,并有可靠的操作电源。 5.2.4 巡检与定检 泄洪建筑物 的巡检与定检周期与大坝相同, 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a) 溢洪道(泄水洞)的闸墩、边墙、胸墙、溢流面(洞身)、 工作桥等处有无裂缝和损伤; b) 消能设施有无磨损、冲蚀和淤积情况; c) 下游河床及岸坡的冲刷和淤积情况; d) 水流流态; e) 上游拦污设施的情况。 5.3 进水口 5.3.1 基本要求 进水口应 有足够的进水能力,不允许各种有害污物进入引水道和水轮机。位置合理,进口轮廓平顺,流速较小,流量可控制。有足够
13、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5.3.2 拦污装置 进水口应装设拦污装置,每隔 1 2年进 行 1次大修。 拦污装置应及时清理,确保有足够的过水能力。 DB33/T 809 2010(2013) 4 5.3.3 淹没深度 有压进水口应有足够的淹没深度,保证在进水过程中不产生漩涡。 5.3.4 充水 应保持进水口通气管的畅通。对隧洞或压力钢管充 水时,应避免充水过快造成隧洞或压力钢管的破坏。 5.3.5 淤积 进水口应高于泥沙淤积高程,有淤沙堵塞且不能清除的应予以改造。 5.3.6 边坡 进水口的边坡应稳定。 5.4 隧洞 5.4.1 基本要求 隧洞主体结构应稳定,无衬砌隧洞不应有严重掉块和渗漏,衬砌
14、隧洞不应有严重混凝土剥落及渗漏。隧洞的掉块、剥落致使水轮机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及时修复或改造。 5.4.2 放空检查 应定期放空检查及检修,定期清理隧洞中的积石坑,周期为每年 1次。 当机组发生异常事故导致隧洞压力超出设计要求,或巡检发现隧洞出口两侧山坡有不稳定或渗漏水现象时,应立即放空检查。 5.4.3 过流能力和水头损 失 隧洞的截面积或截面形状应能满足电站过流要求。隧洞的糙率应能满足电站的水能利用率要求,不应造成过大的水头损失。 5.4.4 最小压力 有压隧洞全线洞顶处的最小压力,在最不利的运行条件下, 不宜 小于 0.02 MPa。设计在明满 流过渡条件下运行的隧洞不受此限制。 5.5
15、明渠 5.5.1 基本要求 渠道主体和边坡应稳定,应无岩土坍塌或岸崩,无衬砌损坏和渗漏水等现象,渠堤安全超高应能保证在洪水季节和机组甩负荷时渠道不溢流。 渠道内不应有泥沙沉积,渠道表面不应有严重冲蚀、衬砌损坏等现象。 5.5.2 进渠水量 有压进水口后接明渠的渠道,应特别关注进水口闸门的 水量调节,保证电站的需水量,但不应放水过多,影响渠道的安全。当有超过电站引用流量进入渠道时,应通过溢流侧堰泄流,侧堰尺寸应能满足泄流需要。 DB33/T 809 2010( 2013) 5 5.5.3 流速 引水渠道在设计流量下的平均流速,应小于护面材料的允许流速;在多泥沙条件下应满足不冲、不淤的要求。 5.
16、5.4 巡检与定检 明渠的巡检与定检周期与大坝相同, 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a) 渠道边坡有无岩土 坍塌或岸崩现象,衬砌有无损坏,渗漏现象是否严重; b) 渠道淤积情况。 5.6 渡槽 5.6.1 基本要求 渡槽槽身 和 槽墩应稳定, 应无 倾斜 、开裂、破损等现象 。 渡槽衬砌损坏、槽墙或底板混凝土开裂、表面被 冲蚀的,渡槽伸缩缝止水结构年久老化、出现渗水漏水的,应予修复或改造。 5.6.2 巡检与定检 渡槽的巡检与定检周期与大坝相同, 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a) 槽身和槽墩的稳固性; b) 衬砌、槽墙或底板的结构破坏情况。 5.7 压力前池(调节池) 5.7.1 基本要求 压力前池(调节池)的
17、布置,应能引导和控制水流从隧洞或引水渠道向压力管道平稳过渡和均匀配水,并保证水电站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的安全。 压力前池(调节池)的底板、挡水堰坝、挡水墙应无变形、衬砌破损、边坡坍滑、渗漏水等现象。拦污栅应坚固可靠,栅格尺寸适当,避免杂物进入水轮机流道。 5.7.2 水位的控制 压力 前池(调节池)水位应满足压力管道进水口淹没深度的要求,非自动调节的压力前池应设置溢流堰以排泄过多水量。 5.7.3 闸门 压力前池(调节池)闸门的结构强度应满足要求,启闭灵活、止水完好。 压力前池(调节池)及闸门的大修宜与隧洞放空检查或压力管道检修同时进行。 5.7.4 巡检与定检周期 压力前池(调节池) 的巡检
18、与定检周期与大坝相同。 5.8 调压室(井、塔) 5.8.1 基本要求 调压室(井、塔)基础应无不均匀沉陷,无渗漏,无裂缝,无严重风化剥蚀,无衬砌损坏。 DB33/T 809 2010(2013) 6 5.8.2 附属设施 调压室(井、塔)的附属设施应安全完整,栏杆、扶手、楼梯或人行爬梯应完整无松动,水 位观测设施应正常可靠。 5.8.3 巡检周期 调压室(井、塔)巡检周期为每月 1次。 机组发生甩负荷后应马上检查调压室(井、塔)的结构及附属设施的完整性及可靠性。该次检查不计入巡检次数。 5.9 升压站土建 5.9.1 基本要求 升压站基础应稳定,能满足防洪标准要求,边坡无坍塌现象。 5.9.
19、2 混凝土结构 升压站混凝土基座、架构应稳固,混凝土结构最大 裂缝允许值、最低强度等级值 应符合 SL 191的 要求。 5.9.3 拦护及安全距离 升压站周围,应设围栏防护设施,并符合 DL 5061的要求。 升压站内裸露带电导体对地面距离应符合 DL 5061的 要求 。 5.9.4 巡检周期与定检周 期 升压站土建巡检周期每天 1次, 定检周期与大坝相同 。 5.10 厂房 5.10.1 基本要求 厂房混凝土梁、板、柱等的裂缝、结构强度及耐久性应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工作桥及启闭机主梁挠度应不超过规范允许值,水轮发电机机墩应无混凝土开裂、破损等现象。 厂房屋顶不应有渗漏水,厂房内排水通畅,护栏、扶手完整坚固,采光、通风良好,门窗开关灵活。 5.10.2 防小动物进入 厂房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5.10.3 防洪要求 水电站厂房应根据 GB 50201划分的等级,满足防洪要求。若资料缺失、河道情况改变,应复核厂房的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不能满足防洪标 准的,应采取工程措施,使其满足防洪标准。若工程措施不足以提高厂房防洪标准的,应报废或移址重建。 5.10.4 巡检与定检周期 厂房土建巡检周期每天 1次, 定检周期与大坝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