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下考古工作规程 ( 征求意见 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下考古组织管理 第三章 水下考古调查 第四章 水下考古发掘 第五章 考古资料管理 第六章 考古资料刊布 第七章 出水文物保护 第八章 水下考古安全 体系 第九章 附则 附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下考古工作 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 和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等 有关 法律法规 , 并参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法, 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 在 中国 管辖水域内进行的所有水下考古调查 和发掘活动。 第三条 水下考古工 作 应 服从
2、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从 事水下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水下考古 组织 管理 第 四 条 水下考古 调查 或 发掘 项目, 应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的 许可要求 ,备齐相关材料并 履行报批手续;从事水下考古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资质和资格 。 第 五 条 申请从事水下考古 调查 和发掘的单位,取得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 水下考古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3 名以上取得水下考古领队资格的人员。 (二)有从事出水文物保护的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水下考古调查 和 发掘所需的 基本 技 术设备。 (四)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3、(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 条 从事水下考古的人员,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水下考古领队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通过国家文物局组织的 水下考古培训 ,并考核合格 。 (二) 具有田野考古领队资格, 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水下考古工作 3 年以上, 参与水下考古项目 不少于5 项。 ( 四 )正式发表 2 篇以上 学术论文和 1 篇以上水下考古 调查或发掘报告 。 第七 条 水下考古资质单位应该承担以下职责: (一) 审核水下考古方案, 按规定组织水下考 古项目的申报、汇报 和 管理工作。 (二) 指定水下考古项目领队, 并 负责管理、指导和
4、监督水下考古项目领队的工作。 (三)负责 出水文物及其他 水下考古资料的审查、登录、保管 、保护 和移交。 (四)制订并落实水下考古项目 的 安全措施,及时上报 重要发现和 安全事故 。 (五) 组织 进行水下考古成果的宣传和 水下考古资料的整理 、出版 工作 。 第八 条 水下考古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水下考古领队应 该承担以下职责: (一)主持制订水下考古方案、文物保护预案和各项安全预案,组织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考古执照许可的内容 实施 水下考古 项目,协调项目各技术系统的正常运作,根据情况变化合理微调考古方案,确保 水下考古 工作严格遵守本规程。 (三)认真执行各项 工作
5、 预案,保障人员、文物和设备的安全。 (四)及时上报重要发现和安全事故。 (五)及时完成水下考古项目工作报告, 并提出对水下文化遗存的保护、保存建议。 第 三 章 水下考古调查 第 九 条 水下考古调查的任务是 寻找 、确认 、登录 和研究水下文化遗存,为水下文化遗产 的 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一) 水下文化遗存按照形成方式可区分为水下遗址和水下文物地点。水下遗址应具有原生文化堆积,水下文物地点 仅有 次生 文化堆积或散落文物。 (二) 水下考古调查按 调查性质 分为普查和重点调查。 (三) 水下考古调查应尽量选择避免损伤遗址文化堆积和水下文物的技术。 第 十 条 进行 水下考古调查应提前做
6、好调查准备并制订调查方案。 (一)调查前应尽可能收集拟调查水域的已有 文物 线索、考古成果、文献 档案 、 海图、 影像资料等 ,以及该水域的地质、气象、水文、潮汐等环境资料。 (二) 根据 调查目的和文物保护 的需要, 以及拟调查水域的环境特点, 编制 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包括 申报单位、 调查队伍 组成、人员分工 、工作时间 与计划、调查范围 、工作目标、调查方法 、安全措施和 文物保护 预案 等内容。 (三) 根据拟调查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调查设备并做 好 相应的物质准备,包括交通 运输 、探测定位、潜水 减压 、 资料采集 、 文物保护 等设备和经费、急救、通讯、生活用品等 。 第
7、十 一 条 针对 水下文化遗存的 考古 调查 应记录 调查对象的所处环境、 性质、位置 、 范围、 堆积状况、年代、文化特征和现状评估等 基本内容 。 (一) 水下遗存所处水域的具体环境特点应该详细记录。 (二) 应甄别水下文化遗存的形成方式,对于水下遗址还应进一步判断其所属类型。 (三) 测量并记录水下文化遗存的地理坐标数据,并标注在海图或者测绘图 上。 (四) 根据遗物分布区域、已暴露文化堆积的位置综合判定 水下文化遗存的 分布 范围,必要时可 运用 水下考古 钻探或遥感探测技术进行 辅助判定 。 ( 五 )堆积 状况 包括堆积层次、深度与厚度、质地与色泽、暴露的遗迹与遗物等 内容, 可通
8、过直接观察断面或 利用钻探 技术 获取 堆积状况的信息 。 ( 六 )年代和文化特征可以参考 测年数据 、 遗迹 和 遗物 特点 进行 综合 判断。 ( 七 )对水下文化遗存的 保存现状 进行初步评估是 考古 调查的重要内容。 第 十二 条 水下考古勘探是水下考古调查的重要手段,勘探主要包括遥感探测、人工 潜水 探摸和钻探等方式 。 (一)遥感探 测是进行水下考古勘探的首选方式。提倡对同一调查区域使用多种不同设备进行遥感探测, 遥感探测结果 应 以人工 潜水 探摸或 者 借助潜水仪器 进行视觉探测 的方式加以核实。 (二)提倡使用无损 伤的水下考古勘探技术,对于已局部暴露的水下文化遗存应慎用
9、钻探。 (三)对于被 水 底淤积物覆盖的水下文化遗存,可采用 钻探 或局部的 淤积物 清除 技术 进行勘探 ,但应严格控制 钻探和 揭露面积。 第 十三 条 水下考古调查记录 应 是客观、全面和科学地反映调查背景、工作过程和调查对象的资料,包括文字记录、测绘记录和影像记录三种形式 。 (一)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 调查记录表、钻探登记表、考古物探记录表、潜水记录表等。测绘记录包括 记录 水下遗址位置 的海底地形图、水下遗址 分布图、重要水下遗迹和出水文物的平剖面图、遥感探测数据图 等。影像记录包括水下遗迹、遗物的摄影、摄像资料等。 (二) 水下遗迹和遗物应进行编号记录,文字记录应尽可能详细 规
10、范。 (三) 调查区域、探孔位置以及水下文化遗存的坐标、范围、重要遗迹和遗物的位置等信息应尽可能标注在大比例尺的海图或者海底测绘图上。 (四)水下文 化遗存的全貌、重要局部、水下文物和重要的调查工作过程等应进行影像 记录。 (五)调查资料应及时登记 、存档 ,并录入数据库 。 (六)调查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必须 向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调查工作报告 ,并提出对水下文化遗存的保护建议 。 第 四 章 水下考古发掘 第 十四 条 原址保护进行水下遗址保护的首选方式。当水下遗址面临被破坏的危险而无法实行 原址保护时,可选择 水下考古发掘的方式进行保护。 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许可
11、要求制订发掘方案,并做好发掘准备。 第十 五 条 进行 考古 发掘前,应 首先根据遗址特点和埋藏环境设立 测量 基点 。重要水下遗址应设置永久性的基点。 (一) 依托基点建立 水下三维测绘坐标体系。 (二) 发掘 过程中 各 测点数据的采测,应 是 相对于基点的三维坐标数据。 第十 六 条 探方 发掘 法 是进行水下考古发掘的基本作业方法。 (一) 探方是人为设定的考古发掘工作单位 。 (二) 探方 的 布设应与遗址三维坐标系统相一致, 各 探方 的 编号应 该 唯一、简洁。 ( 三 )探方的发掘 和发掘记录的汇总 由考古领队 根据工作任务 安排 专业人员负责。 ( 四 )探方大小可 视 水下
12、遗址类型和环境情况确定, 进行沉船遗址发掘时 无需保留隔梁和关键柱。 (五) 需要了解 水下文化 遗存 的 堆积层位和结构时,可采用探沟进行 解剖。 第十 七 条 水下考古发掘的原则性要求包括: (一) 根据 土质、土色、包含物 的变化 及 参考其他 相关 现象 来 区分 考古作业单位。 (二)堆积单位是水下考古发掘的最小作业单位,考古过程中应按照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逐一发掘各堆积单位。沉船 船体 的发掘,可按照先船体内部后船体外部的顺序进行。 (三)应注意分析堆积单位间、遗迹间、以及遗迹和遗物间的关系,协调考古发掘进度。处理面积较大或者较复杂的遗迹现象时,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或者先进行探沟解剖
13、。 (四)发掘完毕后,应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选定合适 方式保存、保护 水下文化遗存 。 第十 八 条 水下 发掘资料 的 采集要满足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一)遗物分为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人 工遗物应全部采集,人类遗骸、 陆生 哺乳动物骨骼一般应全部采集。海洋动物遗骸 和 植物遗存可抽样采集。水体、沉积物等环境分析样本需适量采集。文化堆积样本可通过钻探 技术 进行柱状采集。根据研究和保护的需要,遗迹、遗痕也可以采集。 (二)遗物 应 按堆积单位进行编号采集,重要遗物和遗迹现象在进行采集前应做好测绘和影像资料记录。 (三)堆积单位内的包含物应进行过滤筛选,滤网的孔径和尺寸可 根据 遗址类
14、型 和遗物特点 确定。 (四)所有采集品必须有相 应的包装措施和详细的标号记录。抽样采集时应记录抽样方式、采样位置和采样方式。 (五)水下文化遗产保存环境的物理指标 信息 ,如流速、流向、潮汐、水温、深度等应及时测量并记录。 (六)采集的遗物应在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分类保存。 (七) 进行 沉船船体采集时,应 根据 船体 保存情况、埋藏环境 和文物保护需要 等因素确定合适的采集方式 ,并及时做好测 绘和影像资料记录。 第十 九 条 发掘记录对发掘过程、发掘对象等内容的记录,应做到全面、科学、客观。 (一)发掘记录包括文字记录、测绘记录和影像记录,三种记录在内容和形式上互为 补充,构成统
15、一的记录体系。文字记录包括工地日记、探方日记、遗迹单位总记录、探方总记录和潜水记录表、减压记录表、发掘记录表、遗迹编号记录表、影像记录表、遗物登记表、样品登记表、入库登记表等。测绘记录应包括 遗址地形图; 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分层遗迹平面图、四壁剖面图; 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等。影像记录 包括 摄影资料、摄像资料和遥感资料 等 。 (二)记录中指代单位的符号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编号不得重复,给出后不得更改。 (三)发掘记录应以纸质和数字 化 形式分别登录、保存和管理,共同组成完整的数据库系统。 ( 四)发掘资料应分别按照遗迹单位、探方和发掘区三个层次进行汇总,统一存档。遗迹单位资
16、料包括遗迹单位总记录;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细部结构图;发掘记录表、遗迹登记表、样品登记表及各种其他形式的记录等。探方资料包括探方日记、探方总记录;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地层关系系络图;影像、测绘、采样登记表及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等。发掘区资料包括工地日记;发掘区总平、剖面图,发掘区地层关系总系络图;遗物、遗迹编号登记总表,影像、测绘及采样登记总表及各类其他形式的相关记录等。 第五章 考古资料管理 第 二十 条 发掘过程中应 设 立临时库房,指定专人负责每天 的 发掘物资、出水文物、各类样本和发掘记录等的出入库管理工作。 第二十 一 条 考古资料管理应建立并执行相应的
17、管理制度。 (一)发掘结束后,发掘物资、出水文物、各类样本和发掘记录等应及时清点、核实并移交给组织考古项目实施的水下考古资质单位负责管理和妥善保存,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 (二)特殊资料须树立保密意识,严防泄密。 (三)移交和接收各类资料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 二 条 出水文物的处置,应在考古报告发表后,由实施项目的水下考古资质单位提 出方案报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考古资料刊布 第 二十 三 条 水下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发掘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建立资料库。 (一)全面校核 水下考古工作 期间获取的记录资料。 按原始记录按单位清点遗物并进行必要的修
18、复。测绘或文字记录 发现错误 时 , 应另纸勘误,严 禁 直接改动原始记录。 ( 二 ) 根据考古类型学原理对遗物进行观察、分类、统计和记录等整理工作。 遗物 整理 的 记录 包括 文字、测绘、影像和拓片等形式。每件 文物标本 都 应填写器物卡片。 ( 三 )及时 送检考古工作 期间获取的人类学标本、动植物遗存、年 代学和环境学样品、文物标本等。 ( 四 )根据遗物整理结果重新检验 考古 发掘期间对堆积单位间和遗迹单位间相互关系的判断,并将整理结果、经验教训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编写成整理工作报告。 ( 五 )按遗迹单位汇总各种整理 的 资料和发掘记录,建立 资料库和 电子数据库。 第 二十 四
19、 条 在发掘资料整理完成后,应根据遗址发掘计划及时编写、发表年度发掘报告、阶段性发掘报告或者发掘报告。 考古调查和发掘报告应在考古项目结束后 三年内 完成。 (一)发掘报告必须客观、准确、科学、系统。 (二)发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水下 遗址的自然环境、历史沿革 与 既往工作 、 发掘经过 与发掘方法、 文化堆积与年代分期;遗迹与遗物;编写者的认识;相关专业技术报告等。 第 二十 五 条 考古资质单位应根据发掘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并实施新闻宣传方案,并通过媒体宣传、专题展示等多种手段积极向公众宣传水下考古成果、普及水下考古知识 、提高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七章 水下 文物保护 第 二十
20、 六 条 水下考古调查 和 发掘 项目 应 制订针对性的 出水文物 现场 保护预案, 应配备必要的现场保护设备和出水文物保护专业人员。 第二十 七 条 出水文物应根据材质进行分类保存和保护。进行各类出水文物保护时,要 注意采集其埋藏环境和附着生物样品信息,并及时做好出水文物实验室保护的准备和转交。 对出水文物的保护处理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 第二十 八 条 水下考古 发掘 项目完成后, 考古资质单位应对发掘区域进行保护性回填,并对根据水下遗址的价值和保存情况提出保护建议供文物行政部门参考。 第八章 水下考古安全体系 第 二十 九 条 水下考古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包括由考古资质单位制订的有针对性的人员、设备和文物的安全预案。项目获批后,由考古领队负责组织各项安全预案的实施; 第 三十 条 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应设立 潜水安全监督员 、配备必要的安全 设备、 制订并认真 执行潜水安全 监督 制度和 潜水 减压制度,所有水下考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潜水作业的基本原则和安全准则。 第 九 章 附则 第 三十 一 条 本规程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 三十 二 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