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73.080 D 09 DB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41/T 1267-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技术规范 2016-08-11 发布 2016-11-11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1267-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分类、等级、安全防护距离与安全度 2 6 建设 3 7 排土作业 5 8 安全与职业卫生防护 6 9 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 6 10 关闭与再利用 . 6 11 安全管理 . 7 DB41/T 1267-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2、1 2009 给出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胜利、邵会西、宁柯、李阳、党建国、舒建峰、蔡璐。 本 标准 参加 起草人: 耿剑统、 朱修兵、武晓伟、司恭、刘金照、郝旭军、靳连保、王志杰、葛虎胜、胡永奎、聂永祥、田志恒、刘峰、朱纪鹏、周海潮、郭国、潘博文。 DB41/T 1267-2016 1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以下简称“排土场”)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分类、等级、安全防护距离与安全度、建设、排土作业、安全与职业卫生防护
3、、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关闭与再利用、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永久性外部排土场的建设、运行、生态恢复过程中的安全 与 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 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4、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1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AQ 2005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JGJ 180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弃物 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殖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 目前尚无利用价值的 贫矿 。 3.2 排土场 集中堆放排弃物的场所。 3.3 DB41/T 1267-2016 2 排土台阶 排土场内的排弃物按一定高度分层进行堆置形成的
5、台阶。 3.4 生 态恢复 将排土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进行治理、复垦和恢复的活动。 4 总则 4.1 排土场建设和运行应坚持安全、环境与生态并重的理念,满足安全堆存、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要求;提倡建设堆置终了总边坡比(角)小于 1:3( 18)的安全生态型排土场,实现排土场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 4.2 排土场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应与矿山开采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4.3 排土场 应坚持综合利用的原则,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排弃物应分类排放,并为其回收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4.4 排土场建设和运行管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 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5 分
6、类、等级、安全防护距离与安全度 5.1 分类 5.1.1 按场址地形可划分为:山坡排土场、山沟排土场、平地排土场。 5.1.2 按排土台阶数量可划分为:单台阶排土场、多台阶排土场。多台阶排土场根据排土顺序的不同,又可划分 为:覆盖 式排土场(逆排)和压坡式排土场(顺排)。 5.1.3 按排土方式可划分为:人工排土场、汽车排土、装载机排土场、推土机排土场、轨道排土场、架空索道排土场、斜坡道排土场、胶带输送机排土场。 5.2 等级 排土场等级依据其总堆置高度和总容量进行划分(见表 1)。 表 1 排土场等级 等级 总堆置高度 H( m) 排土场总容量 V( 104m3) 一 H 100 V 100
7、0 二 60 H 100 500 V 1000 三 30 H 60 100 V 500 四 H 30 V 100 注 1: 当两者有等差时,以高者为准 。 注 2: 地下开采矿山形成的梯级排土场(即在同一沟谷中,形成具有上下游压覆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排土场)的总堆置高度,按所有单个排土场堆置高度的总和计算,总容量按所有单个排土场容量的总和计算。 5.3 安全防护距离 5.3.1 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其相邻的保护对象之间应有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应根据排土场等级和保护对象类别综合确定。 5.3.2 排土场原始地面坡比(角)大于 1:2.25( 24),或地基为湿陷性黄土的,或因下游建构筑物应D
8、B41/T 1267-2016 3 采取保护工程措施的,其安全防护距离由设计确定。 5.3.3 排土场原始地面坡比(角)小于 1:2.25( 24),其安全防护距离按表 2 确定。 表 2 安全防护距离 序号 保护对象名称 安全防护距离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1 国家铁(公)路和输水(油、气)干线、航道、高 压输电线铁塔、国防 通讯设施、尾矿库 1.5H 1.5H 1.25H 1.0H 2 矿山铁(公)路干线(不含露天采场内部运输线路) 1.0H 1.0H 0.75H 0.75H 3 露天采场开采终了境界线 根据露天采场边坡稳定状况及排土场坡底线外地面坡度确定,但应大于 30m。 4 矿山居
9、住区、成建制村镇、工业场地等 2.0H 2.0H 2.0H 2.0H 注 1: 表中 H 为排土场设计最终堆置高度 。 注 2: 国家铁(公)路和输水(油、气)干线、航道、高压输电线铁塔、国防通讯设施由其设施边缘算起;航 道由设计水位岸边算起;尾矿库由设计的最终境界算起。 5.4 安全度 依据排土场堆置终了总边坡比(角)、安全防护距离、截(排)水设施和防(排)洪系统现状等,排土场安全度分为危险级、病级、正常级和安全生态级,并按表 3 确定。 表 3 排土场安全度 等级 安全度特征 危险级 堆置终了总边坡比(角)在 1:1.28( 38)以上 的; 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建截(排)水设施,或排水沟
10、(渠、涵洞)被严重堵塞,易发生泥石流,且未采取切实有效防治措施的山坡(沟)排土场; 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表 2 中规定值的 50%,且未采取 安全防护工程措施的。 病级 堆置终了总边坡比(角)在 1:1.5 1:1.28( 33 38)之间 的; 截(排)水设施,或排水沟(渠、涵洞)局部失效 的; 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表 2 中规定值,但大于 50%,且未采取安全防护工程措施的。 正常级 堆置终了总边坡比(角)在 1:3 1:1.5( 18 33)之间 的; 排土场截(排)水设施和拦(支)挡设施符合设计要求,且运行正常的; 排土场安全防护距离等其他各项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且运行正常的。 安全生态级
11、满足正常级排土场的要求,且堆置终了总边坡 比(角)在 1:3( 18)以下的; 与排土场下游人口密集场所的安全防护距离大于 500m; 处于高速公(铁)路、航道沿线可视范围之外。 注 1: 具有危险级、病级排土场安全度特征之一的,可确定为相应级别的安全度 。 注 2: 正常级、安全生态级排土场应同时具备表中所列各项特征 。 注 3: 安全监管只划 分危险级、病级、正常级,安全生态级只推荐企业在新建项目和排土场关闭时使用。 6 建设 6.1 选址 6.1.1 排土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发展规划,优先利用废弃的露天采坑、地采塌陷区、荒沟。 6.1.2 排土场宜 设置在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纵坡小于 1:2.
12、25( 24)的“口小肚大”葫芦状沟谷内,宜 靠近露天采矿场(井硐口)。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沟谷中和可能危及企业、人口密集场所及交通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上游(方)。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1.3 排土场应充分利 用其周边山岗、土丘、林地等,作为排土场与周边生产 生活设施相隔离的卫生防护带。 DB41/T 1267-2016 4 6.2 勘察 6.2.1 排土场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其勘察成果应满足不同阶段工作需要。 6.2.2 一等排土场和二等砂(粘)土类排弃物的排土场,在改扩建、关闭和安全 稳定 性论证时,应进行专项勘察,专项勘察应收集、分析原勘察成果,并按 GB 50
13、021 的规定,补充勘察排弃物堆积体的内部结构和温度、含水情况等,勘察深度应满足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论证需要。 6.3 设计 6.3.1 排土场应对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和审查。基本安全设施包括:台阶高度(含初始台阶高度),总堆置高度(含极限总堆置高度),总边坡比(角),排土台阶最小宽度,安全平台宽度,运输道路缓坡段等;专用安全设施包括:运输道路的安全护栏,挡车设施,截(排)水设施(含截水沟、排水明渠、排水隧洞、截洪坝等),底部排渗 设施,滚石或泥石流拦(支)挡设施,滑坡治理措施,坍塌与沉陷防治措施,地基处理等。 6.3.2 在原始地形 坡比(角)小于 1:2.25( 24) 且软弱基
14、础上建设排土场时,排土场设计总堆置高度应小于 50m,且台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6.3.3 在原始地形 坡比(角)大于 1:2.25( 24) 上建设排土场时,应设计坡脚防护或多级拦挡坝进行安全防护。 6.3.4 在 原始 地形 坡比(角)大于 1:1.5( 33)且有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的场址建设排土场时,设计应将最终境界 100m 范围内的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全部清除,并将地基削成阶梯状 。 6.3.5 在原始地形 坡比(角)大于 1:1.28( 38) 上建设排土场时,排土场下游应至少设计两道拦挡坝,且终了边坡比 (角)小于 1:3( 18)。 6.3.6 多台阶排土场每个台阶的终了宽度应大
15、于 5m。对结构松散、粒径小的土质边坡,台阶高度宜为6m 12m,安全平台宽度宜大于 8m;当混合的碎(砾)石总堆置高度大于 30m,或在 8 度以上高烈度地震区,台 阶高度大于 12m 时,应设置宽度 10m 以上的安全平台。 6.3.7 排土场周围应 设置完整的截(排)水设施。当山坡或沟渠与排土场发生交叉时,应按 GB 50201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可靠的 防(排)洪系统。 a) 优先采用明渠、隧洞等排水构筑物排水、泄洪; b) 排水构筑物的类别、 结构形式及 过流断面,应满足施工、维修、清淤的需要; c) 一、二等和三、四等排土场,洪水重现期应分别大于 50 年和 20 年,并分别按 1
16、00 年和 50年的洪水重现期进行校核。 6.3.8 排土场内部地下水和滞留水,在排弃物透水性弱、对稳 定性不利的情况下,宜根据水量大小,采用盲渗沟、隧洞、透水管、涵洞形式将水引至场外。采用透水管、涵洞排水时,上覆排弃物总堆置高度应小于 30m。 6.3.9 排土场建(构)筑物的设计,应满足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3.10 排土场监测监控系统(包括变形、位移、应力和水文监测等)应与排土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二等排土场的边坡和安全防护设施,宜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6.3.11 含有硫化物、重金属和其他具有危险、有害特性的可溶性排弃物,应依据 GB 5085.3 规定的标准,
17、进行危险性鉴别;排弃物构成危险固废的,应按 GB 18597 和 GB 18598 的规定,进行贮存和填埋设计,并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渗漏、防流失、防粉尘措施 。 6.3.12 排土场应设计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的工程,优先设计为农业用地 ; 排土场与周边生活设施之间无防护林带的,应设计防护绿地或防护林带; 绿化植被应选择适合当地生长的本土植物,并考虑物种的多样性。 6.3.13 排土场关闭设计时,推荐终了总边坡比(角)宜小于 1:3( 18)。 防(排)洪系统应综合利用DB41/T 1267-2016 5 排土场运行的防(排)洪系统;当防(排)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提高排洪能力的措施;必要时,可增设
18、永久泄洪明渠。 6.4 施工 6.4.1 排土场施工应严格按 设计进行,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6.4.2 截(排)水和拦(支)挡设施的地基开挖及后续砌体结构施工,应按 GB 50007、 GB 50203 和JGJ 180 的规定执行,并对隐蔽工程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6.4.3 采用爆破 方式开挖地基、隧洞、沟槽的,应按 GB 6722 的规定,控制爆破安全距离及有害效应。 6.4.4 排土场施工期间,应做好各类建(构)筑物和隐蔽工程的资料搜集、整理及汇编工作,并进行质量检查 、工程检测和工程验收;工程结束后应编制竣工报告和监理报告。 7 排土作业 7.1 排土场
19、的排土作业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不同岩性排弃物,应采取分区、点式排放,含土量大的排弃物,不应集中在一个时间段和一个部位排放; 宜 将含不良成分的岩土排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岩土排放在浅部,富含养分的砂土排放顶部或表层 ; b) 初期排土时,应按 设计要求,控制最下一个台阶高度,并在排土场底部排弃大粒径排弃物,提高底部承载力和排渗能力 ; c) 多台阶排土场宜控制在上下两个排土台阶同时作业,上下台阶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下 部台阶应保持足够的台阶宽度,并在上部台阶坡脚处增设临时拦挡设施 ; d) 合理控制排土强度,增加排土线长度,交替排土,保证排土场有足够的自然沉降时间。 7.2 其他特
20、殊场景条件下排土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对于松软潮湿土地基,或排土场区域内有出水点时,应在排土之前,开挖盲渗沟疏干基底,或在排土场底部用大粒径排弃物作垫层形成渗流通道 ; b) 夜间作业的排土场,应建立良好的照明系统 ; c) 雾霾、粉尘、照明等导致能见度小于 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土作业 ; d) 发现排土 场滑坡、坍塌和沉降速度加快时,应立即停止排土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排查处置。 7.3 汽车运输、 装载机 、推土机、人工无轨 排土 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 按 排土场设计,编制排土作业计划,明确稳定区、沉降区和排土区,并
21、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路标 ; b) 排土 运输道路应 按 GB 50512 的规定,最大纵坡为 8%、路面宽度 6m、最小转弯半径 30m、最高车速 30km/h; 对于多台阶压坡式排土场,通往下部台阶的排土道路可在上部台阶边坡上修建,但应在上部台阶边坡完全稳定后进行 ; c) 排土台阶应保持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设置 2% 5%的反坡,排土台阶上的地表水应有序地排至场外 ; d) 排土作业台阶边缘应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顶宽和底宽应分别大于运排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 1/2、 1/3 和 4/3;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应按移动车挡要求作业。 7.4 其他排土方式的
22、排土作业 按 AQ 2005 的规定执行。 7.5 排弃终了的多台阶排土场的台阶和边坡,应根据设计台阶高度、边坡坡度、生态及复垦的要求,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减少排土场裸露时间和面积。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 后,应定期对植被恢DB41/T 1267-2016 6 复情况、土壤理化性状,以及配套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 7.6 严禁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域,进行捡石等其他危及排土场安全稳定性的活动。 8 安全与职业卫生防护 8.1 安全度为危险级、病级的排土场,内部地下水和滞留水丰富、上游汇水面积大的,应设置拦蓄、排洪导水、坡脚防护、多级拦挡坝等构筑物;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应设置拦挡坝、抗滑
23、桩等安全防护工程。 8.2 在主导风向下风侧有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活区时,应结合当地绿化工程,营造防护林带。 8.3 排土场和运输道路,应采用循环洒水、喷雾增 湿或其他降尘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扩散;排土场周围有工业场地或居民点时,宜增设固定的喷水抑尘设施。 8.4 按 GB/T 11651 的规定, 为排土作业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9 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 9.1 土地复垦 9.1.1 土地复垦后,用作农业用地的,地面坡度应为小于 15的平缓土地,且土质较好、有一定的水利条件,铺土厚度宜为 0.8 1.0m。 9.1.2 土地复垦后,用作林业和牧业用地的,地面坡度宜小
24、于 25;林业用地的铺土厚度宜大于 0.5m,牧业用地的铺土厚度宜大于 0.3m;在土源 缺乏的地区,可铺一层风化碎屑岩土。 9.1.3 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排弃物,不应用作土地复垦材料,应用碎石深度覆盖,并采取防渗措施,经覆盖土层后,可作为复垦场地。 9.1.4 土地复垦后的排土场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道路等), 排水设施应满足场地要求和 GB 50201 规定的防洪标准,道路布置应与土地复垦场地规划相结合。 9.2 生态恢复 9.2.1 对于坡比小于 1:1.5( 33)、土层较薄的土质或砂质坡面,可采取种草护坡;种草护坡应先将坡面进行整治,宜选用生长快的低矮匍匐型草种种草护坡。
25、 9.2.2 对于坡比小于 1:2( 26.6)、土层较厚( 40cm 以上)的土质或砂质坡面,应采用根深与根浅相结合的乔灌混交方式造林护坡;造林护坡宜选用适合当地生长的乔灌木树种。 9.2.3 在道路沿线或自然景观要求高的土质或砂质坡面,可采用浆砌块石格构或钢筋混凝土格构,在坡面上做成网格状,网格内种植草皮。 9.2.4 绿化后地形地貌应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其植被的覆盖率应高于原有覆盖率。 10 关闭与再利用 10.1 排土场关闭 10.1.1 排弃物堆存至排土场设计堆置高度或容量 时,排土场可进行关闭。 10.1.2 关闭施工应严格 按 设计进行,当原排洪设施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
26、处理。 10.1.3 单一排土场的关闭验收应与矿山开采主体工程闭矿验收同步进行;设置多个排土场的矿山,排土场关闭验收应逐一进行。 10.1.4 排土场关闭后,应做好坡面及排洪设施的维护。 DB41/T 1267-2016 7 10.2 排土场再利用 10.2.1 在用排土场的排弃物再利用和关闭后排土场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进行再利用设计论证,并经审查批准。 10.2.2 排弃物再利用开挖设计应执行自 上而下、分台阶进行的原则,台阶高度应小于铲装机械最大挖掘高度 的 1.2 倍。 10.2.3 排土场再利用应严格 按 批准的设计进行。对于继续做排土场使用的,不得破坏原有排水泄洪设施。 10.2
27、.4 排土场再利用生产完成后,应 按 10.1 的规定进行关闭。 11 安全管理 11.1 企业安全管理 11.1.1 应建立健全排土场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排土场安全资金投入,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1.1.2 一、二等级排土场, 应在 排土场上游或滑坡、坍塌和泥石流 影响范围之外设置 值班 室。 11.1.3 应按 GB 14161 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排土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风险公告栏(告知卡)。 11.1.4 应按 GB/T 29639 的规定编制排土场应急预案,配备的应急资源应能全面覆盖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11.1.5 应建立排土场工程档
28、案。排土场安全设施的建设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前置性文件资料,应永久保存;排土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评价、稳定性分析等文件资料,应长期保存( 15 年);排土场安全检查、巡查、值班值守记录以及应急预案演练等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短期保存( 3 年)。 11.2 安全检查 11.2.1 企业应对排土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排土场安全度进行评定。 11.2.2 排土场周边环境检查:上部山体和进场道路是否出现滑坡、塌方等。排土场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是否有新增的建(构)筑物、居民点、耕地等。 11.2.3 排土场基本安全设施检查: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土
29、场出现排水异常、坡面异常(沉降、隆起、裂缝、坍塌)等险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及动态趋势。 11.2.4 排土场专用安全设施检查: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失效。 11.2.5 排土场辅助设施检查:值班室、通讯器材、照明设施、监测监控设施、应急救援物资和 器材、安全警示标志等是否满足要求。 11.2.6 排土场土地复垦和生态保护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1.2.7 排土场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与使用情况;“三项岗位人员”的管理与持证上岗情况;排土场工程档案归档和保管、使用情况。 11.2.8 遭遇地震后,应对排土场及其安全防护工程设施进行检查(测),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 11.3 汛期检查 11.3.1 落实防汛责任制 , 主要负责人应组织一次全面的防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疏 浚截排水和防排洪设施,确保排土场道路、通讯 、照明及供电线路可靠和 畅通。 11.3.2 备足备齐抗洪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联合演练。 11.3.3 坚持 24h 值班、巡视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做到预警准确、响应及DB41/T 1267-2016 8 时。 11.3.4 汛期结束和洪水过后,应对排土场及其防(排)洪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治理。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