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629 2010 瓶 装 气 体 Cylinder Gas 报批稿 2010 - 06 - 17发布 2010 - 07 - 20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629 2010 18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新建、佟桁、李玉军、周波、肖晖、孔祥 夷、马伟力。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娄旭耀、代纯军。 DB41/T 629 2010 181 瓶装气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
2、气体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以及充装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的液氨、液氯、氧气、氮气、氩气、氢气、溶解乙炔、丙烷、丙烯、丁烷、二氧化碳以及民用液化石油气。其它瓶装气体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汽车等交通工具提供动力能源的瓶装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氢气等瓶装气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T 13005-1991 气
3、瓶术语 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 第 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 200025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 7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005-19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瓶装气体 以压缩、液化、溶解等方式装瓶储运的气体与包装气瓶的总成,是气瓶充装单位以瓶装方式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 3.2 充装量 气瓶内充装的气体重量、体积或压力。 3.3
4、 批量 按同一充装温度、压力、流速等条件,同一批充装检查,连续充装同一介质的气瓶(同一规格)所限定的数量。 DB41/T 629 2010 182 4 要求 4.1 气体要求 气体应 符合相应气体标准。 4.2 气瓶充装量 瓶装气体的充装量和允许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下列规定。 4.2.1 民用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应符合表 1规定。 表 1 民用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 ( kg) 气瓶型号 充装重量及允许偏差, kg YSP4.7 1.8 0.1 YSP12 4.8 0.2 YSP26.2 10.7 0.3 YSP35.5 14.5 0.4 YSP118 ,YSP1
5、18- 49.0 0.5 4.2.2 瓶装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 2 瓶装液化气体的充装量( kg) 40L 74L 100L 118L 400L 800L 液氯 49 1.0 110 2.0 450 10 950 20 液氨 20 0.5 50 1.0 200 10 400 15 工业丁烷 20 0.5 35 0.5 55 0.5 丙烷、丙烯 15 0.5 29 0.5 49 0.5 二氧化碳 a 23 1.0 针对公称压力为 15MPa的无缝气瓶。 4.2.3 瓶装永久气体(气态,氢气除外)在基准温度 20时的压力值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 3 瓶装永久气体充装量 ( M
6、Pa) 4.2.4 对公称工作压力为 15MPa的气瓶,瓶装氢气的充装压力在 20为 13.5 MPa 0.5 MPa。 4.2.5 对容积为 40L乙炔气瓶,乙炔的充装量为 5 kg 0.2kg。 4.2.6 瓶装液化气体 (包括低温液态永久气体 )的充装量按照重量计量。 4.2.7 没有明确规定充装量的其它瓶装气体(气体和气瓶规格),实际充装量不得小于最大充装量的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气瓶的实际充装压力 15 14.5 0.5 20 19.0 1.0 30 28.5 1.5 DB41/T 629 2010 183 90%,产品合格证上标称的产品净充装量与实际充装量之差(允许偏差)应小于 5%
7、。 4.3 包装气瓶 包装气瓶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必须是合法单位制造的合格气瓶,应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5 检验方法 5.1 气体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气瓶充装量应按 4.2的规定进行检验。 5.2 称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应为常用称量的 1.5倍 3.0倍;测量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 1.6级,最大量程为测量压力值的 1.5倍 3倍,以 2倍为宜。 5.3 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并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瓶装气体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6.2 气体应成批验收并按相应气体标准规定的瓶数和评定规则随机抽样检验。 6.3 如果
8、气体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则按表 4规定的瓶数随机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应以两倍气瓶数量重新抽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整批产品不合格。 表 4 瓶装气体批量抽样数量 产品批量,瓶 25以下 26 50 51 100 101以上 抽样数量,瓶 2 3 4 5 6.4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 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b) 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c) 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缺陷; d) 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现象。 7 标 志、运输和储存 7.1 标志 7.1.1 气瓶的标志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9、程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7.1.2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字色和色环应符合 GB7144规定。 7.1.3 气瓶瓶体上应有充装单位永久钢印标志和使用登记标志,涂敷有充装单位简称或商标。 7.1.4 气瓶瓶体上应以牢固方式张贴符合 GB16804的气瓶警示标签。 7.1.5 包装标志应符合 GB190规定。 7.1.6 宜采用封口膜等适当方式对气瓶瓶阀进行封口。 DB41/T 629 2010 184 7.2 运输和储存 气瓶的运输和储存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7.3 产品质量合格证 瓶装气体出厂时应逐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其内容至少包括: 充装单位名称; a)
10、 充装许可证编号,列入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 b) 产品名称和级别; c) 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 d) 充装量; e) 气瓶的编号(充装单位的产权编号); f) 本标准号和气体标准号; g) 检验印章。 8 充装 管理 8.1 充装资格 从事气瓶充装业务的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有关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8.2 充装规定 气瓶的充装作业应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气体充装国家标准的规定。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充装检查记录见附录 A。 DB4
11、1/T 629 2010 185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气瓶充装检查批量记录表 气瓶充装 检查按照表 A.1格式进行批量记录。 表 A.1 气瓶充装检查批量记录表 充装日期: 充装批号: 气瓶产权编号 充装前检查 充装过程检查 充装后检查 气瓶数量: 共 只 检查项目应包括: 1、余气 性质; 2、 气瓶合法性和 检验有效期 ; 3、瓶体外观、安全附件 ; 4、其它 异常 情况 。 检查项目应包括: 1、充装操作压力 及充装速度; 2、瓶体温度 ; 3、瓶体外观、安全附件 ; 4、泄漏 性; 5、其它 异常 情况 。 检查项目应包括: 1、充装量复查 ; 2、泄露 性; 3、瓶体
12、外观、安全附件 ; 4、标识 ; 5、其它情况 。 不合格气瓶瓶号及存在问题记录: 不合格气瓶瓶号及存在问题记录: 不合格气瓶瓶号及 存在问题记录: 合格瓶数: 只 合格瓶数: 只 合格瓶数: 只 不合格瓶数: 只 不合格瓶数: 只 不 合格瓶数: 只 责任人签字 注 1: 气瓶检查必须逐瓶检查,可按本表成批记录。 注 2: 国家有关规定应逐瓶记录时,应另行制定附表。 DB41/T 629 2010 186 参 考 文 献 1 GB 536-1988 液体 无水氨 2 GB/T 3634.1-2006 工业氢 3 GB/T 3863-2008 工业氧 4 GB/T 3864-2008 工业氮 5 GB/T 4842-2006 氩 6 GB/T 5138-2006 工业用液氯 7 GB/T 6052-1993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8 GB 6819 溶解乙炔 9 GB 8982 医用氧 10 GB11174 液化 石油气 11 GB 13591 溶解乙炔充装规定 12 GB 141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3 GB 1419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4 HG/T 3661.1-1999 焊接切割用燃气 丙烯 15 HG/T 3661.2-1999 焊接切割用燃气 丙烷 16 HG/T 2537-1993 焊接用二氧化碳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