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导则Construction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coach station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2015-09-20 实施2015-07-20 发布DB43/T 10412015 ICS 03.220.20R 11DB43/T 10412015 I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体要求 24.1 一般规定 24.2 功能构成 24.3 级别划分 24.4 站址选择 35 总平面 35.1 一般规定 35.2 站前广场 45.3 营运停车区 55.4 生产、生活辅助区
2、65.5 场地安全防护 66 建筑 66.1 一般规定 66.2 站房 66.3 生产辅助设施 96.4 生活辅助设施 96.5 拓展功能设施 96.6 站房室内空间 97 设备107.1 给水排水107.2 采暖、通风和空调117.3 电气128 信息化系统138.1 一般规定138.2 信息化管理平台138.3 站务管理系统138.4 广播通讯系统14DB43/T 10412015 II 8.5 窗口服务系统148.6 显示系统148.7 安全防范系统158.8 小件快运系统158.9 无障碍求助系统158.10 停车场管理系统159 标识系统159.1 一般规定159.2 交通标识169
3、.3 公共信息标志169.4 标志技术要求1610 防火1810.1 一般规定1810.2 消防1810.3 疏散1911 节能与环境保护1911.1 建筑节能1911.2 环境保护20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客运站基本功能流程22附录B(规范性附录) 客运站站级指标23附录C(规范性附录) 客运站信息化系统配置要求25附录D(规范性附录) 公共信息标志设计要求26附录E(资料性附录) 公共信息标志示例30附录F(资料性附录) 公共信息标志应用设计示例38DB43/T 10412015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定编制。 本
4、标准由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湖南国际工程咨询设计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智勇、匡健飞、石东浩、蔡石、范平、刘国庆、田三平、邱凌、张鹏、甘艳、孙晓飞、林建辉、尹莹、彭凌峰。 DB43/T 10412015 IV 引 言 汽车客运站是道路客运网络的重要节点,也是社会性、开放性的公共场所,更是城市文明、交通形象、企业文化的窗口。为强化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突出以人为本,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促进汽车客运站建设标准化、管理科学化、信息智能化,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的要求,结合湖南省汽车客运站实际制定本
5、标准。 本标准立足于当前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实际需求,规定了汽车客运站的基本术语、总体要求以及总平面、建筑、设备、信息化系统、标识系统、防火、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要求, 给出了客运站基本功能流程图、客运站站级指标、客运站信息化系统配置要求、公共信息标志设计要求等规范性附录以及公共信息标志示例、公共信息标志应用设计示例等资料性附录。 DB43/T 10412015 1 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汽车客运站的空间布局原则、主要功能构成、建设管理要求及相应技术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客运站的建设管理和站级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7106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
7、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3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60
8、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 331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DB43/T 10412015 2JT/T 200 汽车客运站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T 471 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 DBJ 43/0032010 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汽车客运站 coach station 是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的节点,是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旅客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进行运输交易活动的场所,是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载体(简称“客运站”) 。 3.2 统计年度 statistical year 客运
9、站筹建年度或核定级别年度的前一年。 3.3 设计年度 design year 客运站建成投产使用后的第十年。 3.4 设计年度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perdiem in a design year 客运站设计年度平均每天始发旅客的数量。 3.5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gathering passenger number 客运站设计年度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内,每天最大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客运站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合理布局。 4.1.2 客运站功能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
10、高效、便捷、安全、舒适、卫生等使用要求。 4.1.3 客运站建设应考虑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 4.2 功能构成 4.2.1 客运站功能包括运输组织、运输服务、中转换乘、信息资讯及辅助服务等。客运站基本功能流程见附录A。 4.2.2 客运站功能场所包括站前广场区、站房区、营运停车区、生产辅助区、生活辅助区等。 4.2.3 客运站功能设施包括基本设施、生产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等。 4.3 级别划分 4.3.1 客运站根据设计年度平均日旅客发送量(简称日发送量)、所在区域特征等因素按 JGJ/T 60、JT/T 200的规定划分为五个级别。 4.3.1.1 一
11、级客运站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DB43/T 10412015 3 a) 日发送量在10000人次及以上的客运站; b) 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日发送量10000人次及以上的客运站,可选取日发量在5000人次及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客运站; c) 位于国家级旅游区,日发量在3000人次及以上的客运站。 4.3.1.2 二级客运站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日发送量在5000人次及以上,不足10000人次的客运站; b) 县以上或相当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日发送量5000人次及以上的客运站,可选取日发量在3000人次及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客运站; c) 位于省级旅游区,日发量在2000
12、人次及以上的客运站。 4.3.1.3 三级客运站适用日发送量在2000人次及以上,不足5000人次的客运站。 4.3.1.4 四级客运站适用于日发送量在300人次及以上,不足2000人次的客运站。 4.3.1.5 五级客运站适用于日发送量在300人次以下的客运站。 4.3.2 客运站建设规模应按JT/T 200的规定确定,站级指标要求见附录B。 4.4 站址选择 4.4.1 站址宜位于客源相对集中区域,并便于旅客集散。 4.4.2 站址位置应考虑与公交客运站点、出租客运站点、城市轨道站等公共交通衔接,综合客运枢纽应考虑与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及民航机场等多种交通运输衔接。 4.4.3 站址应具
13、备给水、排水、供电和通讯等公用工程条件。 4.4.4 站址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4.4.5 站址与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及有害物品、危险品等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4.6 站址宜方便车辆加注能源。 4.4.7 站址宜预留发展空间。 5 总平面 5.1 一般规定 5.1.1 布局 5.1.1.1 客运站布局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 5.1.1.2 客运站布局应符合紧急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1.2 交通 5.1.2.1 客运站进站口、出站口应满足营运车辆和所在地交通规划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二级客运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別设置,三、四级客运站进站口、出
14、站口宜分別设置; b) 进站口、出站口净宽不应小于4.0m,净高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m; c) 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进出口之间应有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并设置安全隔离; d) 进站口、出站口与市政道路相关设施边缘、相邻建筑物进出口的距离应符合GB 50352的规定; e) 进站口、出站口与市政干道之间宜设置车辆排队等候的缓冲空间,并应满足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要求。 5.1.2.2 营运停车场内车辆应分类分区停放,交通宜采取单向行驶路线,避免交叉干扰。 DB43/T 10412015 45.1.2.3 非营运机动车交通组织应与客运站功能流程协调,进出应便于与市政道路衔
15、接。 5.1.2.4 非机动车存放处应连接客运站主要人行道路和市政非机动车道。 5.1.2.5 人行道路应直接连接客运站人行进出口和市政慢行设施;无障碍通道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5.1.3 竖向 5.1.3.1 站场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减少填挖方、护坡等基础工程量,并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站场和环境的自然景观。 5.1.3.2 场地设计高程应与市政道路合理衔接。 5.1.3.3 有洪水泛滥威胁的场地,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GB 50201的规定。 5.1.3.4 场地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场地的地面坡度宜大于或等于0.5%,不应小于0.3%。自然地面坡度大于5.0时宜分成台地
16、,台地连接处应设置挡墙或护坡; b) 停车场的纵横坡度宜结合场地排水设计严格控制。停放车辆的纵向坡度应小于 2.0%,横向坡度应小于3.0%。 5.1.3.5 道路坡度应根据场地条件设计,控制指标见表1。 表1 道路坡度控制指标 单位为%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多雾地区最大纵坡 横坡 机动车道 0.3 8.0(L200.0m) 5.0(L200.0m) 1.02.0 非机动车道 0.3 3.0(L50.0m) 2.0(L50.0m) 1.02.0 人行道 0.3 8.0 4.0 1.02.0 注1:L为坡长。 注2: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其坡度应符合GB 5
17、0763的规定。 5.1.4 景观 5.1.4.1 客运站景观宜结合功能需求和场地特征进行设计,与空间序列协调,与环境生态适应,并有利于体现人文关怀。 5.1.4.2 站场景观应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 5.1.4.3 站场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地规划指标规定。 5.1.4.4 站前广场绿化宜与其他景观设施相结合,形成引导性的宜人空间。营运停车区绿化宜以灌木为主,避免视线遮挡;周围可合理布置高大乔木,为车辆遮荫,降尘减噪。 5.1.4.5 站场绿化位置和尺寸应满足行车视线和停车净空要求。 5.1.4.6 站场绿地宜根据需要配备浇灌系统,站场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市政排水系统结合,防止场地积水
18、和水土流失。 5.2 站前广场 5.2.1 站前广场宜由人员集散场地、乘降区、社会车辆停车场、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及绿化用地等组成。 5.2.2 站前广场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a) 站前广场无障碍通道应与市政道路无障碍通道、社会车辆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主站房无障碍进出口衔接到位; DB43/T 10412015 5 b) 在主要进出口、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处应设置无障碍指引标识,并根据需求设置信息无障碍设施。 5.2.3 站前广场应符合安全通行要求: a) 人员活动场所与道路、停车场相接处应设置路障设施,人员可以通行,车辆不能越界; b) 人行地面和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
19、料,面层防滑应符合JGJ/T 311的规定。 5.2.4 社会车辆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社会车辆停车场设计应符合所在地规划要求,停车位类别和数量应按照所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设置; b) 社会车辆停车场的位置不应影响旅客的通行,与其他区域应采用绿化带等隔离设施分隔; c) 一、二级客运站应设置不小于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2.0%、且不少于2个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他客运站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5.2.5 乘降区换乘通道宜设置遮阳避雨设施。 5.2.6 站前广场应预留公交车、出租车等停靠站位置。 5.3 营运停车区 5.3.1 营运停车区宜由营运停车场、备班车区、发车区、到达
20、车区等组成。 5.3.2 营运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营运停车场应按车型分组划分,每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50辆; b) 道路转弯和进出口处,应保证良好视野,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的有效视距,见图1; 图1 停车场进出口视线要求 c) 当车辆穿过建筑物时,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5.5m,净高不应小于5.0m,并设置防撞设施; d) 营运停车场应与周边设施保持合理的使用距离和安全距离; e) 备班车区应与发车区相邻。 5.3.3 发车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发车区的位置应与站房候车厅联系方便,应与停车场分开; b) 站房到发车区之间的站台应有利旅客上下车和客车运转,单侧站台净宽
21、不应小于 2.5m,双侧站台净宽不应小于4.0m;站台应设置雨棚; c) 车辆停靠发车位处应设置安全减速带,车辆停靠站台处应设置防撞设施; d) 一、二级客运站发车区应设置雨棚,其他站级客运站发车区宜设置雨棚,雨棚净高不应小于5.0m; e) 当雨棚设置承重柱时,柱子与站房外墙净距不应小于 3.0m;柱子不应影响旅客通行、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柱子靠发车位一侧应设置防撞设施; f) 发车区地面应坡向场地排水系统接口,坡度不应小于0.5%; DB43/T 10412015 6g) 发车区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不应小于12.0m,并应保持畅通状态。 5.3.4 到达车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22、a) 到达车区的位置应与出站通道直接联系,应与发车区、营运停车场等生产作业场所隔离; b) 车辆停靠到达车位处应设置安全减速带,车辆停靠站房处应设置防撞设施; c) 一、二级客运站到达车区应设置雨棚,其他站级客运站到达车区宜设置雨棚,雨棚净高不应小于5.0m; d) 当雨棚设置承重柱时,柱子与站房外墙净距不应小于 3.0m;柱子不应影响旅客通行、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柱子靠到达车位一侧应设置防撞设施; e) 到达车区地面应坡向场地排水系统接口,坡度不应小于0.5%。 5.3.5 运营停车区内不应设置为旅客服务的商业设施。 5.4 生产、生活辅助区 5.4.1 生产辅助区宜由门卫传达室、车辆安全例
23、检场所、车辆维修用房、车辆清洗台、变配电房、水泵房、材料库、垃圾收集设施等组成,并设置相应作业场地。 5.4.2 生产辅助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车辆安全例检场所应设置在到达车区附近位置; b) 车辆维修用房应设置在车辆进出方便、不影响交通的位置;车辆维修场地与站场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隔离设施,并宜与城镇道路直通; c) 水电设备用房或用地宜结合绿化带布置。 5.4.3 生活辅助区宜由司乘公寓、食堂、浴室、公共厕所等组成。 5.5 场地安全防护 5.5.1 站场生产作业场所限界应设置安全耐用、不易损坏、防止攀爬的隔离设施与界外环境相隔离。 5.5.2 车辆维修场地、变配电房、发电设备、场地边坡
24、挡墙等危险区域和险要地段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防撞设施和相应标识。 6 建筑 6.1 一般规定 6.1.1 客运站建筑物包括站房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可根据客运站和所在地需求设置拓展功能设施。 6.1.2 建筑应结合环境、场地提供空间分隔和扩展的灵活性,考虑未来发展变化的余地。 6.1.3 各建筑单体风格和装修标准应相互协调,并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 6.2 站房 6.2.1 站房构成 6.2.1.1 站房宜由候车厅、售票用房、行包用房、站务用房、服务用房、出站通道等组成。 6.2.1.2 站房宜结合地形条件布置空间,空间关系应符合功能流程。 6.2.2 候车厅 6.2.2.1 候车厅应与旅
25、客公共卫生间、饮水间、站务员室、广播室、值班站长室等联系方便。 6.2.2.2 候车厅内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设置商业柜台、茶座、网吧、书吧等旅客服务场所。 6.2.2.3 旅客进入候车厅处应设置安全检查通道,并留有安全检查设备的位置和待检空间。安全检查DB43/T 10412015 7 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0m,每台安全检查设备前待检场地面积不应小于30.0m2。 6.2.2.4 候车厅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 a) 候车厅可设置长途、短途候车区域; b) 候车厅内应设置无障碍候车区域,配置相应无障碍设施,并应邻近检票口; c) 一、二级客运站应设置重点旅客候车室和母婴候车室,其他站级可根据需要设置
26、。重点旅客候车室面积不宜超过候车厅面积的1/3。 6.2.2.5 候车厅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座椅的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组织旅客通向进站检票口,每排座椅不宜超过20座,座椅间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3m,并应在两端设置不小于1.5m宽的通道;座椅之间、座椅靠墙、靠柱和其他设施应保持不小于1.5m的距离,座椅靠检票口应保持5.0m的距离; b) 候车厅到站台处应设置检票口,每3个发车位不应小于1个;采用自动检票机时不应为单通道。 6.2.3 售票用房 6.2.3.1 售票用房应由售票厅、票务用房等组成,票务用房应由售票室和票据室等组成。 6.2.3.2 售票厅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售票厅位置
27、应便于旅客购票,并与候车厅、行包托运处联系方便;三级及以上站级客运站应单独设置售票厅,其他站级客运站售票厅可与候车厅合用; b) 售票窗口的数量应不小于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1/120; c) 客运站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售票窗口; d) 售票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5m,靠墙售票窗口中心距墙边不应小于1.2m;售票窗口窗台距地面高度宜为1.1m,窗口宽度宜为0.5m;售票窗口前宜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导向栏杆,宽度宜与窗口中距相同; e) 设置自助售票机时,其使用面积应按4.0/台计算,并应预留电源和网络通讯接口。 6.2.3.3 票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售票室工作区地面至售票窗口台面不
28、宜高于0.8m; b) 票据室应在售票室内独立分隔,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0; c) 票务用房应便于工作人员就近如厕; d) 票务用房应考虑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等措施,且不应设置直接开向售票厅的门。 6.2.4 行包用房(小件快运) 6.2.4.1 行包用房宜由行包托运厅、行包提取厅、受理作业室、行包库房等组成。 6.2.4.2 一、二级客运站应分别设置行包托运厅、行包提取厅,且行包托运厅宜靠近售票厅,行包提取厅宜靠近出站通道。三、四级客运站的行包托运和提取可合并设置于同一空间。 6.2.4.3 客运站可利用行包用房提供小件快运业务,小件快运业务办理通道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装载要求。 6
29、.2.4.4 行包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行包托运和提取厅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5m,受理作业柜台高度不宜大于0.5m,受理作业口应可关闭; b) 行包托运厅和提取厅应设置安全监测设备的位置和电源,并应就近设置泄爆室或泄爆装置; c) 行包仓库内净高不应小于3.6m; d) 行包库房应通风良好,并应有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等措施。 6.2.5 站务用房 DB43/T 10412015 86.2.5.1 站务用房包括调度室、广播室、值班站长室、站务员室、驾乘休息室、补票室、运政机构驻站办公室、治安室及相应办公用房等,应根据客运站等级按附录B设置。 6.2.5.2 调度室应邻近候车厅和发车
30、区,并设置外门。 6.2.5.3 广播室、站务员室应与候车厅直接联系,便于服务旅客。 6.2.5.4 一、二级客运站在出站通道处应设置补票室。 6.2.5.5 驾乘休息室位置应便于驾乘人员休息备班。 6.2.5.6 值班站长室位置应便于营运管理。 6.2.5.7 客运站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信息化系统用房等,办公室面积应符合办公人员指标要求。 6.2.5.8 一、二级客运站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客运站办公室预留用房。 6.2.5.9 治安室应布置在与售票厅、候车厅等联系方便的地方,治安室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与公安值班室合并设置。 6.2.6 服务用房 6.2.6.1 服务用房包括综
31、合服务处、医务室、饮水间、公共卫生间、商业服务设施等。 6.2.6.2 综合服务处宜由总服务台或问讯台(室)、小件寄存处、遗失物品暂存处及邮政服务设施、通讯服务设施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总服务台应邻近旅客主要进口;问讯台(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问讯台(室)前应有不小于8.0m2的旅客活动场地; b) 小件寄存处、遗失物品暂存处应有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等措施。 6.2.6.3 一、二级客运站应设置医务室,医务室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6.2.6.4 候车厅内饮水设施应与公共卫生间分开设置,一、二级客运站候车厅内应设置饮水间。 6.2.6.5 公共卫生间宜包括厕位区、盥
32、洗间、工具间等用房,其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三级及以上站级客运站工作人员与旅客使用的卫生间应分别设置; b) 客运站应在候车厅和出站通道处分别设置旅客卫生间; c) 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d) 旅客卫生间应按性别设置成人和儿童便器、盥洗台等卫生洁具,大小便分区; e) 卫生间应设置无障碍厕位,并宜设置无性别厕所,无性别厕所可与无障碍厕所合用; f) 卫生间应合理布置各类卫生洁具,满足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尺寸要求,并便于清洁; g) 卫生间蹲位布置、门窗洞口位置及镜面设计应注意视线遮挡; h) 厕位按性别及坐、蹲、儿童、无障碍等不同形式在进出口处应有清晰标识,每个厕位应编号; i
33、) 旅客卫生间的小便器和盥洗盆下方宜设置有盖排水明沟; j) 卫生间地面、厕位台面、小便池及墙裙均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材料宜采用深色、防渗、防滑材料;室内墙面应光滑易清洗; k) 卫生间地面应有0.5%1.5%坡度,并应设置水沟或地漏。 6.2.6.6 站房内可根据需要设置商业服务设施。 6.2.7 出站通道 6.2.7.1 出站通道应与到达车区、行包提取厅相联。 6.2.7.2 出站通道处应设置补票室、卫生间等,可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设置旅游咨询和其他咨询场所。 6.2.7.3 出站通道净宽应不小于3m。 DB43/T 10412015 9 6.3 生产辅助设施 6.3.1 车辆安全例检
34、场所 6.3.1.1 车辆安全例检场所应由辅助用房和检查场地组成,并设置车辆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 6.3.1.2 检查场地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并应设置雨棚。 6.3.1.3 检查地沟的尺寸、举升装置的规格应与承检车型相适应。检查地沟长度不应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应小于0.65m,深度不应小于1.3m。 6.3.1.4 日检车辆数量大于400台的站场宜设置2条检查地沟。 6.3.2 车辆维修用房 6.3.2.1 车辆维修用房宜由修理车间、配件仓库及工具间、充电间、值班室、卫生间等和维修场地组成,并设置车辆维修地沟或举升装置。 6.3.2.2 修理车间开间、进深及净高
35、应符合车辆停放维修要求,维修地沟不应少于1处。 6.3.2.3 充电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离,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3.2.4 维修地沟的尺寸、举升装置的规格应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维修地沟长度不宜小于承修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宜小于0.90m,深度不宜小于1.3m。 6.3.3 其他设施 6.3.3.1 车辆清洗台应设置在车辆进出方便、不影响交通的位置;宜邻近车辆安全例检场所或车辆维修用房。 6.3.3.2 站场进站口、出站口处宜布置门卫传达室。 6.3.3.3 垃圾收集设施位置不应影响交通,宜处于环境敏感点的下风向处。 6.3.3.4 客运站应根据需要设置变配电房、水泵
36、房、材料库等用房。 6.3.3.5 有噪声和空气污染源的用房或设施应设置防护设施。 6.4 生活辅助设施 6.4.1 司乘公寓可与食堂、浴室等用房合并设置。 6.4.2 食堂一般包括厨房、库房、备餐间、餐厅等功能。 6.4.3 站场内公共厕所可根据布局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用房合并设置。 6.5 拓展功能设施 6.5.1 客运站宜结合所在地应急预案考虑应急设施。 6.5.2 客运站可设置商业等拓展功能设施: a) 客运站可根据站场需求和所在地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进行商业开发; b) 商业服务设施可包括餐饮、购物、金融、旅游咨询、火车民航票务等功能项目,为旅客营造舒适、愉快、方便的服务空间; c
37、) 商业服务设施、商业开发应在满足客运站封闭式管理和功能流程的条件下,将商业功能与客运功能集约化组合,以节约资源,形成良好的空间形象。 6.6 站房室内空间 6.6.1 环境条件 6.6.1.1 站房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外窗采光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GB/T 50033的规DB43/T 10412015 10 定,外窗窗墙比应符合DBJ 43/0032010的规定,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GB 50352、GB 50189的规定。 6.6.1.2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候车厅净高不宜低于5.0m,售票厅净高不宜低于4.5m。 6.6.1.3 候车厅、售票厅等室内空间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背景噪
38、声的允许噪声值(A 声级)不宜大于55dB。 6.6.1.4 站房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构造,不应采用易燃及受高温散发有毒烟雾的材料。 6.6.1.5 地面面层防滑性能应符合JGJ/T 331的规定。 6.6.1.6 旅客进站通道与候车厅、旅客出站通道与站前广场不在同一层,或主要换乘功能区不在同一层,应设置无障碍坡道,一、二级客运站还宜设置自动扶梯和无障碍电梯。 6.6.2 服务设施 6.6.2.1 一、二级客运站候车厅进口处应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以及指示标识、引导带、可疑行包开包检查工作台、危险品回收箱等辅助设施。 6.6.2.2 售票厅应设置旅客列队隔离设施、宣传告示及实时发布乘车线路车次、
39、时间、价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显示屏。一、二级站售票厅应设置自助售票设施,自助售票及售票窗口的排队区域均应设置距售票地点1 米的黄线。 6.6.2.3 候车厅应提供旅客休息、信息动态发布、旅行信息、检验票等服务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候车厅应按不小于客运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35% 配置座椅数量; b) 候车厅应设置候车牌;应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显示屏应实时显示乘车线路、车次和时间,并可实时发布其他相关信息;宜设置公用电源插座、无线网络终端接口、便携式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器械的充电接口;应配备密闭垃圾箱; c) 候车厅室内墙面应为相关标识系统设施和信息系统设施提供适宜的布置和安装条件; d) 旅
40、客列队进站应设置栏杆等隔离设施,并确保通道畅通;检票口应设置柔性或可移动导向栏杆,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检票机应方便站务人员操作; e) 母婴候车室宜单独设置母婴卫生间,设置候车座椅、实时发布乘车线路车次和发车时间的显示屏、密闭垃圾箱、儿童睡眠和游戏等设施。 6.6.2.4 站务员室宜留有配备针线包、行包推车、雨伞、无障碍工具等便民设施的空间。 6.6.2.5 旅客公共卫生间厕位宜设置挂物钩,小便位宜设置搁物台;盥洗间应设置烘手器、手纸盒等,并配备垃圾箱。 6.6.2.6 医务室应按相关卫生规定配备旅客所需的常用药品,宜配备日常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设置急救电话。 6.6.2.7 小件寄存处
41、应设置行包寄存柜和行包货架等设施,小件寄存处可与问询柜台合并设置。 6.6.2.8 高窗开启扇应设置开窗器。 7 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GB 50013、GB 50014、GB 50015的规定。 7.1.2 站场给水系统宜按功能分区设置水表分别计量。 7.1.3 站场排水系统应就近排入周边市政排水管网或水体,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排水及环境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7.1.4 场地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各类油、污水应进行分类处理后方可排入场地污水管网。 DB43/T 10412015 11 7.1.5 化粪池宜每栋建筑物单独设置,宜设置在主要排污点。塑料排污管道的坡
42、度不应小于0.3%,其它管道不应小于0.5%。 7.1.6 车辆安全检查、维修、洗车场地应单独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7.1.7 食堂应单独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7.1.8 室外场地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宜采用3年5年,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10年。 7.1.9 给水排水管道、管井及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内,设置在车坪内的管井、检查井宜避开车道及大型车位,当检查井设置于车行道下时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7.1.10 室外消防栓设置距路边距离应为1.5m2.0m,宜避免设置在客车出入的转弯处。 7.1.11 停车场给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雨水排放
43、应根据停车区域的划分进行系统设计; b) 雨水排水沟、雨水口布置宜与植被浅沟、下凹式绿地等绿色生态措施相结合; c) 排水沟宜设置在汽车不易碾压的地方,排水沟穿行车道处宜采用暗沟,排水明沟接入暗沟及雨水管网前应设置沉泥井; d)采用植被浅沟、下凹式绿地排水的排水沟纵向坡度宜采用1.0%2.0%。 7.2 采暖、通风和空调 7.2.1 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GB 50019、GB 50176的规定。 7.2.2 客运站供暖通风和空调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供给状况、节能环保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2.3 客运站重点旅客侯车室、母婴候车室、售票室、调度室、广播室、信息机房等应设置空调;其他用房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空调;走廊、楼梯间等宜采用自然通风。 7.2.4 客运站空调系统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客运站应通过能效比计算确定空调形式。对于大于20000、设置全面空调的客运站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b) 高寒山区客运站冬季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c)采用集中空调和采暖的客运站,应设置计量装置。 7.2.5 空气调节的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空气调节的室内计算参数 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