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43/T2023 104143湖南省地方标准ICSCCS 93.080P 51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导则Construction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road passenger station发 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发布-092024-02实施-09代替DB43/T 10412014DB43/T 10412023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类别与级别 4 4.1 车站类别 4 4.2 级别划分 4 5 选址与总平面 4 5.1 站址选择 4 5.2 总平面布局 5 6 场地 6 6.1 站前
2、广场与换乘区 6 6.2 营运停车区 7 6.3 辅助区 8 7 建筑 8 7.1 一般规定 8 7.2 站房 8 7.3 辅助设施 11 7.4 拓展功能设施 11 8 设备 12 8.1 给水排水 12 8.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2 8.3 电气 13 9 信息化系统 14 9.1 一般规定 14 9.2 智能化集成系统 14 9.3 站务管理系统 14 9.4 广播通讯系统 15 9.5 信息发布及显示系统 15 9.6 窗口服务系统 15 9.7 小件(行包)快运系统 15 9.8 停车场服务管理系统 15 9.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6 DB43/T 10412023II 9.
3、10 信息无障碍要求 16 10 标识系统 16 10.1 一般规定 16 10.2 交通标识系统 16 10.3 公共信息标识系统 16 11 安全与应急 17 11.1 一般规定 17 11.2 消防安全 17 11.3 公共卫生应急 17 11.4 社会安全防范 18 11.5 场所安全防护 18 12 绿色与环保 18 12.1 绿色车站 18 12.2 环境保护 18 13 改造 19 13.1 一般规定 19 13.2 前期准备 19 13.3 评定 20 13.4 改造技术要点 20 13.5 安全保障措施 21 附录 A(规范性)车站站级指标 22 A.1 车站设施配置指标 2
4、2 A.2 车站设备配置指标 24 附录 B(规范性)车站信息化系统配置 25 B.1 车站信息化系统配置 25 附录 C(资料性)车站基本功能流程 26 C.1 车站基本功能流程 26 附录 D(规范性)车站公共卫生间设施设备要求 27 D.1 公共卫生间设施设备表 27 D.2 无障碍(兼无性别)厕所平面布置 28 附录 E(规范性)车站公共信息标志设计要求 29 E.1 标志布置方式 29 E.2 标志版面规格 31 附录 F(资料性)车站导向标志示例 33 F.1 位置标志示例 33 F.2 功能区名称标志示例 34 F.3 导向标志示例 35 附录 G(资料性)车站公共信息标志应用设
5、计示例 36 DB43/T 10412023 III G.1 总服务台设计 36 G.2 售票处设计 37 G.3 行包托运处设计 38 G.4 检票口设计 39 G.5 公共卫生间、开水间设计 39 附录 H(规范性)车站安全标志示例 40 H.1 劝阻标志示例 40 H.2 禁止标志示例 41 H.3 警告标志示例 42 DB43/T 10412023IV DB43/T 10412023 V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与 DB43/T 1041201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
6、术语和定义(见 3,2015 年版的 3);更改了汽车客运站的定义(见 3.1,2015 年版的 3.1);删除了统计年度(见 2015 年版的 3.2);更改了设计年度的定义(见 3.2,2015 年版的 3.3);更改了旅客日发送量的定义(见 3.3,2015 年版的 3.4);更改了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定义(见 3.4,2015 年版的 3.5);增加了日发车班次的定义(见 3.5);增加了发车位数的定义(见 3.6);增加了旅游汽车客运站的定义(见 3.7);增加了综合客运枢纽的定义(见 3.8);更改了车站类别与级别划分(见 4,2015 年版的 4.3);更改了站址选择(见 5.1,
7、2015 年版的 4.4);增加了车站站址选择的相关规划要求(见 5.1.1);更改了车站站址选择的集散条件(见 5.1.2,2015 年版的 4.4.1);更改了车站站址选择的换乘条件(见 5.1.3,2015 年版的 4.4.2);删除了车站站址加注能源的相关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4.4.6);删除了车站站址预留发展的相关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4.4.7);删除了车站功能设施的使用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4.1.2);删除了车站包含的功能设施(见 2015 年版的 4.2.3);更改了总平面布局(见 5.2,2015 年版的 5);更改了布局的相关要求(见 5.2.1,20
8、15 年版的 5.1.1);更改了车站布局内容、车站功能流程的相关表述(见 5.2.1.1,2015 年版的 4.2.1);增加了车站布局的网络衔接要求(见 5.2.1.2);增加了车站统筹共享的相关要求(见 5.2.1.3);增加了车站客运安全的相关规定(见 5.2.1.4);更改了车站紧急疏散的相关要求(见 5.2.1.5,2015 年版的 5.1.1.2);更改了车站集约节约环保的相关要求(见 5.2.1.6,2015 年版的 4.1.3);增加了车站站场分离的相关要求(见 5.2.1.7);删除了车站地形条件利用的相关表述(见 2015 年版的 5.1.1.1);增加了车站流线布置的相
9、关要求(见 5.2.2.1);更改了车站进出口交通的相关要求(见 5.2.2.2,2015 年版的 5.1.2.1);更改了车辆分类分区停放的相关表述(见 5.2.2.3,2015 年版的 5.1.2.2);增加了车站换乘交通的相关要求(见 5.2.2.4);删除了非营运机动车交通组织的相关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5.1.2.3);DB43/T 10412023VI 删除了人行交通组织的相关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5.1.2.5);更改了场地坡度的相关规定(见 5.2.3.4,2015 年版的 5.1.3.4);更改了道路坡度控制指标(见 5.2.3.5,2015 年版的 5.1.3.
10、5);更改了车站景观融合协调的相关表述(见 5.2.4.1,2015 年版的 5.1.4.1、5.1.4.2);更改了绿化的技术要求(见 5.2.4.3,2015 年版的 5.1.4.4、5.1.4.5);删除了绿地坡向排水的相关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5.1.4.6);增加了换乘连廊、站亭与景观结合的相关要求(见 5.2.4.4);增加了车站亮化的相关要求(见 5.2.4.5);更改了站前广场与换乘区(见 6.1,2015 年版的 5.2);增加了换乘区(见 6.1);更改了站前广场的组成内容(见 6.1.1,2015 年版的 5.2.1);增加了换乘区的组成内容(见 6.1.2);增加
11、了站前广场与换乘区有效衔接的内容(见 6.1.3);增加了换乘区的相关要求(见 6.1.4);增加了换乘区预留其他交通站点的相关要求(见 6.1.5);删除了站前广场预留公交、出租车停靠站的内容(见 2015 年版的 5.2.6);更改了营运停车区组成内容的相关表述(见 6.2.1,2015 年版的 5.3.1);更改了营运停车场(库)的相关规定(见 6.2.2,2015 年版的 5.3.2);更改了发车区单侧站台的净宽(见 6.2.3b,2015 年版的 5.3.3b);更改了生产辅助区的组成内容(见 6.3.1,2015 年版的 5.4.1);更改了车辆进出站检查室的相关表述(见 6.3.
12、2a,2015 年版的 5.4.2a);更改了车辆维修处的相关表述(见 6.3.2b,2015 年版的 5.4.2b);更改了生活辅助区的组成内容(见 6.3.3,2015 年版的 5.4.3);增加了无障碍设计相关要求(见 7.1.3);更改了售票处(厅)、小件(行包)服务处名称,增加了换乘设施(见 7.2.1.1,2015 年版的6.2.1.1);删除了广播室用房(见 2015 年版的 6.2.2.1);增加了紧急情况隔离区域、临时留观区空间的要求(见 7.2.2.3);更改了“售票处(厅)”名称(见 7.2.3,2015 年版的 6.2.3);更改了售票处(厅)的组成内容(见 7.2.3
13、.1,2015 年版的 6.2.3.1);更改了售票窗口的数量要求(见 7.2.3.2b),2015 年版的 6.2.3.2b);更改了票务用房的相关要求(见 7.2.3.3,2015 年版的 6.2.3.3);更改了“小件(行包)服务处”名称(见 7.2.4,2015 年版的 6.2.4);删除了四级车站相关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6.2.4.2);增加了旅客服务用房以及邮政功能(见 7.2.4.3);增加了具有小件快运、邮政功能用房的相关要求(见 7.2.4.4);删除了广播室、值班站长室、运政机构驻站办公室(见 2015 年版的 6.2.5.1);更改了出站通道处对值班室、卫生间的要
14、求(见 7.2.5.4,2015 年版的 6.2.5.4);更改了关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公室的要求(见 7.2.5.8,2015 年版的 6.2.5.8);增加了智能化管理用房、实名制管理用房的要求(见 7.2.5.10、7.2.5.11);更改了服务用房所包含内容的名称(见 7.2.6.1,2015 年版的 6.2.6.1);更改了综合服务处所包含内容的名称(见 7.2.6.2,2015 年版的 6.2.6.2);DB43/T 10412023 VII 删除了综合服务处的相关规定(见 2015 年版的 6.2.6.2);更改了公共卫生间设置要求(见 7.2.6.5,2015 年版的 6.2.
15、6.5);删除了站房设置商业设施要求,合并至其他条款(见 2015 年版的 6.2.6.6);删除了出站通道功能房间的要求,合并至站务用房(见 2015 年版的 6.2.7.2);增加了换乘设施条款(见 7.2.8);更改了辅助设施相关要求(见 7.3,2015 年版的 6.3、6.4);增加了拓展功能设施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定制客运、物流、邮政、旅游集散、商业拓展等功能(见 7.4.1、7.4.2、7.4.3、7.4.4、7.4.5);更改了站房室内空间相关要求,调整至绿色车站章节(见 12.2.4,2015 年版的 6.6);删除了服务设施章节(见 2015 年版的 6.6.2);更改了给排
16、水相关规范(见 8.1.1,2015 年版的 7.1.1);删除了水表设置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7.1.2);增加了给水系统的特殊要求(见 8.1.2);更改了排水系统整体要求(见 8.1.3,2015 年版的 7.1.3、7.1.4);更改了污水管道设置要求(见 8.1.7,2015 年版的 7.1.5);更改了车辆安全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见 8.1.6,2015 年版的 7.1.6);删除了食堂油污水设置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7.1.7);删除了雨水重新期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7.1.8);更改了章节序号(见 8.1.4,2015 年版的 7.1.9);删除了室外
17、消火栓设置距离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7.1.10);更改了室外场地排水的要求(见 8.1.5,2015 年版的 7.1.11);更改了卫生器具节水和选用要求(见 8.1.8;2015 年版的 11.2.3);更改了章节名称(见 8.2,2015 年版的 7.2);更改了章节引用标准(见 8.2.1,2015 年版的 7.2.1);更改了车站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确定因素(见 8.2.2,2015 年版的 7.2.2);更改了车站设置舒适性空调系统的条件(见 8.2.3,2015 年版的 7.2.3);删除了客运站空调系统的设置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7.2.4);更改了设置空调系统
18、的车站各功能用房的室内设计参数(见 8.2.4,2015 年版的 7.2.5);更改了空调新风系统的要求(见 8.2.5,2015 年版的 7.2.6);删除了直接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的通风开口面积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8.2.7);删除了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时采用机械通风时的相关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8.2.8);增加了高大空间空调气流组织的要求(见 8.2.6);增加了卫生间通风设计相关要求(见 8.2.7 及 7.2.7 a、b、c 条);更改了二级负荷的对象内容(见 8.3.1b),2015 年版的 7.3.1.3);删除了售票窗口、检票处设置局部照明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19、7.3.4.2);更改了照明设计应符合的相关规定(见 8.3.4,2015 年版的 7.3.4);增加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设计要求(见 8.3.5);更改了各级车站应设置的信息化系统的要求(见 9.1.2,2015 年版的 8.1.2);更改了信息化系统应满足的性能要求(见 9.1.3,2015 年版的 8.1.3);增加了信息化系统应满足无障碍要求(见 9.1.4);增加了信息化系统管理应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见 9.1.5);更改了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要求(见 9.2.1,2015 年版的 8.2.1);DB43/T 10412023VIII 增加了车站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制的要求(见 9.2
20、.2,2015 年版 8.2.2);增加了智能化集成系统子系统分类(见 9.2.3);更改了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留有数据上传要求(见 9.2.4,2015 年版的 8.2.3);更改了车辆运行子系统所包含的功能(见 9.3.4.1,2015 年版的 8.3.3.1);更改了自助售票可与触摸屏查询系统要求(见 9.6.3,2015 年版的 8.3.1.3);增加了电子客票要求(见 9.3.2.3);删除了有线电视子系统(见 2015 年版的 8.4.3);删除了窗口显示系统设置小型显示屏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8.5.1.3);更改了显示系统,合并为信息发布及查询系统(见 9.6,2015 年版
21、的 8.6);更改了监控录像时间要求(见 9.7.2,2015 年版的 8.7.2);更改了区域的异常事件进行实时监测及预警要求(见 9.7.4,2015 年版的 8.7.4);增加了安检、人脸识别、体温监测要求(见 9.7.5、9.7.6、9.7.7);更改了无障碍求助系统要求(见 9.10,2015 年版的 8.9);增加了信息无障碍要求(见 9.10);更改了交通标识设计应符合的相关规定(见 10.2.1,2015 年版的 9.3.1);更改了公共信息标识设计应符合的相关规定(见 10.3.1,2015 年版的 9.3.1);更改了车站公共信息标识系统包含的内容以及符合的相关规定(见 1
22、0.3.2,2015 年版的9.3.2);增加了无障碍标志具体节点的要求(见 10.3.4);增加了安全信息系统应符合的相关规定(见 10.3.5);增加了“综合客运枢纽标识”换乘的要求(见 10.3.6);增加了“其他信息标识”应符合的相关规定(见 10.3.7);删除了“标志技术要求”(见 2015 年版的 9.4);更改了防火要求,改为安全与应急(见 11,2015 年版的 10);更改了安全与应急的一般规定(见 11.1,2015 年版的 10.1);更改了防火疏散的相关要求,将消防、防火、疏散内容整合(见 11.2,2015 年版的 10.2、10.3);增加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23、社会安全防范、周界防范和通道控制的相关要求(见 11.3、11.4、11.5);更改了绿色与环保章节(见 12,2015 年版的 11);增加了绿色车站的相关内容(见 12.1);增加了车站应按绿色建筑相应等级建设的相关规定(见 12.1.1);增加了车站应按绿色交通设施评估技术要求建设的相关规定(见 12.1.2);更改了车站节能设计的相关要求(见 12.1.3,2015 年版的 11.1);增加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见 12.1.4);更改了环境保护章节(见 12.2,2015 年版的 11.2);增加了车站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应符合的相关规定(见 12.2.1);增加了环境影响评
24、价的相关要求(见 12.2.2);增加了建筑风格和景观风格的地域特色要求(见 12.2.3);更改了室外环境应符合的相关要求(见 12.2.4,2015 年版的 11.2.1);更改了室内环境应符合的相关要求(见 12.2.5,2015 年版的 11.2.5);更改了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的相关要求(见 12.2.6,2015 年版的 11.2.6);删除了建筑节能章节(见 2015 年版的 11.1);DB43/T 10412023 IX 删除了能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见 2015 年版的 11.2.2);删除了水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见 2015 年版的 11.2.3);删除了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
25、见 2015 年版的 11.2.4);增加了改造章节(见 13)。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天泽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伯平、林建辉、徐钦、龚国清、石东浩、黄新宇、姜菲菲、刘洋、杨颖、张国顺、谭智斌、谢细亮、丁敏、董明、胡君成、邱凌、牛帆、王珏、崔海婷、付惠成、杨靖夷、林颖毅、吴岩、潘磊、谌宇俊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5 年首次
26、发布为 DB43/T 10412015,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43/T 10412023X DB43/T 10412023 1 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客运站的类别与级别、选址与总平面、场地、建筑、设备、信息化系统、标识系统、安全与应急、绿色与环保、改造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汽车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站级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02 城市客运交通
27、枢纽设计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所有部分)GB/T 7106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所有部分)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
28、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DB43/T 104120232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T 5034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29、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 5055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905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T 51149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GB/T 51223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
30、气设计标准 GB 55015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9 建筑与市政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20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 55021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 55022 既有建筑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 55029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JGJ/T 60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 117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规范 JGJ 243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331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T/T 200 汽车客运
31、站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T 471 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 JT/T 961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 JT/T 1065 综合客运枢纽术语 JT/T 1066 综合客运枢纽换乘区域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JT/T 1112 综合客运枢纽分类分级 JT/T 1199.4 绿色交通设施评估技术要求 第 4 部分:绿色客运站 JTG H20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指南 CJJ/T 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NB/T 33009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DBJ 43/T 516 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及处理技术标准 DBJ 43/003 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43
32、/T 016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标准 DB43/T 10412023 3 DBJ 43/T 357 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汽车客运站 road passenger station具有集散换乘、运输组织、信息服务、辅助服务等功能,为公众出行和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的节点,是公益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来源:JT/T 2002020,3.1 3.2 设计年度 design year 车站建成使用后十年内旅客发送量最大的年份。来源:JT/T 2002020,3.2 3.3 旅客日发送量 perdiem passeng
33、er delivery volume设计年度车站平均每天始发旅客的数量,简称日发量。来源:JT/T 2002020,3.3 3.4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gather passenger车站设计年度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日最大同时在站旅客人数的平均值。来源:JT/T 2002020,3.4 3.5 日发车班次 average daily depart shifts设计年度车站平均每日始发客车数量。来源:JT/T 2002020,3.5 3.6 发车位数 number of seats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同一时刻发出客运车辆的车位数。来源:J
34、T/T 2002020,3.6 3.7 旅游汽车客运站 tourism passenger station以运送旅游观光旅客为目的、设有旅游集散中心的汽车客运站。来源:JT/T 2002020,3.7 3.8 综合客运枢纽 multimodal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hub 将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的客流转换场所在同一空间(或区域)内集中布设,实现设施设备、运输组织、公共信息等有效衔接的客运基础设施。注:对外运输方式是指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等运输方式。来源:JT/T 10652016,2.1 DB43/T 104120234 4 类别与级别 4.1 车站
35、类别 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车站”)按规模分为:a)等级车站:具有一定规模、可按规定分级的车站;b)便捷车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停发客运车辆功能的车站;c)招呼站:在公路与城市道路沿线、为客运车辆设立的旅客上落点。4.2 级别划分 4.2.1 级别划分依据 以设施与设备配置、日发量为依据,将等级车站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车站、二级车站、三级车站。4.2.2 一级车站 设施与设备符合附录 A 和附录 B 配置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日发量在 5000 人次及以上的车站;b)日发量在 2000 人次及以上的旅游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内的车站。4.2.3 二级车站 设施与设备符合附录 A
36、 和附录 B 配置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日发量在 2000 人次及以上、不足 5000 人次的车站;b)日发量在 1000 人次及以上、不足 2000 人次的旅游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内的车站。4.2.4 三级车站 设施与设备符合附录 A 和附录 B 配置要求,且日发送量在 300 人次以上,不足 2000 人次的车站。4.2.5 便捷车站 设施与设备符合附录 A 和附录 B 便捷车站配置要求的车站。4.2.6 招呼站 设施与设备符合附录 A 和附录 B 招呼站配置要求的车站。5 选址与总平面 5.1 站址选择 5.1.1 车站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5.1.2 车站应具有良好的外部集疏运
37、条件,宜位于客源相对集中区域,并便于旅客集散。5.1.3 车站应与相邻公路与城市道路、其他运输方式场站有效衔接,方便旅客出行换乘。5.1.4 站址应具备供水、排水、供电和通讯等公用工程条件。5.1.5 站址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5.1.6 站址与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及有害物品、危险品等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DB43/T 10412023 5 定。5.2 总平面布局 5.2.1 布局 5.2.1.1 车站布局应合理组织站前广场与换乘区、站房区、营运停车区、辅助区等内容,功能流程应满足客运服务的要求,车站基本功能流程见附录 C。5.2.1.2 车站宜与客运枢纽、城乡客运一体化系
38、统统筹建设;具备换乘功能的车站应为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协同运营提供条件。5.2.1.3 车站建设可与物流、邮政、商贸、供销等设施共享资源,多站合一,一站多能。5.2.1.4 车站营运停车区、生产辅助区等生产区域与其他区域应有效隔离,符合客运安全的规定。5.2.1.5 车站应提供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难的条件,满足紧急疏散的要求。5.2.1.6 车站建设应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预留发展余地,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减少污染。5.2.1.7 车站用地规模根据地形和周边情况灵活考虑,在场地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站、场分离。5.2.2 交通 5.2.2.1 总平面布置需满足内外交通
39、顺畅、进出流线分离、人车分流、换乘便捷的要求。5.2.2.2 车站进出口应满足营运车辆、旅客通行要求和城市交通规划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a)旅客与车辆进、出站通道应满足客流高峰期交通组织与应急疏散的需要,一级、二级车站车辆进、出站口应分别设置,旅客通道设置 2 个及以上安全疏散口;b)车辆进站口、出站口净宽不应小于 4.0 m,净高不应小于 5.0 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9.0 m;c)车辆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进出口之间应设置隔离栏,满足旅客进出站的安全要求;d)车辆进站口、出站口与城市道路相关设施边缘、相邻建筑物进出口的距离应符合 GB 50352、JGJ/T 60 的规定;e)车辆进站
40、口、出站口与城市干道之间宜设有车辆排队等候空间,并应满足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要求。5.2.2.3 车辆应分类分区停放,停车场内交通宜采取单向行驶路线,避免交叉干扰。5.2.2.4 换乘区交通组织应与车站功能流程协调,换乘区行车进出应便于与城市道路衔接,出站旅客步行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5.2.2.5 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 GB/T 51149 的相关规定,应分区停放各类非机动车。5.2.3 竖向 5.2.3.1 站场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减少填挖方、护坡等基础工程量,并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周边自然景观。5.2.3.2 场地设计高程应与连接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合理衔接。5.2.3
41、.3 有洪水隐患的场地,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 GB 50201 的规定。5.2.3.4 场地坡度符合下列规定:a)场地的地面坡度不宜小于 0.3。自然地面坡度大于 5.0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b)停车场的纵横坡度宜结合场地排水设计严格控制。停放车辆的纵向坡度宜小于 2.0,横向坡度宜小于 3.0。DB43/T 104120236 5.2.3.5 道路坡度应根据场地条件设计,控制指标见表 1。表 1 道路坡度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多雾地区最大纵坡 横坡 机动车道 0.3 8.0(L200.0m)5.0(L200.0m)1.02.0 非机动车道 0.3 2.5
42、 2.0 1.02.0 人行道 0.3 8.0 4.0 1.02.0 注 1:L 为坡长。注 2: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其坡度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5.2.4 景观 5.2.4.1 车站景观应结合功能需求和场地特征进行设计,与车站所在城市特色空间序列融合,与建筑风格协调,与环境生态适应。5.2.4.2 车站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地规划指标规定。5.2.4.3 车站绿化符合下列技术规定:a)站前广场区、换乘区绿化宜与其他景观设施相结合,形成具有引导性、遮荫性的宜人空间;b)营运停车区绿化应满足停车净空尺寸、避免行车视线遮挡、符合环境降尘减噪的要求。5.2.4.4 换
43、乘连廊、站亭等室外设施应结合景观设置。5.2.4.5 车站亮化应符合 JGJ/T 163 的规定,满足所在地专项规划要求。6 场地 6.1 站前广场与换乘区 6.1.1 站前广场宜由旅客集散场地、人行通道、社会停车场及绿化用地等组成。6.1.2 换乘区宜由换乘广场、换乘通道等换乘设施组成。6.1.3 站前广场与换乘区应有效衔接,满足旅客顺畅换乘的需求。通行满足下列要求:a)站前广场无障碍通道应与车站进出口、市政道路无障碍通道、社会车辆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主站房无障碍进出口衔接到位;b)在主要进出口、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处设置无障碍指引标识和信息系统;c)人员活动场所与道路、停车场相接处应
44、设置路障设施,限制机动交通进入;d)人行地面和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面层防滑应符合 JGJ/T 331 的规定。6.1.4 换乘区满足下列要求:a)换乘广场规模的确定应体现资源共享的原则;b)受季节性或节假日影响大的综合客运枢纽,其换乘广场应具备设置临时候车、购票设施的条件;c)换乘广场宜设置换乘风雨廊道,其净宽应不小于 3.0 m;d)换乘广场设置的座椅宜具有遮阳、挡雨功能;e)换乘通道包含地下通道、天桥、地面换乘走廊等形式,宜设置遮阳避雨设施;地下通道、天桥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设施要求;f)换乘通道净宽应按高峰小时换乘量确定:单向通行换乘通道的净宽应按每通过 100 人不小
45、于0.25 m 计算,且不小于 3.0 m;双向通行换乘通道的净宽应按每通过 100 人不小于 0.32 m 计算,且不小于 4.0 m。DB43/T 10412023 7 6.1.5 换乘区宜预留其他交通方式站点位置,满足下列要求:a)应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社会车辆及非机动车等停车服务条件,可根据所在地需求及站前广场规模预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定制客运停靠点位置;b)具有换乘功能的车站应根据出租汽车旅客需求量和枢纽内外部条件,安排出租汽车蓄车区,提供专用的城市公交及枢纽交通专线,并实行上下客分离;c)承担城乡客运组织、旅游交通组织的汽车站可适当增加集散与转换用地。6.1.6 社会车辆停
46、车场符合下列规定:a)社会车辆停车场类别和数量应满足规划要求;b)社会车辆停车场的位置不应影响旅客的通行,与站场其他区域应采用绿化带等隔离设施明确分隔;c)一、二级车站应设置不小于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 2.0、且不少于 2 个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他车站应设置不少于 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d)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地区相关指标要求,社会车辆停车场充电桩宜与夜间车辆、营运车辆充电设施集中布置、集中管理。6.2 营运停车区 6.2.1 营运停车区宜由营运停车场(库)、备班车区、发车区、到达车区等组成,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地区相关指标要求。6.2.2 营
47、运停车场(库)符合下列规定:a)营运停车场(库)应按车型分组划分,每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 50 辆,行车路线互不干扰;b)道路转弯和进出口处,应保证良好视野,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的有效视距,见图 1;图 1 停车场进出口视线要求 c)当车辆穿过建筑物时,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5.5 m,净高不应小于 5.0 m,并设置防撞设施;d)营运停车场应与周边设施保持合理的使用距离和安全距离;e)备班车位与发车位区域相邻。6.2.3 发车区符合下列规定:a)发车位的位置应与站房候车厅联系方便,应与停车场分开;b)站房到发车区之间的站台应有利于旅客上下车和客车运转,单侧站台净宽不应小于 3
48、.0 m,双侧站台净宽不应小于 4.0 m;站台应设置雨棚;c)车辆停靠发车位处应设置安全减速带,车辆停靠站台处应设置防撞设施;d)一、二级车站发车区应设置雨棚,其他站级车站发车区宜设置雨棚,雨棚净高不应小于 5.0 m;e)当雨棚设置承重柱时,柱子与站房外墙净距不应小于 3.0 m;柱子不应影响旅客通行、行包装DB43/T 104120238 卸和行车安全;柱子靠发车位一侧应设置防撞设施;f)发车区地面应坡向场地排水系统接口,坡度不应小于 0.5;g)发车区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15.0 m,不应小于 12.0 m,并应保持畅通状态。6.2.4 到达车区符合下列规定:a)到达车区的位置应与
49、出站通道直接联系,应与发车区、营运停车场等生产作业场所隔离;b)车辆停靠到达车位处应设置安全减速带,车辆停靠站房处应设置防撞设施;c)一、二级车站到达车区应设置雨棚,其他站级车站到达车区宜设置雨棚,雨棚净高不应小于5.0 m;d)当雨棚设置承重柱时,柱子与站房外墙净距不应小于 3.0 m;柱子不应影响旅客通行、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柱子靠到达车位一侧应设置防撞设施;e)到达车区地面应坡向场地排水系统接口,坡度不应小于 0.5。6.2.5 营运停车区内不应设置为旅客服务的商业设施。6.3 辅助区 6.3.1 生产辅助区宜由进出站车辆检查室、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车辆维修处、车辆清洗台、变配电房、水
50、泵房、材料库、垃圾收集设施等组成,并设置相应作业场地。6.3.2 生产辅助区符合下列规定:a)车辆进出站检查室应布置在到达、发送车位附近位置;b)车辆维修处应设置在车辆进出方便、不影响交通的位置;车辆维修场地与站场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隔离设施,并宜与城乡道路直通;c)水电设备用房或用地宜结合绿化带进行布置。6.3.3 生活辅助区宜由驾乘公寓、食堂、公共卫生间等组成。7 建筑 7.1 一般规定 7.1.1 车站建筑物包括站房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可根据车站和所在地需求设置拓展功能设施。7.1.2 车站建筑应结合环境、场地提供空间分隔和扩展的灵活性,考虑未来发展变化的余地。7.1.3 车站建筑应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