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饲料原料 大米蛋白粉Feed ingredient Rice protein mealDB43/T 10612015 ICS 65.120B 46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2015-09-20 实施2015-07-20 发布DB43/T 10612015 I 目 次 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检验方法 26 检验规则 3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4DB43/T 1061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
2、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贺喜、张石蕊、陈达图、岳龙、胡官波、闫景彩、刘靖、易孟霞、赵建飞、李霞、刘耕。 DB43/T 10612015 1 饲料原料 大米蛋白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原料大米蛋白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饲料原料大米蛋白粉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09.124 食品
3、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3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 过滤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15399 饲料中含硫氨基酸测定方法离子交换色谱法 GB/T 16764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NY/T 1372 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4、计量检验规则 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 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 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饲料原料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饲料原料 大米蛋白粉 以大米或碎米为原料,生产大米淀粉或淀粉糖得到的以蛋白质为主的副产物,是由大米或碎米经湿法碾磨、筛分、分离、浓缩和干燥获得的用作饲料生产的产品。 DB43/T 10612015 24 要求 4.1 原料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的规定。 4.2 感官 为米黄色或淡黄色粉末状,色泽均匀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 4.3 理化指标及分级 理
5、化指标及分级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及分级 项目 级 级 粗蛋白(%) 65.0 60.0 粗纤维(%) 5.0 7.0 粗脂肪(%) 5.0 5.0 粗灰分(%) 5.0 5.0 水分(%) 9.0 10.0 氨基酸占粗蛋白比例(%) 88.0 87.0 4.4 卫生指标 霉菌总数、黄曲霉毒素B1和沙门氏菌应符合表2 的规定,其他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表2 卫生指标 项目 允许量 霉菌总数/(cfu/g) 25103 黄曲霉毒素B1/ (g /kg) 25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4.5 三聚氰胺限量值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的规定。 4.6 定量包装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
6、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DB43/T 10612015 3 目测产品色泽、外观,嗅气味。 5.2 理化指标 5.2.1 粗蛋白含量 按GB/T 6432的规定执行。 5.2.2 粗纤维含量 按GB/T 6434的规定执行。 5.2.3 粗脂肪含量 按GB/T 6433的规定执行。 5.2.4 粗灰分含量 按GB/T 6438的规定执行。 5.2.5 水分含量 按GB/T 6435的规定执行。 5.2.6 氨基酸含量 按GB/T 18246、GB/T 15399、GB/T 5009.124的规定执行。 5.3 卫生指标 霉菌总数、黄曲霉毒素B1和沙门氏菌的
7、检验按GB 13078的规定执行。 5.4 三聚氰胺含量 按NY/T 1372的规定执行。 5.5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和同一时段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采样 按GB/T 14699.1的规定执行。 6.3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粗蛋白、水分、净含量,产品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DB43/T 10612015 4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工艺或设备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 18823的规定执行;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 按GB 10648的规定执行。 7.2 包装、运输、贮存 按GB/T 16764的规定执行。 7.3 保质期 从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