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 T 247-2014 简易水稻联合收割机 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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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3/T 2472014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要求 24.1 整机性能 24.2 一般要求 24.3 外观与涂漆 34.4 安全要求 35 试验方法 36 检验规则 46.1 出厂试验 46.2 型式试验 46.3 不合格分类 46.4 抽样判定方案 66.5 抽样 66.6 抽样检验的评定原则 67 标志、交付、运输和贮存 67.1 标志 67.2 交付 77.3 运输和贮存 7DB43/T 247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T 2472004简易水稻联合收割机 技术

2、条件。 本标准是对DB/T 2472004的修订,与DB/T 2472004简易水稻联合收割机 技术条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简易水稻联合收割机的定义; 提高了总损失率、含杂率、破碎率、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要求; 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合并和修订。 本标准由湖南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沙桑铼特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靓婧、王洪明、龚洵迪、张庆元、周志、朱洪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T 2472004。 DB43/T 24720

3、14 1 简易水稻联合收割机 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简易水稻联合收割机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交付、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全喂入和半喂入简易水稻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收割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47 中小功率内燃机 GB/T 2828.12004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

4、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269.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操作者操纵机构和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4269.2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操作者操纵机构和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 第2部分:农用拖拉机和机械用符号 GB/T 8097 收获机械联合收割机试验方法 GB/T 9480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GB 10395.1 农林机械 安全 第1部分:总则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14248 收获机械制动性能测定方法 JB/T

5、 5243 收获机械传动箱 清洁度测定方法 JB/T 5673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JB/T 6268 自走式收获机械 噪声测定方法 JB/T 6287 谷物联合收割机 可靠性评定试验方法 JB/T 7316 谷物联合收割机液压系统 试验方法 JB/T 9832.2-1999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简易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收割机喂入量不大于0.8kg/s,半喂入收割机割幅不大于120cm,无筛选机构的水稻联合收割机。 3.2 泥脚深度:水田泥表面至硬底层的深度 DB43/T 2472014 24

6、技术要求 4.1 整机性能 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在最大持续喂入量、切割线以上无杂草、水稻直立、水稻草谷比 12.4,籽粒含水率15%28%的条件下;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在最大持续工作量、水稻直立、自然高度不低于550mm,穗幅差不大于250mm,籽粒含水率15%26%的条件下,其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整机性能 序号 项 目 单 位 技术要求 1 总损失率 % 3.0 2 含杂率 % 10(6) 3 作业性能 破碎率 % 0.5 4 动态环境噪声 dB(A) 89 5 噪声 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 dB(A) 95 6 制动减速度不小于2.94m/s2 7 行车制动(轮式收割机) 减速度不大于4.

7、5 m/s2时,后轮不得跳起 8 制动性能 停车制动 在20%的干硬纵向坡道上,不持续施力应能可靠停车 9 最高车速 km/h 18 10 水田适应性 在泥脚深度不大于20cm的水田中应能正常作业 11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 h 45 注:括号内数据适应于带简易筛选的收割机 4.2 一般要求 4.2.1 收割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2 所有自制件应经检验合格,外协、外购件应有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4.2.3 收割机应装有能满足作业需要的照明设备。 4.2.4 收割机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200mm,履带式收割机平均接地压

8、力应不大于22kPa。 4.2.5 各带轮轮槽对称中心面的轴向偏差应不大于带轮中心距的0.3%;链轮轮齿对称中心面的轴向偏差应不大于链轮中心距的0.2%。传动带、链条应有适当的张紧。 4.2.6 收割机割刀驱动机构连接螺栓、脱粒滚筒连接螺栓、轴承座和发动机固定螺栓等重要部位紧固件的性能等级应为:螺栓不低于8.8级,螺母不低于8级。 4.2.7 收割机的发动机、液压系统不允许有漏油、漏水、漏气,割台和脱粒机体等部件的结合面和密封面不允许漏粮。 4.2.8 收割机所配发动机,应符合GB/T 1147的规定。驾驶员不离开正常操作位置应能使发动机可靠熄火。 4.2.9 行走,脱粒和割台等离合器应能分离

9、彻底,结合平稳。 4.2.10 变速箱应换档灵活、工作可靠,不得有乱档和脱档现象,变速箱(或传动箱)的清洁度不大于20mg/kW。 DB43/T 2472014 3 4.2.11 各调节机构应操作方便、调节可靠,调节范围应能达到规定的极限位置。 4.2.12 各操纵机构应轻便灵活、松紧适度。要求自动回位的操作机构,在操纵力去除后,应能自动回到初始位置。在操纵机构附近,应固定符合GB/T 4269.14269.2规定的操纵符号。 4.2.13 液压系统应灵活、无卡滞现象,油管固定应牢靠。油管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擦伤和明显压扁等缺陷。 4.2.14 割台升降应灵活,运转应平稳,割台两端离地间隙差值应

10、不大于12mm。 4.2.15 脱粒滚筒应进行动平衡,平衡精度为G16级;转速超过400r/min、重量大于5kg的回转件应进行静平衡,平衡精度为G16级。 4.2.16 收割机应设置简易遮阳蓬。 4.2.17 各零、部件不得错装和漏装,所有紧固件应紧固可靠。各运动件装配后应灵活、可靠,不得有卡滞现象和异常响声。 4.2.18 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夹砂及其它降低零件强度的缺陷。 4.2.19 冲压件应去除毛刺,不得有裂纹和明显皱折。 4.2.20 焊缝应平整,不得有影响强度的缺陷,焊渣应清除。 4.3 外观与涂漆 4.3.1 收割机外观应清洁,不得有锈污、碰伤等缺陷。 4.3.2 涂漆前应清

11、除零件表面的锈层、粘砂、毛刺和油污等。涂漆表面应平整、均匀和光滑,不得有露底、起皮和剥落等缺陷。 4.3.3 涂漆应符合JB/T 5673的规定,漆膜附着力应不低于JB/T 9832.2-1999规定的级。 4.4 安全要求 4.4.1 产品设计和结构应合理,保证操作人员按制造企业规定的使用说明书操作和保养时没有危险。 4.4.2 所有运动件都应视为危险件,特别是可能发生挤压或剪切危险的部位、旋转工作部件及外露运动件等应有可靠的防护装置。 4.4.3 容易触及的发动机排气管应设置防护装置,排气方向不应指向驾驶员和接粮员。 4.4.4 防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不应妨碍机器的正常操作和保养,并应固

12、定牢固,无尖角和锐棱。 4.4.5 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部位,如割台、脱粒滚筒、排草口、排杂口、燃油加油口、皮带与带轮、链条与链轮的啮合部位,易拆卸、易开启的防护罩和操作台等,应在其附近的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0396的规定。安全标志的粘贴位置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4.4.6 收割机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安装在容易取卸的位置上,灭火器的安装位置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使用方法应在收割机使用说明书中再现。 4.4.7 方向盘轴线偏离座位的纵向中心线的偏置量应不大于50mm。 4.4.8 电器件、电瓶的非接地端应进行防护,以防止与其意外接触与地面形成短路。 4.4.9 收割机

13、有影响驾驶员在正常操作位置向后视线的部件时,应设置后视镜。 4.4.10 使用说明书应包含收割机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的有关内容,编写应符合GB/T 9840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作业性能按GB/T 8097进行。 5.2 噪声按JG/T 6268进行。 5.3 制动性能按GB/T 14248进行。 DB43/T 2472014 45.4 可靠性试验按JB/T 6287进行。 5.5 清洁度测定按JB/T 7316进行。 5.6 最高车速的测定 在纵向坡度不大于 1%、横向坡度不大于 3%的干硬水泥或沥青路面上,在 50m 的测区两端划线,收割机用最高稳定车速通过测区,测定通过测区的时间

14、,往返各测2次,取平均值。试验时风速应不大于1m/s。 6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定型鉴定; b) 老产品异地生产或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c) 定型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较大改变影响到产品的性能时;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正常生产每3年进行一次。 6. 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具体项目见表2。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台,对其中1台进行全部检验,另外1台只进行可靠性试验。 6.3 不合格分类 被检项目凡不符合第4章规定要求的均称为不合格(缺陷),按其对产品质

15、量特性影响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各项目名称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 项目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对应条款号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安全防护 4.4.1、4.4.2、4.4.3、4.4.4 2 安全标志 4.4.5 3 灭火器 4.4.6 4 方向盘 4.4.7 5 电器、电瓶防护 4.4.8 6 后视镜 4.4.9 7 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 4.4.10 8 制动性能 4.1 9 最高车速 4.1 A 10 总损失率 4.1 DB43/T 2472014 5 表2 (续) 项目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对应条款号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含杂率 4.1 2 破碎率 4

16、.1 3 噪声 4.1 4 照明设备 4.2.3 5 最小离地间隙和平均接地压力 4.2.4 6 带轮、链轮中心面轴向偏差 4.2.5 7 紧固件性能等级 4.2.6 8 密封性 4.2.7 9 发动机 4.2.8 10 离合器 4.2.9 11 变速箱 4.2.10 12 调节机构 4.2.11 13 操纵机构 4.2.12 14 液压系统 4.2.13 15 割台 4.2.14 16 脱粒滚筒、带轮平衡 4.2.15 17 遮阳蓬 4.2.16 18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 4.1 B 19 水田适应性 4.1 1 操纵符号 4.2.4 2 装配质量 4.2.17 3 铸件质量 4.

17、2.18 4 冲压件质量 4.2.19 5 焊接质量 4.2.20 6 外观与涂漆 4.3 7 产品标牌 7.1 C 8 随机文件、附件和工具 7.2 注:出厂检验时,密封性只检验漏气、漏水、漏油,漏粮可根据间隙作判断,不进行田间试验。 DB43/T 2472014 66.4 抽样判定方案 6.4.1 采用GB/T 2828.1 规定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l ,接收质量限(AQL),接收数 Ac,拒收数Re的取值见表3。 表 3 Ac、Re 取值 不合格分类 A类 B类 C类 检验水平 S-1 样本量 2 AQL 6.5 40 65 Ac、Re 0、1 2、3 3、4 6.4

18、.2 正常批量生产时的检查批N=(2650)台,样本量n=2台,在用户或销售部门抽取时,批量可不受限制,其它情况下检查批N应不小于样本量n。 6.5 抽样 6.5.1 正常批量生产时的检验样机一般应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检查批中的所有产品应为近1年内生产的。抽取的样机应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6.5.2 其它情况下检验按有关规定抽取样机。 6.6 抽样检验的评定原则 6.6.1 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包括磨合期间),因产品质量的原因发生的每次致命故障应计一次A类不合格,发生的每次严重故障应计一次B类不合格,发生的每次一般故障应计一次C类不合格,以上故障不应与表2中的规定重复计算。

19、 6.6.2 可靠性试验期间的故障只用于计算判定可靠性指标。 6.6.3 表2中规定的不合格项含有多个子项的,若其中一个子项不合格,则应判该项不合格。 6.6.4 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包括磨合期间),因产品质量发生了一项A类不合格,可以停止检测,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6.5 按表3规定,各类不合格的项目数均小于或等于对应的Ac时,判定被检批样本合格,否则判被检批样本不合格。 7 标志、交付、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每台收割机应在明显处牢靠地固定产品标牌。并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商标; b) 产品名称、型号; c) 主要技术参数; d) 执行标准; e) 出厂日期及出厂编号。 DB43/T 2472014 7 7.2 交付 每台产品出厂时,制造厂应随机提供下列文件和附件: a) 使用说明书; b) 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 c) 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 d) 装箱清单。 7.3 运输和贮存 7.3.1 整机及备件、附件应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致损坏和丢失。 7.3.2 在干燥、通风的条件下,制造厂应能保证整机及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的防锈有效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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