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374-2011 保安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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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310 A90 DB 12/T 3742011 代替 DB 12/T 374-2008 Security Service Standard 2011 -11- 18发布 2012- 03 - 01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2/T 374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2/T 374- 2008保安服务质量标准。 本标准与DB12/T 374-2008的主要差异为: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引用了DB12/T 372-2011标准的术语定义; 增加了工作职责一章和条款内容; 增加了保安从业单位资质条件一章内容

2、,增加了保安服务公司资质条件、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资质条件、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资质条件等具体条款内容; 修改了保安从业人员基本条件一章的名称,增加了有关从业资格条件具体内容; 修改了保安员服务一章的名称,增加了保安员服务的具体条款内容; 修改了保安服务质量一章的名称和内容; 增加了保安工作管理一章以及管理制度、合法经营、服装装备等具体条款内容; 增加了保安设备设施一章相关条款的内容; 增加了保安员培训一章和相关条款内容; 修改了保安服务质量检查与改进一章的名称。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天津市金盾保安职业培训学校。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

3、人:庞文升、王连生、王惠全、王捷、刘春元。 本标准于2008年3月首次发布,现为第一次修订。 DB12/T 3742011 1 保安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安服务规范的范围、术语定义、工作职责、保安从业单位资质条件、保安从业人员基本条件、保安员服务、保安服务质量、保安工作管理、保安设备设施、保安员培训、保安服务质量检查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天津市公安局批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天津市公安局备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审批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2 规范性引

4、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 372-2011 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 DB12/T 373-2011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 3 语和定义 DB12/T 372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文件。 4 工作职责 保安从业单位内设机构应根据规模、业务分工等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应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4.1 经理职责 4.1.1 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负责人职责的有关规定,主持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保安服务工作的法规、政

5、策及规定;组织制定、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对企业的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发展建设负全面责任。 4.1.2 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及阶段性、专门性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 4.1.3 在权限内任免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4.1.4 组织制定、修订和批准各项规章制度。 4.1.5 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实施奖惩。 DB12/T 3742011 2 4.1.6 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确保队伍管理、教育训练、执行勤务、后勤保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4.1.7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1.8 依法对财务进行管理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

6、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1.9 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教育。 4.1.10 负责处理业务和队伍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亲临现场处置。 4.1.11 掌握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2 大队长(中队长)职责 4.2.1 负责对大队(中队)的管理,掌握全面情况,根据公司计划和要求,结合实际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完成公司交给的保安服务任务。 4.2.2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制定勤务方案,与客户经常沟通,随时了解驻勤单位的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4.2.3 认真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4.2.4 掌握大队(中队)人员在岗情况。 4.2.5 按

7、计划组织大队(中队)开展保安技能训练,提高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4.2.6 对保安器械进行管理,保障保安器械的完好有效。 4.2.7 对保安骨干进行教育和培养,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4.2.8 对保安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 4.2.9 对驻勤单位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 4.2.10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保安员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2.11 深入调查研究,定期总结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及时向上级反馈队伍管理信息。 4.2.12 做好考勤审核、服装发放、报表和保安员调配工作。 4.2.13 落实保安队伍内部安全措施,

8、防止发生保安员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 4.3 分队长、班长(含班以下驻勤点负责人)职责 4.3.1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务,组织安排勤务;检查考核分队(班)人员的执勤情况。 4.3.2 负责分队(班)的学习和训练。 4.3.3 及时准确传达上级的工作部署负责分队(班)实施各项保安服务任务。 4.3.4 与驻勤单位保卫部门或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持联系。协助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汇报。 DB12/T 3742011 3 4.3.5 组织、召开队(班)务会,布置工作、勤务讲评、思想教育,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做好会议记录。 4.3.6 做好思想政治工

9、作,掌握保安员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队伍中出现的问题,搞好队伍团结。 4.3.7 关心保安员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情况,认真帮助解决困难和实际问题。 4.3.8 负责统计考勤,检查执勤记录。 4.3.9 了解客户单位消防器材和报警系统的配置、性能、位置,并组织保安员学习训练,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4.3.10 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立即进行现场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现场保护。 4.4 保安人员职责 4.4.1 执行巡逻、门卫、守护、押运等保安服务任务。 4.4.2 利用科技手段和设备执行保安服务任务。 4.4.3 对发生在值勤区域内的不法侵害和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

10、施控制事态扩大,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4.4.4 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发现值勤区域内的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并协助予以处置。 4.4.5 保安人员对值勤区域内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法行为人应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4.4.6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b)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c)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d)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

11、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e)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f)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严格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4.5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职责 4.5.1 掌握保安人员的数量、质量、需求等情况。建立并管理保安人员人事档案负责保安人员的补充、调配,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员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 4.5.2 组织贯彻上级的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5.3 组织基层骨干的培

12、训,提高组织管理、勤务指挥及协调能力。 4.5.4 负责对保安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DB12/T 3742011 4 4.5.5 负责保安人员的考核、奖惩、任免等事项。 4.5.6 掌握日常勤务情况,部署、检查阶段性、专门性的保安服务工作。 4.5.7 协助做好党团工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保安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保安人员进行法律和保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4.6 纠察工作职责 4.6.1 纠察保安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的情况。 4.6.2 履行保安服务职责和队伍管理方面的情况。 4.6.3 纠察重要保安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4.6.4 纠察重点地区、场所保安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4.

13、6.5 纠察保安员执行保安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4.6.6 受理客户单位、群众对保安工作和保安员的举报投诉。 4.6.7 纠察保安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4.6.8 定期汇总纠察情况,编发纠察工作信息。 4.6.9 对纠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综合、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 4.6.10 对屡纠屡犯的保安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4.6.11 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纠察装备、标志。 4.7 业务承揽工作职责 4.7.1 承揽向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业务,并负责洽谈工作。 4.7.2 通过与客户单位洽谈,商定驻勤方案。负责保安服务合同的起草、变更、续签和解

14、除。 4.7.3 处理合同争议、纠纷、违约、索赔等事宜。 4.7.4 负责收取保安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7.5 负责市场调研、业务预测、信息反馈等工作。 4.7.6 负责协调与客户单位的关系,听取客户单位对保安服务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4.8 装备保障工作职责 4.8.1 负责被装、装备的统计,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 4.8.2 对定点供货单位外的供货单位进行评价与选择。 4.8.3 对采购的被装、装备进行验收、保管、发放等。 4.9 技术防范工作职责 4.9.1 为客户设计、安装、维护各种技防设施、设备。 DB12/T 3742011 5 4.9.2 为客户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服务。 5 保安

15、从业单位资质条件 5.1 保安服务公司资质条件 5.1.1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5.1.2 应遵照DB12/T 373-2011 4.1.1.1执行。 5.1.3 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5.1.4 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并取得天津市公安局指认印鉴的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 5.1.5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 5.1.6 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6、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5.1.7 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1.8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5.2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资质条件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除具备保安服务公司规定的资质条件之外,并符合下列条件: a)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

17、料; b)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c)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d)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e)保安服务公司承接押运货币和贵重或者危险物品、守护银行或重要仓库保安服务的,必须安排经过专门培训的保安人员承担; f)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5.3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资质条件 5.3.1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5.3.2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

18、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a) 法人资格证明; b)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c)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DB12/T 3742011 6 d)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5.3.3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5.3.4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5.4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

19、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5.5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5.6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7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6 保安从业人员基本条件 6.1 政治素质条件 6.1.1 热爱祖国、诚实守信。 6.1.2 无违法犯罪记录。 6.1.3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6.1.4 遵纪守法,团结协

20、作。 6.2 业务技能条件 6.2.1 具备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有关保安管理政策、规定。 6.2.2 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6.2.3 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 6.2.4 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 6.2.5 掌握一定的防卫和擒敌技能。 6.3 身体条件 具备岗位需要的身高、视力等身体条件,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身体条件。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双眼裸视0.8以上,无色盲,身体健康,无纹身, 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6.4 文化条件 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应具备

21、相应的文化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DB12/T 3742011 7 6.5 年龄条件 依据国家有关行业危险等级划分,保安员年龄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年龄要求。 6.6 从业资格条件 6.6.1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合法的保安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取得保安员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或者取得保安员上岗资格证书后,经专业培训鉴定机构培训鉴定合格后,取得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a)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b)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c)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d

22、)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7 保安员服务 7.1 着装 7.1.1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全国统一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7.1.2 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保安制服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因私外出时应着便服。 7.1.3 着保安制服时,要按规定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7.1.4 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7.1.5 在驻勤单位除工作外,着装时可以不戴帽子。 7.1.6 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7.1.7 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严禁将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变卖、赠送或出租、出借给他人。

23、7.1.8 着装参加重要活动时,应佩带戴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和证章。 7.2 仪容仪表 7.2.1 执勤时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7.2.2 男性保安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保安员发辫不得过肩。 7.2.3 不得纹身,不得染发、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首饰。 7.3 礼节 7.3.1 在下列场合行举手礼。 7.3.1.1 执勤交接班时。 7.3.1.2 纠正违章时。 DB12/T 3742011 8 7.3.1.3 受到领导接见、慰问或领导视察、检查工作时。 7.3.1.4 参与外事活动或与外宾接触时。 7.3.1.5 着装在大会上发言开始和结束时。 7.3.1.6 接受颁奖时。 7.3

24、.2 在参加集会、大型活动奏国歌、升国旗时,要自行立正并行注目礼。 7.3.3 对日常接触的上级领导可以不行举手礼。 7.4 举止 7.4.1 精神饱满,姿态端正,动作规范,举止文明。 7.4.2 着装外出工作、执勤和出入公共场所时,不准袖手或将手插入衣兜。不准搭肩、挽臂、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7.4.3 不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 7.4.4 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7.4.5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7.5 语言 7.5.1 在工作中使用语言要简洁准确、文明规范。接触群众时,说话要和气,使用“你好、请、您、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

25、用语。要注意称谓的使用。在与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外籍人士交谈时,不准使用对方禁忌的语言。 7.5.2 执勤时应讲普通话或当地通用语言。 7.6 岗位纪律 7.6.1 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得超越职责权限。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b)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c)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d)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e)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f)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g)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

26、他行为。 7.6.2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 7.6.3 不准刁难群众。 7.6.4 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 7.6.5 遵守客户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客户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 DB12/T 3742011 9 7.6.6 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客户单位物品和接受客户单位赠送的礼品。 7.6.7 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隐瞒不报。 7.6.8 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7.6.9 要爱护公物,爱护客户财物。 7.7 卫生 7.7.1 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执勤区域整齐清洁。 7.7.2 内务卫生 7.7

27、.2.1 床单、被褥整齐干净,床下无杂物。 7.7.2.2 地面无烟头、无痰迹、无纸屑。 7.7.2.3 门窗洁净,玻璃明亮。 7.7.2.4 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统一规范。 7.7.2.5 不准饲养宠物,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片、画报。 8 保安服务质量 8.1 保安服务公司应按照与服务客户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的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8.2 各项保安服务工作应达到服务客户或服务单位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要求。 9 保安工作管理 9.1 管理制度 9.1.1 保安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

28、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9.1.2 保安从业单位应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9.1.3 保安从业单位应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9.1.4 从流动人口中招聘保安人员,应按照本市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 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9.1.6 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

29、保意外伤害保险。 DB12/T 3742011 10 9.1.7 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9.1.8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办理。 9.2 合法经营 9.2.1 保安服务活动应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9.2.2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范围、方式、项目、内容、期限、质量要求、劳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

30、约责任。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9.2.3 保安服务公司应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9.2.4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9.2.5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

31、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9.2.6 禁止保安服务公司经营下列产品: a)军、警用枪支、弹药; b)钢珠枪、仿真手枪、管制刀具及公安机关严禁售卖的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器械; c)军队、公安及其他国家职能部门的专用服装和标志; d)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不得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参与客户的经济纠纷或者为客户催款讨债及其他国家禁止的服务和经营项目。 9.2.7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9.2.8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9

32、.2.9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9.3 服装装备 9.3.1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DB12/T 3742011 11 9.3.2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9.3.3 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

33、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9.3.4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根据公安部制定的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10 保安设备设施 10.1 应遵照DB12/T 373-2011 4.1.2.3执行。 10.2 保安设备设施应满足服务的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10.3 应遵照DB12/T373-2011 4.1.2.4执行。 10.4 对设备设施进行适当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11 保安员培训 11.1 保安员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在职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业务等。保安员职业资

34、格培训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保安师、高级保安师培训业务。 11.2 保安员培训单位应依法符合以下条件: a)是经天津市公安局批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局等主管部门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b)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c)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11.3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5、 11.4 保安员培训应依据保安员国家标准,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12 保安服务质量检查与改进 12.1 检查的内容与方式 12.1.1 检查内容 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对保安服务和队伍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检查。 12.1.2 检查方式 DB12/T 3742011 12 12.1.2.1 监督检查 a)独立驻勤保安队伍自查。 b)大、中队对独立驻勤保安队伍的检查。 c)保安服务公司对大、中队的检查和对独立驻勤保安队伍的抽查,受理客户投诉。 d)保安纠察队对所属的保安队伍进行纠察和检查。 e)保安员对保

36、安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2.1.2.2 客户评价 a)保安服务公司定期向客户单位征求意见。 b)年度发放征求意见表。 c)公布保安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d)驻勤保安队伍经常向客户单位汇报工作,征求意见。 e)做好投诉接待工作。 12.1.2.3 以上方式的检查,均应有详细检查的记录。 12.2 服务质量的改进与提高 12.2.1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客户、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于10日内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具体的改进方案和措施。 12.2.2 对改进方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改进的效果进行复查和评价,使服务质量得到改进和提高。将改进的方案、措施及效果主动向客户、群众反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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