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481-2013 洗染业皮具护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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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59.140.35 Y 45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4812013 洗染业皮具护理服务规范 Laundry and dyeing industry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leather care 2013 - 07 - 01发布 2013 - 10 - 01实施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 12/T 481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1B/T 1.1-2009的编制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天津市洗染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洗染行业协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其君、姜维新、刘建华。 20131 洗染业皮具护理服务规

2、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皮具护理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及护理用化工材料、从业人员、护理要求、质量要求、收取活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洗染业经营各类皮具护理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204-1996 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烯卫生标准 SB/T 10271-1996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皮具护理 Leather care 指使用机械设备或手工对皮革、毛皮、毛革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服装、服饰产

3、品、家居用品、汽车装饰用品、皮鞋、箱包等物品进行清洗、保养、修理的服务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从事洗染业皮具护理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4.2 洗染业皮具护理企业开业应符合SB/T 10271-1996的要求。 4.3 营业场所空气中的四氯乙烯的含量应符合GB 16204-1996的要求。 4.4 门面装饰美观大方,字号牌匾书写规范、工整、醒目。 4.5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应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专业资格证书,顾客须知,投诉受理单位和电话以及行业规定的有关要求。 4.6 店堂设有专用的存放皮具的设施和收付皮具的柜台。 4.7 应有相应的防盗、防火措施,配备经过专门安全

4、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 4.8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a) 服务项目不明确,随意要价。 b) 加工方法和服务方式有欺诈行为。 c)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伪劣设备和清洗及护理用的化工材料。 d) 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5 设施设备及护理用化工材料 DB 12/T 48120132 5.1 应具备适合经营项目的设备和工具。 5.2 应具备全封闭环保型干洗机,并应安装冷却水回收再利用装置。 5.3 使用石油溶剂干洗机的,店内应有切实有效的防燃、防爆设备措施和相应的严格的规章制度。 5.4 具有各种专业熨烫机具和设备。 5.5 具有各种专业特制工具和设备。 5.6 具有皮鞋除臭、杀菌、烘干机、皮鞋美容

5、机。 5.7 具有手工清洗皮具的工具,如:刷涂、喷涂工具。 5.8 具有皮具手工清洗台。 5.9 所用设施设备应具备安全防护装置。 5.10 机械、电器、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5.11 店内使用的洗涤剂(粉)和各种有机溶剂及护理用的化工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5.12 经营者不得使用含磷洗涤原料。 5.13 洗染业皮具护理店不得使用含氟溶剂作为清洗剂。 洗涤剩余化料及容器不得随意丢弃,应单独做不破坏环境的处置 6 从业人员 6.1 从业人员必须信守职业道德,熟悉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文化基础,实行持证上岗。 6.2 从业

6、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培训。 7 护理要求 7.1 经营者在皮具清洗、护理时应查验皮具上的洗涤标识,并按照皮具的质地、颜色深浅、污染程度及污垢情况分类,采取正确的清洗、护理方法。 7.2 经营者在熨烫皮具时,应依据熨烫标识符号或根据皮具的质地、种类和皮具结构,掌握合适熨烫温度,采用正确的熨烫方法。 7.3 经营者在对皮具染色前,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去除污渍,洗净皮具。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根据皮具的性质选择适合的染料。在染色时依据染料的性能和颜色采取适合的染色方法,并做好染色的后处理。光面皮具涂饰时,应根据不同种类和质地,选择合适的涂饰材料,采用正确的工艺方法。 7.4 经营者在修补皮具时,

7、应根据原皮具的种类和材料质地,选择适宜皮料(皮料最好让顾客认可)精心的缝制修整,努力达到理想的效果。 8 质量要求 8.1 裘皮和皮毛一体皮具的护理 8.1.1 基本保持原有皮板的柔软程度,基本不抽缩、不变形。 8.1.2 毛被蓬松滑爽、不涩、不粘、不毡结。不能有因清洗护理造成的掉毛现象。 8.1.3 毛色纯正,无明显色差、搭色。 8.1.4 皮毛一体的涂饰层护理后要柔软、平滑、颜色均匀、光亮,与原色基本保持一致。 8.2 光面革皮具的护理 DB 12/T 48120133 8.2.1 皮具护理后所有变化的判断,以护理前所配挂的标样或该皮具未护理过的部位(如兜里)为参考。 8.2.2 皮具各部

8、位应洁净,重点污垢去除后不留明显痕迹、无异味。 8.2.3 皮具基本保持原来风格,手感、色泽、光泽。各部位平整,基本没有新增褶皱,原有花纹基本清晰。 8.2.4 皮具基本保持原来的手感、柔软程度、弹性;基本不抽缩、不变形;表面滑爽不发粘。 8.2.5 皮具表面原有的磨伤、残损、各种剐伤、撕口按消费者认同的方案予以修复,修复后应保持平整、光洁。颜色、光泽与皮具基本整体相符;涂饰层与皮面保持较好粘合牢度。 8.2.6 皮具补色涂饰后,衬里等非皮革部分应无染料和其他涂饰浆料沾染。 8.2.7 皮具护理后,在正常使用和保存条件下,应保证在三个月内质量稳定,不发生变色、脱液、掉浆、裂浆、裂面;粘补部分不

9、开胶。 8.3 绒面革皮具的护理 8.3.1 皮具基本保持风格和手感,皮板的柔软程度、弹性基本不变,基本不抽缩、不变形。 8.3.2 绒面本身色牢度差,护理清洗后出现色差应通过人为上色使基本均匀,无明显色差,干擦基本不掉色。 8.4 皮鞋修理的护理 8.4.1 鞋底修理 8.4.1.1 所选的鞋料软硬度要适中,耐磨性要好。 8.4.1.2 所修部分,修后边缘平整,过度平滑自然,鞋底前后高低平衡,要均匀着地。 8.4.1.3 底部以前磨损部分要填充得当、牢固,皮鞋穿用舒适。 8.4.1.4 修后的两只鞋底要高低一致,厚薄均匀。不能明显增加鞋底的高度和厚度。 8.4.1.5 鞋掌粘贴端正、牢固,边

10、缘无缝隙,紧固螺丝划窝深浅适中,皮鞋表面无胶迹残留。 8.4.1.6 皮鞋表面及边跟应整洁、协调。 8.4.2 修补边洞 8.4.2.1 不得使用速干性水剂胶水进行粘贴。 8.4.2.2 鞋面缝线应该尽量靠近边口,基本保持鞋面整洁、美观的原貌。 8.4.2.3 鞋底的暗线应该缝在预先刻划好的凹洞内,以免缝线磨损影响坚牢度。 8.4.2.4 皮鞋表面及边跟应该整洁、条理。 8.4.3 更换拉链锁扣 8.4.3.1 不得撬开新拉链锁扣,直接套装在拉链上。 8.4.3.2 拉链开闭顺畅自如,封口安装牢固。 8.4.3.3 皮鞋表面及边跟应该整洁、协调。 8.4.4 更换钢条 8.4.4.1 所换钢条

11、的长短,弯曲弧度应与皮鞋造型,鞋跟高度相协调。 8.4.4.2 鞋跟安装牢固、稳定、定位准确。 8.4.4.3 皮鞋的中底粘接牢固。 8.4.4.4 皮鞋表面及边跟应该整洁、协调。 DB 12/T 48120134 8.4.5 皮鞋整形 8.4.5.1 经整形处理后的皮鞋,鞋面无破损,鞋型无变化。 8.4.5.2 皮鞋的表面及边跟应该整洁、协调。 8.4.6 女鞋更换钉跟 8.4.6.1 鞋跟更换以后,皮鞋的鞋跟造型不得产生明显的变化。 8.4.6.2 钉跟安装牢固、可靠,鞋跟无损伤。 8.4.6.3 皮鞋表面及边跟应该整洁、协调。 8.4.7 断线缝合 8.4.7.1 缝线颜色、粗细、针码的

12、大小均应与原缝线尽量保持一致。 8.4.7.2 缝合线起点和止点距离断线起点和止点部位最小不少于两针。 8.4.7.3 采用软线缝合时,不能出现上松下紧或下松上紧现象,并打好回头针。 8.4.7.4 采用软性粘合剂,粘合断线部位时,鞋面不应该遗留粘胶痕迹。 8.4.7.5 修理后的皮鞋表面及边跟应该整洁、协调。 9 收取活要求 9.1 经营者在接受消费者皮具时,应该认真听取消费者关于清洗、护理的具体要求,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9.2 经营者在收取皮具时,应对皮具进行认真的检查,皮具中是否有遗留的物品,附件及饰品是否齐全,皮具的破损情况及

13、污染程度;经营者应提示消费者将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的饰物或附件取下保管好,并在取活凭证上注明,经消费者认可。 9.3 经营者对皮具的新旧,污染程度和皮具质地、性能及清洗,护理后的效果应向消费者讲清楚,并将皮具上的污渍等瑕疵向消费者明示,并在取物凭证上注明,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收活。对于确实不能除净的污渍,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过协商,确认洗涤效果,并在取活凭证上注明后,方可提供皮具的清洗、护理服务。 9.4 送洗多色的物品由于面料不同易串色、搭色,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另行约定。 9.5 对需要进行保值护理的皮具,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做出保值护理的约定,按照双方对皮具约定价格收取保值护理费。保值护理费不得超过双方对皮具约定价格的5%。 9.6 经营者应设专人负责护理工作的检验工作,并有良好的皮具保管条件,防止丢失或损坏。 9.7 经营者收(取)皮具时应使用专用的凭证。对服务协议中的重点条款应向顾客进行口头提示。 9.8 应根据送件的复杂程度,按照与顾客约定的时限交活。因经营者原因超过约定的期限延迟三天后仍未交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消费者补偿;消费者超过约定的期限迟延三天后仍未取件的按有关规定加收保管费。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DB 12/T 48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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