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472-2012 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pdf

上传人:ideacase155 文档编号:362646 上传时间:2018-09-04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48.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2 T 472-2012 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DB12 T 472-2012 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DB12 T 472-2012 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DB12 T 472-2012 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DB12 T 472-2012 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ICS 39.060 Y 88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4722012 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 Precious metals and gems adornment Marking 2012 - 11 - 15发布 2013 - 02 - 15实施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2/T 472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维宇、郑艳莹、王振寰、祁艳玲、

2、马国富、崔建军、陈晨、冯亮。 DB12/T 4722012 1 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饰品标识内容及要求、销售票据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的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16554 钻石

3、分级 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 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QB/T 4182 饰品 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GB 11887、GB/T 16552、QB/T 1689、QB/T 4182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要求 4.1 饰品的交付应包括饰品标识和销售票据。其中,饰品标识由印记、标签和其他标识物等组成。 4.2 饰品标识的内容应简明、准确,易于阅读和理解,并包括必要的中文警示说明。 4.3 销售票据的内容应项目齐全,使用规范的中文,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 5 饰品标识内容及要求 5.1 印记 5.1.1 标识内容 5.1.1.1 贵金属饰

4、品印记应清晰地标注下列内容: a) 厂家代号(已备案的厂家代号或注册商标等):用汉字、拼音缩写、英文名称或图形等表示。 b) 贵金属材料及纯度:按照GB 11887中5.2的规定。 5.1.1.2 钻石镶嵌饰品的印记应清晰地标注下列内容: 2a) 主钻石的质量(主钻石质量大于0.10ct 时);示例:0.32ct 的钻石印记标注为D0.32 或D0.32ct。b) 配镶石为钻石的,可单独标注出配镶钻石的总质量。示例:配镶钻石的总质量为0.25ct的钻石 印记标注为d0.25或d0.25ct。 5.1.2 要求 5.1.2.1 印记内容完整、清晰、准确,打印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5.1.2.2 当

5、贵金属饰品主体和配件的纯度不一致时,其印记应分别标注。 5.1.2.3 当饰品由两个单体或两个以上单体组成时,其印记应分别标注。 5.1.2.4 当采用不同材质或不同纯度的贵金属制作首饰时,材料和纯度印记应分别标注。 5.1.2.5 单件贵金属饰品质量小于0.50g或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按照钻石质量、厂家代号、纯度、材料的顺序逐一免除。相关内容应在标签中标明。 5.2 标签 5.2.1 标识内容 a) 标签的标注内容至少应包括饰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和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名称。 b) 以质量计量单位作为计价单位进行销售的应标注质量。 c) 以饰品整体进行计价销售的应标注销售价格。 5.2.

6、1.1 饰品名称 5.2.1.1.1 饰品名称由材质名称和品种名称组成。例如:翡翠手镯、铂(Pt)950 蓝宝石戒指,其中翡翠、铂(Pt)、蓝宝石为材质名称,手镯、戒指为品种名称。 5.2.1.1.2 贵金属首饰和贵金属镶嵌首饰的命名按照GB 11887和QB/T 1689的规定执行。 5.2.1.1.3 珠宝玉石材质的命名按照GB/T 16552的规定执行。 5.2.1.1.4 群镶珠宝玉石的饰品,命名中应包含价值最高、体积最大或数量最多的珠宝玉石名称,其他珠宝玉石应该在标签的其他位置或其他标识物中明确标注。 5.2.1.2 产品标准编号 饰品标签中应标明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若为企业标准,则

7、应为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编号。 5.2.1.3 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名称 a) 应标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b) 进口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进口商或代理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5.2.1.4 钻石饰品 钻石饰品应逐件附带有钻石分级证书或鉴定证书,按照GB/T 16554的规定进行分级的钻石饰品,其净度和颜色的分级结果可以标注在标签上。 5.2.1.5 质量 5.2.1.5.1 饰品的质量以克(g)为计量单位,贵金属饰品(包括镶嵌饰品)的质量应依据QB/T 1690的规定进行标注。 DB12/T 4722012DB12

8、/T 4722012 3 5.2.1.5.2 按质量销售的贵金属饰品应标注质量,以克(g)为计量单位。标注时数值修约到小数点后二位(银饰品可修约到小数点后一位)。 5.2.1.5.3 镶嵌饰品可以标注总质量,或分别标注贵金属托架质量和镶嵌珠宝玉石质量。珠宝玉石质量可以克拉(ct)或克(g)为单位, 数值修约到小数点后二位。 5.2.1.5.4 镶嵌钻石饰品应标注钻石质量,钻石质量的标注方法应符合GB/T 16554 的要求。 5.2.1.6 规格 规格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毫米(mm)、厘米(cm)、米(m)等。规格的表示方法:长宽(高)。 5.2.1.7 销售价格 a) 饰品的销售价格应以人

9、民币“元”为单位进行标注,其它币种只能作为附注。 b) 以质量作为结算的贵金属饰品,标签中可不标注销售价格,需在销售票据或其他销售凭证中注明销售价格。 5.2.2 要求 5.2.2.1 标签所用文字应为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的字号。贵金属材质应有中文标注,可以同时使用元素符号或英文名称缩写,元素符号和英文名称缩写的字号不大于相应中文。示例:钯(Pd)950钻石戒指、铂(Pt)950钻石项链。 5.2.2.2 标签中所标注的内容涉及贵金属材料及纯度、镶嵌主钻石质量等内容时,与印记内容应一致。 5.2.2.3 标签的主要内容如饰品名称、销售价格和其

10、他标识物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5.3 其他标识物 5.3.1 标识内容 其他标识物的标注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明、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名称及地址、中文警示说明(需要时)。 5.3.1.1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a)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企业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等。 b) 第三方公正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签、鉴定证书、检验报告等,也可视为相应项目的检验合格标志。 注:由具有CMA资质,同时还可具有CAL、CNAS资质的第三方珠宝首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可视为合格证,作为珠宝饰品的其他标识物的一部分。 5.3.1.2 生产企业(或销

11、售商)的名称及地址 a) 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名称及地址应为生产者(或销售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及地址。 b) 进口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进口商或代理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及地址。 5.3.1.3 中文警示说明 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饰品损坏、镶石脱落、人体伤害,或有其他需注意事项的,应有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需要时)。 5.3.2 要求 5.3.2.1 其他标识物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的字号。 5.3.2.2 其他标识物则可附在饰品上或附在其销售包装上(内)。 5.3.2.3 其他标识物上的“警告”、“注

12、意”等安全警示应醒目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mm。 6 销售票据 6.1 填写内容 饰品销售票据上填写的内容应至少包括经营企业名称、饰品名称、质量或规格、价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 6.1.1 经营企业名称 经营企业的名称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6.1.2 饰品名称 饰品名称由材质名称和品种名称组成,应与标签上所示一致,按本标准5.2.1.1的规定进行标注。 6.1.3 质量或规格 6.1.3.1 钻石饰品 裸钻或镶嵌钻石主石大于0.10ct的钻石饰品,应在销售票据上注明钻石质量,以克拉(ct)为单位。 6.1.3.2 贵金属饰品 以质量计量单位作为计价单位进行销售的饰品,应注明其质量,以克(g)为单位。应与标签上所示一致,按本标准5.2.1.5.2的规定进行标注。 6.1.3.3 摆件类饰品 摆件类饰品或较大件饰品可以标注其规格,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毫米(mm)、厘米(cm)、米(m)等。所标注的内容应与标签上所示一致,按本标准5.2.1.6的规定进行标注。 6.1.4 价格 应为最终成交价格,以人民币计算。 6.2 要求 票据应至少为两联,且各联内容应一致。 _ DB12/T 47220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