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220.30 S 9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Regulations for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2015-12-30发布 2016-01-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602 2015 DB12/T 602-2015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基本要求 . 2 6 人员安全管理 . 3 7 行车安全管理 . 4 8 车站安全管理
2、 . 4 9 设备设施及专业系统安全管理 . 5 10 事故和故障管理 6 11 风险及应急管理 7 12 安全运营指标 8 参考文献 . 11 DB12/T 602-2015 II 前 言 本 标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 规则起草 。 本 标准 由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中心 提出。 本 标准 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本 标准 主要起草人员: 徐建平、苗赛松、董 雪、朱小军、王九州、邢锦、张志学、 高进田 、 张军、 经纬、 周留运、 於特 、 赵欢、郭华军、 陈怀军、 王清永、吴婷、姜磊、 赵红、郝林生、李新宇、王颖、杜娟
3、。 DB12/T 602-2015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 运营安全管理 的 总则 、 基本要求、人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 管理、 车站安全管理、设备设施 及 专业系统 安全管理、事故 和 故障 管理、风险 及 应急管理 、 安全运营指标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下列 文件对于本 文件 的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 凡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 本 文件 。凡是 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最新版本 (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
4、通技术规范 GB/T 30012 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号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 企业 。 GB/T 30012-2013, 定义 3.2 3.2 行车组织 train operation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 GB/T 30012-2013, 定义 3.4 3.3 运营安全管理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运营单位 按照 安全 生产 责任
5、制实施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 运行与 维护、车站与 车辆 基地管理、土建 设施 运行 与维护、安全管理 等 工作 。 3.4 运营故障 Operation Stoppage 由于城市 轨道交通 运营单位 责任导致的、未达到事故标准的影响运营的情况 。 3.5 运营事故 Operational incidents and accidents DB12/T 602-2015 2 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 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及其它危及 运营安全 的情况。 3.6 限流 Incoming Passenger Control 为轨道交通 运营 安全需要而采取的限制乘客进站
6、 流量 的安全措施。 3.7 高峰时段 Peak Period 轨道交通在一天运营时间内,进站量明显高于其他时段的时间范围。 3.8 安全风险评价 Safety risk evaluation 运用定性、定量或综合的方法,对 运营单位 或者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危险源识别、分析和评估等过程。 4 总则 4.1 为加强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运营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标准 。 5 基本 要求 5.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
7、落实到运营生产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 安全风险 管理 。 5.2 运营单位 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建立 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 安全责任制度、运营事故控制标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和应急救援体系 等 。 5.3 运营单位 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根据需要 配备 相应人数 的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做到 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5.4 运营单位 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5.5 运营单位 应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应急演练,实行安全绩效考核 。 5.6 运营单位 应定期开展乘
8、客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7 运营单位 应引进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方法、手段,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5.8 运营单位 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各类文化载体,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价值观。 5.9 运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统计制度,并 定期 向 行业主管部门 上报。 5.10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 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 DB12/T 602-2015 3 5.11 运营单位 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 1) 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 ( 2) 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 3) 建立并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4) 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 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 6) 开展乘客安全乘车教育宣传; (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12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 1) 擅自进 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区域; ( 2) 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 3) 向车辆、维修工程车或者其他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 4) 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 5) 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
10、站前广场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 6) 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 ( 7) 在车站出入口、疏散通道内、闸机口滞留; ( 8) 强行上下车; ( 9) 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 10) 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 11) 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 ( 12) 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 13) 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或者从事滑板、轮滑、自行车等运动; ( 14) 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 ( 15) 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 ( 16) 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6 人员安全
11、管理 6.1 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 值班员 、调度员、维修人员 、关键岗位 等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定期进行复审。 6.2 从业人员应遵守各岗位安全操作要求。 6.3 列车驾驶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 10000km的见习驾 驶训练。 6.4 调度员、值班员及设备维修 人员 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 3个月的见习培训。 6.5 站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 3个月的见习培训。 DB12/T 602-2015 4 6.6 运营单位 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学时,一线员工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时间 不少于 20学时 ,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过程和考
12、核情况要进行记录 。 6.7 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特种操作证,并按规定复审。 6.8 离岗半年以上以及使用维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设备设施的从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 10学时的培训 , 并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 培训过程和考核情况要进行记录。 6.9 车站安全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 24学时的岗前培训。 6.10 安全 检查人员应 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熟悉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检查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7 行车 安全管理 7.1 运营单位 应制定行车安全标准,并严格执行。 7.2 列车驾驶应保证平稳 ,人工操作时应按规定速度
13、行驶,严禁超速。 7.3 列车发生故障时, 应及时处置, 列车驾驶员应尽快报告调度员,并按照调度指令采取应急措施 。 7.4 运营单位 应制定非正常情况行车组织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7.5 运营单位 应加强列车防灾、报警、救助等应急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善。 7.6 当运营线路发生突发事件或遇到雨、雪、雾、风等恶劣天气影响运营安全时, 运营单位 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 预案 进行应急处置。 7.7 运营单位 应建立运营线施工作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8 运营单位 要针对各专业特点制定完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各专业设备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保障行车安全顺畅。 7.
14、9 运营单位 应加强运行车辆维护保养 ,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制度和现场作业安全规程,加强技术更新,提高车辆运用管理水平。 7.10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 宜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 宜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 8 车站 安全管理 8.1 车站应制定本站 客运组织 方案和突发大客流应急疏散预案 ,遇大客流冲击时,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 8.2 车站工作人员 应 履行下列 安全管理职责 : ( 1) 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 引导乘客疏散; ( 2)
15、经常巡视检查 ,按照车站客运组织方案进行宣传疏导; DB12/T 602-2015 5 ( 3) 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 , 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 4) 发现事故隐患, 应及时 采取措施并 报告。 8.3 运营单位 应在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列车车厢及其他运营场所 、电 扶 梯、无障碍设施、站台 门、紧急设施等 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识, 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并定期进行检查和 维护 ,保证完好 。 8.4 车站、列车车厢内应设置报警、消防、应急照明、应急通讯、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设施,并保证齐全有效。 8.5 突发事件时,车站应及时通过广播、乘客信
16、息系统、通告等方式告知乘客,做好乘客的 疏导和疏散 工作。 8.6 运营单位 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和 乘客通行与疏散 。 8.7 与 商业 开发 结合的车站, 运营单位 应制定商业区域 火灾 时保障车站运营及人员安全的措施 或 应急预案,确保商业区域火灾情况下,联动机制迅速有效 。 8.8 客流高峰时段,在客流较大的车站电梯或楼梯口处 宜 设置专人进行 疏导 。 9 设备设施 及专业系统 安全管理 9.1 运营单位 应加强设备设施运行环境的管理,加强维护保养,做好 防尘、防潮、防冻、防高温等措施; 制定落实相应的维护检修制度和现场作业安全规程,定期进行维护
17、、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状态,维修记录应至少保存 1年,对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报废更新。 9.2 运营单位 各 专业系统 应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抢修和应急救援器材, 制定使用 管理制度 ,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完好可靠。 9.3 车辆段及停车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及检修区域应封闭管理,安全标志齐全,视频监控系统 宜 覆盖车辆检修作业区域、 场段 调度办公区域 、场段 行车区域 和 保护区 。 9.4 运营单位 应加强对轨道 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 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 审查、 监督
18、 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 9.5 对委托给其他单位的管理项目、场所、设备设施, 运营单位 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 应对受委托单位的安全工作加强监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9.6 电 扶 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9.7 运营单位 应加强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监控整 改;对危及运营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并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应采取监控和安全防范措施。 9.8 运营单位 应对应急照明、通风排烟、应急电源、紧急设施等定期进行功能测试。 9.9 运营单位宜
19、 对桥梁、隧道等部位进行动态监 测 , 对车站 、 区间 结构进行定期监测 。 DB12/T 602-2015 6 9.10 运营单位 应对各专业设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10 事故和 故障 管理 10.1 运营单位 事故 和 故障 管理工作 应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 “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 。 10.2 运营事故 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等级划分执行 国家相关 规定,将运营 事故 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10.3 运营 故障 按照运营故障的影响和后果,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0.3.1 一级运营故障
20、 ( 1) 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1小时(含)以上 ,2小时(不含)以下 ; ( 2) 无载客 电梯运行中发生冲顶或溜梯; ( 3) 非 运营 时段 列车分离; ( 4)非运营时段列车冲撞; ( 5)非运营时段列车脱轨。 10.3.2 二级运营故障 ( 1) 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30分钟 (含)以上, 1小时(不含)以下 ; ( 2)运营中 车站 照明 大范围 熄灭 ; ( 3) 运营线上发生明火; ( 4) 造成非正常封站 90分钟以上 。 10.3.3 三级运营故障 ( 1) 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30分钟(不含)以下; ( 2) 造成非正常封站 30分钟以上, 90分钟以下 ; ( 3
21、) 运营线设备设施侵入列车运行限界; ( 4) 运营线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生冒烟。 10.4 事故 和 故障 报告 10.4.1 发生 运营事故时, 应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执行 。 10.4.2 发生运营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4.3 运营 故障 的报告内容: ( 1) 时间、地点以及 故障 现场情况; ( 2) 故障的简要经过 ; ( 3)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B12/T 602-2015 7 ( 4) 已经采取的措施; ( 5) 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中断运营时间; ( 6) 其他应 当 报告的情况。 10.4.4 在
22、故障 报告时,报告人应认真检查确认现场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对一时难以判断清楚的现场情况,可先简报而后继续了解确认,随时续报。如发现内容有误,应立即更正报告内容。 10.5 调查 处理 10.5.1 运营 事故的调查处理 ,应按 生产 安全事故 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 执行。 。 10.5.2 故障发生后,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 10.5.3 一级、二级运营故障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三级运营故障可以委托故障发生单位自行调查,并提交运营故障调查报告。 10.5.4 运营单位 应积极配合故障调查工作 。 10.5.5 运营单位 自行组织故障调查
23、时要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 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报 有关 部门 。 10.5.6 故障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故障发生经过和故障救援情况; ( 2)故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3)故障发生的原因和故障性质; ( 4)故障责任的认定以及对故障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5)故障防范和整改措施。 11 风险 及 应急管理 11.1 运营单位 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安全风险评估,对隐患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 11.2 运营单位 应建立危险源台帐记录制度和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应报管理部门备案。 11.3 运营线更新改造工程、重大技术升级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
24、备运用前,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题安全评估。 11.4 新建 线路 应 异地 设置后备控制 中心 。 11.5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按照“快速反应、先人后物、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11.6 运营单位 应针对运营线路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 及 突发事件 类型 ,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1.7 运营单位 要针对不同事故类型,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抢险演练。 11.8 运营单位 应配备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器材设备,在管辖线路内合理布置应急抢修点,定期组DB12/T 602-2015 8 织演练。 11.9 运营单位 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突
25、发事件时及时查明现场情况,就近安排应急人员和应急资源到 达现场快速处置。 11.10 发生突发事件后, 运营单位 应及时将信息传递到相关线路,及时向乘客通告信息,迅速按规定上报。发生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 危及乘客 人身安全时 , 运营单位 应立即 停止部分区段或全线的运营,同时应立即上报并向社会公告 。 11.11 运营单位 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应急信息的发布、交通管制、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抢险等工作, 运营单位 及相关单位应无偿提供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的物资、设备、器材及其它用品。 11.1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 经确认 具备运营条件后 ,方可恢复运营。 11.13 运营单位
26、 应对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长期监测,评估风险对运营安全的影响,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营安全风险评价 。 11.14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 运营单位 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11.15 应急抢险演 练要包括制定计划、演练准备、现场演练、演练总结、效果考核等步骤,要有详细的过程记录,记录可以采取文字、照片、录像等形式 。 12 安全 运营 指标 12.1 列车服务可靠度 统计期内, 全部列车 总行车里程与 5min以上延误次数之比 ,单位:万 列 公里 /次。 本指 标主要是用 5分钟以上延误事件频繁程度来衡量城市轨道交通的可靠度。
27、计算方法: 5LC N 式中 : C 列车服务可靠度; L 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单位 为 万列公里 ; 5N 5min以上延误次数,单位 为次 。 控制值应 不低于 2.5万 列 公里 /次 。 12.2 列车 退出正线 运营故障 率 统计期内, 列车因 发生车辆故障而必须退出正线运营的故障次数与 全部 列车 总 行车里程 比值 ,单位:次 /万列公里 。 计算方法: DB12/T 602-2015 9 6ND L 式中 : D 列车 退出正线 运营故障率; 6N 导致列车 退出正线运营的车辆故障次数, 即 因发生车辆故障而导致列车 必须 退出正线运营的故障次数,单位 为次 。 控制值应 不高
28、于 0.5次 /万 列 公里。 12.3 车辆 系统故障率 统计 期内,导致列车运行晚点 2min及以上的车辆故障次数 与 全部列车 总 行车里程的比值 , 单位:次/万 列公里。 计算 方法: 2NE L 式中 : E 车辆系统 故障率; 6N 导致 2min及以上晚点的车辆故障次数,单位 为次 。 控制值应 低于 5次 /万列公里。 12.4 信号 系统故障率 统计 期内,信号系统故障次数与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的比值,单位 : 次 /万列 公里。 计算 方法: 7NF L 式中 : F 信号系统 故障率; 7N 信号系统 故障次数,单位 为次 。 控制值应 不高于 1次 /万列公里。 12.
29、5 供电 系统故障率 统计 期内,供电系统故障 次数 与全部列车总行车 里程的比值, 单位: 次 /万列 公里。 计算 方法: 8NG L 式中 : G 供电系统 故障率; DB12/T 602-2015 10 8N 供电系统 故障次数,单位 为次 。 控制值应 不高于 0.2次 /万列公里。 12.6 屏蔽门 故障率 统计 期内,屏蔽门故障次数与屏蔽门动作次数的比值。 计算 方法: 910 100%NH N 式中 : H 屏蔽门 故障率; 9N 屏蔽门 故障次数, 即 单个屏蔽门无 法打开或关闭记为屏蔽门故障 1次;多个 屏蔽门同时无法打开或关闭,故障次数按 发生 故障的屏蔽门数量累计,单位
30、 为次; 10N 屏蔽门动作 次数, 即 单个屏蔽门 开启并 关闭 1次 记为屏蔽门 动作 1次, 单位 为次。 控制值应不高于 1次 /万次。 DB12/T 602-2015 11 参 考 文 献 1 GB/T 30013-2013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 2 GB 50157 2013 地铁设计规范 3 GB/T 7928 2003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4 GB/T 50438 2007 地 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 5 CJJ/T170 2011 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6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 201532号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
31、共和国主席令第 13号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2015年 4月 24日修订通过 ) 9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 国家建设部第 140号令 ) 10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 ( 交运发 2011236号 ) 1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501号 ) 12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20047号 ) 13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2011年 12月 23日修订稿 ) 14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13号令 ) 15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号 ) 16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 20133号 ) 17 天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令第 114号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