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240 M 8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 T 606.12015 农村地区邮政与快递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 : 邮政 Specifications for postal and express services in rural area Part 1: Postal 2015 - 12 - 30 发布 2016 - 01 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606.12015 I 前 言 DB12/T 606农村地区邮政与快递服务规范分为两个部分,本部分为 DB12/T 606的第 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
2、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天津市邮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 部分 主要起草人: 陈凯、陈宝国、 刘璟、 王珺、 孙彩英 、 袁田、刘岩、吴广磊、嵇林雪 、 申娜娜、何媛 、 李雪军 。 本 部分 于 2015年 12月首次发布。 1 农村地区邮政 与快递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 : 邮政 1 范围 本 部分 规定了天 津市农村地区邮件寄递的 术语和定义、邮政服务设施设置基本要求、服务环节、投诉及申诉、损失赔偿和安全管理。 本 部分 适用于为天津市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邮政企业 及 邮政服务代办点、村邮站、邮政业综合服务平台。新建住
3、宅小区开发企业、单位收发室、物业管理部门等在提供邮件寄递 、 转投服务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用 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757 邮政业术语 GB/T 24295-2009 住宅信报箱 YZ/T 0061-2001 楼房信报箱 YZ/T 0067 信筒 YZ/T 0105 挂式邮政信箱 YZ/T 0129-2009 邮政普遍服务 村邮站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0757界定的 及 以下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4、1 农村地区 rural area 除中心 城区和规划建设的新城以及各区县政府所在地范围之外 的地区。 4 设置基本要求 4.1 邮政服务设施 农村地区邮政服务设施包括邮政支局(所)、邮政服务代办点、村邮站、邮筒(箱)、信报箱。 4.2 邮政支局(所)设置 4.2.1 邮政支局(所)应设置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地区,并设置在临街建筑物的首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面积不少于 50%。 4.2.2 邮政支局(所)房屋面积应符合以下条件: 规划设置的邮政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 1200 平米; 规划设置的邮政所的 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米; 邮政企业自行设置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
5、况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DB12/T 606.120152 4.2.3 邮政支局(所)服务范围: 建制(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邮政营业场所平均服务 半径 1 1.5km或平均服务人口 2.53 万人; 建制(乡)镇其他地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平均服务半径 2 3km 或平均服务人口 3 5 万人; 其他农村地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平均服务半径 5km 或平均服务人口 3.5 5 万人。 4.2.4 邮 政支局(所) 符合以下条件的, 未 经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同意,邮政企业不得通过转让、出借、出租等形式改变其用途及使用权: 由政府投资或出资建设交付邮政企业使用的; 由政府无偿划拨给邮政企业使用的; 邮
6、政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公租房价格租用的。 4.3 村邮站设置及要求 4.3.1 村邮站 负责邮(快)件的接收、保管 、转交。逐步具备代缴费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社会服务功能 。 4.3.2 村邮站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其他场所共用,原则上 由于邮政的 房屋使用面积不小于 20 平方米。 4.3.3 村邮站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邮员 。 4.3.4 邮政企业应在村委会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并对村邮站的邮件接收、投递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确保邮件及时、准确的投交到收件人。 4.3.5 村邮站的设置和服务提供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村邮站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 4.3.6 村邮站的
7、消防和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3.7 邮政管理部门可参照邮政设施相关规定对村邮站进行监督管理。 4.4 邮政服 务代办点设置 4.4.1 人员较集中 区 域可设 置邮政服务代办点。 4.4.2 邮政企业应对邮政服务代办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管理,并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负责,确保邮政服务代办点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质量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4.4.3 邮政服务外包及代理邮政服务等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4.5 邮筒(箱)设置 4.5.1 邮筒(箱)应由邮政企业统一设置和维护,并保证邮筒(箱)正常使用。 4.5.2 邮筒(箱)的选址和密度应根据
8、区域、使用频次及服务半径合理确定;人口密集 的地方 可根据需要增加邮筒(箱)的设置数量,但同侧间距应不小于 500m 且不大于 1km。 4.5.3 邮筒(箱)应符合 YZ/T 0067 和 YZ/T 0105 的要求。 4.5.4 邮筒(箱)服务范围: 建制(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平均服务半径 1-2km; 建制(乡)镇其他地区的服务半径 2-3km; 其他农村地区平均服务半径 3-4km。 4.6 邮政报刊亭设置 4.6.1 邮政报刊亭应由邮政企业统一设置、维护和管理。 4.6.2 邮政报刊亭 的 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市容、交通及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4.6.3 邮政企业应对邮政报刊亭经
9、营者进行业务指导,并为其提供相应教育和业务培训。 DB12/T 606.120153 4.7 信报箱设置 4.7.1 信报箱设置位置应方便邮件投递和居民使用。 4.7.2 新建、改建、 扩建农村地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安装率应达到 100%,具备条件的可设置智能信报箱(邮件箱)。 4.7.3 住宅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信报箱进行必要的维护、修缮和管理。 4.7.4 对已安装符合国家标准信报箱且具备通邮条件的住宅楼房,邮政企业实行邮件按址投递。 4.7.5 信报箱应符合 GB/T 24295-2009 的要求 、楼房信报箱 应符合 YZ/T 0061-2001 的 要求 。 4.8 服务时间 4.8
10、.1 邮政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 建制镇或人口聚集区域的邮政营业场所,每周营业 7 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其他农村地区的邮政营业场所,每周营业不少于 5 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 6 小时。 4.8.2 邮政营业场所应按照规定的营业时间对外服务 ,不得提前终止营业 ,法定节假日调整营业时间按相关规定办理 。 4.8.3 在保障基本用邮权益的前提下,村邮站的营业时间可由村委会及邮政企业协调确定。 4.9 服务设施 4.9.1 功能区 4.9.1.1 邮电支局应 至少设置 4 个以上邮政综合台席; 邮电所应至少设置 1-2 个邮政综合台席。 4.9.1.2 营业场所内各功能区布局应合理、
11、清晰。 4.9.1.3 营业场所应设置 相对封闭、面积适宜的 包裹暂时存放区域和投交包裹房,确保邮件安全。 4.9.2 便民设施 4.9.2.1 营业场所 应设置写字台、公共座椅等公 众服务设施。 4.9.2.2 营业场所 应提供邮政编码查询簿、书写笔、胶水、意见簿等用品用具。 4.9.2.3 营业场所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4.9.2.4 村邮站内的便民设施可参照邮政营业场所标准设置。 4.9.3 公示公告 4.9.3.1 邮政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公示公告: 邮政标识; 营业场所名称; 营业时间; 服务种类; 资费标准; 禁限寄物品规定; 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 投诉监督方
12、式。 4.9.3.2 村邮站的公示应不少于下列内容 村邮站标识; 营业时间; 服务种类; 资费标准; 投诉监督方式。 DB12/T 606.120154 4.9.3.3 公示公告 应放置在显著位置, 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更新。 5 服务环节 5.1 收寄 5.1.1 邮政营业场所收寄 应符合 YZ/T 0129-2009 中 7.1.2 的要求。 5.1.2 邮筒(箱)收寄 5.1.2.1 邮政企业应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频次和时间,并按时开取邮件。 5.1.2.2 开取邮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建制(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筒(箱)每天 2 次,上下午各 1 次; 建制(乡)镇的其他地区
13、邮筒(箱)每天至少 1 次; 其他农村地区邮筒(箱)每天 1 次。 5.2 投递 5.2.1 投递方式 5.2.1.1 投递方式主要包括按址投递、用户领取以及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 5.2.1.2 按址投递 应由单位或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 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安排投递。 5.2.1.3 投递方式应符合 YZ/T 0129-2009 中 7.2.1 的要求。 5.2.2 投递频次 5.2.2.1 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 7 天,每天 2 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投递每日应不少于 1 次; 5.2.2.2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不少于
14、6 天,每天不少于 1 次; 5.2.2.3 其他农村地区每周不少于 4 天,每天不少于 1 次。 5.2.3 投递深度 5.2.3.1 收件人为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住宅楼房、平房用户,应将平常邮件投入信报箱或指定邮件接收场所,给据邮件应投递到户。 5.2.3.2 收件人地址为单位地址的,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应投放到邮件转投场所或指定的邮件接收人员。 5.2.3.3 对已进行城市化建设的行政村, 在满足按址投递条件的,提供按址投递服务。 5.2.3.4 对不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农村地区,应投递到村邮站或指定的邮件接收场所,转投人员(村邮员)应妥善保管邮件并及时投递到户。 5.2.3.5 邮件投递中,
15、遇有门禁系统等限制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通行、停靠和投递员投递的,物业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提供投递便利条件。 5.2.3.6 如收件人不在,可投递到信报 箱 或智能邮件快件箱 。无设施或其他人员代收的,投递员应再投 2 次,仍未投出的,应投递“邮件领取通知单”或通过手机终端发送“邮件领取通知短信”,由用户领取。 DB12/T 606.120155 5.2.3.7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及时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 回的邮件,应按照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5.2.4 投递工具 5.2.4.1 邮政企业应当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的运递。 5.2.4.2 宜逐步推
16、广应用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交通工具从事邮件的运递。 5.2.4.3 邮政企业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 5.3 时限 5.3.1 信件、汇款通知单 时限 应符合以下要求: 滨海新区范围内互寄的平信、汇款通知单次日送达; 建制(乡)镇互寄的平信、汇款通知单在 2 日内送达; 其他农村地区互寄的平信、汇款通 知单在 2 3 日送达。 5.3.2 挂号信、 包裹通知单 时限 应符合以下要求: 滨海新区范围内互寄的挂号信、包裹通知单次日送达; 建制(乡)镇互寄的挂号信、包裹通知单在 2 日内送达; 其他农村地区互寄挂号信、包裹通知单应在 2 3 日送达。 5.3.3
17、印刷品、包裹 时限 应符合以下要求: 滨海新区范围内互寄的印刷品、包裹在 2 日内送达; 建制(乡)镇互寄的印刷品、包裹在 2 3 日内送达; 其他农村地区互寄印刷品、包裹在 3 4 日内送达。 5.4 查询 5.4.1 邮政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渠道,向用户免费提 供及时、便利的查询服务。 5.4.2 查询内容应包括邮件当前所处服务环节及所在位置,不能提供相关查询信息的,邮政企业应告知用户延误时限及索赔程序。 5.4.3 用户可自交寄之日起 1 年内持相关凭证向邮政企业查询国内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在自查询之日起 15 日内答复客户。 6 投诉及申诉 6.1 投诉 6.1.1 邮政
18、企业应畅通用户投诉的渠道,在邮政营业场所、村邮站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用户对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 6.1.2 邮政企业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不得发生虚假答复、拒不按规定处理、逾期处理等问题。 6.1.3 邮政企业应在接到用 户投诉之日起 10 日内将相关处理结果反馈给用户。 6.2 申诉 6.2.1 用户向邮政企业投诉后 10 日内未收到答复的,或对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或邮政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用户可在交寄邮件之日起或与邮政企业发生服务争议之日起 1 年内向属地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6.2.2 邮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用户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答复。 DB12/T 606.120156 7 损失赔偿 按照 YZ/T 0129-2009 第 9章的 规定 执行。 8 安全管理 8.1.1 邮政企业应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8.1.2 邮政企业应 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并按照相关 部 门 的 规定 实行寄递实名制, 保障 邮政 寄递渠道 安全 畅通。 8.1.3 邮政企业应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8.1.4 发生突发事件邮政企业应及时向发生地的邮政管理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_ DB12/T 606.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