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 A 30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T 610 2015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rading and rating of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2015 - 12 - 30发布 2016 - 01 - 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 12/T 610 2015 I 目 录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等级划分 1 5 等级评定 2 6 等级评定要求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计分表 . 16 DB12/T 610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
2、是根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起草 。 本标准由天津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养老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兆元、尹莉、回金凯、朱丽茹、王进、兰莉、边娟娟、乔雪梅、关雪、贾宝华、刘锦垣等。 本标准于 2015年 12月 30日首次发布。 DB 12/T 610 2015 1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 准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的术语和定义、 等级 划 分 、等级 评 定 和 等级评定要求 。 本标 准 适用 于 全 日 制养 老 机构 的 等级 划 分 与 评定 ,不 适用 于 非全 日 制 的 社区 日 间照 料 或托
3、老 服 务 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1996 环 境 空 气 质 量标 准 GB/T 10001.1-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1994 食 ( 饮 ) 具 消 毒卫 生 标准 GB/T 15565.2-2008 图形符号 术语 第 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 GB/T 18883-2002 室 内空 气质 量 标准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 5014
4、0-2005 建 筑 灭火 器配 置 设 计 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T 50340-2003 老 年 人居 住 建 筑 设 计 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 50867-2013 养 老 设施 建筑 设 计 规 范 (附条文说明) GB/T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 122-1999 老 年 人 建 筑 设 计 规范 (附条文说明) MZ/T 032-2012 养 老 机构 安全 管 理 DB12/T 526-2014 养 老 机构 服务 规 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件。 3.1 养老 机 构 senior car
5、e organization 为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 、 膳食 、 康 复 、 护 理 和 医 疗 保健 等 综 合 性 服 务 的 各 类 组织 。 3.2 等级 rank 对功 能 用 途 相 同 但 质 量 要 求不 同 的 产 品 、 服 务 、 过 程及 体 系 所 做 的 分 类 或 分 级。 DB12/T 610 2015 2 4 等级划分 4.1 等级 4.1.1 养老机构共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二级、三级、四级,每一级分为甲等 和 乙等。 4.1.2 等级评定 分数标准 表 1 等级评定分数 评定等级 计分表总分 养老机
6、构实际得分 评定为达标 一级 221 133(含) -221 评定等级 计分表总分 评定为甲等 评定为乙等 二级 285 228(含) -285 171(含) -228 三级 316 253(含) -316 190(含) -253 四级 363 290(含) -363 218(含) -290 4.1.3 等级评定分数细则 按照附录 A中的规定执行。 4.2 等 级 划 分 依 据 从养 老 机 构 的 规模及床位利用率、 环 境 建 筑 与 设施 设备 、 服 务 提 供 与质 量控 制 、 机 构 管 理 与 制度 建设 、 运 营 情 况 与 发展能力 等 五 个 方 面 进 行 划 分
7、。 5 等级评定 5.1 评 定 原 则 5.1.1 全面客观原则。 以现场情况、机构文件、原始记录及陈述为基础,对其进行全面客观 的评价。 5.1.2 注重实效原则。 以满足机构在服务、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及产生的效果为重点,对其整体情况进行评定。 5.1.3 独立公正原则。 在等级评定中,独立公正地对机构整体情况进行评定。 5.2 基 本 条件 5.2.1 遵守国家关 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5.2.2 按相关规定取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5.2.3 在机构服务、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纪问题, 申请日期前一年内 未受到同级或上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5.2.
8、4 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件,评审周期内未出现安全事故。 5.2.5 评审周期内未出现经查证属实且未能协调解决的投诉。 DB 12/T 610 2015 3 5.3 评 定 程序 5.3.1 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养老机构对照等级评定要求自查自评,认为符合要求,可向评定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5.3.2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级进行, 由 行政主管 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 5.3.3 评定组织对于 养老机构自评的级别进行资格审核并确定参加评审资格。 5.3.4 资格审查通过后,评定组织应通知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评定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5.3.5 根据等级评定相关文件
9、要求采取现场文档审阅、项目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打分。 5.3.6 评定组织提出评定或审核结论,并将现场评定的所有文件汇总存档。 5.3.7 评定结果应上报相关部门统一批复并公示。 5.3.8 公告评定结果,并对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颁发相应的等级标志和证书。 5.3.9 养老机构申请评定高一等级时,需在评定低一等级满三年后方可进行申请。 5.3.10 评定组织每三年对已评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一次复审,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等级予 以确认;年检和复审工作由相应评定组织监督落实;不参加年检的养老机构视同自动放弃,由评定组织公告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标志和证书。 5.3.11 标志实行自愿申请, 持续 管
10、理制度 , 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5.4 评 定 人员 的要求 5.4.1 应 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公开性、公平性、有效性、可信度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5.4.2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业务知识。 5.4.3 熟悉养老服务与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 5.4.4 对养老机构各项专业评估应聘请该领域具有 中、 高级资质并经过专项培训的专业人士担任。 5.4.5 具有较强的分析、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 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6 等级评定要求 6.1 一级 6.1.1 规 模 及 床 位 利 用 率 。 床 位 数 应 在 50 张 (含 50 张
11、) 以 下 ; 床 位 年均 利 用 率 不低于 65%。 6.1.2 环 境 建 筑 与 设 施 设 备 6.1.2.1 基地与规划 6.1.2.1.1 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6.1.2.1.2 宜 具备绿地和停车场 。 6.1.2.2 服务环境 6.1.2.2.1 应按 GB T 15565.2 2008 中标志及其应用要求设置相应场所标志图案。 6.1.2.2.2 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 6.1.2.2.3 按照地域气候的不同,室内宜配备空气温度
12、调节设施。 DB12/T 610 2015 4 6.1.2.2.4 室内 温度和湿度 应符合 GB T 18883 中 的要求 ,老年人居室内无异味 。 6.1.2.2.5 室内噪音应符合 GB 3096 2008 中 0 类标准。 6.1.2.3 建筑与无障碍设计 6.1.2.3.1 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6.1.2.3.2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志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志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6.1.2.3.3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并具备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且合格 。 6.1.2.3.4 养老设施建筑及
13、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 GB 50763的规定。 6.1.2.4 生 活 用 房 6.1.2.4.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 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6.1.2.4.2 失智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房间门应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进行标 识。 6.1.2.4.3 卫生间、公共餐厅、老年人专用浴室和公共浴室、其他辅助设施应符合 GB 50867-2013的要求。 6.1.2.4.4 应具有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膳食服务、康复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心理 /精神慰藉服务、文体娱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 相关的 设
14、施设备并能正常使用。 6.1.2.5 管 理 用 房 6.1.2.5.1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 院的总值班室宜靠近建筑主要出入口设置,并应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 、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 6.1.2.5.2 厨房加工储藏分区合理,应有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的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6.1.2.5.3 职工用房应考虑工作人员休息、洗浴、更衣、就餐等需求,设置相应的空间。 6.1.2.5.4 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 6.1.2.6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应 符合 GB 50867-2013 的 6.1 要 求 。 6.1.2.7 竖
15、 向 交 通 、 水 平 交通 应符 合 GB 50867-2013 的 6.2 和 6.3 要 求 。 6.1.2.8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应 符 合 MZ/T 032-2012 中的 1.5 的 要 求 。 6.1.2.9 安 全 辅 助 措 施 应 符合 GB 50867-2013 的 6.4 要 求 。 6.1.3 服 务 提 供 与 质 量 控 制 6.1.3.1 生活照料服务 DB 12/T 610 2015 5 应符合 DB12/T 526-2014的 8.2要求。 6.1.3.2 膳 食 服 务 6.1.3.2.1 膳食搭配合理,合理营养配餐,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16、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每周食谱上墙。 6.1.3.2.2 应 配有厨师和炊事员,提供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 6.1.3.2.3 食品卫生 符合饮食卫生 有关 要求 ;符合 GB 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6.1.3.2.4 定期检查膳食服务质量并有记录;具有膳食管理委员会,食物中毒率为 0;保留菜样至少48h。 6.1.3.3 护 理 服 务 6.1.3.3.1 为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包括协助用药服务、冷热应用、活动保护、健康指导、给氧护理,为老年人在提供护理服务中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6.1.3.3.2 具有初级、中级养老
17、护理员,在医生或护士指导下,可以承担基础护理和康复护理。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职业技能职称或资质。 6.1.3.3.3 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有程序化个案护理方案和记录;护理操作合格率 95%以上;常规物品消毒率 100%;、度压疮发生率为 0,度压疮发生率低于 5%,除不可避免的压疮情况;有传染病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置措施。 6.1.3.4 康复服务 养老护理员经过康复知识培训 , 了解 老年人并发症的预防 , 可以承担基本的康复知 识和 康 复 教 育 工作 , 开 展 康复 娱 乐 活 动 , 并 具 有 相 应文 字 记 录 。 6.1.3.5 心 理 /精 神 慰 藉服 务 定 期
18、 与 老 年 人 交 谈 , 对情 绪 异 常 的 老 年 人 给 予 及时 疏 导 并 且 有 记 录 ;定期组 织 老 年 人 进 行 情 感 交 流和 社 会 交 往 ; 具 备 及 时 发现 和 处 理 突 发 性 心 理 危 机事 件 的 能 力。 6.1.3.6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使 用安 全 保 护 物 品 前 有 执 业 医师 或 注 册 护 士 和 相 关 第 三方 书 面 认可 ; 防 止 老 年人可 能 伤 害 自 己 或 他人 , 防止 失 智 老 年 人 走 失 或 出 现意 外 伤 害 ; 正 确 使 用安 全保 护 物 品 ; 制 定 安 全保 护服务 的
19、预 案 。 6.1.3.7 文 体 娱 乐 服 务 项 目应 符 合 老 年 人 生 理 、 心 理特 点 。 6.1.3.8 清 洁 卫 生 服 务 应 符 合 DB12/T 526-2014的 8.4要求 。 6.1.3.9 洗 涤 服 务 应 符 合 DB12/T 526-2014的 8.5要求 。 6.1.4 机 构 管 理 与 制 度 建 设 DB12/T 610 2015 6 6.1.4.1 执业资质 6.1.4.1.1 具备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内设医疗机构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按规定年检。 6.1.4.1.2 具备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20、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6.1.4.2 行 政 管 理 6.1.4.2.1 办公管理。应有接待的场所、独立的办公室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应具备行政档案管理;应有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年度总结等资料。 6.1.4.2.2 制度建设。 应 建立标准化服务 管理系列制度; 应 建立例会制度、查房制度、行政日 /周值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出入院管理制度等; 应 建立风险防范及应急预案制度 ;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 6.1.4.3 人力资源管理 6.1.4.3.1 人力资源管理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6.1.4.3.2 人员聘用管理。应建
21、立基本的招聘制度,设置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和相应管理人员,具备实施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人员要求宜符合 GB/T 29353-2012 中 1.5 的规定。 6.1.4.3.3 人员培训管理。机构负责人接受过相关知识培训并存有记录;开展 技能培训 并有记录。 6.1.4.3.4 人员配备情况。行政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 不高于 10%;养老护理员与老年人比例满足服务需求或者符合当地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占员工总数的 50%。 6.1.4.3.5 人员考核管理。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各类人员实施绩效管理。 6.1.4.3.6 人员薪酬管理。建立明确的薪酬分配制度及合理的工资构成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按证
22、书级别享受岗位工资和津贴;单位应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折合现金由员工自行购买社会保险。 6.1.4.4 财务管理。 建立 符合 养 老 机 构 相应 类 型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做 好 资 产 管理 ; 财 务 管理 制 度 健 全 , 财 务会计 凭 证 、帐 簿 、 报 表 符 合会 计 制 度 , 财 务 档 案 符 合有 关 规 定 , 并 无 违 反 财 务制 度 现 象 ; 严格执行有 关捐赠 方 面 的 规定 , 有 完 善 的捐 赠 接 受 和 使 用 制 度 ; 服务 项 目 收 费 公 开 并 公 示 。 6.1.4.5 安全管理 应符合 MZ/T 032-2
23、012 的规定。 6.1.4.6 信 息 管 理 6.1.4.6.1 应有信息管理系统,资料统计按规定项目及时、准确上报主管部门。 6.1.4.6.2 有工作人员和入住老年人花名册,各项目登记齐全;有与入院老年人或其亲属签订规范的养老服务合同;入住老年人档案项目齐全(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年人照片、联系人)长期保存至老年人离院 3 年以上。 6.1.4.7 物业管理 6.1.4.7.1 建立物业管理基本制度,制定后勤、设备、能源、环境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 DB 12/T 610 2015 7 6.1.4.7.2 保洁工作。制定日常保洁工作计划,合理安排
24、保洁时间和人员,做好公共区域、室内保洁和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 6.1.4.7.3 环境管理。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做好垃圾、污水、绿化以及卫生保洁管理;做好废弃物监测管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6.1.4.7.4 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设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建立设施设备维护流程规范以及应急预案。 6.1.5 运营情况与发展能力 6.1.5.1 入住老 年人满意度不低于 80%。 6.1.5.2 员工满意度 不低于 80%。 6.1.5.3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有文字记录。 6.1.5.4 能够对 同等级 养老机构有示范指导作用。 6.1.5.5 入住、护理使用规范文本。 6.1.5.6 为入住、
25、照护、突发性疾病离院等制定 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6.2 二级 6.2.1 规 模 及 床 位 利 用 率 。 床 位数应在 50张(含 50张)以上, 150张 以下 ; 床位 年均 利用 率不低于 65%。 6.2.2 环 境 建 筑 与 设 施 设 备 基 本 要求 同 6.1.2。 设施 设 备 相 应 等 级 要 求 如 下: 6.2.2.1 设置医务室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 与治疗区域隔开。也可与医院合作建立医疗工作站(点),能提供基本的服务用房。应配置基本设备、急救设备、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6.2.2.2 应至少配置
26、 50 的康复服务用房,配置能够提供肢体康复功能训练的设施设备。 6.2.2.3 应配置为老年人 提供肠内营养支持护理、排便异常的护理、常见病症的护理服务的相关设施设备。 6.2.2.4 应配置相应的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 6.2.2.5 应配置相应的员工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6.2.3 服 务 提 供 与 质 量 控 制 6.2.3.1 生活照料服务 在 6.1.3.1的基础上,养老护理员对老年人做到“十知道”(姓名、年龄、饮食、职业、护理要点、爱好、疾病、家庭、治疗、心理) 。 6.2.3.2 膳 食 服 务 在 6.1.3.2 的 基 础上 , 根 据老 年 人 的 身 体 状 况
27、提 供特殊 饮 食。 6.2.3.3 护理服务 6.2.3.3.1 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动态评估,与医疗机构或者社区卫生中心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肠内营养支持护理、排便异常 的护理、常见病症的护理服务。 DB12/T 610 2015 8 6.2.3.3.2 与医疗机构或者社区卫生中心开展合作,在护士的指导下,由高、中、初级护理员提供相应服务。服务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职称或资质。 6.2.3.3.3 分级护理同 6.1.3.3.3要求。 6.2.3.4 医疗保健服务 6.2.3.4.1 应 为老年人 提供诊疗服务 ,并建立健康档案,查房巡诊有记录,对发生的健康问题处理及时;药品分类放置
28、,标签清楚;转医院前急救工作和转院工作及时有效。 6.2.3.4.2 宜对入住老年人每年体检一次 ;各种记录合格率达到 85。 6.2.3.4.3 至少 应 有 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 6.2.3.5 康 复 服 务 6.2.3.5.1 宜 与医疗康复机构或者社区卫生康复中心开 展合作,提供康复评估服务;制定康复训练计划,提供肢体功能康复训练服务。 6.2.3.5.2 宜 配备康复训练师。 6.2.3.5.3 具有操作流程、服务记录等。 6.2.3.6 心 理 /精 神 慰 藉服 务 。 应符合 6.1.3.5中的要求 。 6.2.3.7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应符合
29、 6.1.3.6中的要求 。 6.2.3.8 文体娱乐服务 宜 设立 专兼职 社 工 岗 位 , 制 定 年 度 文体 娱 乐 活 动 计 划 ; 整 合 社会 资 源 , 活 动 多 样 化 、 常态化 并 有 记录 ; 活 动 期 间 有人 员 看 护 。 6.2.3.9 清 洁 卫 生 服 务 应符合 6.1.3.8中的要求。 6.2.3.10 洗 涤 服 务 应符合 6.1.3.9中的要求。 6.2.4 机 构 管 理 与 制 度 建 设 6.2.4.1 执 业 资 质 应符合 6.1.4.1中的要求 。 6.2.4.2 行 政 管 理 应符合 6.1.4.2中的要求。 6.2.4.3
30、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6.2.4.3.1 人力资源管理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DB 12/T 610 2015 9 6.2.4.3.2 人员聘用管理。应建立基本的招聘制度,设置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和相应管理人员,具备实施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人员要求宜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29353-2012 中 1.5 的规定。 6.2.4.3.3 在 6.1.4.3.3 基础上,能够根据组织发展需要,在对培训需求和绩效评估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活动;开展技术培训,实施率 50%以上。 6.2.4.3.4 人员配备情况。行政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高于 10%;养老护理员与 老
31、年人比例满足服务需求或者符合当地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占员工总数不低于 60%。 6.2.4.3.5 人员考核管理。在 6.1.4.3.5 基础上,定期对各类人员开展考核,根据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情 况建立全员性考核机制和业务考核机制。 6.2.4.3.6 人员薪酬管理要求同 6.1.4.3.6。 6.2.4.4 财 务 管 理 应符合 6.1.4.4中的要求。 6.2.4.5 安全管理 应符合 MZ/T 032-2012 的规定。 6.2.4.6 信息管理 应符合 6.1.4.6中的要求。 6.2.4.7 物 业 管 理 应符合 6.1.4.7中的要求。 6.2.5 运 营 情 况 与 发
32、 展 能 力 6.2.5.1 入住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 80%。 6.2.5.2 员工 满意度不低于 80%。 6.2.5.3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有文字记录。 6.2.5.4 能够对 同等级 养老机构有示范指导作用。 6.2.5.5 管理、服务等主要环节使用规范文本。 6.2.5.6 为入住、照护、突发性疾病离院等制定应急预案,并常态化演练。 6.2.5.7 有适应本机构运行的标准体系。 6.3 三级 6.3.1 规 模 及 床 位 利 用 率 床位数 应 在 150 张 (含 150张)以上, 300张 以 下 ; 床位 年均利用 率不低于 65%。 6.3.2 环 境 建 筑 与 设 施 设
33、 备 基 本 要求 同 6.1.2。 设施 设 备 相 应 等 级 要 求 如 下: 6.3.2.1 在 6.2.2.1的基础上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执行;也可与医院合作建立医疗工作站(点),提供老年人服务用房和设备。 6.3.2.2 应 配置 100 的康复服务用房,配置能够提供肢体功能康复、语言功能康复、理疗康复、提供 必要的生活辅具配置等康复服务的设施设备。 6.3.2.3 应配置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认知障碍护理、临终护理服务等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设备。 DB12/T 610 2015 10 6.3.2.4 应遵循灵活、开敞、多功能使用的原则,配置老年人开展多样化、常态化的文化、体育及娱乐活动
34、场所及设施设备。 6.3.2.5 应配置心理咨询室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6.3.2.6 应配置相应的员工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应该提供保健养生服务相应空间,空间可与其他医务护理服务空间共用,但不能互相干扰或影响各类活动的正常开展。 6.3.2.7 应配置标准化的评估 室及设施设备。 6.3.2.8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老年人应急避难场所。 6.3.3 服 务 提 供 与 质 量 控 制 6.3.3.1 生活照料服务 应符合 6.2.3.1中的要求。 6.3.3.2 膳 食 服 务 6.3.3.2.1 尊重老人的饮食习惯, 应 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提供特殊饮食及治疗饮食。 6.3.3.2.2 应配有兼职
35、营养 师,配备三级厨师 1 名以上。 6.3.3.2.3 食品卫生要求同 6.1.3.2.3。 6.3.3.2.4 具有膳食管理委员会,食物中毒率为 0;保留菜样至少 48h 并有记录。 6.3.3.3 护 理 服 务 6.3.3.3.1 与卫生服务机构或者社区卫生中心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认知障碍护理、临终护理服务。 6.3.3.3.2 与医疗机构或者社区卫生中心开展合作,在医师的指导下,护士或 养老护理员按照护理计划开展服务。服务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职称或资质。 6.3.3.3.3 有程序化个案护理方案和记录;各种记录的合格率为 95%;实行分级护理,、度压疮发生率为 0,
36、 度压疮发生率低于 5%;有传染病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置措施;建立护理服务工作流程。 6.3.3.4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6.3.3.4.1 宜 对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一次,有记录;健康档案书写及时、完整、准确、无空项,身心状态描写准确;贵重仪器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有记录;可以提供 预防保健 服务和 健康 宣传教育活动。 6.3.3.4.2 建立医疗保健服务工作流程 /程序 ;各种记录合格率达到 90。 6.3.3.4.3 至少有 1 名取得执 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人数 2人的,至少应含有 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养老机构床位达到 100张以上时,每增加 100 张床位
37、,至少增加 1 名注册护士。 6.3.3.5 康 复 服 务 6.3.3.5.1 与医疗康复机构或者社区卫生康复中心开展合作,开展全面的肢体功能康复、理疗康复服务 和提供必要的生活辅具配置等康复咨询服务。 6.3.3.5.2 宜 配备 专兼职 康复治疗 师、康复训练师。 6.3.3.5.3 具有操作流程、服务记录等。 6.3.3.6 心 理 /精 神慰 藉服 务 DB 12/T 610 2015 11 宜 具 有 专 兼 职 心 理 咨询 师 /社工师 ,可 以 开展 心 理 精 神服 务 评估 ,开 展 预 防心理 /精 神 问 题 的 服 务。 6.3.3.7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应符
38、合 6.1.3.7中的 要求 。 6.3.3.8 文 体 娱 乐 服 务 在二 级 的 基 础上 , 应 有相 应的 活 动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 具 有 安全 保 护 措 施; 能 够 对 活动 进 行 评 估 和 改进 。 6.3.3.9 清 洁 卫 生 服 务 应符合 6.1.3.9中的要求 。 6.3.3.10 洗 涤 服 务 应符合 6.1.3.10中的要求。 6.3.4 机 构 管 理 与 制 度 建 设 6.3.4.1 执 业 资 质 应符合 6.1.4.1中的要求。 6.3.4.2 行 政 管 理 应符合 6.2.4.2中的要求。 6.3.4.3 人 力 资 源 管
39、理 6.3.4.3.1 人力资源管理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6.3.4.3.2 人员聘用管理。在 6.2.4.3.2 基础上宜配备康复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 6.3.4.3.3 人员培训管理。在 6.2.4.3.3 基础上, 能够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岗位职责开展提升相应服务能力的培训活动,同时将培训计划与单位人员晋升、转岗、业务调整、规模变化结合起来,建立 规范的培训制度 ;开展技术培训,实施率达到 70%。 6.3.4.3.4 人员配备情况。行政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高于 10%;养老护理员与老年人比例 应 符合当地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占员工总数达到 70%。 6.3.4.
40、3.5 人员考核管理同 6.2.4.3.5。 6.3.4.3.6 人员薪酬管理同 6.2.4.3.6。 6.3.4.4 财务管理 在 6.2.4.4 的基础上 , 应设立财务部门 , 配备专业财务人员 , 做好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 6.3.4.5 安 全 管 理 应 符合 MZ/T 032-2012 的 规 定。 6.3.4.6 信 息 管 理 6.3.4.6.1 应符合 6.1.4.6.1 中的规定 。 6.3.4.6.2 应符合 6.1.4.6.2 中的规定 。 DB12/T 610 2015 12 6.3.4.6.3 应实行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系统与上级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并且能够准确及时填报
41、国家、市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机构设有向外展示自身的网站,并拥有查询等功能。 6.3.4.7 物 业 管 理 6.3.4.7.1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在 6.1.4.7.1 基础上,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对各类设施设备分类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做好维修记录;建立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并建立设备维修记录。 6.3.4.7.2 保洁工作同 6.1.4.7.2。 6.3.4.7.3 环境管理同 6.1.4.7.3。 6.3.4.7.4 能 源管理同 6.1.4.7.4。 6.3.4.7.5 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同 6.1.4.7.5。 6.3.5 运 营 情 况 与 发 展 能 力 6.3.5.1 入住老年人满意度
42、不低于 85%。 6.3.5.2 员工满意度不低于 85%。 6.3.5.3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有文字记录。 6.3.5.4 能够对同等级养老机构有示范指导作用。 6.3.5.5 普遍使用规范文本。 6.3.5.6 全过程、全方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定期演练。 6.3.5.7 宜 投保责任保险。 6.4 四级 6.4.1 规 模 及 床 位 利 用 率 床 位 数 应 在 300 张( 含 300 张 ) 以 上 ; 床位 年均利用 率不低于 65%。 6.4.2 环 境 建 筑 与 设 施 设 备 基 本 要求 同 6.1.2。 设施 设 备 相 应 等 级 要 求 如 下: 6.4.2.1
43、应符合 6.3.2.1 中的要求。 6.4.2.2 应配置 150 的康复服务用房,并在区域内划分为康复评定区、运动康复区、作业康复区、语言康复区、康复咨询区、心理康复区等,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6.4.2.3 应配置开展皮肤伤口造口的护理、人工气道的护理、认知障碍护理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设备。 6.4.2.4 应配置依照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文体娱乐服务专用场地,功能分区并且固定。 6.4.2.5 应设置心理咨询室或具有心理慰藉或支持功能的独立空间,并保证该空间的私密性;内部装修装饰以温馨舒适的暖色调为主;应配备心理辅助治疗器械。 6.4.2.6 应配置独立的保健养生服务空间,且有足够的空间容
44、纳相应的服务配套设施。 6.4.2.7 应建立双 向转诊的绿色通道服务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应具有远程监控、远程医疗、安全呼叫体系和远程疾病监控系统。 6.4.2.8 应配置标准化的评估室及设施设备。 6.4.2.9 应配置相应的员工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6.4.2.10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老年人应急避难场所。 6.4.3 服 务 提 供 与 质 量 控 制 DB 12/T 610 2015 13 6.4.3.1 生活照料服务 应符合 6.2.3.1中的要求。 6.4.3.2 膳 食 服 务 6.4.3.2.1 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疾病要求,提供个性化的保健膳食服务;对老年人营养状况及膳食营养进行
45、评价、管理和指导,开展预防常见的与营养有关的老年慢性病的饮食营养指导工作。 6.4.3.2.2 应配有专职营养 师 1名以上 ,配备二级厨师 1名以上。 6.4.3.2.3 应符合 6.1.3.2.3 中的要求 。 6.4.3.3 护 理 服 务 6.4.3.3.1 在三级护理的基础上,能够提供专业医疗护理、危重病患老年人特殊护理服务,可以开展皮肤伤口造口的护理、人工气道的护理、认知障碍护理服务。 6.4.3.3.2 与专业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具有医师、老年健康管理师、护士、养老护理员等组成服务团队,可以开展针对老年人需求和身体状况的综合型护理服务;服务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职称或资质。
46、6.4.3.3.3 有程序化个案护理方案和记录;各种记录的合格率为 95%;实行分级护理,、度压疮发生率为 0,度压疮发生率低于 5%;有传染病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置措施。 6.4.3.4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6.4.3.4.1 满足基本医疗需求,能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完成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管理,制定管理计划,开展健康管理、健康咨询评估服务,效果评估有记录。 宜 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6.4.3.4.2 老年人每年体检率为 100;各种记录合格率达到 95。 6.4.3.5 康 复 服 务 6.4.3.5.1 与专业的医疗康复机构开展合作,提供语言功能康复服务、老年常见病的康复服务。 6.4.
47、3.5.2 应配备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师。 6.4.3.5.3 具有操作流程、服务记录等。 6.4.3.6 心 理 /精 神 慰 藉服 务。 应 设有专职心理咨询师 /社工师。社工人员采取个案社会工作和小组社会工作 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服务。建立心理服务工作流程 。 6.4.3.7 安全保护 服务 应符合 6.1.3.7中的要求。 6.4.3.8 文 化 娱 乐 服 务 在 三级 的 基 础 上 , 有 专 用 场 地和 功 能 分 区 并 且 固 定 , 可以 根 据 老 年 人 需 求提 供个性 化 文 化 娱 乐 服 务 。 6.4.3.9 清 洁 卫 生 服 务 应符合 6.1
48、.3.9中的要求。 6.4.3.10 洗 涤 服 务 DB12/T 610 2015 14 应符合 6.1.3.10中的要求。 6.4.4 机 构 管 理 与 制 度 建 设 6.4.4.1 执业资质 应符合 6.1.4.1中的要求 。 6.4.4.2 行政管理 应符合 6.2.4.2中的要求 。 6.4.4.3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6.4.4.3.1 人力资源管理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6.4.4.3.2 人员聘用管理同 6.3.4.3.2。 6.4.4.3.3 人员培训管理。在 6.3.4.3.3 基础上,开展技术 培训,实施率 80%以上。 6.4.4.3.4 人员配备情
49、况。行政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高于 10%;养老护理员与老年人比例满足服务需求或者符合当地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占员工总数的 75%;高级、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配置合理,能够达到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 6.4.4.3.5 人员考核管理。在 6.3.4.3.5 基础上,从组织战略出发,自上而下建立系统规范的绩效考核机制并科学运用绩效考核工具。 6.4.4.3.6 人员薪酬管理同 6.3.4.3.6。 6.4.4.4 财务管理 应符合 6.3.4.4中的规定。 6.4.4.5 安 全 管 理 应 符合 MZ/T 032-2012 的 规 定。 6.4.4.6 信息管理 6.4.4.6.1 应符合 6.1.4.6.1 中的规定 。 6.4.4.6.2 应符合 6.1.4.6.2 中的规定 。 6.4.4.6.3 在 6.3.4.6.3 基础上,建立老年人服务信息系统,定期记录入住老年人的各种生命体征和提供服务的类型及过程。 6.4.4.7 物 业 管 理 应符合 6.3.4.7中的规定。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