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28-2015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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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1228 2015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industry 2015 - 08 - 18发布 2015 - 09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12282015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监测与检测 . 5

2、 6 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 7 DB11/ 1228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 DB11/501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5年8 月18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 环境 研究中心 。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 : 聂磊、高喜超、潘涛、邵霞、郝郑平、李国昊、任培

3、芳、闫磊、袁勋、王敏 燕、王海林、何万清、高美平 DB11/ 12282015 III 引 言 为 控制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改善区域 大气环境 质量 ,引 导 汽车维修业的 生产 工艺和 污染治 理技 术的 发展方向 ,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环境保护 法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 、 北京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 制定本标准。 DB11/ 12282015 1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监测与检测 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 适用于 现有 汽车维修 企 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新建、改建

4、、扩建 汽车维修 企业 建设 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 设施 设计、竣 工环境保护 验收及其投产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 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于本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所 有 的修 改单 )适 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 、清 漆和 色漆与 清漆 用原材料 取样 GB/T 15432 环境 空 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 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 源排气 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污染物采样 方法 GB/T16739

5、.1-2004 汽车维修业开 业条 件 第1部分 :汽车整 车维修 企业 GB/T16739.2-2004 汽车维修业开 业条 件 第2部分 :汽车专 项维修业 户 GB/T 23985-2009 色漆 和 清漆 挥发 性有 机化 合物(VOC ) 含 量 的测定 差值 法 GB/T 23986-2009 色漆 和 清漆 挥发 性有 机化 合物(VOC ) 含 量 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HJ/T 38 固 定污染 源排气 中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42 固 定污染 源排气 中氮氧化 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 法 HJ/T 43 固 定污染 源排气 中氮氧化 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

6、二胺分光光度 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56 固 定污染 源排气 中二氧化硫 的测定 碘 量法 HJ/T 57 固 定污染 源排气 中二氧化硫 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 法 HJ/T 373 固 定污染 源监测 质量 保证 与质量 控制 技术规范( 试行) HJ/T 397 固 定 源废 气监测 技 术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 热脱 附- 气相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 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 相色谱 法 HJ 629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二氧化硫 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 收法

7、 HJ 692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氮氧化 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 收法 HJ 693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氮氧化 物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法 HJ 732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采样 气 袋 法 HJ 734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测定 固 定 相吸附- 热脱 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DB11/ 1195 固 定污染 源监测 点 位设计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DB11/ 12282015 2 3.1 汽车维修企业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

8、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 中 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 GB/T16739.1-2004或 GB/T16739.2-2004的要求并 含 有涂漆 工序 的汽车维修 企 业,不 包括从事油罐 车、 化 学品运输 车等 危险品 运输车 辆维修的 企业。 3.2 喷烤漆房 spray booths 可 以 加热空 气介 质,并 在其中进 行喷 漆、 烘烤作 业的 装置 。 3.3 底漆 primer 多层涂 装时 ,直接 涂到经过 前 处理的 底材 上的 涂料 。 3.4 中涂 intermediate paints 多层涂 装时 ,施 涂于 底涂 层与面 涂层 之间 的涂料 。 3.5 底色漆 base c

9、oats 表面需 涂装罩 光清 漆的 色漆 。 3.6 本色面漆 solid color paints without clearcoat 表面不 需涂 装罩 光清 漆的实 色漆 。 3.7 罩光清漆 overcoat varnishes 涂 于 面漆 之上形成 保护 装饰 涂 层的 清漆 3.8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 品调配好即 可用于 生产的 状态 。 3.9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DB11/ 12282015 3 参 与大气 光化 学反 应的 有机化合物, 或者 根据规定的 方法 测量 或核算确 定的 有机化 合物。

10、3.1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 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 方法,检测器 有明显 响应的 除 甲烷外 的碳 氢化 合物的 总 称 ( 以 碳计 )。本 标准使 用“ 非甲烷总烃 (NMHC ) ”作 为 排气 筒及 无 组织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的综合控制 指标。 3.11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 是指分 子式 中只 含有 一个 苯环的 芳烃 统称 。本标准 中的 苯系 物仅包括苯 、 甲苯 、 二甲苯 (间、 对 二甲苯 和邻 二甲苯 ) 、 三甲苯 ( 1, 2, 3-三甲苯 、 1, 2, 4-三甲苯 和 1,

11、3, 5-三 甲苯) 、 乙苯 及苯乙 烯合计 。无 标气物 种以 甲苯 计 。 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 经过 排气 筒的 无 规则排放。 3.1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 的污染物 浓度 在任何 1小时 的平 均值 不应超 过 的限值 。 3.14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 水 为溶剂 或以 水为 分散 介质的 涂料 。 3.15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12、 VOCs 用于减 少挥 发性 有机 物向 空气中 排放的 燃烧装置 、 吸 收 装置 、 吸 附装置 、 冷凝装置 、生 物 处 理 设 施 或 其 他 有 效 的污染控制 设施。 3.16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 成投产 或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已通过审 批的工业 企业 或生产设 施。 3.17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建 的建设项目。 4 排放控 制要求 DB11/ 12282015 4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污

13、染 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值,自 2017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值 。 4.1.2 新建污染 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 值。 4.1.3 无 组织排放监控 点浓 度限 值、排气 筒高 度要求 以及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 行。 4.2 涂料要求 汽车维修 过程 中使 用的 处于 即 用状 态的 涂料挥 发性 有机物 含量 限值 (以单位 体 积涂料 中挥 发性 有 机 物的质量 浓度 计, g/L) 应 执行 表 1规定的 限值 。 表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限值 单位: g/L

14、 涂料种类 时段 时段 底漆 670540 中 涂 550 540 底 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 750 420 罩 光 清 漆 560 480 本 色 面 漆 580 420 4.3 排气筒 排放限值 4.3.1 喷烤漆房排气 筒排放限值 汽车维修 过程 中, 喷烤 漆房 排气 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浓 度应 执行表 2规定的 限值。 表2 喷烤漆房排气 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 3污染物项目 时段 时段 苯 1 0.5 苯系物 20 10 非甲烷总烃 30 20 4.3.2 喷烤漆房 加热炉 排气 筒排放限值 汽车维修 过程 中, 喷烤 漆房加热 炉排气 筒排放的大气污染

15、物 浓度 应执行 表3 规定的限 值。 表3 加热炉 排气 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 3污染物项目 时段 时段 颗粒物 30 10 DB11/ 12282015 5 表 3 (续) 污染物项目 时段 时段 二氧化硫 200 20 氮氧化物 200 100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 组织排放监控 点大气污染物浓 度应 执行 表3 规定的限 值 。 表 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 mg/m 3监控位置 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厂房外或露天操作工位旁 0.10 1.0 2.0 1.0 4.5 排气筒高 度要求 排气筒具 体高 度及 距周 围建 筑 物的

16、 距离 按批 复的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确定, 且不 应 低于 15m。 4.6 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见附录 A。 5 监测与检测 5.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 测定 按照GB/T 3186 的规定对即用状态 涂料取样,涂料挥发性有 机物含量测定应按照表 4规定的方法 执 行。溶剂 型涂料 根据 GB/T 23985-2009的8.4 核算 ,水 性涂料 根据 GB/T 23986-2009的10.4核算 。 表 5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 测定方法 序号 涂料类型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溶剂型涂料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

17、T 23985 2 水 性 涂料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GB/T 23986 5.2 排气筒 监测 5.2.1 应 按 DB11/1195的规定 设 置废气 采样 口和 采样 平台 ,并满足 GB/T 16157和 HJ/T 397规定的 采 样 条 件。 5.2.2 排气筒 废气的监测 采样 应按照 GB/T16157、HJ/T397 、HJ732 的规定执行。 5.3 无组织排放监 测 5.3.1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测 应按 HJ/T55的规定执行。 DB11/ 12282015 6 5.3.2 无 组织监控 点位设 在厂房 门或窗 口

18、外 1m,距 离地 面 1.5m以上 位置处。 打磨、 打腻 子、打蜡 等 露天操作 的,则 无 组织监控 点 位设 在操作 工位 旁 1m, 距 地 面 1.5m至 2m位置处 。 无 组织监控 点的 数量 一 般 不少于 3个,并 选取 浓度最 大值 。 5.4 大气污染物 测定方 法 大气污染物的 分析 测定 应按照表 6规定的 方法 执行。 表 6 大气污染物 测定方 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苯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固 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

19、 气 相 色谱-质谱法 HJ 583 HJ 584 HJ 734 2 苯系物 3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4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重 量法 GB/T 15432 GB/T 16157 5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 量法 HJ/T 56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法 HJ/T 57 固 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6 氮氧化物 (以 NO 2 计)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20、 HJ/T 42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 法 HJ/T 43 固 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 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法 HJ 693 注 :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5.5 监测工况要求 5.5.1 对 于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设施 竣 工验收 监测 或限 期治 理后的监测, 采样期 间的工 况 不应 低于 设计 工 况的 75%。对 于监督性监测,不 受工 况和 生产 负荷 限 制。 5.5.2 生产设 施应 采用合理的 通风 措施,不 应稀释 排放。 6

21、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 区( 县)环境保护 主管 部门 统一 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 情况 下,汽车维修 企业均 应遵守 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采取必 要措施保 证污 染防治设 施正常 运行。 各级 环保 部门 在对设 施进 行监督性检 查时, 可以现 场 即时采样或 监测 结果 , 作 为 判定排污行 为是 否符 合排放标准 以及 实施 相关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DB11/ 12282015 7 A A 附 录 A ( 规范性 附录) 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A.1 含挥发 性有机 物原 辅材料 在运输 和储存 过程 中应保 持密闭 ,使用 过程 中随取

22、 随开,用 后应及时密 闭 , 以减 少挥 发。 A.2 应设置 专门的 调漆 室,并 安装集 气系统 ,保 证调配 环节产生 的 挥发 性有 机 物经 由 集气 系 统导入挥 发 性 有机 物控制 设施, 达标排放。 A.3 使用溶剂 型涂料 的喷 枪, 应密闭 清洗 。 A.4 喷漆和 烘干操作 应在喷烤 漆房内完 成 ,产生 的挥发 性有机 物集中收 集并 导 入挥 发 性有 机 物处理设 施,达 标排放。 A.5 采用非原 位 再生 吸附 处 理工艺, 应按审 定的 设计文件要求 确定吸 附剂 的使用 量及更换周期 , 且每 万 m 3 /小时设计风 量的 吸附 剂使用 量不 应小 于

23、 1m 3 ,更换周 期不 应长 于 1个月。 废吸 附剂 应进 行处置或 综合利 用, 购买 吸附 剂和 废吸附 剂处 理的 相关 合同 、票据 至少 保存 三年。 A.6 废溶剂 、 沾有 涂料或 溶剂的 棉纱 抹布 等废 弃物 应放入 具 有标 识的 密闭容 器中 ,定 期 处 理,并 记 录 处 理 量 和 去 向 。 A.7 汽车维修 企业 需要 做以下 记录,并 至少 保存 三年。 记录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内容 : a) 每月 各种 含挥 发性 有机物 原 辅材料 (涂料 、 稀释 剂、 固化 剂、清 洗 剂 等 )的 使 用 量 ,回 收 和 处置量; b) 每种 含挥 发性 有机 物原辅 材料 中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含量; c)喷烤 漆房 设计 风量 ; d) 过滤 材料 的更换 和处置记 录 ; e) 采用 挥发 性有 机物污染处 理 设施, 应记 录保 养维护 事 项,并 每日 记录 主要 操作参 数。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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