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687-2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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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 DB11/ 687 2015 备案号:J10579-201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2015-04-30发布 2015-11-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 前 言 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的目标,在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2009)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规划委 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工作计划 ,组成以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 编的编制组,广泛

2、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总结工程经验,并经专家深入论证, 对 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了修编。 本标准在修订中提高了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的标准,加强了对供 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和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本标准还附有若干节能设 计计算、节能判断文件等技术资料。 本标准中第 3.1.6条、第 3.1.7条、第 3.1.8条、第 3.2.1条、第 3.2.2条、第 3.2.3 条、第 3.2.4条、第 3.2.11条、第 4.1.3条、第 4.2.1条、第 4.2.2条、第 4.2.6条、第 4.2.8条、第 4.2.10条、第 4.2.12条、第 4.2.15条、第 4

3、.2.20条、第 4.2.26条、第 4.4.7 条、第 4.4.11条、第 4.4.12条、第 4.6.2条、第 4.6.6条、第 4.6.12条、第 4.6.13条、 第 4.6.15条、第 6.4.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 具体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 改 和 补充之处, 请将 意见和有 关资料寄送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绿色 建筑研究所 (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2号,联系电话:88042132) 。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

4、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天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欧文斯科宁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五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克莱门特捷联(上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敏生 万水娥 夏祖宏 贺克瑾 周 辉 燕 达 毕晓红 吴晓海 王 祎 朱丹丹 张 琦 刘 畅 王 萌 黎 芹 佟立志 潘 福 何庚中 杨嘉喜 韩维池 冯 蕾

5、 罗淑湘 田 晖 程 浩 邓贵智 冯倩莹 张 宇 王付立 王 勇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以姓氏拼音为序) 蔡敬琅 曹 越 郭汝艳 郎四维 刘月莉 唐 琼 王素英 3 目 录 1 总则 7 2 术语 . 7 3 建筑节能与建筑热工设计 . 9 3.1 建筑节能设计 9 3.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1 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判断 15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 16 4.1 一般规定 16 4.2 热源和冷源 18 4.3 供暖、空调冷热水输配系统 24 4.4 空气处理和输送系统 26 4.5 末端装置 30 4.6 监控和计量 30 4.7 空调系统节能判断 32 5 给水

6、排水节能设计 . 33 5.1 一般规定 33 5.2 给水排水 33 5.3 生活热水 34 6 电气节能设计 . 35 6.1 一般规定 35 6.2 供配电系统 35 6.3 照明系统 36 6.4 电能监测与计量 37 附录 A 建筑专业设计计算资料 . 39 4 A.1 面积、体积的计算和朝向的确定 39 A.2 外墙和屋面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41 A.3 建筑外遮阳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44 附录 B 建筑专业节能判断 . 47 B.1 建筑专业节能判断文件 47 B.2 建筑热工性能直接判定表和计算表 49 B.3 甲类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53 附录 C 机 电专业设计计算资料 .

7、 60 C.1 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计算 . 60 C.2 冷 却塔供冷设计计算 . 61 C.3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 . 64 C.4 管道绝热层最小厚度和最小热阻 . 65 C.5 照明节能设计计算 . 67 附录 D 机 电专业节能判断 . 71 D.1 机 电专业节能判断文件 . 71 D.2 暖通专业节能直接判定表和计算表 . 72 D.3 空调系统权衡判断计算输出报告 . 82 D.4 电气专业节能设计判定表 . 89 本标准用词说明 . 92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7 2 Terms . 7 3 Building en

8、ergy efficiency and envelope thermal design . 9 3.1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9 3.2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design. 11 3.3 Energy efficiency analysis of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15 4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of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 16 4.2 Heating

9、and cooling source . 18 4.3 Distribution system of hot and chilled water 24 4.4 Air handling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26 4.5 Terminal system 29 4.6 Monitor, control and metering 30 4.7 Energy efficiency evaluation for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32 5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of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0、system . 33 5.1 General requirement 33 5.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33 5.3 Domestic hot water . 34 6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of electric system 35 6.1 General requirement 35 6.2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35 6.3 Lighting system . 36 6.4 Electric power supervision and metering 37 Appendix

11、 A Calculation for building design 39 A.1 Calculation of building area and volume &determination of orientation 39 A.2 Calculation of 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wall and roof 41 A.3 Simplified calculation method for shading coefficient 44 6 Appendix B Analysis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12、 47 B.1 Instruction for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evaluation 47 B.2 Direct calculation table for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 48 B.3 Trade-off analysis of building(Class A)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 53 Appendix C Calculation resources for electric,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

13、ioning system . 59 C.1 Calculation of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for cooling system . 59 C.2 Calculation of cooling supply by cooling tower system 61 C.3 Checking calculation of condensation prevention for energy recovery equipment in winter . 64 C.4 Minimum thickness and minimum thermal resistance

14、for pipe insulation 65 C.5 Design calcul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in lighting system . 67 Appendix D Analysis of energy efficiency for electric,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 71 D.1 Instruction for energy efficiency evaluation of electric,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

15、ing system . 71 D.2 Direct calculation tabl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72 D.3 Calculation report of trade-off analyisis for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82 D.4 Decision table of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for electric system 8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91 7 1 总则 1.

16、0.1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有效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的 政策,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建筑能耗,在北京市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 的基础上,修订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 适用于 北京 地区新 建、 扩建和 改 建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 。 以 下情况 的建筑应 按下列原则确定本标准对其的适用条件: 1 使用年限在 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 2 工厂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生活配套建筑等应按本标准执行。 3 附建在工业厂房的办公用房等非工业部分, 如果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 于 30,且面积大于等于

17、 1000,非工业部分应执行本标准;如果非工业部分占整个建筑 面积的比例小于 30,或面积小于 1000,可不执行本标准。 4 公共建筑 中的居住部分,如 果其面积占整个 建筑面积 的比例大 于 等于 10 ,且面积 大 于 等 于 1000, 居住部分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891, 公共部分应执行本标准;如果公共建筑中的居住部分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10, 或面积小于 1000,应全部执行本标准。 5 用于企业研发和软件开发等的建筑物应执行本标准。 1.0.3 下列建筑可部分执行本标准: 1 不设置供暖空调设施的建筑, 应执行本标准除第3章和第4章

18、之外的各项规定; 只有局 部房间供暖或空调时,仅要求供暖或空调房间所在的局部区域应全部执行本标准。 2 以下建筑,应执行本标准除第3章关于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之外的各项规定: 1)独立建造的变(配)电站、锅炉房、制冷站、泵站等动力站房; 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根据北京市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根据 本标准的各项规定,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 1 优化建筑设计,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降低建筑物供暖、空调负荷; 2 通过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冷热源系统和能量输配系统的能耗; 3 通过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 降低建筑物给水排

19、水、 照明和电气系统的能耗。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分专业写明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 宜包括节能运行的基本要 求。 1.0.6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 除应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政策法规 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体形系数(S)shape factor 8 与 室 外 空气直接接触的建筑外表面积F与其所包围的体积V 0的比值。 2.0.2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M L)single facade window to wall ratio 为建筑物某单一立面的透光部位和非透光外门的洞口面积,与该立面总面积之比。 2.0.3 总窗墙面积比(M LZ)

20、total window to wall ratio 为建筑物各立面透光部位和非透光外门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各立面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2.0.4 透光部位 transparent part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外围护结构,包括窗户、天窗(采光顶)、玻璃外门、透光 幕墙等的透光材料及边框。 2.0.5 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6 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又称太阳光总透射比(total solar energy transmittance

21、 )。是指通过 建筑物透光部位成 为室内得热量的太阳辐射部分,与投射到建筑物透光部位的太阳辐射照度的比值。室内得热 量的太阳辐射部分,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 的得热量两部分。 2.0.7 遮阳系数(SC)shading coefficient 实际透过建筑物透光部位及其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相同条件下透进相同面积 的标准玻璃(3mm 厚的透光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 2.0.8 周边地面 surrounding ground 室内与土壤直接接触 的 距外墙内表面2m 以 内 的 首层地面; 当有地下室时, 周边地面范围 从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

22、处向下算起,当与土壤接触的外墙高度超过2m时,接触土壤的地下 室地面为非周边地面。 2.0.9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所设计建筑和参 照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10 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调能耗用的 基准建筑。 2.0.11 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f

23、or cooling 冷却塔散热的水冷式制冷系统,在制冷机名义工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设计工况下,制 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的输入能量之比。 2.0.12 集中供暖系统 耗电输热比( EHR-h)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9 quantity ratio in district heating system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 ) 与 设计热负荷(kW )的比 值 。 2.0.13 空调冷热水系统 耗 电输冷(热)比(EC(H)R-a)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

24、ferred cooling (heat) quantity ratio in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 ) 与 设计冷(热 )负荷(kW )的 比 值 。 2.0.14 空调系统节能权衡判断 trade-off analysis of energy efficiency in air 当空调系统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所设计建筑的空调供暖冷 热源系统和参照系统的全年综合能耗,判定空调系统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15 参照系统 reference system 进行空调系统节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

25、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空调冷热源系统能耗 用的基准系统。 3 建筑节能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建筑节能设计 3.1.1 进行节能设计时,公共建筑应按表 3.1.1进行分类。 表 3.1.1 公共建筑分类 建筑类别 建筑物 类型 甲类 1 单 栋建筑的 地上 部分面积 A10000m 2 , 且全面 设置 空气 调节设 施的 下列 类型 建筑 : 1)商 业建筑( 包括 百货商场 、 综合商厦 、购 物中 心、 超 市、 家居 卖场 、专 卖店 等 ), 2 ) 博览 建筑( 包括 博物 馆 、展览馆 、美 术馆 、纪 念馆 、 科技 馆、 会展 中心 等), 3 ) 交 通 建筑( 包括 铁路

26、 客 运站、 公路 客运站 、航 空港 等 ), 4 )广 播电 视建筑 ; 2 观众座 位5000 座的 体育馆 (包括 综合 体育馆 、游泳馆 、跳 水馆 和其 他专 项 体育馆 ) ; 3 观众座 位1201 座的 观演建筑( 包括 剧场 、音 乐厅、电 影院 、礼 堂等 ) ; 4 单 栋建筑的 地上 部分面积 A20 万 的 大型综合 体建筑 。 乙类 除甲类 和丙类 建筑 之外 的所 有建筑 。 丙类 单栋建筑的 地上 部分面积 A 300的建筑( 不包括 单栋建筑 面积 A 300,总建筑 面积 超 过 1000的 别墅型旅馆 等 建筑群 )。 3.1.2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

27、平面和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 3.1.3 建筑的主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 要 房 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 (北向) 和夏季最大日射朝向(西向) 。 10 3.1.4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 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 自然通风,结 合 围 护 结 构 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1.5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 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通风空调设备机房的 位置。冷热源设备机房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通风空调设备机房位置宜尽可能缩短风系统的输 送距离。 3.1.6 单栋建筑物的体形系数 S,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 A 800 m

28、 2 时, S 0.50; 2 建筑面积 A 800 m 2 时, S 0.40。 3.1.7 甲、乙类建筑每个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ML不应大于 0.75,丙类建筑的总窗墙面积比 MLZ不应大于 0.70。当甲类建筑 ML超过限值规定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权 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 3.3.2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3.1.8 屋面透光部位的面积与屋面总面积的比值 MW不应大于 0.20。当甲类建筑不满足规定 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 3.3.2 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3.1.9 甲类和乙类建筑 单 一 立 面 窗墙面积比

29、M L0.40时, 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40; ML 0.40时,透光 材 料 的 可 见 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 3.1.10 建筑物自然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 单一立面外窗 (包括透光玻璃幕墙) 开启扇的有效通风 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和乙类建筑,每个单一立面透光部位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 于该立面外墙面积的5%; 2) 丙类建筑可开启窗扇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所在立面窗面积的30%; 3) 外窗开启扇的有效通风面积应按本标准第A.1.6条计算确定。 2 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 100m以上部分外窗开启受限时

30、, 100m以下部分应满足本条第 1款的规定,100m以上部分可采取其他的通风换气措施。 3 建筑中庭夏季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 4 具有外围护结构的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 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 的条件。 3.1.11 甲、乙类建筑应采取以下通风隔热措施: 1 东西向和屋面的透光部位应设置遮阳设施,宜采用活动外遮阳。 2 屋面宜采用架空通风屋面构造或绿化。 3 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设置通风间层。 3.1.12 人员出入频繁的外门,应符合以下节能规定: 1 朝向为北、东、西的外门应设门斗、双层门或旋转门等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 2 高层建筑中人员出入频繁外门所在空间

31、,不宜与垂直通道(楼、电梯间)直接连通。 11 3.1.13 建筑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有条件时宜采 用导光、反光装置等方式,将天然光引入室内,作为人工照明的补充。 3.1.14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表3.1.14的规定 表3.1.4 房间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房间内表面位置 可见光反射比 顶棚 0.70.9 墙面 0.50.8 地面 0.30.5 3.1.15 选用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以下节能运行功能: 1 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具备群控功能。 2 电梯无外部召唤, 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 电梯应具备自动转为

32、节能运行方 式的功能。 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宜具备空载时停运待机功能。 3.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2.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应大于表 3.2.1-1和 表 3.2.1-2的限值规定,当 不能满足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 第 3.3.2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表 3.2.1-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 非 透光部位 传 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W/(m 2 K) 体形系数0.3 0.3体形系数0.4 平均 主断面 平均 主断面 屋面 0.45 一般屋面 有天窗或轻质屋面 0.40 一般屋面 有天窗或轻质屋面 0.41 0.

33、38 0.36 0.33 外墙(包括非透光玻 璃幕墙) 0.50 构造 1 构造 2 构造 3 0.45 构造 1 构造 2 构造 3 0.45 0.42 0.38 0.41 0.38 0.35 底 面 接触室外空气的 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0.45 与 供暖层相邻 的 非供 暖地下室车库顶板 0.50 0.50 供暖房间与 有外围护 结构 非供暖房间或空 间之间的隔墙 1.50 1.50 变形缝(内保温) 0.60 0.60 非透光外门 3.00 3.00 注:外 墙构 造分 类详 见本 标准 表 A.2.3。 12 表 3.2.1-2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透光部位 传热系数 和太阳得 热系

34、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 0.3体形系数0.4 传热系数 K W/(m 2 K) 得热系数 SHGC 传热系数 K W/(m 2 K) 得热系数 SHGC 东、 南、 西 北 东、南、西 北 透光外门 3.0 3.0 单一 立面 透光 部分 窗墙面积比0.20 3.0 2.7 0.20窗墙面积比0.30 2.7 0.52 2.4 0.52 0.30窗墙面积比0.40 2.4 0.48 2.2 0.48 0.40窗墙面积比0.50 2.2 0.43 2.0 0.43 0.50窗墙面积比0.60 2.0 0.40 1.8 0.40 0.60窗墙面积比0.70 1.8 0.35 0.60

35、 1.6 0.35 0.60 0.70窗墙面积比0.75 1.6 0.35 0.60 1.4 0.35 0.60 屋面透光部位 2.0 0.35 2.0 0.30 3.2.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应大于表 3.2.2-1和表 3.2.2-2的限值规定。 表 3.2.2-1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 非 透光部位 传 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W/(m 2 K) 体形系数0.3 0.3体形系数0.5 平均 主断面 平均 主断面 屋面 0.40 一般屋面 有天窗或轻质屋面 0.35 一般屋面 有天窗或轻质屋面 0.36 0.33 0.32 0.29 外 墙 (包括非透光玻 璃幕墙)

36、0.45 构造 1 构造 2 构造 3 0.40 构造 1 构造 2 构造 3 0.41 0.38 0.35 0.35 0.33 0.31 底 面 接触室外空气的 架空或外挑楼板 0.45 0.40 与 供暖层相邻的非供 暖车库地下室顶板 0.50 0.50 供暖房间和有外围护 结构非供暖房间或空 间之间的隔墙 1.50 1.50 变形缝(内保温) 0.60 0.60 非透光外门 3.00 3.00 注:外 墙构 造分 类详 见本 标准 表 A.2.3。 表 3.2.2-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透光部位 传热系数 和得 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 0.3体形系数0.5 传热系数 K

37、W/(m 2 K) 得热系数 SHGC 传热系数 K W/(m 2 K) 得热系数 SHGC 东、 南、 西 北 东、 南、 西 北 13 透光外门 3.0 3.0 其他 单一 立面 透光 部分 窗墙面积比0.20 2.7 2.4 0.20窗墙面积比0.30 2.4 0.48 2.2 0.43 0.30窗墙面积比0.40 2.2 0.43 2.0 0.40 0.40窗墙面积比0.50 2.0 0.40 1.8 0.35 0.50窗墙面积比0.60 1.8 0.35 1.6 0.35 0.60窗墙面积比0.70 1.6 0.35 0.60 1.4 0.35 0.60 0.70窗墙面积比0.75

38、1.4 0.35 0.60 1.3 0.35 0.60 屋面透光部位 2.0 0.35 2.0 0.30 3.2.3 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应大于表 3.2.3-1和 表 3.2.3-2的限值规定。 表 3.2.3-1 丙类建筑围护结构 非 透光部位 传 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W/(m 2 K) 屋面 平均 主断面 0.55 一般屋面 有天窗或轻质屋面 0.50 0.46 外墙(包括非透光玻璃幕 墙) 0.60 0.5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 架空或外挑楼板、 0.60 供暖房间和有外围护结构的 非供暖房间之间的 楼板和地板 0.60 供暖房间和有外围护结构的 非供暖房间或

39、空间之间 的隔墙 1.50 非透光外门 3.00 表 3.2.3-2 丙类建筑围护结构透光部位 传热系数 和得 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W/(m 2 K) 得热系数 SHGC 透光外门 3.0 - 立面其他透光部位 2.4 屋面透光部位 2.2 0.44 3.2.4 甲类 和 乙类建筑的 周边地 面 和供暖地下 室与土壤接触外 墙的保温材料层 热 阻不应小 于 0.60(m 2 K)/W 。 3.2.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冷热负荷和能耗计算时,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K,应采用包括 该围护结构的主体断面(简称主断面)和结构性热桥在内

40、的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A.2计算确定;当建筑物围护结构采用的构造形式与表A.2.3一致时,平均传热系数限值及对 应的主断面传热系数限值应按本标准表3.2.1-1、表3.2.2-1和表3.2.3-1确定。 2 透光部位的传热系数K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规 定计算确定。 3 当透光部位设置活动外遮阳或中间遮阳装置时,可认定透光部位的太阳得热系数 SHGC符合本标准表 3.2.1-2、表 3.2.2-2和表 3.2.3-2的限值规定。 4 当存在固定外遮阳构件时,透光部位的 SHGC应按下式计算: 14 SHGC= SHGC CSD=0.87 SC CSD

41、(3.2.5) 式中 SHGC透光部位的太阳得热系数; SHGCC外窗等透光部位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 SD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的规定计算确定,也可按附录 A.3的简化计算方法确定。 SC C外窗等透光部位本身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GB50176 的规 定计算确定。 0.87遮阳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的换算系数。 3.2.6 建筑物围护结构透光部位的气密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外窗的气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 密 、抗 风 压 性 能 分 级 及 检 测 方 法 GB/T7106-2008的规定, 5

42、0米及以下的建筑不应低于 6级, 50米以上的建筑不应低 于 7级; 2 透光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 GB/T21086-2007中规定的 3 级。 3.2.7 外墙宜采用外保温构造。 采用其他保温体系时, 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或阻断热桥的措施 及防潮措施。 3.2.8 围护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保温时, 外墙和 屋面宜减少出挑构件、附 墙 部 件 和 屋 面 突出物, 出挑构件及女儿 墙 等热桥部位保温层应连续。 2 外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均应采取保温措施, 且热桥部位的热阻与主断面热阻的比值 不应小于 0.60(不包括窗口部位) 。 3 采用玻璃 幕墙时

43、,非 透明部分 的主断面 传热系数应 满足本标准 表 3.2.1-1 或 表 3.2.2-1规定的外墙限值;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取断热措施。 4 非透光幕墙当装饰层与保温层之间有空气层时, 应在保温层室外侧采取防水、 透气措 施。 5 变形缝应采取以下保温措施之一: 1) 沿变形缝外侧的垂直面高度方向和水平面水平方向填充保温材料, 向缝内填充深度均 不小于 300mm,且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不大于 0.045W/(mK); 2)在 变形缝 两 侧墙 做内 保 温, 每一 侧 的保温 材 料热 阻不小于 本 标准表 3.2.1-1、 表 3.2.2-1规定的限值。 3.2.9 外门窗安装应符合下

44、列规定 1 外窗的安装位置宜靠近保温层的位置, 否 则外窗 (外门) 口外侧 或内侧四周墙面应进 行保温处理。 2 外窗安装宜采用具有保温性能的附框。 3 外门、窗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防水保温措施。 3.2.10 当外墙、屋面采用多层复合围护结构时,应按以下规定采取防止保温材料受潮的措 施: 1 根据建筑功能和使用条件,合理选择保温材料品种和设置材料层位置。 15 2 当保温层或多孔墙体材料外侧存在密实材料层时,应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必要时 采取隔气措施。 3 屋面防水层下设置的保温层为多孔或纤维材料时,应采取排气或隔潮措施。 3.2.11 当甲类和 乙类建筑 入口 大 堂等高 大空间采

45、用全玻璃幕 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玻璃幕 墙中不满足本标准 传 热系数限值的 非中 空玻璃 的面积,不应超过 同 一立面 透光面积的15% 。 2 同 一立面中, 除外门之外 的透光面积 加权计算的 平均传 热系数,应满足本标准第 3.2.1条 或第 3.2.2条的规定。 3 按照 本标准第 3.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甲类建筑, 同一立面 中, 除外门之外 的透光面积 加权计算的 平均传热系数,应不大于权衡判断 确定的透光部 分传 热系数。 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判断 3.3.1 当 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满足本标准第3章的强制性条文的各项规定时,应填写和提交 附录

46、B.2的直接判定文件进行节能判断。 当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设计不满足本标准第3.1.7条、 第3.1.8条和第3.2.1条的规定时,应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判定建筑设计是 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3.3.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应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按下列步骤进行: 1 采用统一的供暖、空 调 系统,计 算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逐时冷负荷和热负荷, 分 别得到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累计耗冷量Q C和全年累计耗热量Q H。 2 采用统一的冷热源系统,计 算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全年累计能源消耗量, 同时将各 类型能源 消 耗量 统一 折算 成 等价 能 耗数 值, 得到

47、 所 设计建筑 暖通空 调全年累 计综合 能耗 E设 和 参照建筑暖通空调全年累计综合能耗E 参 。 3 进行暖通空调综合能耗值对比: 1) E设 /E参 1时,判定为符合节能要求; 2) E设 /E参 1时,判定为 不符合节能要求,并应 调整建筑热工参数重新 计算,直至符合 节能要求为止。 3.3.3 甲类建筑进行权衡判断时,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调整后的数值不应超过表 3.3.3的最大值规定。 表 3.3.3 设计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最大值 围护结 构部 位 传热系 数最 大 值 KW/(m 2 K) 非 透光 部位 外墙 平均 主断面 0.60 构造 1 构 造 2 构 造 3 0

48、.55 0.50 0.46 屋 面 0.55 一般 有天窗 0.50 0.46 16 底 面 接触 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 挑 楼 板 、 与 供暖 层相 邻的 非供暖地 下 室车库 顶板 0.6 供暖房间与 有 外 围 护结构非供暖 房 间 之 间 的 隔 墙 1.5 变 形缝 (内 保温 ) 0.6 透光 部位 单一 立面 窗墙面积比 0.4 3.0 0.40 窗墙 面积比 0.75 2.7 屋 面 2.2 外 门 3.0 3.3.4 参照建筑的形状、 大小、 朝向、 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透光部位的面积比例和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设计建

49、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M L0.75时,参照建筑取M L=0.75。 2 所设计建筑屋面透光部位与屋面总面积之比M W0.20时,参照建筑取M W=0.20。 3 所设计建筑的M L0.75,M W0.20时,参照建筑M L和M W取值与设计建筑一致。 4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应按本标准第3.2.1 条 的限值 规定取值,其中透 光部位的得热系数SHGC未作规定时,SHGC取值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 3.3.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采用经过鉴定的专用模拟计算软件, 软件应符合本 标准附录 B.3的各项规定。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供暖、空 调的热源和冷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 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 结构、 价 格,以 及 国家和北京地区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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