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0-2016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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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 G 09 备案号 :49582-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320 2016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hazardous areas 2016 - 04 - 27发布 2016 - 1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0 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企业定期检查 2

2、6 第三方检测 3 7 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工作程序和所需的文件资料 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检测报告格式 1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检查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15 DB11/T 1320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北京 中瑞环泰 科技有限公司 。 本标准 主要起草 人 : 靳江红、汪彤、蔡馨、徐亚博、赵明、朱佐刚、王晓冬、宋媛媛、李永江、李 静 。 DB11/

3、T 1320 2016 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危险场 所电气防爆 安全检测的基本要求 、 企业定期检查 、 第三方检测 、 检测仪器和检 测方法。 本标准 适用 于危险场 所电气防爆 安全检测。 本标准 不适 用于下列场 所: 矿井井下; 炸药 的制造 和加 工场 所; 医疗室; 陆、空、海交通运输 工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仅 所 注日 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文件。 GB 12476.2

4、可燃 性粉尘环境用 电气 设备 第 2部分: 选型 和安 装 GB/T 17949.1 接地系统 的土壤 电阻率 、接 地阻抗 和地面 电位测 量导则 第 1部分: 常规测 量 GB 50156 汽车 加油 加气 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 GB 50169 2006 电气装 置安装 工程 接 地装 置施工 及验收 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 置安 装工程 爆炸 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气装 置施工 及验收 规范 AQ 3009 2007 危险场 所 电气防爆 安全规范 DL/T 664 带电 设备 红外诊断应 用规范 SH 3097 石油化 工静电接地 设 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257界

5、定的 以及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危险场所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 环境 出现或预 期可 能出现 的数量达到足以 要求 对电气 设备的 结构 、 安 装 和使用 采取专门措施 的 区域 。 注: 改写GB 3836.14 2014, 定义3.3。 3.2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safety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DB11/T 1320 2016 2 为 了 确认 危险场 所中电气装 置 在运 行状态 下防爆 性能 的安全 可靠 性,对电气装置 进行 不拆卸或 局 部 拆卸并 辅以一些措 施的检测 活 动。

6、3.3 定期检查 regular check 企业或 第三方 对处 于危险场 所 中在役 的电气 设备按规定的 周期 进行 的例行 检查。 3.4 初始检测 initial inspection 对 处 于危险场 所中 的电气装 置 在投入 运行 前进行 的第三方检测。 注:该检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中投入运行前的电气设备。 3.5 定期检测 periodic inspection 对 处 于危险场 所中 在役 的电气设备按规定的 周期 进行 的 例行 第三方检测。 4 基本要求 4.1 电气防爆 安全检测 分为 企业定期检查和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检测 包括 初始 检测和定期检测。 初

7、始 检测采 用全 面检测的方式。定期检测 应在一个 检测 周期内 实现 全面 检测。 4.2 企业定期检查的 周期 不超过 1年。 对于 固定安 装于危险场 所的 在役 防爆电气 设备, 第三方定期检 测周期 不超过 3年 ;对于危险场 所使 用的 移动式 防爆电气 设备 ,第三方定期检测周 期不 超过 1年。 4.3 企业定期检查的 人员 应经过国家认 可的 防爆电气 相关培训 并取得 合格 证书 。第三方检测 机构 应具 有国家 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资质 ;第三方检测 人员应 取得国家认 可的 防爆电气 相关培训 合 格 证书。 4.4 检查检测 人员进入 危险场 所前, 委托 检测方

8、 应落 实保 障 检查检测 人员 和设备安全的 防护 措施。检 查检测 人员 应穿戴好 防静电 服 、防静电 鞋和 防静电 帽以及 委托 检测方规定的 其他相 应的 个体 防护用品, 应 进行 人体 静电 消除 相关 操作, 并应 进行 检测 环境 安全确认 。 4.5 进入危险场 所, 检查检测 人员应 遵守委托 检测方的规 章 制度 及以 下作业安全规定: a) 不应携 带火 种、 非防爆电 子设备 ; b) 不应穿脱 防静电 服、防静电 鞋 和防静电 帽; c) 不应吸烟 ,不应 穿化 纤服 装,不应 穿钉子鞋 ; d) 不应随意敲打金属物 ; e) 应 使 用具 有防爆 性能 的检测仪

9、器和 防爆 工具 ; f) 现 场 检查和测 试工作 应有 两人或 两人 以上 在一 起工作。 4.6 第三方检测 机构进行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的工作程序 及所需的文件资料 参见 附录 A,宜 出具检测 意 见 , 并形成 报告 ,参见 附录 B。 5 企业定期检查 5.1 位于危险场 所内 的变 、 配 电所和 控制室应 为正压 通风 室,室 内 设 有 的报 警装置 应 完好 有效, 室 内 压力的 指示 和气 源风机 的开停均 应正 常有 效。 DB11/T 1320 2016 3 5.2 防爆电气 设备 结构 应无 修改 。 5.3 防爆电气 设备 外壳 应完整 ,无裂缝 、损伤 。 5

10、.4 防爆电气 设备的 铭牌 标识 应清楚完好 。 5.5 定期对防爆电气 设备 、电 缆和运 动机械 的表 面温度 和环境 温度 进行 测量 并记 录。 5.6 定期对危险场 所的 剩余 电流 动作保护器 进行 测试 并记 录。 5.7 定期对危险场 所的 电气 设备和电 缆线路 的绝缘 电阻进行检测并 记录。 5.8 定期检查 接地 装置 ,保 证其 完好 有效 。 5.9 防爆电气 设备的 技术文件 应齐全 ,并具 有防爆 工程安 装 质量 控制 记录和安 装质 量 合格 结论 报告。 5.10 防爆电气 设备的 维修应 予以 记 录并保 存。 记录 信息 应包括 : 维 修内 容、 维

11、修 方法、 维修人员和维 修日期。 6 第三方检测 6.1 变配电系统 6.1.1 局 部 位于危险场 所内 的变 、配电 所,其 位于危险场 所内的 部分,应 符合 以下 规定: a) 应不设 门而 采用 密闭 非燃 烧的实 体墙 ; b) 当 需要设 窗时 ,应 采用 不可 开 启、防 火的 密闭窗 。 6.1.2 详 见 5.1的要求。 6.2 防爆电气设备 6.2.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选型 气 体 爆炸危险场 所用 电气 设备的 选型应 符合 AQ 3009的规定。 6.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选型 粉尘爆炸危险场 所用 电气 设备的 选型应 符合 GB 12476

12、.2的规定。 6.2.3 防爆型式检查 6.2.3.1 气体爆炸危险场 所用 电气 设备的 一般 检查 项目 ,按照 各自 防爆型 式的 不同 ,分 别见 AQ 3009 2007 表 10 表 16中规定的 一般 检查 项目 。 6.2.3.2 粉尘爆炸危险场 所所用 电气 设备的 一般 检查 项目 见 AQ 3009 2007表 17中规定的一 般检查项 目 。 6.2.4 运行温度检测 6.2.4.1 气体爆炸危险场 所用 电气 设备运 行中 的最 高表 面温度 不应 超过 所处 的危险场 所中的 爆炸 性气 体混合物 的引 燃温度 ,且 应满足该 电气 设备的 允许 温升。 6.2.4

13、.2 粉尘爆炸危险场 所用 电气 设备运 行中 的最 高表 面温度 不应 超过 GB 12476.2中 规定的 温度 极 限。 6.3 电气线路 6.3.1 一般规定 6.3.1.1 电气线路 的敷 设方式 、路 径,应 符合 设计 规定。 当设 计 无明 确规定 时,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DB11/T 1320 2016 4 a) 电气线路 应敷 设在 爆炸危险 性 较小 的或 远离释放 源的 地 方。并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当 可燃 物质 比空气 重时 ,电气线路宜 在较高 处敷 设或 直 接埋 地; 架空 敷设 时宜 采 用电缆桥 架 ;电 缆沟敷 设时沟 内应 充砂, 并宜

14、设置 排水 措施 ; 2) 电气线路宜 在有爆炸危险 的建筑 物、 构筑 物的 墙外 敷设; 3) 在 粉尘爆炸危险场 所,电 缆应沿 粉尘不 易堆积 并且易 于 清除 的位置 敷设 ; 4) 当 电气线路沿输 送可燃气 体或易燃液体的管 道栈桥敷 设 时 , 管 道 内的 易 燃 物质 比 空气 重 时 ,电气 线路 应敷 设在 管 道的上 方 ; 管 道内 的易 燃 物质比 空气 轻时 ,电气 线路 应 敷设 在管 道 的 正下 方的 两侧 。 b) 敷 设 电气 线路 的沟道 、电 缆 桥架 或导 管, 所穿 越的 不同爆炸危险 区域 之间墙 或楼板 处的 孔洞应 采 用 非燃 性材 料

15、严密堵塞 ; c) 在 爆炸危险场所 1区内 电缆线路 不应有中 间接 头, 在 2区 、20 区、 21区内 不应有中 间接 头; d) 在 架 空、 桥架敷 设时 电缆应 采 用阻 燃电 缆。 采 用能防 止 机械损伤 的桥架敷 设时 , 塑 料护 套电 缆 可 采 用非 铠装电 缆。 在不 存在鼠 、虫等 损害 的危险场 所 2区 、 22区 电缆 沟内敷 设的 电缆 ,可 采 用 非铠 装电 缆; e) 移 动 电 器的配 线应 采用 电缆 配 线, 并应 设有防电 缆拔 脱 装置。 6.3.1.2 敷设电气 线路 时宜 避开 可能 受 到机械损伤 、 振动 、 腐蚀 以及 可能 受热

16、 的地 方 ; 当不能 避开 时, 应采取预 防措 施。 6.3.1.3 爆炸危险场 所内采 用的 低压 电 缆和 绝缘 导线 ,其 额定 电 压应 高于 线路 的工作 电压, 且不应 低 于 500 V, 绝缘 导线 应敷 设 于钢管 内。 电气 工作 中性 线绝缘 层的 额定 电压 ,应 与相线 电压 相同 ,并 应 在 同一护 套或 钢管 内敷 设。 6.3.1.4 电气线路 使用的 接线 盒 、分 线 盒 、活 接 头 、 隔离密封 件 等连接 件的 选型,应 符 合 6.2.1和 6.2.2 的规定。 6.3.1.5 当电缆 或导 线的 终端连 接时 ,电 缆内 部的 导线 如果 为

17、绞线 ,其 终端 应采 用定 型端子 或接 线鼻 子进行 连接 。铝芯 绝缘 导线 或 电缆 的连 接与 封端 应采 用 压接、 熔接 或钎焊 ,当 与 设备(照 明灯 具除外) 连 接 时,应 采用 铜- 铝过 渡 接头。 6.3.1.6 架空线路 不应 跨越 爆炸危险场所 ;架 空线路 与爆炸危险场 所的 水平距 离,不应 小 于杆塔 高度 的 1.5倍。 6.3.1.7 危险场 所的配 线方式 应按 表 1 选定。 表 1 危险场所配线方式 配 线 方式 危险场所 0区 1区 2区 20区 21区 22区 本 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 低压镀锌钢管配线工程 电缆工程 低压电缆 高压电

18、缆 注:表中符号“”表示适用、“”表示慎用、“”表示不适用。 6.3.2 电缆线路 6.3.2.1 爆炸危险场 所除 本质 安全 电路外 ,采 用的 电缆 型号 规格及 芯线 最小 截面 应符 合表 2 的规定。 DB11/T 1320 2016 5 表 2 爆炸危险场所电缆配线的最小截面 爆炸危险场所 电缆明敷或在沟内敷设时铜芯的最小截面 mm 2移 动 电 缆 电力 照明 控制 电力 1区、20 区 、 21区 2.5 2.5 1.0 重 型 2区 、 22区 1.5 1.5 1.0 中型 6.3.2.2 电缆线路 在危险场 所内 ,应 在相 应的 防爆接 线盒 或分 线 盒内 连接 或分

19、 路。 6.3.2.3 电缆线路穿 过不 同爆炸危险 区域或界 壁时 ,应 采取 下列隔离密封 措施: a) 在 两 级 区域 交界处 的电 缆沟 内 ,应 采取 充砂 、填 阻火 堵 料或 加设 防火 隔墙 ; b) 电 缆 通 过与相 邻区域 共用的 隔墙 、 楼板 、 地面及 易受机械损伤 处, 均应加 以保护 , 留下 的孔洞 , 应堵塞严密 ; c) 保护管 两端 的管口 处,应 将电缆 周围用 非燃 性纤维 堵塞严密 ,再填 塞密封 胶泥 。 6.3.2.4 防爆电气 设备 、接 线盒 的进 线 口, 引入 电缆 后的 密封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a) 当 电 缆 外 护 套 应

20、 穿 过 弹 性 密封圈 或密封 填料 时,应 被弹性 密封 圈挤紧 或被 密封 填 料封 固; b) 外 径等 于或 大 于 20 mm的 电缆应 在电 缆被拧紧 或封 固后, 再拧紧 固定 电缆 的螺栓; c) 电 缆 引 入 装 置 或 设备 进线 口的密封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1) 装 置 内 的 弹 性 密封 圈的 一个 孔 ,应 密封 一根 电缆 ; 2) 被 密封 的电 缆断面 ,应 近似圆形 ; 3) 弹 性 密封 圈及 金属 垫,应 与 电 缆 的 外 径 匹 配 ,其 密封 圈 内径与 电缆 外径允许 差值 为1 mm ; 4) 弹 性 密封 圈压 紧后 ,应 能将

21、电 缆沿 圆周 均匀 地被挤紧 。 d) 有电缆 头腔 或密封盒 的电气 设备 进线 口,电 缆引 入后 应 浇灌 固化 的密封 填料 ; e) 电 缆 与 电气 设备 连接 时,应选用 与电 缆外 径相 适应 的引入 装置 , 当 选用的 电气 设备的引 入 装 置 与电缆 的外 径不 相适应 时,应 采 用 过 渡 接 线 方式 ,电 缆 与过渡 线应 在相 应的 防爆接 线 盒内 连接 。 不应使 用绝缘 电线 接入 装置。 6.3.2.5 电缆配 线引 入防爆电 动机 需挠性 连接 时,可 采 用 挠 性 连 接 管 ,其 与 防爆电气 设备接 线盒之间, 应 按 防爆 要求 加以 配

22、合 ,不 同 的使 用环境 条件 应采 用不同材 质的 挠性 连接 管。 6.3.2.6 电缆采 用金属 密封 环式引 入时, 贯通 引入 装置的 电缆表面 ,应 清洁干燥 ;对 涂有防 腐层 ,应 清除干净后再 敷设。 6.3.2.7 在室外 和易 进水 的地 方, 与设备引 入装 置相 连接 的电 缆 保护管的管口 ,应 严密封堵 。 6.3.3 钢管配线 6.3.3.1 配线钢 管,应 采用 低压流体 输 送用 镀锌焊 接钢 管。 6.3.3.2 钢管与 钢管 、钢 管与 电气 设备、 钢管 与钢 管附件 之间 的 连接,应 采用 螺纹 连接,不应 采用 套 管 焊 接, 并应 符合 下

23、列 规定: a) 螺纹加 工应 光滑 、 完整 , 无 锈 蚀, 钢管 与钢 管、 钢管 与 电气 设备 、 钢 管与 钢管附件 之间 应 采 用 跨线连 接, 并应 保证 良好 的电气通 路,不应 在螺纹 上缠麻 或绝缘 胶带及 涂其 他油漆 ; b) 在 气 体 爆炸危险场所 1区或 2区与 隔爆型 设备 连接 时,螺纹 连接 处应有 锁紧螺母; c) 外 露丝扣 不应 大于 3扣 ; d) 除 本 质 安全 电路 外,电 压为 1000 V及以 下的 钢管配线 的 技术要求 应符 合表 3的规定。 DB11/T 1320 2016 6 表 3 爆炸危险场所内电压 为 1000 V及以下

24、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 钢管配线用绝缘导线铜芯的最小截面 mm 2管 子 连 接 要求 电力 照明 控制 电力 1区、20 区 、 21区 2.5 2.5 2.5 钢 管 螺纹旋合 不应少于 5扣 2区、22 区 2.5 1.5 1.5 钢 管 螺纹旋合 不应少于 5扣 6.3.3.3 电气管 路之间 不应 采用 倒扣 连 接; 当连 接有 困难 时,应采 用防爆 活接 头,其接 合 面应 密贴 。 6.3.3.4 在爆炸危险场所 1区、 2区 、 20区、 21区和 22区 的钢管配 线,应 做好 隔离密封, 并应 符合 下列规定: a) 电气设备 无密封 装置的 进线 口 应装

25、 设隔离密封 件; b) 正 常 运 行 时 , 所 有 点 燃 源 外 壳 的 450 mm范围 内应 做 隔离密封 ; c) 管 路 通 过与 其他 任何 场所 相邻的 隔墙时 ,应 在隔墙 的任一 侧装 设横向 式隔离密封件 ; d) 管 路 通 过 楼板 或地面 引入 其它场 所时 ,均 应在 楼板 或地面 的上 方装 设纵向 式密封件 ; e) 管 径 为 50 mm及以 上的管 路在距 引入 的接 线 箱 450 mm以内及 每距 15 m 处 ,应装 设 隔离密封件; f) 相 邻 的 爆炸危险场所 之间 以及爆炸危险场所与相 邻的 其 他 危险场 所 或 非危险场 所 之间应

26、进行 隔离密封 ; g) 易积结 冷凝 水的管 路,应 在其垂 直段 的下 方装 设排水 式 隔离密封 件, 排水 口应 置 于下 方; h) 供 隔离密封 用的 连接部 件,不应 作为导 线或 分线 用; i) 管 路 通 过 墙 、 楼板或地面 时,密封 件 与墙 面 、楼板 或地面 的距离 不应超过 300 mm, 且此段 管 路中不应有接 头, 并应 将孔洞堵塞严密 ; j) 密封件 内应 填充水 凝性 粉剂 密封 填料 ,其 表 面 应 无 龟 裂 。 排水 式隔离密封 件填 充 后的 表面应光 滑 , 并可 自行 排水 。 6.3.3.5 钢管配 线应 在下列 各处 装设 防爆 挠

27、性 连接 管: a) 电 机 的 进 线 口 ; b) 钢 管 与 电气 设备 直接 连接有 困难 处; c) 管 路 通 过建 筑物 的伸缩 缝、 沉降 缝处 。 6.3.3.6 防爆挠 性连 接管 应无裂 纹、 孔洞 、机械损伤 、变形 等缺陷 ,并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a) 在 不 同 的 使 用 环境 条件 下,应采 用相 应材 质的 挠性 连接管 ; b) 弯曲半 径不应 小于 管外 径的 5倍。 6.3.3.7 电气设备 、接 线盒 和端 子箱 上 多余 的孔 ,应 采用 金属 丝 堵堵塞严密 。当孔 内垫 有 弹性 密封 圈 时 , 则弹 性密封 圈的 外侧 应设钢 质封堵 件

28、,其 厚度 不应小 于 2 mm,钢 质封堵件 应 经压 盘或 螺母 压紧 。 6.3.3.8 钢管配 线在 可能 凝结 冷凝 水的地 方, 管线上 应装 设排 除 冷凝 水的 密封 接头 。 6.3.4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6.3.4.1 本质安全 型 “ i” 电气 设备配 线 工程 中的 导线 、 钢 管、电 缆 的 型 号 、规格 , 以及 配 线方式 、 线 路走向 和标 高 、 与 其关 联 电气设备的 连接 线等 , 除 应符合 设计 要求 外 , 尚 应 符合产 品技 术文件的 有关 要 求。 6.3.4.2 本质安全 电路 关联 电路 应符 合 下列

29、规定: DB11/T 1320 2016 7 a) 本 质 安全 电路 与非 本质 安全 电 路不应 共用 同一 电缆 或钢管 ; 本 质安全 电路 或关 联 电路 ,不应与 其 他 电路 共用 同一 电缆 或钢 管 ; b) 两 个及以 上的本 质安全 电路 , 除电 缆线 芯分 别屏蔽 或采用 屏蔽 导线 者外 ,不应 共 用同 一电缆或 钢 管 ; c) 配 电 盘 内 本 质 安全电 路与关 联 电路 或 其他 电 路的 端子 之间 的间距 ,不应 小于 50mm; 当间 距 不 满足要求 时,应 采 用 高 于 端 子 的 绝缘 隔板 或接 地的 金属隔板隔离; 本质 安全电 路、

30、关联 电路 的 端 子 排应 采用 绝缘 的防 护罩 ; 本质 安全 电路 、关 联电 路 、其 他电 路的 盘内 配线 ,应分 开束扎、 固 定 ; d) 所 有 需要 隔离密封 的地 方,应按规定 进行 隔离密封 ; e) 本 质 安全 电路 及关 联电 路配 电中 的电 缆、 钢管 、端 子板, 均应有 蓝色 标志 ; f) 本 质 安全 电路 本身 除设 计有 特殊 规定 外 ,不应接 地 。 电 缆屏蔽 层,应 在 非 爆炸危险场 所进行一 点 接 地; g) 本 质 安全 电路 与关 联电 路采 用 非铠 装和 无屏蔽 层的 电缆时 ,应 采用 镀锌 钢管 加以保护。 6.3.4.

31、3 在非爆炸危险场 所中 与爆炸危险场 所有 直接 连接 的本 质 安全 电路 及关 联电 路应 符合 6.3.4.2 的规定。 6.4 接地 6.4.1 防 雷接 地 具有合 法的 防雷 接地 电阻 检测资 质的单位出具的 有效 期 内的 接地 电阻 检测 数据 应 为合 格。 6.4.2 保护接 地 6.4.2.1 在危险场 所的 电气 设备( 包括移 动设备)的 金属 外壳 、 金属 构架 、安 装在 已接 地 的金属 结构 上的设备 、金属 配线 管及 其配件 、电 缆保护管 、电 缆的金属 护套等 非带 电的 裸露金属 部分 均应接 地。 6.4.2.2 按有关 电力 设备 接地 设

32、计 技术规程规定 不需要 接地 的下列 各处 , 在 危险场 所内仍 应 进行接地: a) 在 不 良 导 电 地面处 ,交 流额 定 电压为 380 V及以 下和 直 流额 定电 压为 440 V及以下 的电气设备 正 常 不带 电的 金属 外壳 ; b) 在 干燥 环境,交 流额 定电 压为 127 V及以 下, 直流 电压 为 110 V及以 下的 电气 设备 正常 不 带 电 的金属 外壳 ; c) 安 装 在 已 接 地 的 金属 结构 上的电气 设备 正常 不带 电的 金属 外壳 。 6.4.2.3 在危险场所 1区、 20区、21 区内 的所 有电气 设备 , 以及 2区、 22

33、区内 除照 明 灯具外 的其 他 电气设备,应 增 加 专 用的接 地 线; 该专 用接 地线 若 与相线 敷设 在同 一保护管 内时 ,应 具 有 与相 线相 同 的 绝缘水 平。 在危险场 所 2区、 22区内 的照 明灯 具及 21区 、 22区内 的所 有电气设备,可 利 用 有可 靠电气 连接的 金属 管线 系统 作为 接地线 ,但 不应 利用 输送 爆炸危险 物质 的管 线作 为接 地 线。 6.4.2.4 在危险场 所中,接 地干 线( 网 )应 在不 同方 向与 接地 体 相连 ,连 接处 不应少于 两 处。 在腐蚀 环境下 的连 接处 不应少于 三处。 接地 装置由 多个 分

34、接 地 装置 部分 组成 时,应 设置检测 断接 卡。 6.4.2.5 危险场 所中 的接 地干 线通 过与其 他环境 共用的 隔墙 或楼板时 ,应 采用 钢管保护 , 并按规定 做 好 隔离密封 。 6.4.2.6 电气设备 及灯 具的 专用 接地 线 应单 独与 接地 干线 (网 ) 相连 接,电气 线路 中的工作 零线 不应 作为保护 接地 线用。 6.4.2.7 危险场 所内 的电气 设备 与接 地 干线 相连 的接 地线宜 使用多股软 绞线 ,其 铜线 最小截 面不应 小 于 4 mm 2 ,易受 机械损伤 的 部位应装 设保护管。 DB11/T 1320 2016 8 6.4.2.

35、8 铠装电 缆引 入电气 设备 时,其接 地线 应与 设备 内接 地螺栓 连接; 钢带及 金属 外壳应 与设备 外 接 地 螺栓 连接 。 6.4.2.9 危险场 所内 接地或 接零 用螺栓应有防 松装 置;接 地线 的 接地 端子 及上 述紧 固件 , 均应 涂电 力 复 合 脂。 6.4.2.10 保护接 地电 阻不应 大于 4 。 6.4.3 防 静 电接 地 6.4.3.1 引入爆炸危险场 所的 金属 管道、 配线 的钢 管、电 缆的 铠 装及 金属 外壳 ,均 应在 危险场 所的 进 口 处 接地 。 6.4.3.2 生产、 贮存 和装 卸液 化石油 气、可燃气 体、 易燃 液体 的

36、设备 、贮罐 、管 道、 机组和 利用 空气 干燥、 掺合 、输 送易 产生 静电 的 粉状 、 粒 状的 可燃 固体物料的设备 、 管 道以及 可燃粉尘 的袋 式集 尘设备 , 其防静电接 地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a) 设备、 机组 、 贮罐 、 管 道等 的 防静电接 地线 ,应 单 独 与 接 地 体 或 接 地 干 线 相 连 , 除 并 列 管 道 外 不应互 相串 连接 地; b) 防静电接 地线 的安 装,应 与 设备 、 机 组、 贮罐 等固 定接地 端子 或螺栓 连接, 连接螺栓 不应小于 M10, 并应有防 松装 置和 涂 以电力 复合 脂 。 当 采用 焊 接端子 连接

37、 时 ,不应 降低和 损伤 管道 强度 ; c) 易 燃 或 可燃 液体 的浮 动式 贮罐, 在无 防雷 接地 时,其 罐顶与 罐体 之间 应采 用铜 软线作 不少于两 处 跨 接,其 截面 不应 小 于 25 mm 2 ,且 其浮 动式 电气 测量装 置的 电缆 ,应 在引 入贮罐 处将 铠装、 金属外 壳可 靠地与 罐体 连接; d) 钢 筋 混 凝 土 的 贮罐 或贮槽 , 沿其 内壁 敷设的 防静电接 地导 体,应 与 引 入 的 金属 管 道及 电缆的铠 装、金属 外壳 连接, 并应 引至罐 、槽 的外 壁与 接地 体连接; e) 非金属 的管 道 ( 非导 电的) 、 设备 等,其

38、 外 壁 上 缠 绕 的 金属 丝网 、 金属 带等 ,应 紧贴 其表 面均 匀 地 缠绕 ,并 应可 靠地 接地 ; f) 可燃粉尘 的袋 式集 尘设备 ,织入 袋体 的金属 丝的 接地 端 子应接 地; g) 皮 带 传 动的 机组 及其 皮带 的防静电接 地刷 、防 护罩 ,均应接 地; h) 防静电接 地装 置可 与防 感应 雷 接地 装置 共同 设置 ,其接地 电阻 不应 大 于 30 ;只作 防静电的 接 地 装置 ,每 一处 接地 体的 接 地电 阻不应 大 于 100 ; i) 当 每 对 法 兰 或 螺纹 接头间 电阻值大于 0.03 时,应 设 导线 跨接 。 j) 当 危

39、险场 所内 的非金属 构架 上 平行 安装 的金属 管道 相互之间 的净距 离小 于 100 mm时, 宜 每 隔 20 m用金属线 跨接; 金属管 道 相互 交叉 的净距 离小 于 100 mm时,应 采用 金属线 跨 接; k) 容 量为 50 m 3 及以 上的 贮罐 ,其接 地点 不应少于 两处 ,且接 地点 的间 距不应 大于 30 m, 并 应 在 罐 体 底 部 周 围 对 称 与 接 地 体 连 接,接 地体 应连 接成 环行的 闭合 回路 。 6.4.3.3 石油、 化工企业 危险场 所中 的设施 、设备 、管 道、 储运工具 、人 体等 的防静电接地 ,除 应符 合 6.4

40、.3.1和 6.4.3.2的规定外 ,还 应符 合 SH 3097中有 关防静电接 地的规定。 6.4.3.4 汽车加 油加气 站危险场 所中 的设施 、设备 、管 道、装 置 等的 防静电接 地, 除应 符合 6.4.3.1 和 6.4.3.2的规定 外, 还应 符合 GB 50156中有 关防静电接 地的规定。 6.4.4 接 地 装置 6.4.4.1 接地装 置应 采用 热镀锌 钢材 , 水平 敷设的 可采 用圆 钢和扁 钢, 垂直敷 设的 可采 用 角钢 和钢管。 腐蚀比较严重 地区 的接 地装 置,应适 当加 大截 面, 或采 用 阴极 保护 等措 施。 不应 采 用铝 导线 作为

41、接地 体 或 接 地线 。 DB11/T 1320 2016 9 6.4.4.2 接地装 置的 人工 接地 体, 导体截 面应 符合 热稳 定、 均压和 机械 强度 的要求 ,还 应 考虑 腐蚀 的 影响, 一般 不应 小 于 GB 50169 2006表 3.2.6-1和 表 3.2.6-2中所 列规格。 6.4.4.3 低压电 器设备 地面 上外 露的 铜 接地 线的 最小 截面 应符 合 GB 501692006 表 3.2.7中的规定。 6.4.4.4 不要求 敷设 专用 接地 引下 线的电气 设备 ,它 的接 地线 可 利用 金属 构件 、普 通钢 筋 混凝 土构 件 的 钢 筋、

42、穿线 的钢 管等 。利 用 以上 设施作 接地 线时 ,应保 证其 全长 为完好 的电气通 路。 6.4.4.5 不应利 用蛇皮 管、 管道 保温 层 的金属 外皮 或金属 网、 低 压照 明网络 的导 线铅皮 以及 电缆金属 护层作 接地 线。 6.4.4.6 接地体 引出 线的 垂直 部分 和接地 装置 连接 (焊 接) 部位外 侧 100 mm范围 内应作 防 腐处 理。 6.4.4.7 接地线 应采取 防止 发生 机械损伤 和化 学腐蚀 的措 施。 在与 公路 、铁 路或 管道等 交 叉及 其他 可 能使接 地线 遭受 损伤 处 , 均应用 钢管 或角 钢等 加以 保护。 接地 线在

43、穿过 墙壁、 楼板和 地坪 处应加装 钢管 或其他 坚固 的保护 套,有 化 学 腐蚀 的部 位还 应采取 防腐措 施。 热镀锌 钢材 焊 接时将 破坏 热镀锌 防腐,应 在 焊 痕 外 100 mm内做 防腐处 理。 6.4.4.8 接地体 (线 )的 连接应 采用 焊 接, 焊接应 牢固 无虚 焊。接 至电气 设备 上的 接地 线 ,应是 镀锌 螺栓连 接;有 色金属 接地 线不能采 用焊 接时 ,可 用螺栓连 接、 压接、 热剂 焊( 放热 焊接 )的方式 连 接 。 用螺栓 连接 时应 设防 松螺 帽或防 松垫 片。 6.4.4.9 接地体 (线 )的 焊接应 采用 搭 接焊 ,其 搭

44、接 长度 应符 合 下列 规定: a) 扁 钢 为 其 宽 度 的 2倍 , 且 至 少 3个 棱边 焊接; b) 圆 钢 为 其 直径的 6倍, 双面 施 焊; c) 圆 钢 与 扁 钢连 接时 ,其 长度 为 圆钢直径的 6倍, 双面 施 焊; d) 扁 钢 与 钢 管 、 扁 钢 与 角 钢 焊 接 时 , 为 了 连 接可 靠, 除应在 其接 触部 位两 侧进行 焊 接外 , 并应焊 以 由 钢带 弯成 的弧 形 ( 或直 角 形) 卡子 或直 接由 钢带 本 身弯 成弧 形 ( 或直 角形 ) 与钢 管( 或 角 钢 ) 焊 接 。 6.4.4.10 防雷接 地、防静电接 地、 保护

45、接 地及 信息 系统 的接 地等, 宜共 用接 地装 置,其接地 电 阻 不应 大 于 1 。 6.4.4.11 若设计 对每 一处 接地 装置的 接 地电 阻另 有规定 时,应 符 合设 计规定。 7 检测仪器 和检测方 法 7.1 检测仪器 7.1.1 检测用工具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和 主要 技术 参数 见附录 C。 7.1.2 电气防爆 安全检测 应采 用防爆型 仪器 、 仪 表和测 量工具, 并应 与检测 现场 所处 的 危险场 所分 区 、 分级以及 其中危险 物质 的类 别 、级 别和组 别相 适应 。 7.1.3 检测用的仪器 、仪 表和测 量工具的 精度 应较 被测 参数 的标

46、准要求 高一个 等级 。 7.1.4 检测用的仪器 、仪 表和测 量工具 应经 具有 资质 的专 业计量 机构 校准 ,且 应在 规定的 校准 有效 期 内,并 处于 正常状态 。 7.1.5 检测用的仪器 、仪 表和测 量工具 ,在 测试 中发 现故 障、损伤 或误 差超过 允许 值,应 及时 更换 或 修复; 经修 复的仪器 、仪 表和测 量工具 应符合 7.1.4的规定。 7.2 检测方 法 7.2.1 感官定性检测 采 用 目视 、手触 等感 官方法实施定性 直观 检测。 DB11/T 1320 2016 10 7.2.2 距离和 尺寸 测量 7.2.2.1 距离测 量宜 使用 激光

47、测距 仪测量 距离 。 7.2.2.2 尺寸测 量宜 使用 游标 卡尺 测量尺寸 。 7.2.3 运行温度检测 7.2.3.1 使用便 携式 红外 热像 仪或 手持( 枪)式 红外 热像 仪,应 按 DL/T 66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7.2.3.2 使用谐波 分析 仪测量 3、 5、 7、 9次高 次谐波 成分 含 量及波 形,分 析 防爆电气 设备是 否存 在过 热的表 面温度 。 7.2.4 接 地电 阻检测 7.2.4.1 接地电 阻检测 常用 接地 电阻 表 法和三 点法。 采用 接地 电 阻表 法进行 接地 电阻 检测时 ,宜 按选 用仪器的要求 进行 操作。 采用三 点法 时

48、,应按 GB/T 17949.1中规定的方法 进行 检测。 7.2.4.2 每次检测 均应 尽量固 定在 同一位置 ,采 用相 同的仪器 , 用同 一种 方法测 量, 记录在 案以 备下 一年度 比较 性能 变化 。 7.2.5 超声波探 测 使 用 超声波探 测仪检测 电气装置 火花 放电 现象 , 当 出现放 电的 超声波 时, 即判 断该 部位 存在 放 电型 电气引 燃源 。 7.2.6 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器 测试 使用剩余 电流 动作保护器测 试 仪检测单 相、 三相 剩余 电 流动作保护器的 漏电 动作电 流、 漏电不动作 电 流 以及 漏电 动作 时间 。 DB11/T 1320

49、 2016 11 附 录 A (资料 性附录) 工作程序 和所 需的文件 资料 A.1 工作程序 危险场 所电气防爆 安全检测 一 般工作程序 ,如 图.1 所 示 。 接 受 委托检测 检测 现 场及 有 关资料调 查 制定检测方 案 确定检测仪器设备状 况 现场 检查 与检测 检测数据 记录与 整理 分析评价 与结果 判定 出具检测报告 确认 检测环境 安全 图 A.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工作程序 A.2 文件资料 委托检测方 宜向 检测 机构 提供的文件资料 包括 : a) 企业营 业执 照或 新设 立企业 名 称预 先核 准通 知书 复印 件 ; b) 企业的 平面 布置 图、 周围 环境图 ; c) 相 应危险场 所区域内 的爆炸危险 物质 的名 称及 其化 学品安全 技术 说明 书 ( SDS) 以及 变 更情况; d) 危险场 所区域 划分 图及 其变 更情况 ; e) 在 用 防爆电气 产品清 单,包括防爆 等级 、安 装区域 和位号 信息 ; f) 接 地 装 置的 清单和位 号信息 ; g) 防静电接 地点 的清 单和位 号信息 ; h) 前 次 危险场 所电气防爆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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