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4-2008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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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43.180 R 16 备案号:23796-2009 DB DB11/T 134 2008 代替 DB11/T 134200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major repair of vehicle being completed 2008-11-14发布 2009-04-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42008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1 5 质量保证 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检验基本文件 9 附录 B (资料性

2、附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3 参考文献 .15 DB11/T 1342008 I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DB11/T 134 2001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DB11/T 134 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将第4章的内容修改为“基本要求”、“各总成机构要求”和“主要性能指标要求”3个子项; 在“ 4.2 各总成机构要求”中增加 了防抱死制 动系统 (ABS)和 电 子 稳 定 程序 (ESP)、后视镜、 前下视镜、 信号灯、 刮水器、 安全带及安全气囊等 的规定; 将车轮圆跳动量、 轮胎动 不平衡、 轴距左右差 、 制 动 协 调 时间 、 远

3、光光束发光强度、 光束照射 位置要求、 百公里燃 料消耗量、 噪声声级等指标 限值 进行了适当 调整; 将“4.3.1.2 转向轻便性”检验方法 修改为 台试 检验方法; 增加了“ 4.3.4 应急制动性能”相 关要求; 对“4.3.5 动力 性”检验 方法进行了修改,同时 增加了海拔高度输出 功率修正系数; 明确规定了“4.3.8 排放 性能”排放污染物限值 的要求; 对质量保证进行了修改; 对附录A 中基本文件进行了修改,同时 增 加了附录 B。 本标准的附录 A和附录 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 京市运输 管理局提 出。 本标准由北 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 位 : 交通部

4、公路科学研究院 、 北 京市运 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 许书权, 蔡凤田, 窦秋月, 张学利 , 渠桦, 李建林, 陈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 历次版本 发布情况 : DB/1100R 1601 88; DB11/T 1342001 。DB11/T 1342008 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大修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 于大修竣工出厂的在用汽车。 三 轮 汽车、 专用作业车、 气 体 燃料汽车、 两用燃料汽车、 双燃料汽车和 电 动汽车 可 参 照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本标准的引用而 成为本标准的条 款 。

5、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 或 修订版均 不 适用 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 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 本。凡是 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 7258 机动车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 GB 9656 汽车 安全玻璃 GB/T 18276 汽车动力 性台架试 验方法和 评价指标 GB 18565 营 运车辆综 合性能要求和检验 方法 GB/T 186972002 声 学 汽车车内噪声 测量方法 QC/T 476 客 车防雨密封 性 限值及试验方法 QC/T

6、484 汽车 油漆涂层 DB11/ 121 在用柴油 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 测量 方法 DB11/ 122 在用汽油 车稳态加 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 方法 DB11/T 135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DB11/ 183 装用压燃 式发动机的在用三 轮汽车和 低速货 车 加 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 和GB 7258 中确立的 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s 指上牌照以 后的汽车。 3.2 原设计 original design 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 厂或按照 规定程序 批准的设计 、

7、改 造 、改装 的技术文件。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整车外观应 整洁、完好 、 周 正, 附 属设施 及 装备齐 全、 功 能 有 效。 4.1.2 发动机、底盘 、车身 及各总成 均应按原设计规定 喷( 涂)漆。 DB11/T 1342008 2 4.1.3 汽车的主要 结构参数应 符 合 原设计规定。 因 修 理改变的整车整备 质量,不应 超 过 该车 原设计额 定 值 的 3%;汽车轴距左右差不应 大 于 原设计轴距 的 1。 4.1.4 各部运行温 度正常, 各处无漏 (渗)油 、漏水、 漏电 、漏气现象 。 4.1.5 各润滑脂( 油)嘴应 装配齐全, 各总成 应按

8、原设计 规定 加 足润滑剂 。 4.1.6 动力转向装 置、变速 器、分动 器、主减速 器 、 液力 传动 装 置 、 发动机冷却 系统、气 压制动防 冻 装置、液压 制动装置 、风窗清洗装置等 均应按原设计 和季节要求 ,加注规定 品 质与 数量的液 体。 4.1.7 全车所有螺栓 、 螺母 应装配齐 全,锁止 可靠。关 键部 位螺栓、螺母 的 扭紧顺 序 和 力矩 应 符 合原 设计规定; 一般紧固 件应牢固 可靠,不应 有 松 动、 缺损 现象;一 次性使用的 螺栓、 螺母严禁重复使用。 4.1.8 各焊接部位应 按原设计 规定焊接 ; 焊缝 应平整光 滑,不应有夹渣 、裂纹等 焊接缺陷

9、 。 4.1.9 仪表盘应无 裂损、凹凸 变 形 ,安 装 可 靠; 仪表齐 全、 完好、示值正确;各指 示 灯 齐全 完好,功 能 有 效 。 4.1.10 影响汽车行 驶安全的 转向系、 制动系和行 驶 系 的关 键零 部 件 ,不 得使用修 复件。 4.2 各总成机构要求 4.2.1 发动机 发动机应符 合DB11/T 135的要求。 4.2.2 转向机构 4.2.2.1 转向操纵机构、转向器及传动机构部件 应齐全完好 ,紧 固 可 靠 。在汽车转向 过 程 中不 得 与 其 它 部 件相干涉 。 4.2.2.2 转向盘应转 动灵活、 操纵轻便, 无 异响 ,无偏重 或卡滞 现象。 4.

10、2.2.3 转向盘应能 自动回正, 具 有 稳定的直线 行驶能力 。在 平坦的道路 上行驶不应 有 摆振 或其它异 常现象,曲线 行 驶 时不应出现 过度转向 。 4.2.2.4 转向轴、转向 传 动 轴、 万 向 十字叉、十字 轴 、 转向 管柱 不 得 有 裂纹 。 4.2.2.5 转向器壳体 无裂纹、 无弯曲变 形。转向器 装配后,转向轴在全程 范围内转 动轻便、 灵活,不 松旷,无漏 (渗)油现象;转向器防尘套 密封良 好; 啮合面及配 合间隙应 符合原设计 规定。 4.2.2.6 转向节、转向 臂 、 转向 横拉杆 、直拉杆 及球销应 无裂纹 或 损伤; 球销不得松旷,横拉杆、直 拉

11、杆不得拼焊 。 4.2.2.7 动力转向系统 的工作 性能指标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4.2.2.8 车辆的前轮 最大转向 角、前( 后)车轮 定位参数 均应 符合原设计 规定。 4.2.2.9 汽车的转向 性能应符 合 4.3.1的规定。 4.2.3 传动机构 4.2.3.1 离合器应结 合平稳、 分离彻底 、操作轻便 、工作可 靠,不得有异响 、 打 滑或 发 抖 现象 ; 踏板 力不大于 300N。 4.2.3.2 离合器踏板 应按原设计配齐衬套 ; 离 合器 踏板在动 作时,不应与 其它非相 关件发生干涉,放 松踏板能迅 速回位; 离合器踏板 的 自 由行 程 、 有效 行程应符合原设计

12、规定。 4.2.3.3 手动变速器 (M/T ) 应换档 轻便 、准 确 可 靠 、无 异响 ,正 常 工 况 下 不 过 热 ; 互 锁 和 自 锁装置 有 效,不得有 乱档和自 行脱档现象 。 4.2.3.4 自动变速器 (A/T)的 操纵装置 除位于 P、N 外的 任何档 位,发动机 均 应不 能起动; 当位于 P 档时,应有 驻车锁止 功能;车 辆行驶中能 按 规定的 换档点进行升 、降档; 换档平顺 、不打滑 、无冲击、 无异响,正 常工况下 不过热。 4.2.3.5 主减速器、中 间差速 器、差速 器和轮边 减速器应 工作 正常,无异响 ,正常 工况下不 过热。 4.2.3.6 传

13、动轴及中 间轴承应 工作正常 ,无松旷 、抖动、 异响 及过热现象 。 4.2.3.7 装备有缓速 器的车辆 ,缓速器应 作 用 正常 有 效 ,缓 速率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DB11/T 1342008 3 4.2.3.8 装备有分动 器的车辆 ,分动器应 外观整 洁,结合 平顺 ,分离彻底 ,运转平稳,无异响 ,不漏 (渗)油。 分动器操纵 轻便、 可靠、无 异响。 4.2.4 行走机构 4.2.4.1 车架纵梁上 平面及侧 面的纵向 直线度公差,在任 意 1000 mm 长度 上为 3 mm , 在 全长 上 为 其 长 度 的 1 。 4.2.4.2 车架总成左 、右纵梁 上平面应 在同

14、一平 面内,其 平面 度公差为被 测平面长 度的 1.5。 4.2.4.3 车架分段(前 钢 板 前支 架 销 孔轴 线 前 钢板后支 架销 孔轴线后 钢板前支 架销孔轴 线后钢 板后支架销 孔轴线)检 查 , 各段 对 角线 长度差不 大于 5 mm。 4.2.4.4 总质量不大 于 3500 kg的汽车车 轮圆跳 动量不大 于 5 mm ;其它车 辆车轮圆跳 动量不 大于 8 mm 。 4.2.4.5 最高设计车 速大于或 等于 100 km/h 的汽车,车 轮应 进行动平衡试 验。整 备质量小 于或等于 3500kg的汽车车 轮 动 不平衡量应不 大 于 5g,整备质量大 于 3500k

15、g的汽车车轮动 不平衡 量应不大于 10g。 4.2.4.6 轮胎不允许有 影响使 用的缺损 、异常磨 损和变形 。轮胎胎面和胎 侧不得有 长度超过 25 mm 或 深度足以暴露 出 轮胎 帘布层的 破裂或割 伤。 4.2.4.7 乘用车转向轮 的 胎 冠花 纹 深 度不 得 小 于 1.6mm , 其它 车辆转向轮 的胎冠花 纹深度不 得小于 3.2 mm ;其 余轮胎胎 冠花纹深 度不允许 小于 1.6 mm 。 同 一 轴 上的 轮胎规格和花纹 应相同, 汽车转向 轮不允许装 用翻新的 轮胎,轮胎气压应 符合原设计 规定。 4.2.4.8 非独立悬架 式车辆,转向节与 衬套的配 合、轴颈

16、 与轴 承的配合,轴 承预紧 度调整符 合原设计 规定, 无异响 ,正 常 工 况 不 过 热 ; 减 震 器 、钢 板 弹簧, 作 用 良 好、 有 效, 无 异响 ;各 部 连 接杆 件不松旷 。 4.2.4.9 独立悬架式 车辆,转向 节 与 衬套 的 配 合、 轴 承 与轴 颈的 配 合 ,轴 承预紧度 调整符合 原设计规 定,无异响 ,正常工 况不过热 ;减震弹簧 、 扭 杆弹簧 ,气囊弹簧 、减震器, 作 用 良好 、 有 效, 无 异响; 各部连接杆 件衬套、 球销、垫片 , 齐 全不 松旷。 4.2.5 制动机构 4.2.5.1 汽车在行驶 中无自行 制动现象 。均匀地踩 下

17、制 动踏板 时,制动力应平稳地 增加,踏 至原设计 规定行程时 能使各车 轴上的两 轮同时刹住 而 不 跑偏 。 4.2.5.2 制动踏板应 按原设计配齐衬套 ;制动踏板 工 作 时不 得发 生 部 件 干涉 和 异响 ,放松踏板 能 迅 速 回 位 。 4.2.5.3 制动总泵、 分泵缸筒 不得有生 锈、腐蚀 现象。总 泵活 塞、分泵活 塞、密封 圈、防尘 罩不得有 渗漏,活塞 表面不得 有划痕、 裂纹、凹 坑、腐蚀 。总 泵、分泵运 动灵活, 性能可靠 。 4.2.5.4 制动盘及制 动鼓不得 有裂纹。 制动盘及制 动 鼓 总厚 度及 划痕深度不 得 大 于规定的极 限。装配 后制动盘端

18、面全跳动、 制 动 鼓径 向全跳 动不得大 于原设计规定。 4.2.5.5 各轮制动摩擦片齐全, 表面无油 污 、 裂损 现象, 磨损 必须均匀, 厚度不小 于规定的 极限。制 动蹄工作直 径及铆接 沉孔均应 符合原设计 规定。 4.2.5.6 所使用的制 动液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不同级别或 不同 品牌的制动 液不能混 用,制 动 液 应 清洁、 无杂质,液 面高度应 符合原设计 规定。 4.2.5.7 全车制动管路 连 接 完好 , 无 破损 、 漏 (渗 ) 油 、漏 气现象。 4.2.5.8 带有防抱死制 动 系统 (ABS)、 电子稳定 程序(ESP) 等电子制动 控制系统 的车辆维

19、修 后,系 统部件齐全 完好,装配 良 好 、牢固,其 性能应符 合原设计要求。 4.2.5.9 制动系装备 的比例阀 、限压阀 、感载阀 、惯性阀 或制 动防抱死装 置,应工 作正常。 4.2.5.10 装有排气制 动的柴油 车,当排气制 动 装置关闭 3/4行程时, 联动机构 应 使 喷油 泵 完 全停 止 供 油 ; 而 当排气制动装 置开启时, 又 能 正常 供 油 。 4.2.5.11 驻车制动操纵杆的有 效行程应 符合原设计 规定, 动作 时不应与其 它非相关 件发生干涉 。 4.2.5.12 汽车的制动性能应符 合 4.3.2、4.3.3 和 4.3.4的规定。 4.2.6 车身

20、及附件 DB11/T 1342008 4 4.2.6.1 油漆涂层外观 颜色应协 调 均 匀、 光 亮 ,汽车异色边界 整齐,且光 泽度、厚 度、强度 、硬度、 使用性能应 符合 QC/T 484的规定。漆面 与漆层无 起泡 、 脱 层 、龟 裂 、 皱纹 、 流痕 和漏漆等 现象,刷 漆 部位不应有 明显的流痕 和 刷 纹; 不 刷 漆部 分 不应 有漆 痕。 4.2.6.2 铆接件应坚实 牢固, 结合面紧密 ; 蒙皮 平滑圆顺 。铆 钉排列平直 整齐、间 隔均匀,位置符合 原设计规定。 铆钉应 充满钉孔 、 无松动。 铆钉头 不应 有裂纹、 缺损 或残缺 现象; 不 得用螺栓 连接代替 铆

21、 接。 4.2.6.3 车身骨架焊 前应清除表面的油 污、铁锈 ,焊接工 艺及 焊条的选择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焊缝表 面平整,宽 度均匀, 焊缝表面 无咬边、 弧坑、烧穿 、虚 焊 、 夹渣 、裂纹、 焊瘤等缺陷 。 4.2.6.4 驾驶室 、 货厢 、车 身 与车架 , 连接 紧固 ,安全可 靠, 无变形 、 裂损 、 锈蚀 等缺陷 。 货厢 边板、 铰链应铰接牢固、启闭 灵活。 4.2.6.5 驾驶室、货 厢安装周 正,驾驶 室、车厢 、保险杠 及翼 子板左右对 称,各对 称部位离 地高度差 不大于 10 mm,货厢 不大于 20 mm。 4.2.6.6 驾驶室总成 采用翻转 机构的,

22、行驶中应 无异响, 减震 有效;翻转轻便灵活 ,翻转角 度符合原 设计规定;定 位及锁止 机构可 靠、完整、 有 效 。 4.2.6.7 座椅的形状 、尺寸和 座间距符 合原设计 规定;可 调节 部位应调节 灵活,锁止 有 效 。 4.2.6.8 汽车安全带及安全气囊 的 更 换应 使 用 原厂 配 件 ,装配 应符合原设计 要求, 工作正常 。 4.2.6.9 发动机罩盖 、后背厢盖 应 无 裂损 变 形 ,开闭灵活 ,锁止 可 靠 ; 密封 条 齐 全有 效 ,间 隙均匀平 顺,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4.2.6.10 内、 外装 饰件外观 应平顺贴 合, 无 凹陷 、 凸起或 弯曲 , 拐

23、角圆 顺, 表面 无 划痕 和捶击印 ; 紧 固件排列整 齐、安装 牢固;电 镀、铝质 装饰件应光 亮、 无 锈 斑 、脱 层 、 划痕 。 4.2.6.11 可开启式门 窗应开闭 轻便、 关闭严密 、 锁止 可靠 、合 缝 均 匀 、 不 松旷 ; 门把 、 玻璃升降 器 齐 全 完好、灵活 有 效 。 4.2.6.12 用于换修的 门窗玻璃 应采用安全 玻璃, 并符合 GB 9656的规定。 4.2.6.13 门、 窗、 罩、 盖 的密封条 应齐全, 无 老 化开 裂 、 破 损现象; 粘接牢固、 平服、 厚度适当,防 雨密封性应 符合 QC/T 476标准的要求。 4.2.6.14 后视

24、镜成像 清晰, 调 节灵活, 支 架无裂损 及 锈蚀,安 装 牢固; 外后视镜的 安装位置 和角度应 保证驾驶员 能看清车 身左右外 侧、车后 50 m以 内的 交通情况。 4.2.6.15 安装有前下 视镜的车 辆应保证 驾驶员能 看清风窗 玻璃 前下方长 1.5 m、 宽 3 m 范围内的 情况。 4.2.7 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 4.2.7.1 全车电气线 路应布置 合理、连 接准确; 线束包扎 完好 、牢固可靠 ;线束通过 孔 洞 处应 有 防 护 装 置,且距 离排气管路 不 小 于 300 mm; 导线规格 及线 色 符 合规定 , 接 头牢固、良 好;各部 导线及电器 元 件

25、 不 得 漏电 。 4.2.7.2 熔断器和继 电器的使 用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4.2.7.3 全车电子控 制系统及 各元、器 件性能良 好,线路 连接 正确、可靠 ,工作正 常。 4.2.7.4 汽车前照灯灯 具 应安 装牢固、 完好有效 ;控制开 关安 装牢固、开 关自如,不 得 因 车辆 振 动 而 自 行 开 关 。 4.2.7.5 前照灯灯光 性能应符 合 4.3.6的规定。 4.2.7.6 汽车的电路 连接应保证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 (若 安装)、侧 标志灯( 若安装)、 牌 照灯 和仪表灯应 能同时启闭 ,当前 照灯关闭 和发动机 熄火 时仍应能点 亮。 4.2.7.7

26、汽车的前、 后转向信号灯 、 危险警告信号灯及制 动灯 白天在距其 100 m 处 应能观察到 其 工 作 状 况 , 侧 转向信号灯 白天在距 30 m 处 应 能 观 察到 其 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 廓灯夜间 好天气时 在 距其 300 m 处应能观 察到其工 作状况; 后牌照灯 夜间 好天气时在 距其 20 m 处 应 能看 清牌照号 码 。 制 动 灯 的 发光强度应明 显大于后位灯。 DB11/T 1342008 5 4.2.7.8 刮水器各部 件应齐全 、完好,功 能 有 效, 有 效 刮水 面达 到 原设计 规定。刮水器关闭 时,刮片 应能自动返 回至初始 位置。 4.2.

27、7.9 装备有空调 系统的汽车 空 调性能 应 符 合原设计要求。 4.2.7.10 装备有其他 与制动、行车 安全有关 的电子控 制系统 的 元器件,应 按原设计装备齐 全, 监控 有 效、正常。 电子控制 装置(ECU )应无故障码显 示。 4.2.7.11 蓄电池外观清洁、 安 装牢固, 桩头完好、 正负极 标志 分明, 桩卡头 及搭铁 线连接牢 实; 电解 液比重、液 面高度及电 压 差应 符合规定 ,电池小 盖齐 全,透气孔 通畅。 4.3 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 汽车在满足4.1、 4.2各项技术要求的前提下, 可路试 检验车辆的 运行性能 或台试检验车辆性能 , 所 用 仪

28、器 、 设备 应 在检定 有 效 期内 并满足 试验要求。 4.3.1 转向操纵性 4.3.1.1 转向盘的最 大自由转 动量 最高设计车 速大于或 等于 100km/h 的汽车 转向盘 最大 自由转动量 不大于 20, 最高设计 车 速 小于 100km/h 的汽车转向 盘最大自 由转动量 不大于 30。 4.3.1.2 转向轻便性 汽车转向轮置 于 转 角盘上,转 动 转向盘 使转向轮 达到 原设计规定的 最 大 转角 , 在 全 过程 中用 转向力 测试仪测得 的转动转向 盘 的 操纵 力不得 大于120 N 。 4.3.1.3 转向轮的横 向侧滑量 用侧滑检验 台测量转向轮横向 侧滑量

29、值应不大于 4 m/km。 4.3.2 行车制动性能 4.3.2.1 制动踏板自 由行程、 有效行程应 符 合 原设计规定。 4.3.2.2 行车制动在 产生最大 制动效能 时的踏板 力,对于 乘用车 应不大于 500 N ;对 于其它 汽车应不 大于 700 N 。 4.3.2.3 采用液压制 动的汽车 ,在保持 踏板力为 700 N 达 到 1 min 时,踏板 不 允 许有 缓 慢 向前 移 动的 现象。 4.3.2.4 采用气压制 动的汽车 ,发动机在 75% 的 额定转 速下 ,4 min 内气 压表的指 示气压应 从零开始 升至起步气 压,(未 标起步气 压的,按 400 kPa

30、计)。 当气压升 至 600 kPa 且 不 使用 制 动的 情况下, 停止空气压 缩机 3 min 后,其 气压的降 低值应不 大 于 10 kPa 。在 气 压为 600 kPa的 情况 下,将制 动 踏板踩到底 ,待气压 稳定后观 察 3 min ,汽车 气压 降低值应不 大于 20 kPa。 4.3.2.5 路试测量制 动距离检验行车制 动性能 车辆应在平坦、 硬实、清洁 、干燥且 轮胎与路面 间的附 着 系数不小于 0.7的水 泥或沥青路 面上进 行,检验时发动机 应 脱 开 。车 辆 在规定的初速度 下的 制动距离和制动 稳定性应 符合表 1 的规定。对 空 载检验的制 动距离有

31、质疑时, 可用表 1 规定的满 载检 测制动距离 和制动稳 定性要求进行检验。 表 1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汽车类型 制动初速度 km/h 满载检验制 动 距离要求 m 空载检验制 动距离要求 m 试验通道宽 度 m 乘用车 50 20.0 19.0 2.5 总质量不大 于 3500kg 的 低速货 车 30 9.0 8.0 2.5 其它总质量 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 50 22.0 21.0 2.5 其它汽车 30 10.0 9.0 3.0 DB11/T 1342008 6 4.3.2.6 台试测量制 动力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4.3.2.6.1 制动力 车辆在制动 试验台上测 出的

32、制 动力应满 足表 2的要求。 对 空 载 检验的 制 动 力有 质 疑 时, 可 用 表 2 规 定的满载检 测制动力 要求进行检验。 表 2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 量的百分 比 轴制动力与 轴荷 a 的百 分比 汽车类型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乘用车、总质量 3500kg的货车 60 50 60b 20b其 它 汽车 60 50 60b a用平板 制动检验 台检验乘 用车时应 按 动 态轴 荷 计 算。 b空 载 和满 载 状 态下 测 试 均应 满 足此 要求。 4.3.2.6.2 制动力平衡 在制动力增长全 过程中同时 测得的左 、右轮制动 力差 的最大值,与全 过

33、程中测得 的该轴左 、右轮 最大制动力 中大者之 比,对前 轴应不大 于 20% ,对后轴及其它轴 在轴制动 力不小于 该轴轴荷 的 60% 时 应不大于 24%;当后轴及其它 轴制动力 小于该轴轴 荷的 60% 时, 在制动力 增长全过 程中同时 测得的左 、 右轮制动力差 的 最 大值应不大 于该轴轴 荷的 8% 。 4.3.2.6.3 汽车的制动 协调时间 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不 大 于 0.35s,对气 压 制 动的汽车 应不大于 0.60s。 4.3.2.6.4 汽车车轮阻 滞力 进行制动力 检验时各车 轮 的 阻滞 力 均 应不 大 于 车轮 所在 轴轴荷的 5%。 4.3.3 驻车

34、制动性能 4.3.3.1 操纵力 手操纵时, 乘用车应不 大 于 400 N , 其它汽车 应不大 于 600 N ; 脚 操纵时, 乘 用车 应不大 于 500 N , 其它汽车应不 大 于 700 N。 4.3.3.2 路试检验驻 车制动性能 在 空 载 状 态 下 ,驻 车 制 动 装置应能保证车辆在坡 度为 20%,总质量为整 备 质量的 1.2 倍以 下的车 辆,坡度为 15% ,轮胎与路 面间的附 着系数不小 于 0.7 的坡道上正 、反两个方向 保 持 固 定不 动 , 其时 间应不少于 5 min。 4.3.3.3 台试检验驻 车制动性能 当 采 用 制 动检验台检验车辆驻 车

35、制动装 置的制动 力时, 车 辆 空 载 , 乘 坐一 名 驾 驶员 , 使 用 驻 车制 动 装 置,驻车制动 力的总和应不 小 于 该车在测试状 态下整车重量的 20%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 下 的车辆应不 小于 15%。 当车辆经 台架检验 后对其 制动性能有质疑 时, 可用4.3.3.2 规定的路 试检验进行 复 检。 4.3.4 应急制动性能 路 试 检验应急制动性能 ,应符 合 GB 7258的 有 关规定。 4.3.5 动力性 台架测试汽车 额 定 转矩 转 速 下的 驱 动 轮输 出 功率应 符合 GB/T 18276的规定。 环境温 度在 288 K 303K(1

36、5 30 )范围内 ,驱 动 轮输出 功率可按 公式(1)进行修正 。 P修 正 =P输出 /k (1) 式中: P修正 修正功率, kW; DB11/T 1342008 7 P输出 驱动轮输 出功率,kW ; k海拔高度输出功率 修 正系数,汽油 机k取0.96, 柴油机k取1.00。 4.3.6 前照灯灯光 性能 4.3.6.1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汽车每只前 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 满足表 3的要求。测试时, 其 电 源系统应处 于充电状 态。 表 3 前照 灯远光光束 发 光强度最小值 要求 发光强度最 小值,cd 汽车类型 两灯制 四灯制 a 最 高 设计车 速小于 70km/h的汽

37、车 8 000 6 000 其它汽车 15 000 12 000 a四灯制 是指前照灯 具 有 四个 远光光束;采 用四灯制 的汽车其中 两只对称 的灯达到 两灯制的要求 时视为合格。 4.3.6.2 光束照射位置 要求 在汽车在空 载、 轮胎气 压正常、 乘坐一名 驾驶员的条件下进行测试,光束照射位置应满 足以下要求: a) 在检验前照灯近 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 照灯照射 在距 离 10 m的屏幕 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 光 光束明暗截 止线转角 或中点的 高度应为 0.7H0.9H, 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 其它 车辆应为 0.6H0.8H ,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不允许 超过 170

38、mm,向右不允许 超过 350 mm; b) 在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时,对 于 能 单 独 调整 远光光束的前照灯, 前照灯照射在距 离10m 的 屏幕上时,乘用车 屏幕光束 中心离地高度 为 0.9H 1.0H,其它车辆为 0.8H0.95H,左灯向左 偏 不 超 过 170 mm,向右 偏 不 允许 超 过 350 mm,右灯向左或向右 偏不允许 超过 350 mm。 4.3.7 经济性 汽车大修走 合期满后, 每百公里燃 料 消耗 量不得大 于 该车型原设计 规定的相 应 车 速等 速 百公里燃油 消耗量的105% 。 4.3.8 排放性能 汽、柴油车 及低速货 车的排放污染物应 分别

39、符合 DB11/ 122、DB11/ 121 及 DB11/ 183的有关规定 , 装 有 车 载 诊断 系统(OBD)的汽车 , OBD系统应工 作正 常。 4.3.9 滑行性能 4.3.9.1 路试检验滑 行距离 汽车空载以 初速度 30 km/h 空 挡滑行测 得的滑行 距离 应满足表 4的要求, 试验方法 参照 GB 18565。 表4 汽车空挡滑行距离 汽车整备质量 kg 双轴驱动车 辆滑行距 离 m 单轴驱动车 辆滑行距 离 m M1 000 104 130 1 000M4 000 120 160 4 000M5 000 144 180 5 000M8 000 184 230 8

40、000M11 000 200 250 M11 000 214 270 4.3.9.2 滑行阻力测 试 DB11/T 1342008 8 用拉力传感 器进行滑 行阻力测 试时, 在 平坦、 干燥 和 清洁的硬质 路面上开 始拉动车 辆的拉力应不超 过车辆自重 的 1.5 ,试验方法 参 照 GB 18565。 4.3.9.3 检验单位可 以选择上 述任一种 方法进行 滑行性能 试验。 4.3.10 汽车噪声 4.3.10.1 客车车内噪声 客 车 以 50 km/h 的速度匀 速行驶时, 客车车内噪声声级应不大于 79 dB(A), 其检验方法 按 GB/T 186972002 的规定 执行。

41、4.3.10.2 驾驶员耳旁 噪声 低速货车除 外的汽车 驾驶员耳旁 噪声声级应不大 于 86 dB(A),其 检验方法 按 GB 7258的规定 执行。 4.3.11 喇叭声级 4.3.11.1 喇叭性能应 符合 GB 7258的相 关规定。 4.3.12 路试后的检 查 4.3.12.1 检查制动鼓 、轮毂、变 速 器 壳、 驱 动 桥壳 、 传 动轴 中间轴承等应不 过 热 。 4.3.12.2 检查各部件 应无漏( 渗)油、 漏水、漏 气、漏电 现象 。 4.3.12.3 路试后车辆 应再次检 查并紧固 转向机构各 部 螺栓 、传 动轴接头各 螺栓、前、 后 钢 板弹簧 U 型螺栓、半

42、 轴及轮胎 螺母等。 5 质量保证 5.1 承修单位应对 所 承 修的汽车实 施进厂检验、过程 检验和竣工检验 ,检验基本文件见 附录 A。检验 文件填写应 符合国家、行 业 、地 方 有 关 标准及 生产企 业提供的车 辆修理技术文件的 有关规定, 各 种检验 单应当归入 维修档案 。 5.2 竣工出厂的汽车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 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见 附录 B。 5.3 承担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维修 企业、综 合性能检 测机构 应当使用 符合有关 标准的设备 , 并 在检定 有效期内。 5.4 汽车大修的质量保证 期, 自 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 开 始计 算 , 行驶 里程不

43、 少于 20000km或不 低于 100 日,以先到 者为准。 5.5 在质量保证 期内,因 维修质量 原因造成车 辆无法正 常使 用 , 且承 修方在 3日内不能 或者无法 提供 因非维修原因 而 造 成车 辆无法 使用的相 关证据的 , 汽车维修经营 者应当及时 无 偿 返修 ,不 得 故 意 拖延 或 者无理拒绝 。 5.6 在质量保证 期内,对 因同一故障 或 维修项 目经两次 修理 仍 不 能 正常 使 用的 ,承修单 位应当负 责联 系其他承修 单位,并 承担相应 的修理费 用。DB11/T 1342008 9 附 录 A (资料性附 录) 检验基本文件 表 A.1 汽车大修进厂检

44、验单 进厂日期 进厂编号 厂牌车型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送修单位 地 址 送修人 联系电话 用户报修 及车况介绍 此车系驶入 或拖入 总行 驶里程 km 已进行过整车大修 次 发动机大修 次 进厂前主要 问题 此次要求 检查发现主要 问题 及重点修理部 位 整车装备及 附属设施 (完整“ ” ,缺少 “” , 损坏 “”)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收放机 点烟器 烟灰缸 CD机 倒车雷达 电视 天线 遮阳板 脚垫 车内附 属设施 防盗锁 仪表盘 电风扇 前照灯 信号灯 喇叭 雨刮 空调 蓄电池 鼓风机 仪表 防盗系统 照明、 信号及 电气 电气线

45、路 低压报警器 电子 ECU 驾驶室 车厢 前/后保险杠 翼子板 燃油箱 座椅 内外蒙皮 门窗 门窗玻璃 车身 后视镜/下视镜 安全带 安全气囊 转向器 转向操纵机构 转向传动机构 制动操纵机构 制动管路 制动总泵 制动分泵 制动器 驻车制动部 件 ABS/ESP系统 离合器 变速器 主减速器 差速器 轮边减速器 分动器 传动轴 车架 底盘 部分 轮胎 车桥 悬架 其它 备胎 随车工具 三角警告牌 备注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送修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汽车大修进厂检验 单“ 发动机” 部分与 DB11/T 135中“ 发动机大修进厂检验 单”要求相 同。 DB11/T 1342

46、008 10 表 A.2 汽车大修过程 检验单(底盘) 进厂编号 牌照号码 厂牌车型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施工日期 作业人员 底盘部分 主要零、部 件换修情况 装配检验( 测)记录 转向器 转向轴 转向垂臂 转向节及臂 转向机构 横、 直拉杆 及 球销 各部配合间隙 离合器 离合器踏板自 由 行 程 变速器 万向传动装置 齿轮啮合印痕 主传动器 传动机构 差速器 齿轮啮合间隙 制动管路 制动操纵机构 制动踏板自 由行程 制动器 (鼓式、 盘式 ) 制 动 器间隙 制动总泵 制动摩擦片厚 度 各 轮 分 泵 制动机构 ABS系统 驻车制动操纵杆的有 效行程 车架 纵梁直线度公差 悬架 纵梁平面

47、 公差 车桥 纵梁对角线 长度差 轮毂 车轮圆跳动量 轮胎 车轮动不平衡 量 减震器 轮胎胎冠花 纹深度 行驶机构 钢板弹簧 四轮定位参 数 其它 备注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 :汽车大修 过程 检验 单“ 发动机” 部分与 DB11/T 135中“ 发动机大修 过程 检验 单” 要求 相同。 DB11/T 1342008 11 表 A.3 汽车大修竣工检验单(一) 总成机构检验 进厂编号 牌照号码 厂牌车型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施工日期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一、基本要求 4制动机构 整车外观 制动踏板 喷(涂)漆 制动总泵、 分泵 主要结构参 数 制动盘/制动

48、 鼓 全车管路、 接头 磨擦块/制动 摩擦片 各部润滑及加 注作业 制动液 整车螺栓、 螺母 制动管路 铆接件 制动系阀体 焊接 驻车制动部 件 仪表及附件 5 车身及附件 二、各总成机构 油漆涂层 1 转向机构 铆接 转向盘 焊接 驾驶室 转向轴、转向传动轴、 万向十字叉、十字轴、 转向管柱 门窗及玻璃 转向器 发动机罩盖 、后背厢盖 转向节及臂 后视镜及下 视镜 横、直拉杆 及球销 安全带 车轮定位角 安全气囊 2 传动机构 内、外装饰 件 离合器踏板 的自由行 程 6 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 离合器踏板 的有效行 程 线路 变速器 保险丝、熔断 线 及 继电器 主减速器 前照灯 差速器

49、、轮 边减速器 前位灯、后位灯 传动轴及中 间轴承 转向信号灯 、危险警告 信号灯 分动器 制动灯 3 行走机构 牌照灯 车轮圆跳动量 刮水器 车轮动不平衡 量 空 调 轮胎及胎冠花 纹 深 度 电 子 控 制 元器 件 悬 架 、 弹簧 、减震器 蓄电池 备注: 检验员(签 字): 年 月 日 注:汽车大修 过程 检验 单“ 发动机” 部分与 DB11/T 135中“ 发动机大修 过程 检验 单” 要求 相同。 DB11/T 1342008 12 表 A.4 汽车大修竣工检验单(二) 主要参数及性能指标检验 车辆 单位 进厂 编号 牌照号 码 发 动机 号码 车 架号 码 厂 牌车 型 燃 油性质 施工 日期 出厂 日期 类别 序号 检 测内容 检测结 果 类 别 序号 检测 内容 检测结 果 类 别 序号 检 测内容 检测结 果 1 汽车 左右轴距差 mm 整车 % CO % HC 10 -6保 险杠 m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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