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543-2018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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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20.10 Z 00 备案号: 59499-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 11/T 1543 2018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 technical requirement on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2018-06-15发布 2018-06-15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543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本要求 . 3 5 质量

2、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 6 6 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要求 . 9 DB11/T 1543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本东、孙彤卉、刘卫红、陈圆圆、鹿海峰、金蕾、姜涛。 DB11/T 1543 2018 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活 动应遵循 的质量 管理 基本要求、质量 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以及 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要求。 本标准 适用

3、于环境监测机构 在资 质认 定能力 范围 内从事环境监测活 动的质量 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修改 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241 电声学 倍频程 和 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3785.1 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 :规范 GB 5468 锅炉烟尘 测试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 规则与极限数值 的表示 和判 定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 GB 9661 机场周 围

4、飞 机噪声 测量 方法 GB 10071 城市 区域 环境 振动测量 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 GB 12523 建筑 施工场界 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 测量 方法 GB/T 14581 水 质 湖泊 和 水库采样技 术指导 GB/T 15173 电声学 声 校 准器 GB/T 16157 固 定污染源 排气中 颗粒物 测定 与气态 污染物采样 方法 GB 22337 社会生 活环境 噪声排放 标准 HJ/T 20 工业 固体废物采样 制 样技 术规范 HJ 25.2 场地 环境监测 技 术导则 HJ/T 52 水质 河流采样

5、技 术 指导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织 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91 地表水 和污 水监测 技 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 物排放 总 量监测 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 环境监测 技 术规范 HJ/T 165 酸沉降 监测 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 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 HJ 168 环境监测 分 析方法 标准制 修订技 术导 则 HJ 194 环境 空气 质量 手工 监测 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 术规范 DB11/T 1543 2018 2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 与质量控制 技术规范 (试 行) HJ/T 3

6、97 固定源 废气 监测 技 术规范 HJ 493 水 质采样 样品 的保 存 和管理 技术规定 HJ 494 水 质 采样技 术指导 HJ 495 水 质 采样 方案设计 技 术规定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 管理 技 术导 则 HJ 640 环境 噪声 监测 技术规范 城 市声 环境 常规监测 HJ 706 环境 噪声 监测 技术规范 噪声 测量 值修 正 HJ 707 环境 噪声 监测 技术规范 结 构传播固 定设备室 内噪声 HJ 793 城 市轨道交通 (地 下 段) 结构 噪声 监测 方法 HJ 918 环境 振动 监测 技术规范 TB/T 3050 铁路 沿线 环境噪声测量 技

7、术规定 TB/T 3152 铁路 环境 振动测量 DB11/ 307 水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T 656 场 地环境 评价导则 DB11/T 783 污染 场地 修复验收技 术规范 DB11/T 838 地 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 DB11/T 1178 地铁 车辆段、 停车 场区域建 设敏感 建筑 物项目 环境 噪声与振动 控制规范 DB11/ 1195 固 定污染源监测点 位设置技 术规范 DB11/T 1278 污染 场地挥发 性 有机 物调查 与风险评估技术 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环境监测机构 Environmental monitor

8、ing institution 依 法 取得检验检 测机构 资质 认 定证 书, 具备 环境监测 能力, 从事环境监测活 动并向社会 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 数据 的专 业技 术组织。 3.2 质量管理 Quality management 在 环境监测的 全过 程中 , 为 保证监测 数据 和信息 的代 表 性、准 确 性、 精密 性、 可 比 性和 完整 性所实 施的全 部活 动和 措施 ,包括 质量 策划 、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 改进 和质量监督等 内容 。 3.3 质量保证 Quality assurance 为 了 表明 整个 环境监测 过程 满足 质量要求 , 而 在质量管理体 系

9、中实施并 根据 需要 进 行证实的 全部有 计 划 和有 系统 的质量 管理 活动。 3.4 质量控制 Quality control DB11/T 1543 2018 3 为 了保证环境监测 达到 质量要求 所采取 的控制 技术 或措施 ,是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 重要组成部分。 3.5 质量监督 Quality supervision 对 质量 管理 体系运 行和环境监测 过程及其 监测质量 进行监 督和 评价 的活 动。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场所和环境条件 4.1.1 环境监测机构 应具 有能 满足 环境监测 工作 要求的 场所,场所 的工 作环境 应满足相关 监测 方法 标 准和技

10、 术规范的要求 , 基本 设 施应 当满足 样品 贮存 和制备 、监测人 员分 析操 作、 仪 器设备正常运转、 信 息传输 与数 据处 理、 技术 档案贮 存、实 验室 安全 保障 和人 员职 业健康 及环境保护等 要求。 4.1.2 环境监测机构 应识 别环境 条件对 环境监测 结果 的影响 。 当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 或技术规范 对环境 条 件 有要求 时或 环境 条件 影响环境监测 结果时 ,应 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 条 件, 确保 其满足 环境监测工 作 的要求。 4.1.3 当相邻 区域 的活 动或 工作 出现不 相容或相互影响时 ,应对 相关 区域 进行 有效隔离, 采取 措施

11、 以 防止干扰或者 交叉 污染。 4.1.4 应 设置专 门的 区域 存放 样品 ,其 环境 条件 应满足 样品存放 的要求。 4.1.5 应 设置 独立 的区域放 置采样 仪 器设备 、现 场监测 仪器 设备 ,并实施 分类 管理 。 4.1.6 监测活 动中 使用的 药品 和试 剂 应按照 安全 和保 存要求 分 类存 放,可能对 安全 和人员健康造成影 响 的 ,其管理应 符合 国家相关法 律法 规要求。 4.1.7 监测活 动中 产生 的废 液和 废渣应 集中 收集 在可 密闭 的容器 中, 做好 标记 ,分 类保管, 委托 有资 质的单位 进行 处置 。 4.2 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12、4.2.1 环境监测机构 应依据 相关 监测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 ,配备 相应 的仪 器设备 和设 施 ,包括 样品采 集 、 样品 运输 和保 存、 样品 制 备、 现场 监测和实 验室 分 析、 数据 处理与分 析、 安 全防 护等 设备 和设施。 仪 器 设备 和设 施的 功能 、技 术 指标和 类别 、数 量等 应满足相关 标准规范 及监测 工 作要求。 4.2.2 对 监测 结果 、抽 样结 果的准 确 性或 有效 性有 显著影响 的 仪器 设备 ,包括 用于 测量环境 条件 等的 辅助设备,应 制定 检定 或 校准计 划 , 并按 计划 实施。 在 仪 器设备检 定或 校准 后应

13、 确 认其 满足 监测 技术要 求后方可 使用 , 确 认方 式、 过 程、原始 数据 和确 认结 果 应予 以记录。 校准 结果产生 的修 正信息,应 确 保 其在监测 结果 及相关 记录中 加 以利 用并 备份 和更 新。 4.2.3 应对监测 仪器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 有效 维护 ,确 保其 功能 和性 能指 标持续 满足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 术规范 以及 环境监测 工作 的要求。 所有 仪器 设备 (包括对 监测 结果 有影响 的辅助 设备 ), 均 应有状态 标 识 标明 其工 作状 态。 如果 设备 脱离 了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 控制,应 确 保 该 设备返回 后,在 使

14、用前 对其 功 能 和检 定、 校准 状态 进行 核 查。 维修 后的 仪器 设备 , 经检 定、 校准 或核 查表 明 其能 正常 工作后方可投 入 使 用。 4.2.4 监测仪 器设备 应有 专人 管理 并由 经过 授权 的人 员操 作,在 使用 时应及 时填写 使用记录。 仪器 设 备操作 规程 或作 业指导书 应受控并 现行 有效 ,便 于操 作 人员 取用。 DB11/T 1543 2018 4 4.2.5 应 识 别需 要进 行期 间核 查的 仪 器设备 ,制定 期间核 查年度 计划 并有 效实施。 可根据 仪器 设备 的 稳定性和 使用 情况来 判断 是否需 要进 行期 间核 查

15、 ,对于状 态不 稳定、 使 用频率 过 高或 过低、 使用环境恶 劣 、 使用环境 经常发生 变化 的 仪器 设备 应增 加期 间核 查 频次 。 期 间核 查方 式、 过 程、 结果等 均 应 记录并 保 存 。 4.3 标准物质 4.3.1 环境监测机构 应正 确配 备满足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 以及 环境监测 工作 要求的标准 物 质 , 并在有 效期内 使用。 4.3.2 应 优先 使用 有证标准 物质。 使 用无 证标准 物质 时,应 确 保其能 够溯 源到国家 基准。 4.3.3 应 根 据标准 物质的 特性 ,安 全 处置 、运输 、存 储和 使用标准 物质 ,以

16、防止 污染 或 损坏 ,应建 立 标准物 质管理 台账 和领 用记录。 使用标准 物质 时,应 按照监测 方法 要求, 使用可 溯 源的 器具 和符 合要求 的试剂进 行配 制。 4.3.4 应 识 别需 要进 行期 间核 查的标准 物质。 对于有 证标准 物 质,可 采取 核查 包装情况、 物理 性状 、 储存条 件、保 存 期限 等方 式进行 核查 并记录。 对于 无证标准 物质 ,可 使 用 有 证标准 物质 进行 核 查 , 或 采 取以下 (但 不限于以下 )方式进行 量值 的确 认: a) 机构间 比对 ; b) 仪器比 对; c) 送有资 质的 校准机构 校准 ; d) 测试近

17、期参 加过 的能力 验证 结 果满 意的 样品 。 4.4 人员能力 4.4.1 环境监测机构 应具备 能够 正确开展 环境监测 工作 的人 员 ,其数 量应 满足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能力 以及正常 开展 环境监测 工作 的 需要。 应建 立并保 留所有监测人 员的 档案 ,包括 相关 资格 、 能力确认、 授 权 、 教育 、培训 和监 督的记录。 4.4.2 监测人 员应 当具备 相关 环境保护基 础知 识和环境监测基础 理论 ,了 解环境保护 法 律法 规, 熟悉 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掌握相关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现 场和实 验室 基 础 知识及 安全常

18、 识, 掌握 相应 操 作技 能、 操作 规程 、常 用 数据 统计 知识 和数 据处 理方法 。 4.4.3 环境监测机构 应制定 年度培训计 划,对 监测人 员进 行持续培训 ,对新 员工 进行 重 点培训 ,确 保 监测人 员具备 准确 实施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要求的 能力, 并能 够贯彻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要求。 培 训 记录 应归 档保 存。 4.4.4 所有从事环境监测活 动的人 员 均应 通过 能力 确认 后持 证 上岗 。现 场监测、 样品采集 、实 验室 分 析人员 应分 别持 证。 上岗证中应 明确 所持 证项目 并能 追溯 到监测 方法,应注明发证 日期

19、及有 效期限。 每 个 监测 项目 (包括 样品采 集)应 保持至 少两 人持 证。人员 在取得 上岗 证之 前,不得 独立 从事监测活动, 应在持 证人 员指导 下工 作,其数 据质量由 持证人 员负责。 4.4.5 环境监测机构 应制定 符合 自身需 求的 持证 上岗考核 程序或 作业 指导书 ,明 确岗 前 培训 、考核 内 容、考核 方式 、考核 程序 、结果 评定、 考核 记录和 上岗证 管理 等要求。 4.4.6 监测人 员持 证上岗考核 应包括基本 理论 、基本 技能 和样品 分析 等内 容。基本 理论以 笔试 的方 式 进行, 基本 技能 和样品 分析 以 现场 考核 的方 式

20、进 行,可 采取 标准 样品 测试 、实 际 样品 测试 、 加标回收实 验 、 留样复 测、 方法 比对 、人 员比 对和 操作 演示 等方 式 。 考核 内容 应覆盖 到考核项目 及方法 。 持 证人员 在 正 式开展 相应 项目 的首 次监测活 动前 ,必 要 时 ,应对所用 方法 的检 出限 、 校 准 (工 作) 曲 线的 相关 性、 精密度 和准 确度 等技 术指 标进行 实验验 证,在其 实 际操作技 能、实 验结 果满足 要求 后 ,方能 承担 该项目 监测工 作。 DB11/T 1543 2018 5 4.4.7 应 归 档保 存监测人 员持 证上岗考核 原始记录 ,包括 考

21、核计 划, 培训 记录 ,监测人员 理论考核 试 卷及评价结 果, 基本 技能 、 样品 分析 或其 他考核 方式 的 考核 内容 、 考核 结果 和评价结 论, 参加考核人员 是 否 通过 考核 的结 论等 材料 。 4.4.8 环境监测机构 应加 强持 证后 监 督, 确保监测人 员的 能力持续 满足 环境监测 工作 的要求。 4.5 监测方法 4.5.1 环境监测机构 应按照 相关 技术规范 或标准 ,使 用能 满足监测 工作 需求和质量要求的 方法 和程 序 实施环境监测活 动。 应优先 选择 国家 标准、 行业 标准和地 方标准 等标准 方法 。 4.5.2 应 具备 完整 的现 行

22、有 效的 受控方法 标准文本 ,包括 样品采 集和监测 分析 方法 标准及 相关 技术规 范。 如所 依据 的相关 监测方法标准和 技术规范 不够 详尽 ,可能 影响 监测 结果时 , 环境监测机构 应制定包 含附加 细则 或补充 文件的 方法作 业指导书 。 使用 国 际标准、 区域 标准 或国 外 标准时 ,应 制定 包含 监测方 法 中 所有 关键 技术 内容 的中文作 业指导书 ,并 跟踪 方法版 本的 有效 性。 4.5.3 环境监测机构 在初 次使 用标准方法 前,应 证实 能够 正确使 用所 选用的标准 方法 。 如果 方法 发生 了 变化 ,应 重新 进行 证实 ,并及 时宣

23、贯到 所有 相关 持证人 员。 4.5.4 应建立 方法 控制 程序 ,其 中应包 含方法 证实的 内容 ,包括方法建 立的 申请 、准 备 、实施、 技术 评 审 和批 准, 并对方法 证实的内 容进 行规定。 4.5.5 应对方法 涉及 的人 员培训 和技术 能力 、设 施和环境 条件、 采样 及分 析仪 器设备 、 试剂 材料 、标 准 物 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 式、 方法 主要性 能指 标 (如 校准 曲线 、空 白、 方法 检出 限、测定 下限、 准 确 度、 精密 度等 )进 行证实, 确认是 否满足 方法 要求。性 能指 标的证实 可参 照 HJ 168 的规定进行。 4.5

24、.6 应 根 据方法 的适 用范围 进行 方法 证实 ,包括 样品 的采 集 、保 存、 运输 、流 转、前处 理、监测 分 析、数 据处 理等 全过 程。 应开展 实际 样品 的监测 以确 认方法 证实的 有效 性。 4.5.7 方法的证实 过程及 结果 应形 成 报告 ,包 含各 个过 程的 所有 记录。报告 应经 过本环境监测机构的 技 术 评审 和批 准。 4.6 质量管理体系 4.6.1 环境监测机构 应建 立覆盖 布点、 样品采 集、 现场 测试 、 样品 制备 、分 析测 试、 数 据传 输、报告 编 制 等全过 程的质量 管理 体系。 其质量 管理 体系 应与 环境监测 业务

25、相适应 并有 效运 行和 持续 改 进 , 保证 客观、 公正 、独立 地从事环境监测活 动。 4.6.2 质量管理 体系 应阐 明质量 方针、 目标和 承诺 ,满足 资质认 定和监测 工作 要求 ,并形 成文件。质 量 管理 体系 文件主要由质量 管理 手册 、程 序文件、 作业指导书 、技 术和质量记录表 格等 文件构 成。 4.6.3 环境监测机构 应对 质量 管理 体 系文件 进行 宣贯 ,保证 有 效实施 ,并 持续 改进 。当质量 管理 体系 发生重 大变化 时,应及 时修 订体 系文件并 进行 贯彻 。 4.6.4 应建立 和保 持控制 其质量 管理体 系的 内部 和外 部文件的

26、程 序, 明确 文件的 批准、发 布、标 识、 变更和 废止 , 防止使 用无 效、 作废 的文件。 所有与 环境监测活 动相关 的文件 ,包括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 物 排放 标准、环境保护基 础标准、监测 技术规范、监测方法 标准、质量 管理 体系文件 等, 均应 受控。 4.6.5 应 编 制年度 内部 质量监 督计 划 ,内 容 包括 质量监 督的 目 的、 对象 、 内容 、 方式 、 时间 、 频次 等。 应 按 内部 质量监 督计 划对 监测人 员的监测 工作 进行 监督, 监督 内容 应包 含从 样品采集到 结果 报告的 全过 程,包括 人员 的培训 和持 证情况 , 实 验室

27、环境监控 情况、 所使 用的 仪器 设备 及维护 情况 、监测方法及选 用 情况 、标准 物质 及领 用情况,所 从事的 样品采 集、 运输、 交接、 管理及 监测 等 活动,所 采取 的质量保 证 与 质量控制 措施 情况 ,以及原始记录的 填写 、 数 据处理 、 结 果报告 等情况 。 应重 点对新 进人员、 新持 证 项目 人员 、 新 监测 方法 、 新仪 器设备 、 重要监测任务、 复杂 监测 项目、 易 出问题 环节 等进 行监 督。环DB11/T 1543 2018 6 境监测机构 在内部 监督 中发 现 问题 时,应 进 行 纠 正 ,必 要 时 应 采取 纠正 措施 , 并

28、跟踪 验证。 对内部质量 监 督 中发 现的 潜在 问题 应制定和实施 预防措 施, 并跟踪验 证。监 督 过 程及 跟踪 验 证结 果应 予以 记录。 内 部 质量监 督计 划的实施 及其 结 果应 输入 管理 评审 。 4.6.6 应对环境监测 点位 布设 、样品采 集、 现场 测试 、样品 运输 保存 、样品流 转、 样品制 备、 样品 前 处理、 分析 测试 、数 据处 理和监测报告 等监测 全过 程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措 施。 4.6.7 应对承担 分包 任务 的机构 进行质量监 督并 对分包方 的监测 结果 负责 (客户 或法 律 法规 指定的 分 包除外 )。 4.6.8 环

29、境监测机构 及其 负责 人对其监测 数据 的真 实性和准 确 性负责 。采样 与分 析人 员 、审 核与 授权 签字人 分别 对原始监测 数据 、监测报告的 真实性 负责 。 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5.1 采样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1 空气和废气监测 5.1.1.1 空气和 废气 监测 采样 应严 格执 行 GB 5468、 GB/T 16157、HJ/T 55 、HJ 194、 HJ/T 373、HJ/T 397、DB11/ 1195 等 技术规范 ,以及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 物排放 标准中 对采样 部分 的 相关 规定。 5.1.1.2 监测点

30、 位布 设、 采样 位置 、采样 频次 、采样体 积、 采样时 间应 符合 相关 监测 方法标准和 技术 规范的要求 ,保证 采集 的样品具 有代 表性。 5.1.1.3 采样前 应对 气象 条件、环境 条 件、 工况 条件 是否 满足 要求 进行 确认 。 5.1.1.4 仪器设备 相关配 件应 齐全 ,测试 前后 应对 采样 系统进 行气 密性 检查 ,使 其处 于良好 的工 作状 态, 并满足相关 监测 方法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现 场 监测前 后 ,应 按照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 以及仪 器设备 说明书 的要求 进 行现 场校 准, 保证监测 结 果的准 确性。 5.

31、1.1.5 现场监测人 员应 当记录 与监测结 果直接 相关 的气 象条 件、环境 条件、 生产 设施 运 行工 况、 生 产 与 净化 设备信息 及其 他参 数 。颗粒物 、烟尘 、粉 尘、烟 气等 采样 记录 须附 仪器打印 记录并 签字 。 5.1.1.6 现场监测 及其 质量控制 应按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 以及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进 行。 5.1.2 水和废水监测 5.1.2.1 水和废 水监测 采样 应严 格执 行 GB/T 14581、 HJ/T 52、 HJ/T 91、 HJ/T 92、 HJ/T 164、 HJ/T 165、 HJ/T 373、 HJ 49

32、3、 HJ 494、 HJ 495、DB11/ 1195 等技术规范 ,以及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环境质量标 准和污染 物排放 标准中 对采样部分 的相关 规定。 5.1.2.2 监测点 位布 设、 采样 周期 、采样 频次 应按照 相关 技术规范 及相关 行业排放 标准的要求 进行 ; 废 水 样品采 集应 根据废 水污染物 类别 (一 类污染 物、 二 类污染 物) 按照 GB 8978、DB11/ 307 及相关 行 业污染 物排放 标准要求 设置 监测 点位 ,保证 采集 的样品具 有代 表性。 5.1.2.3 采样设备 、样品 容器及 材质、容 器洗涤 应满足相关 监测方法 标准

33、和 技术规范 对监测 项目 的采 样要求 , 微生物采样 的设备 和 容器应 预先经 灭菌 处理 ; 地 表水、 地下水 的采样设备与 样品 容器应 当与 废 水 的 采样设备 和样品 容器分 开 使用和 存放, 避免 样品玷 污和 交叉干扰 。 应对 样品容 器 的清洁 度进 行抽 检, 其空白 值不能 超过 待测 项目 方法 的要求。 DB11/T 1543 2018 7 5.1.2.4 样品采 集和保 存应 按照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 ,并 对采样 情况和 采样 时的 样品状 态进 行描述 。单 独 采样或现 场添 加保 存剂 的项目应在 采样 记录中 描述 。

34、 采样 量应 满足 监测项目分 析 要求。 5.1.2.5 对可采 集平 行样 的监测 项目 , 每批 次应 采集现 场平 行样;每 批水 样应 加采全 程序空 白样品 , 与 样品 一起 送实 验室 分析 。 5.1.2.6 样品运输 应有 专人 负责 ,需 冷藏 的样品 ,应 采取 低温 保 存措 施。 样品 运输 过程 中 应采取 措施 保证样品 性质 稳定 ,防止 震动和 碰撞 ,避免玷 污、 损失和 丢失 。 5.1.2.7 水和废 水现 场监测前 应按照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 ,以及 仪器 设备 说明书的要求 进行 现场校 准, 保证监测 结果 的准确 性。 5.1.

35、2.8 现场监测人 员应 当记录 与监测结 果直接 相关 的气 象条 件、环境 条件、 企业 运行 工 况等 信息 。 5.1.2.9 现场监测 及其 质量控制 应按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 以及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进 行。 5.1.3 土壤监测 5.1.3.1 土壤监测 采样 应严 格执行 HJ 25.2、 HJ/T 166、DB11/T 656 、DB11/T 783 、DB11/T 1278 等技 术规范和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的要求。 5.1.3.2 布点方法应 当符 合相关 技术规范的要求 ,保证 样品 的代表 性。 5.1.3.3 采样工 具、 设备 和保 存容

36、 器的选 取应 符合 相关 监测 方法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所 用材 质不 能与待 测样品发生 反应, 防止样品 受到 交叉 污染、 发生变 质以及 造成 环境污染。 5.1.3.4 采样方法及 样品 保存 应符 合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采样 记录 应详实。 5.1.4 固体废物监测 5.1.4.1 固体废物 监测 采样 应严 格执 行 HJ/T 20和 HJ/T 298等 技 术规范和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的要求。 5.1.4.2 布点方法 和采样 频次 应当符 合 相关 技术规范的要求 ,保证 样品 的代 表性。 5.1.4.3 采样工 具、 设备 和保 存容

37、器的选 取应 符合 相关 监测 方法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所 用材 质不 能与待 测样品发生 反应, 防止样品 受到 交叉 污染、 发生变 质以及 造成 环境污染。 5.1.4.4 采样方法及 样品 保存 应符 合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采样 记录 应详实。 5.1.5 噪声监测 5.1.5.1 噪声监测 应符合 GB 3096、GB 9661 、GB 12348 、 GB 12523、GB 12525、 GB 22337、HJ 640 、 HJ 706、HJ 707 、HJ 793 、TB/T 3050 、 DB11/T 838、 DB11/T 1178等相关 监测

38、方法 标准、 技术规范、 声环境质量标准 ,以及 相关 噪声排放 标准的要求。 5.1.5.2 测量仪 器可 为积 分平 均声级计或 噪声 自动 监测 仪,其 性 能应不 低 于 GB/T 3785.1 对 2级声级 计 的要求。测量 35dB 以下的 噪声应 使用 1级声级计, 且测量范围应 满足 所测量 噪声 的需 要。 校准 所 用 声校准 器应 符 合 GB/T 15173对 1级 或 2级声 校准 器 的要求。 如需进 行噪声频 谱分析 时, 仪器 性能应 符 合 GB/T 3241中 对滤波器 的要求。 5.1.5.3 每次测量前、 后必 须在 测量 现 场对声级计 进行 声学 校

39、准。测量 需使 用延伸 电缆 时 ,应 将声级 计与延伸 电缆 一起 进行校 准。 5.1.5.4 噪声监测 条件 包括 气象 条件、测 点位 置、测量 时段 以及工 况条 件等 ,应 符合 相关监测 方法 标 准和技 术规范的要求 ,并 在原始记录中记录 相关 信息 。 DB11/T 1543 2018 8 5.1.5.5 在进行 噪声 现场 监测、 背景 噪声 测量 过程 中,应 根据 被 测声 源噪声 类型 不同 ,按照 相关 监测 方法标准和 技术规范要求 进行。 必要 时应 根据 声源 工作时 段、 周期 性等 因素 调整监测 时长 以满足噪声监 测 代 表性要求。 5.1.5.6

40、不得不在 特殊 气象 条件 下测量时 ,应 采取 必要 措施保证测量准 确性 ,同 时注 明当时 所采取 的 措 施 及气 象条 件。 5.1.5.7 噪声测量 值修 正应 按照 HJ 706中有 关要求 执行 。 5.1.6 振动监测 5.1.6.1 振动监测 应符合 GB 10071、 HJ 918、 TB/T 3152、 DB11/T 838、 DB11/T 1178等相关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5.1.6.2 用于测量 振动 的仪 器,其 性能必 须符 合 HJ 918有关条 款 的规定。 5.1.6.3 测量时 振源 应处 于正常 工作 状 态。 5.1.6.4 测量应

41、 避免 足以 影响 环境 振动测量 值的 其他 环境 因素 , 如剧烈 的温 度梯 度变化 、 强电 磁场 、 强 风 、地 震或 其他 非振动 污染源引起的 干扰 。 5.2 实验室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2.1 环境监测机构 应严 格按照 相关监测 方法 标准和 HJ/T 91、HJ/T 92 、HJ/T 164 、HJ/T 165、 HJ/T 166、HJ/T 373 等技 术规范 相关 要求 开展 监测 以及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工作 ,保证监测 数据 的准确性。 5.2.2 环境监测机构 应定 期参 加能力验 证、实 验室 间比 对、质控 考核 等外 部质控活 动。 5.2.3

42、理 化 项目 的实 验分 析应 进行样品 前处 理监控、 校准 曲线、 空白 试验 (全 程序 空白测 试、实 验室 空 白 测试 等) 、 精密 度控制 ( 平行样 测试 等) 、准 确 度 控制 (标准 样品 测试 、质控 样品 分析 、 加 标 回 收 实验等 )等 有针 对性的质控 措 施。 具体 要求 如下 : a) 应采取 有效 手段 对样品 前处 理 过程 进行 监控。 针对不 同 的目 标化 合物 ,必 须 采取适 当的 样品前 处 理 操作, 将样品 制备 成 适合测定的 试液或 试样,必 要 时 应 进 行 基 体 加 标 回 收 试 验 ,确 认 加 标 回 收 率 达到

43、相 应的要求。 处理过 程中 必须 防止 玷污和 损 失,以 保证 分析 的准 确度。 b) 应根据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 术规范的要求 绘制 校准 曲 线。用 校 准 曲 线 来 定量 目 标化 合物, 样 品 的测定 值不应 超出 曲线 测定范围 , 否 则应适 当稀释 后 测定。用 线 性 回 归 方程计算 出校 准 曲 线 的 截距、斜率和相关系数,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下相关系 数 (r)不 低 于 0.999。 c) 每批次 样品 应分 析实 验室空 白 和全 程序 空白 ( 特殊项目除外), 空 白 中 检 出 目 标 化 合 物 浓 度 的 允许范围 应参

44、 照相关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执行 。 d) 应根据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 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 精密 度 控制。 采取 平行样 测定进 行 精密 度控制 时 , 每批 次样品 应分 析不少于 10%的平 行样 ,样品 数量少于 10个时 ,至 少分 析 1份 样品 的 平 行样。 平行样 允许偏差 参照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 有关 要求 执行 。 e) 应根据 相关 监测 方法 标准和 技 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 准确 度 控制。 可采 用标准 样品 (质控 样品 )分 析 ,采 用 明 码 或密 码样品的 形 式加 入, 并 尽量 选用与 待 测样品 类别 、

45、浓度 水 平相近 的标准 样品 ( 质控 样品 ) 。标准 样品 ( 质控样品 ) 的测 试结 果允许 范围 应符 合监测质量控制 指 标和 方法规 定的要求。 如无 合适 的标准 样品 (质控 样品 ) 或需 要进一 步判 断测定中 有无 干扰因素 时,可以 用 加 标回 收实 验的 方式进 行准确 度控制。 加标 回收 率 允许范围 应符 合监测质量控制指 标和 方法 规定的要求。 DB11/T 1543 2018 9 5.2.4 微 生物项目 监测 时应 定期对 无 菌室 及超净 台( 或生物 安 全柜 )进 行空气 细菌 总数的质量监控。 培 养 基质量控制 (空 白试 验、 阳 性对

46、 照、 阴 性对 照 ) 、 样品 接种 操作、 培养箱 温 度监控 等均 应符 合 相关 监测方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6 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要求 6.1 原始记录 6.1.1 环境监测机构 应对 监测 过程 的 技术活 动及 时记录 , 保证记录 信息 的原始性、 完整性和 可追溯 性 , 为监测 过程 提供 客观 证据 。原始记录 应包 含足 够充分 的 信息,能 够 再 现 监测全过程, 并 符合 相关 监测方 法 标准和 技术规范要求。 6.1.2 原始记录 应包括 受控的记录 格 式编 号、 页码 标识 、监测机构 名称 、监测 任务编 号 、任务 类别 、 样品类 别、 样

47、品 唯一 性标 识、监测 项目 名称 、监测人 员 标识 、 校 ( 审) 核人员 标 识等 基本 信息 。 除 以上 基本信息 外, 还应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 信息 : a) 根据监测 项目 需要, 采样及 现 场监测 信息 应包括 受测单位 信息 、 采样 方法及依据 、 采样 仪器 名 称 及 编号、 采样 日期、 采样时 间、 采样点 位、 采样点 位 示意图 、 样品感 官描述 ( 颜色 、 气 味等) 、 样品数 量、 采样体 积 、 样品容 器 或样品 载体 及材 质、 样品 保 存和 运输条 件 (低 温 、 冷冻或 常温 ) 、 生产工 况、 现场 环境 有关 参数( 如 :

48、气 象 、水 文、污染源 等) 、 处 理设 施信息 、 现场 监测信息 ( 项目 名称 、监测 仪器 、监测方法) 、采样 监测 期间 的 异常 情况 等。 b) 样品流 转信息 应包括 采样 日期、 样品交 接日期 、 样品 包 装状况 、 样品 数量、 样品性 状描述、 样 品 保 存条 件( 低温 、冷 冻或 常 温) 等信息 ,并 有送 样人、 样品 管理 员、 接样 人的签字 标识 。 c) 分析测 试信息 应包括 监测 方法名称 及依据 、 仪 器设备 名称 及编 号、测 试日期 、环境 条件、 样品 描述、 样品 前处 理信息 、 仪 器 条件、 仪器 校准 信息 、 校准 曲

49、线、标准 溶液 信息 、 样品 分析 和质 控 分 析原始和 过程数 据、原始谱图 、计 算公 式、 计量单位 等内 容。 6.1.3 监测数 据和 计算 结果 应在 产生时予 以记录 ,不 允许 补记、 追记、 重抄 。原始记录应 清晰 明了 , 不得随 意涂 改,必 须 修改时 应 采用 杠改方法, 并将改 正 后的 数据 填写 在杠 改处 ,对 记录的 所有改动应有 改动人的 签名 或等效 标识 。对电 子记录的 更改应 保留 修改 痕迹 。 6.2 监测报告 6.2.1 环境监测机构 应制定监测报告管理程 序, 明确 监测报告的 编制、 审核 、 发 放、 存 档等 工作 要求。 监测数 据应与 原始记录保 持一致 ,并 使用 法定 计量单位。 6.2.2 监测报告实 行三 级审 核,必 须 对各 类原始记录、 任务 书 、相关 资料 与监测报告的一 致性、 合理 性 进 行审 核。 6.2.3 监测报告 一般 应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 信息 : a) 标 题; b) 标注资 质认 定标 志, 加盖 检验检 测专 用章 或者 环境监测机构 公章 ; c) 环境监测机构的 名称 和地 址,以及与 环境监测机构 地址不 同的监测 地点 ; d) 监测报告的 唯一 性标 识( 如系列 号) 和每 一页 上的标 识 ,以及表 明监测报告 结束的 清 晰 标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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