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20 B 41 备案号:17042-2005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T 2882005 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quarantine for slaughtering of bovine and ovine 2005-05-10发布 2005-06-10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2882005 I 目 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宰前检疫 1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2 6 屠宰 2 7 宰后检疫 3 8 宰后检疫的处理 3 9 消毒 4 10
2、检疫记录的保存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北京市官方兽医登记记录格式 5 A.1 北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索证登记记录 5 A.2 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前检疫报告书 7 A.3 北京市动物屠宰准宰通知单 8 A.4 北京市动物防疫消毒记录 9 A.5 北京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 11 A.6 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后检疫记录 . 1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15 B.1 一类动物疫病 . 15 B.2 二类动物疫病 .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宰后检疫推荐性操作标准 . 16 DB11/T 2882005 II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C 为规范
3、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全录、曹克昌、卢旺、刘钧、李德义、李宏伟、彭红、高翀、王小军。 本标准由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DB11/T 2882005 1 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羊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4、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牛羊胴体 carcase of bovine and ovine 牛或羊屠宰放血后去掉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牛、羊肉体。 3.2 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在待宰中或长途运输中出现的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牛或羊,为了防止传染或避免自 然死亡而进行的紧急屠宰。 3.3 同步检疫 synchronous
5、inspection 在屠宰线轨道运行中,对同一牛或羊的胴体、内脏、头、蹄、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 中检疫。 3.4 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用物理方法、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牛、羊及其产品和副产品、尸体失去传染性和 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 同群牛羊 flock of bovine and ovine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 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牛或羊, 如同圈、 同舍和同一车皮等。 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 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牛或羊的同一批产品。 3.7 消毒 disinfection 采
6、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措施杀灭病原微生物。 4 宰前检疫 DB11/T 2882005 2 4.1 入场时由检疫人员查验并收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 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2 核对屠畜种类和数目,查验免疫耳标,了解运输途中病、死情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发现可疑 病牛或羊,转入隔离圈,并按 GB 165491996 对其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4.3 由检疫人员填写北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索证登记记录(见附录 A.1 ),并将收缴的检疫证 明贴于北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索证登记记录的背面。 4.4 健康牛或羊在留养待宰期间仍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
7、。必要时,牛或羊逐头测量体温。送宰前再做 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牛或羊。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 检疫合格 经宰前检疫合格的牛或羊由检疫人员出具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前检疫报告书(见附录 A.2 )。 对判为健康的牛羊,在送宰前应由宰前检疫人员根据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前检疫报告书(见附录 A.2 ),出具北京市动物屠宰准宰通知单(见附录 A.3 )。 5.2 一类动物疫病 5.2.1 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 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等一类动物疫病(参见附录 B.1)时,病牛或病羊按 GB 165481996中 3.1 处理。 5.2.2 同群牛
8、羊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处死后,尸体按 GB 165481996 中3.1 处理。 5.2.3 对病牛或病羊和同群牛羊存放处、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并填写北 京市动物防疫消毒记录(见附录 A.4 )。 5.3 二类动物疫病 5.3.1 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日本血吸虫病、囊尾蚴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参 见附录 B.2)时,对病牛或病羊按 GB 165481996相应内容处理。 5.3.2 经宰前检疫发现炭疽时,病牛或病羊及同群牛羊按本标准 5.2 处理。 5.3.3 待宰牛或羊发现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对同群牛羊立即隔离
9、,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血 清学检验。血清学阳性者按 GB 165481996 中3.1 处理,血清学阴性者正常屠宰;发现弓形虫病、日 本血吸虫病、囊尾蚴病,对同群牛羊急宰,牛羊胴体、内脏按 GB 165481996 中3.3 处理。 5.3.4 对牛或羊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采取防疫措施,并填写北京市动物防疫消毒记录 (见附录 A.4 )。 5.4 其它疫病 除 5.2 和5.3 所列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牛或羊,实行急宰,除剔除病变部分销毁外,其余部分 按 GB 165481996 中 3.3 规定的方法处理。 5.5 急宰 凡判为急宰的牛或羊,应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进行急宰,
10、并将其宰前检疫结果填写在北京市动 物屠宰宰前检疫报告书(见附录 A.2 )中,及时通知宰后检疫人员,以供同群牛羊宰后检疫时综合 判定、处理。 5.6 疫情上报 在宰前检疫发现 5.2 和5.3 所列的动物疫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并逐级 上报。 6 屠宰 只有出具北京市动物屠宰准宰通知单(见附录 A.3 )的牛羊才可进入屠宰线。屠宰过程中由 检疫人员回收动物免疫耳标。回收的免疫耳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DB11/T 2882005 3 7 宰后检疫 宰后应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同步检疫,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7.1 头部检疫 7.1.1 牛头检查:视检眼睑、
11、鼻镜、唇、齿龈、口腔、舌面以及上下颌骨的状态,触检舌体,剖检两 侧颌下淋巴结和咽后内侧淋巴结,视检咽喉粘膜和扁桃体,剖检舌肌(沿系带面纵向切开)和两侧外咬 肌(见表 C.1)。 7.1.2 羊头检查:视检皮肤、唇和口腔粘膜。 7.2 内脏检疫 7.2.1 胃肠检查:视检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见表 C.2),检查食道。 7.2.2 脾脏检查: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见表 C.2)。 7.2.3 肝脏检查: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 质和胆囊(见表 C.2)。 7.2.4 肺脏检查: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
12、,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和纵隔后淋巴结。必要时剖 检肺实质(见表 C.2)。 7.2.5 心脏检查:视检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剖开心室视检心肌(见表 C.2)、心内膜及 血液凝固状态。 7.2.6 肾脏检查: 剥离肾包膜, 视检外表、 色泽、 大小, 触检弹性, 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 (见表 C.2) 。 7.2.7 乳房检查:触检弹性,剖检乳房淋巴结。必要时剖检其实质(见表 C.2)。 7.2.8 其他检查:必要时,剖检子宫、睾丸及膀胱(见表 C.2)。 7.3 胴体检查 7.3.1 判定放血程度。 7.3.2 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胸腔、腹腔、关节、筋腱、骨及骨髓。 7.3.3
13、 淋巴结检查 淋巴结检查为: a) 牛剖检颈浅背(肩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必要时,增检颈深淋巴结和腘 淋巴结(见表 C.3)。 b) 羊剖检颈浅背(肩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必要时,增检颈深淋巴结和腘淋巴结(见表 C.3)。 7.4 肌肉寄生虫检查 牛肌肉寄生虫应检查囊尾蚴,检查部位为咬肌、两侧腰肌和膈肌。 7.5 有毒有害腺体摘除 在检疫过程中,应摘除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等有毒有害腺体。 8 宰后检疫的处理 8.1 检疫合格 经宰后检疫合格的牛羊胴体应加盖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合格印章,并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8.2 一类动物疫病 经宰后检疫发现 5.2.1所列动物疫病时,
14、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并逐级上报,同 时按以下步骤处理: a) 立即停止生产; b) 生产车间彻底清洗、严格消毒; c) 病牛、羊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按 5.2.1 规定处理; d) 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 GB 165481996 中 3.1 处理。 经处理后,须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8.3 二类动物疫病 DB11/T 2882005 4 8.3.1 经宰后检疫发现 5.3.1所列动物疫病时,按下列步骤处理: a) 立即停止生产; b) 生产车间彻底清洗、严格消毒; c) 病牛、羊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按 5.2.1 规定处理; d) 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前
15、3 后5(与病牛或病羊相邻)执行 5.4 所列的方法处理,其余可按正常 产品出厂。 8.3.2 经宰后检疫发现炭疽时,按 8.2 处理。 8.4 寄生虫病 经宰后检疫发现寄生虫病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8.4.1 牛囊尾蚴病 在规定检疫部位切面视检,发现囊尾蚴和钙化的虫体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8.4.2 其他寄生虫病 肝片吸虫病、矛形腹腔吸虫病、棘球蚴病、肺吸虫病、肺线虫病、细颈囊尾蚴病、肾虫病病变严重, 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者,胴体和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肌肉无变化者,剔除患病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厂。 病变轻微,剔除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厂。 8.5
16、肿瘤 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8.5.1 在一个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胴体不瘠瘦,并无其他明显病变者,患病脏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 余部分高温处理;如胴体瘠瘦或肌肉有病变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8.5.2 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8.6 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损 经宰后检疫发现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损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8.6.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脓毒症、尿毒症、黄疸、过度消瘦、大面积坏疽、 急性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变性、全身性出血的牛羊。 8.6.2 局部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剔除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厂:创伤、
17、化脓、 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严重的淤血、出血、病理性肥大或萎缩,异色、异味及其他有碍卫生 的部分。 8.7 其它疫病 经宰后检疫发现 5.4 所列传染病时,按 5.4 所列的方法处理。 8.8 无害化处理 须做无害化处理的应在牛羊胴体上加盖与处理意见一致的统一印章,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 下,在厂内处理,并由检疫人员填写北京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见附录 A.5 )。 8.9 填写宰后检疫记录 根据检疫结果,由检疫人员填写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后检疫记录(见附录 A.6 )。 9 消毒 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卸后、装前,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清洗、消毒。 10
18、检疫记录的保存 检疫、处理记录(见附录 A.1A.6)需保存 24 个月以上。 DB11/T 2882005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官方兽医登记记录格式 A.1 北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索证登记记录 北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索证登记记录 单位名称: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时间 动物或动物 产品种类 单位 数量 检疫证明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动物检疫员签字 注 1:此记录保留 24个月备查。 注 2:本记录由各区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统一按此格式印制。本记录需采用 A4纸大小纸张印制,50页一本。 DB11/T 2882005 6 填写说明: 1. 本记录适用于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
19、经营、加工、贮存场所,动物产品经营性冷库,机关学 校食堂,餐饮单位。 2. 单位名称填写该单位的全称,或填写动物产品经营摊贩的姓名。 3. 动物防疫合格证填写该单位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4. 时间一栏填写动物入场、动物产品到货或入库的准确时间,要求准确到小时。 5. 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一栏填写动物的准确名称,动物产品要填写确切名称如猪肉、羊肉、猪肝等。 6. 单位一栏动物应用头、只,动物产品应用公斤。 7. 检疫证明编号一栏填写查验检疫证明的编号,属于出县境类检疫证明的,在编号前注明“出” 。 8. 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编号一栏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编号。 9. 检疫员签字一栏在动物屠
20、宰加工企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地动物检疫员签字;在其它场所由辖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的专职人员签字。 DB11/T 2882005 7 A.2 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前检疫报告书 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前检疫报告书 No. 单位名称(个人) : 你单位收购的 ,共计 头, 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编号 为 ,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编号为 经宰前检疫,结果为: 现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动物检疫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此记录保留 24个月备查。 注 2:本记录由各区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统一按此格式印制。本记录需采用 A4纸大小纸张印制,50页一本。 填写说明: 1.
21、 本报告书适用于动物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 2. 动物屠宰时应进行宰前检疫,应填写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前检疫报告书 。 3. 本报告书仅一联用于存档。 DB11/T 2882005 8 A.3 北京市动物屠宰准宰通知单 北京市动物屠宰准宰通知单 N o. 单位名称(个人) : 你单位收购的 ,共计 头,经宰前检疫合格准予屠宰。 动物检疫员(签字) : 年 月 日 注 1:此记录保留 24个月备查。 注 2:本记录由各区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统一按此格式印制。本记录需采用 A4纸大小纸张印制,50页一本。 填写说明: 1. 本报告书适用于动物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 2. 动物屠宰前,经宰前检疫合格
22、,凭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前检疫报告书 ,出具北京市动物屠宰准 宰通知单 。 3. 本通知单第一联交屠宰车间,第二联存档。 DB11/T 2882005 9 A.4 北京市动物防疫消毒记录 北京市动物防疫消毒记录 单位名称: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时间 消毒原因 消毒方法 消毒药 消毒药生产厂家 消毒药生产日期 消毒药有效期 兽医签字 注 1:此记录保留 24个月备查。 注 2:本记录由各区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统一按此格式印制。本记录需采用 A4纸大小纸张印制,50页一本。 DB11/T 2882005 10 填写说明: 1. 本记录使用于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经营场所、动物产品经营
23、性冷库。 2. 本记录所称动物防疫消毒包括动物养殖场地及圈舍的消毒,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所的 消毒,动物产品经营场所的消毒及动物产品经营性冷库的消毒。 3. 单位名称填写该单位的全程,或填写经营动物产品的摊贩的姓名。 4. 动物防疫合格证填写该单位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5. 时间一栏填写实施消毒工作的年月日。 6. 消毒原因一栏填写常规消毒(日常情况下的消毒) 、紧急消毒(发生传染病的情况下)等。 7. 消毒方法一栏填写消毒场所(场地、圈舍、待宰圈、屠宰车间、冷库等)和消毒方法(熏蒸、喷 洒、紫外线照射等) ,此栏填写紫外线照射的不用填写后面的内容。 8. 消毒药品名称一栏填写消毒药的
24、化学名称。 9. 消毒药生产厂家一栏填写消毒药生产厂家的全称。 10. 兽医签字一栏,在动物养殖场是指由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兽医实施消毒 后签字;在动物屠宰场、动物产品经营场所和动物产品经营性冷库是指由该场所的专职人员实施 消毒后签字。上述人员必须在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DB11/T 2882005 11 A.5 北京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北京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单位名称: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时间 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公斤) 原因 处理方法 负责人签字 动物防疫监督员签字 注 1:此记录保留 24个月备查。 注 2:本记录由各区县兽
25、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统一按此格式印制。本记录需采用 A4纸大小纸张印制,50页一本。 DB11/T 2882005 12 填写说明: 1. 本记录适用于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经营加工贮存场所。 2. 单位名称填写该单位的全称,或填写动物产品经营摊贩的姓名。 3. 动物防疫合格证填写该单位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4. 时间一栏填写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准确时间,精确到天。 5. 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一栏填写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准确名称,如猪、羊肉、猪肝等。 6. 原因一栏填写病害(死)的具体原因。 7. 处理方法一栏应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8-1996)所规定的处
26、理方 法。 8. 负责人一栏填写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经营加工贮存场所的动物防疫负责人。 9. 动物防疫监督员签字一栏,在动物养殖场由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资格证书的从事动物疫病防治 工作的专职人员签字;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地动物检疫员签字;动物产品经 营场所由从事此工作的专职人员签字。上述人员必须在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DB11/T 2882005 13 A.6 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后检疫记录 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后检疫记录 单位名称: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不合格数 时间 动物准宰 通知单编号 总计 合格数 不合格 处理方法 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编号 动物检疫
27、 员签字 注 1:此记录保留 24个月备查。 注 2:本记录由各区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统一按此格式印制。本记录需采用 A4纸大小纸张印制,50页一本。 DB11/T 2882005 14 填写说明: 1. 本报告书适用于动物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 2. 单位名称填写该单位的全称。 3. 动物防疫合格证填写该单位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4. 时间一栏填写动物屠宰的准确时间,要求准确到小时。 5. 动物准宰通知单编号一栏填写该批动物准宰通知单的编号。 6. 总计一栏填写该批屠宰动物的总数。 7. 合格数一栏填写该批屠宰动物中合格动物的数量。 8. 不合格数一栏按照不合格的原因分别填写数量。 9.
28、不合格处理方法一栏填写不合格动物的处理方法,包括高温、工业用、销毁。 10.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一栏填写经检疫合格后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11. 检疫员签字一栏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的动物检疫员签字。 DB11/T 2882005 15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1999年 96 号) B.1 一类动物疫病 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 B.2 二类动物疫病 狂犬病、炭疽、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牛传 染性鼻气
29、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 吸虫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地维氏纳病。 DB11/T 2882005 1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宰后检疫推荐性操作标准 表 C.1 头部检疫推荐性操作标准 牛 羊 颌下淋巴结 咽后内侧淋巴结 舌肌 外咬肌 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a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沿系带面纵向切开 从下颌骨外侧平行切开,剖面暴露充分 a a该部位包括两侧 表 C.2 内脏检疫推荐性操作标准 胃肠 肠系膜淋巴结 脾脏 脾髓 肝脏 肝门淋巴结 肝实质 胆囊 肺脏 支气管淋巴结 纵隔后淋巴结 肺实质 心脏 心室肌 肾脏 肾实质 乳
30、房 乳房淋巴结 乳房实质 子宫 睾丸 膀胱 沿肠系膜淋巴结链条方向剖开,剖检二刀,每刀刀迹长10cm 从脾脏下边缘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b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沿肝脏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b沿胆囊长轴切开 沿支气管方向切开淋巴结,剖面充分暴露 a沿纵隔方向切开淋巴结,剖面充分暴露 沿肺脏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b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向剖开 纵向切开,充分暴露肾盂 b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沿乳房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b纵向切开,暴露子宫粘膜 b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b纵向切开,暴露膀胱粘膜 ba该部位包括两侧; b必要时实施该操作。 表 C.3 胴体检查推荐性操作标准
31、 牛 羊 浅背(肩前)淋巴结 膝上淋巴结 腹股沟深淋巴结 颈深淋巴结 腘淋巴结 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a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a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a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ab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ab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a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a 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ab从中部切开,剖面充分暴露 aba该部位包括两侧; b必要时实施该操作。 DB11/T 2882005 17 参 考 文 献 1.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2. NY 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
32、997 年第 87 号) 4. 北京市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7 号) 5.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02 年第 14 号) 6. (加)赫伦著发展中国家肉品检疫手册贺纯佩,邓朝东,于迎建译北京:中国农业科学出版 社,2002 7. CAC/RCP 41-1993:RECOMMENDED INTERNATIONAL CODE FOR ANTE-MORTEM AND POST-MORTEM INSPECTION OF SLAUGHTER ANIMALS AND FOR ANTE-MORTEM AND POST-MORTEM JUDGEMENT OF SLAUGHTER ANIM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