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719-2010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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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20.30 B 41 备案号:28405-2010 DB11 北京 市地方标准 DB11/T 719 2010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quarantine for poultry slaughtering 2010 - 06 - 28发布 2010 - 10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719201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殖业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

2、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全录、曹克昌、卢旺、刘钧、李德义、李宏伟、彭红、王小军、仇妍虹。DB11/T 7192010 1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及检疫后的处理、宰后检疫及检疫后的处理和检疫记录的保 存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 于北京地区 家禽的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 本 文件 的应用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所 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 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 修改单 )适用于 本文件。 GB 165482006 病害 动物和 病害动物 产品

3、生物 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 检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 3.1 家禽 poultry 人 工 养殖的 鸡、鸭、 鹅、鸽子 、鹌鹑等禽 类 。 3.2 屠体 poultry body 经过屠宰、 放血、脱毛 后的禽 体。 3.3 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在待宰或运输中出现 的除一类 疫病以外 的某些疫 病、 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家禽,为 了 防止传染或避 免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 的 紧急 宰杀。 3.4 同步检疫 synchronous inspection 在 屠宰中,对同一家禽的屠体 、内脏实 行同时、等 速、 对 照的现

4、 场检疫。 3.5 同群家禽 flock of poultry DB11/T 7192010 2 以自然小群 为单位, 与疑似染 疫家禽在同一环境 中的家禽。 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 同 时 、 同地 加工的同一 生 长 禽群 的 产品 。 4 宰前检疫 4.1 家禽入厂时 应查验并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 核对种类和 数量,了 解运输途 中病、死 情况。进行 群体 检疫,对 发现的可 疑病禽,进行个体 临床 检查,剔出 可疑病禽。检查方 法应按 GB 16549 的要求 执 行,必 要时应进行 实 验室 检验。 4.3 由官方兽医填写“ 北京市动物屠宰检

5、疫处理记录 (1) ” , 格式和内容见附 录 A表 A.1, 并将收缴 的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 按规定归 档保存。 4.4 在待宰期间 ,应随时 对待宰家禽 进行临床观察。宰前 应再做一次群 体 检疫 ,剔出患 病家禽。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 宰前检疫合格 的家禽由 官 方 兽医 出 具“ 北京市动物准宰 通 知 单 ”,待宰家禽 凭“北京市动物准宰 通知单”进 入屠宰线 。通知单 格式见附 录 A表 A.2。 5.2 宰前检疫发 现疑似高致 病 性 禽流感、鸡新 城 疫等 一类 动物疫病和 鸭瘟时,应 立即按规定向当 地兽 医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 疫情,针 对不同的动物疫病, 采取相应

6、防疫 措施。病 禽应按 GB 16548 2006 中 的 3.2处理。 同 群家禽用 密闭运输工具运 到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指定的 地 点 , 用 不放血 的方法全 部扑杀, 尸 体按 GB 16548 2006中的 3.2处理。病 禽存放 处和屠宰场所实 行彻底消毒 。 5.3 宰前检疫发 现小鹅瘟 、马立克 氏病、禽 霍乱、禽 伤寒 、禽痘、鸡 白痢等二 类动物疫 病时,病 禽按 GB 165482006 中的 3.3处理。同 群家禽急 宰,内脏按 GB 165482006 中的 3.3处理。 病 禽存 放处和 屠宰场所实 行严格消毒 , 针 对不同的动物疫病, 采取相 应防疫措 施。二类

7、 动物疫病 名录参见附 录 B。 5.4 除 5.2和 5.3所 列 疫病外,患 有其他疫 病的家禽 应实 行急宰,剔 除的病变 部分销毁 ,其余部 分按 GB 165482006 中的 3.3规定的方法处理。 5.5 凡判为急宰的家禽 , 将其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结果填写 在 “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 (1 ) ” 中, 记录表格式 和内容见附 录 A表 A.1,以 供对同群 家禽宰后检疫时 综合判定、处理。 5.6 按照 5.2、 5.3和 5.4处理的家禽 应 将 其宰前检疫后的处理结果填写 在 “ 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 记录(1)” 中。 6 宰后检疫 6.1 操作要求 6.1.1

8、 家禽屠宰后 应立即进行内脏摘 除。 6.1.2 家禽内脏和屠 体应实 行同步检疫 , 综 合判 定 ,必 要时 应进行实验室 检 验 。 6.1.3 家禽皮肤、 内脏和体 腔应逐只 进行视检 ,必要时 应进行 触 检 或 切开 检 查 ,注 意 屠 体的 质 地 、颜 色 和 气味的 异常变化 , 特别应注 意 区 分因 屠宰操作 不当 可 能 引 起的 异常变 化。宰后检疫过程中 发 现 异常 屠 体 和 内脏,应进行 实验室检 验。 6.2 屠体检疫 DB11/T 7192010 3 视检皮肤色泽 , 观察 皮肤有无 病变、关节 有 无水肿 ,检 查 头 部 和各天然孔 有无异常 。 6

9、.3 内脏检疫 视检腺胃、 肌胃有无异常,必 要 时 切开 检查腺胃乳头 , 观察有无 出血、 溃疡 ,必 要 时 撕去肌胃角质 膜,视检有 无出血和 溃疡;视 检肝脏表 面、色泽 、大 小有无异常 ,胆囊有 无变化;脾 脏是否充 血 肿大 , 有无结节;肠系膜有 无变化,必 要 时 切开肠管, 观察 肠粘膜有无 出血点、 溃疡等病 变, 特别 注意盲肠 有 无坏死灶、出 血 和 溃疡 。 6.4 体腔检疫 视检体腔内有 无异常 ,观察肾 脏有无病 变。 6.5 检疫记录 根据检疫结果 , 由 官方 兽医填写“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 (2) ”,记录 表格式 和内容见附 录 A表 A.3。

10、 7 宰后检疫后的处理 7.1 检疫合格的家禽产品 检疫合格的家禽产品 由官方兽医 签 发 检疫 合格证明 ,加 施检疫标 志。 7.2 发现疫病的家禽产品 7.2.1 发现疑似高致 病 性 禽流感、鸡新 城 疫、 鸭瘟时, 按以下 步骤处理: a) 立即停止生 产; b) 生产车间彻 底清洗、 严格消毒; c) 立即向当地 兽医行政管 理 部门报告; d) 病禽屠体、 内脏及其他 副 产品应 按 GB 165482006 中的 3.2处理 ; e) 同 批 产品及 副产品应 按 GB 165482006 中的 3.2处理。 7.2.2 发现小鹅瘟 、马立克 氏病等二 类动物疫 病时,按 下列

11、 步骤处理: a) 执行 7.2.1中 a)、b )、c) 、d)处理方 法 ; b) 同 批 产品及 副产品应 按 GB 165482006 中的 3.3处理 ,其余可 按正常产品 出 场 (厂 ) 。 7.2.3 发现鸡球虫 病时,按 下列规定处理: a) 病变严重, 且肌 肉有退行 性变化者, 屠 体和内脏 做工 业用或销毁;肌 肉 无变化 者剔除病 变部分 做工业用或 销毁,其 余部分高 温处理后出 场 ( 厂) ; b) 病 变 轻微, 剔除病变 部分做工 业用或销毁 ,其余 部分 不受限制出 场(厂) 。 7.2.4 发现患有其他 疫 病 时,应按 GB 16548 2006中 的

12、 3.3处理。 7.2.5 发现肿瘤时 ,全尸做 工业用或 销毁。 7.2.6 发现普通病 、中毒和局 部 病 理损 伤 时 ,按 下列规定处理: a) 有下列情形之 一 者 , 全 尸做 工 业用 或销毁: 过度 消瘦 、 大面积坏疽 、 中毒 、全身 肌 肉 和脂肪变 性、全身性 出血的家禽 ; b) 局 部 有下列病 变 之 一者 , 剔 除病变 部分做工 业用或销毁 ,其 余 部 分 高 温 处理: 创伤 、化脓 、 炎 症 、 硬 变 、坏 死 、 寄生 虫 损害 、严重的 淤血、出 血、 异色、异味 及其他有 碍卫生的 部分。 c) 需做无害化处理的应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监督下,

13、在 厂内处理。 DB11/T 7192010 4 7.3 检疫处理记录 根据检疫结果 , 由 官方 兽医填写“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 (2)”, 记录表格式 和 内 容见附 录 A表 A.3。 8 检疫记录的保存 官方兽医登 记记录, 即附录 A表 A.1A.3,应分 类保存 两年以上 。 DB11/T 7192010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官方兽医登记记录格式 表 A.1 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 1) 日期 畜主 产地 数量 检疫 证明 编号 宰前检疫及处理 签 字人 合格 不合格 数量 待宰 圈号 处理方 法 填 写 说 明: 1.本记录适用 于屠宰 环节 ,具

14、 体指 动物屠宰 厂、 肉类 联合加 工 厂, 由动物卫生监督 执法 人员 负责登 记保存。 2.动物屠宰 时必 须进行 宰前检疫 ,填写 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前检疫处理记录 (1) 。 3.产地一 栏填写 动物 来源 地。 4.检疫 证明 编号 一栏 填写 动物 原产地 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 出具 的检疫 证明 编号 。 5.不 合格 一栏 中上栏 填写 不合格 原因 ,下 栏填写数量 (只 ) 。 家禽宰前 常见 不合格 原因 包括 高致 病性 禽流感 、新 城疫、小 鹅 瘟、 鸭瘟 等。 6.处理方 法一 栏填写“ 急宰 ”、 “化 制” 、“ 焚烧 ”、 “高 温 处理 ”等处理方 法。 D

15、B11/T 7192010 6 表 A.2 北京市动物准宰通知单 北京市动物准宰通知单 No. 圈号 ( 车号) ( 单位 /个人 ) 头 ( 只) ( 动物 种类), 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 编号 ,经 宰前检疫 合格 ,准 予屠宰。 派驻 官方兽医 (签 字) : 年 月 日 北京市动物准宰通知单 No. 圈号 ( 车号) ( 单位 /个人 ) 头 ( 只) ( 动物 种类), 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 编号 ,经 宰前检疫 合格 ,准 予屠宰。 派驻 官方 兽医 (签 字) :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本记录适用 于屠宰 环节 ,具 体指 动物屠宰 厂、 肉类 联合加 工 厂, 由动物卫生

16、监督 执法 人员 负责登 记并 保存 第二 联。 2.动物屠宰前 ,经 宰前检疫 合格 ,凭 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 ( 1) ,出 具 北京市动物准宰 通知 单 。 3.本 通知 单第 一联交 屠宰 车间 ,第 二联 存档 。 4.“No.” 一栏 填写 进入 屠宰生 产线 的顺序号 。 5.“ 圈号 ”一 栏填写 待宰 圈号 或车 号。 6.“ 单位/ 个人 ”一 栏填写 畜主。 第 一 联 第 二 联 第 一 联 DB11/T 7192010 7 表A.3 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 2) 填 写 说 明: 1.本记录适用 于屠宰 环节 ,具 体指 动物屠宰 厂、 肉类 联合加 工

17、 厂, 由动物卫生监督 执法 人员 负责登 记保存。 2.总计 指动物屠宰宰后检疫 合格数 和不 合格数 之和。 3.检疫 证明 编号 一栏 填写合格 产品 出具 的检疫 证明 编号 。 4.不 合格 一栏 中上栏 填写 不合格 原因 (包括 疾病 、分 割废弃 物等 ),下 栏填写数量 。 家禽宰前 常见 不合格 原因 包括 高致 病性 禽流感 、新 城疫、小 鹅 瘟、 鸭瘟 等。 5.处理方 法一 栏填写“ 急宰 ”、 “化 制” 、“ 焚烧 ”、 “高 温 处理 ”等处理方 法。 日期 动物准宰 通知 单编号 总计 合 格 不合格 签 字人 数量 检疫 证明 编号 处理方 法 DB11/

18、T 7192010 8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摘录) B.1 一类动物疫病 高致病性禽 流感、新 城疫。 B.2 二类动物疫病 鸡传染性喉 气管炎、 鸡传染性 支气管炎 、 传染性法 氏囊 病 、 马 立克 氏 病 、 产 蛋 下 降综 合 征 、禽 白 血 病 、禽痘、 鸭瘟、鸭病 毒 性 肝炎 、 鸭 浆膜 炎 、小 鹅瘟 、禽霍乱、 鸡白痢、禽 伤寒、 鸡败血支原 体 感 染、 鸡 球虫病、 低致病性 禽流感、禽 网状内 皮组织增 殖症 。 DB11/T 7192010 9 参 考 文 献 1 NY 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 范 2 GB/T 194782004 肉鸡屠宰 操作规 程 3中华人 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 法 2007 年 8月 30日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71号 4北京市实施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 防疫法 办 法 2004年10 月22日北京市人民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5动物检疫 管 理 办法 2010年 1月 4日中华人 民共 和国农业部 令2010年第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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